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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某电视塔速降座椅安装及相关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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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XXXXXXXXX 广州xxx塔桅杆底部游乐设施 (速降座椅)安装及相关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广州xxx塔桅杆底部游乐设施(速降座椅)安装工程 发 包 人: 广州xxx塔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代理: 广东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xxxxxxxx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09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    有效期限: 2009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总目录 (一)合同协议书 3 (二)合同条款 6 1. 定义 7 2. 适用性 8 3. 原产地 8 4. 标准 8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9 6. 知识产权 9 7. 履约保证金 9 8. 与制造商的设计联络 9 9. 检验、测试与验收 10 10. 仓储及检验 12 11. 保险 12 12. 伴随服务 13 13. 质量保证措施与售后服务承诺 15 14. 索赔 15 15. 付款 16 16. 价格 17 17. 变更指令 17 18. 合同修改 17 19. 转让 17 20. 分包 17 21. 违约责任 17 22. 项目管理和双方责任 24 23. 解除合同 27 24. 不可抗力 29 25.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9 26. 因发包人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9 27. 争端的解决 29 28. 合同语言 30 29. 适用法律 30 30. 通知 30 31. 税和关税 30 32. 合同生效及其它 30 附件2 进度计划 32 保函1:履约保函 34 保函2:质保期保函 36 (一)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由广州xxx塔建设有限公司及安装代理广东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xxxx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xxx塔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广州xxx塔桅杆底部游乐设施(速降座椅)安装、调试和验收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广州xxx塔。 1.2 工程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艺苑路。 1.3 工程内容:广州xxx塔桅杆底部游乐设施(速降座椅)的货物安装及相关服务。 1.4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二、 工程范围 2.1 工程范围: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安装工程质量保证期保障及其它相关服务(详见本合同附件)。 三、 工期要求 3.1 本合同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培训及相关服务必须于2010年 月 日前竣工验收合格。 3.2 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工期,不得延误。如不能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工期,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保留对交货时间调配的权力)。 四、 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为欧元980,175.00元整(欧元玖拾捌万零壹佰柒拾伍元整)。 上述价款为包干价,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保持不变(不包括基础、固定件及电线、电缆、设施备用零件、国内审查、型式试验等差旅,交通食宿,及外方顾问工程师之本地交通食宿等,以人民币支出的部份),外币支出及国家检验人员前往原厂设计审查之国际机票及国外交通食宿 则由承包方承担)。 五、 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 广东省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xxx塔项目的有关文件; (2) 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3) 本合同协议书; (4)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5)合同附件1――进度计划一览表; (6)经双方同意为补充条款的其他文件。 六、 承包人应具有广州xxx塔桅杆底部游乐设施(速降座椅)安装资质,如工程分包、转包施工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转包人应具有安装资质。承包人对分包、转包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本项目安装内容并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质量保证期责任。 八、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九、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 合同生效 10.1 合同订立时间:2009年 月 日 10.2 合同订立地点:广州 10.3 本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终止。 10.4 本合同正本叁份,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壹份;副本18份,发包人执14份,承包人执4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买 方:广州xxx塔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xxxxxxxxxx 传  真:xxxxxxxxxxxxx 邮  编:510310 买方代理人:广东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地 址: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xxxxxxxxxxxxxx 传 真:xxxxxxxxxxxx 卖 方:xxxxxx有限公司(盖章)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二)合同条款 1. 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本合同中发包人指广州xxx塔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合法继承人;为解决对外支付等事宜,发包人委托安装代理机构广东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此时,进出口合同中的买方指广州xxx塔建设有限公司及指定的进口代理机构。广州xxx塔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合法继承人为最终用户(即业主)。 2) 承包人指通过本次招标选定的承包商。在本合同中负责游乐设施安装、调试、验收、安装工程质量保证期保障及其它相关服务。 3) “制造商”是Ride Trade Int.Corp.Est.在本合同中承担供货产品的设计、生产和制造的责任,并保证这些产品的制造质量。 4) “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方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的合同协议,包括合同条款和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指明附加的文件(下亦称合同文件)。 5) “合同总价”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承包人在正确地安全履行合同责任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6) “合同设备”是指制造商依据与买方签署的销售合同条件所生产与提供之产品。 7) “伴随服务”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试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之相关的设计(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执行)、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考核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用于合同项目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9) “技术规范”是指合同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及以后经发包人批准的对该技术要求进行的所有修改和增补。 10) “图纸”是指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图纸。 11) “项目”是指广州xxx塔桅杆底部游乐设施的合同设备安装服务。 12) “项目现场”是指广州xxx塔项目工地。 13) “日、月、年和日期”指公历的日、月、年和日期。 14) “设备缺陷”是指因制造商的设计、服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设备、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性能标准和合同设备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5)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对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的检验。 16) “质量保证期”是指从竣工验收合格、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证且承包人接受游乐设施移交之日起计算,至为竣工验收合格、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证且发包人接受游乐设施移交之日后12个月止。 2.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专用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 原产地 3.l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 3.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承包人的国籍。 4. 标准 4.1 本合同下安装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应标准,则应符合招标时已颁布的现行中国国家或其它公认的部颁、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等效或更优的其它国家的权威性标准和规范的有关条文。如果这些标准内容有矛盾时,应按最高标准的条款执行。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l 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由对方或对方代表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井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另一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l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发包人/承包人的财产。如果对方有要求,另一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对方。 6. 知识产权 6.1 承包人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软件的使用权归发包人所有。 7. 履约保证金 7.1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署生效10天后向发包人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的履约保证金,即欧元49,008.80(肆万玖仟零捌元捌角整),履约保证金格式见附件。 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发包人因承包人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币种:履约保证金必须采用本合同货币,并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银行保函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官方贸易关系的国家或地区的一流银行开立。 7.4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到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和承包人提供质保期保函后为止。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申请后15日内,在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后发包人无息退回给承包人。 8. 与制造商的设计联络 8.1 承包商参加与制造商设计联络的技术人员必须是在合同设备方面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工程师。技术人员必须精通技术工作、身体健康。 8.2 承包商应根据安装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发包方、制造商沟通,在设计阶段解决有关问题。 8.3 承包商根据各游乐设施井道相关土建图要求,向发包方提交游乐设施的安装布置图(包括预埋件要求),经发包方确认后,作为制造和安装基本依据。 8.4 设计联络会的主要内容是技术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双方对制造商的制造图纸进行核查; (2) 双方对制造商提供检查的产品型号进行核对; (3) 双方对制造商提供的产品的结构、性能、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检查; (4) 双方对制造商提交游乐设施主要部件的来源及采购或制造等情况进行核查; (5) 双方对制造商的作业界面进行确认,包括土建结构、电源要求、设 施固定办法及要求等; (6) 双方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内容; (7) 对会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双方签字,共同执行。 9. 检验、测试与验收 9.1 发包人或其代表有权检验和/或测试合同设备,以确认合同设备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 9.2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合同设备不能满足技术的要求,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该合同设备,承包人应协调与制造商更换被拒绝的合同设备,或者协调与制造商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9.3 双方按进度计划要求共同开箱清点验收,按装箱单确定合同设备完整无缺,规格数量相符,产品质量符合相关的游乐设施产品技术标准及制造工艺标准,清点结果要共同签署书面的备忘录,如发现与合同设备不符,承包人应即时协调制造商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9.4 游乐设施的竣工检验 9.4.1 游乐设施试运行结束后,承包人应先进行游乐设施结构、性能、功能和安装质量等方面的自检,自检通过方可进行竣工检验。检验由承包人主持和组织,发包人参加。竣工检验的目的是全面检查安装质量和整机性能。 9.4.2 承包人应在检验开始前10天,将游乐设施的《安装质量记录》和《调试记录》各1份提交给发包人。 9.4.3 检验除按《安装质量记录》和《调试记录》内容进行检查外,还应进行整机性能检查。其中对《安装质量记录》可作抽检。整机性能的检验结果填入《竣工检验报告》,发包人会签后各执一份。 9.4.4 游乐设施的全部检验项目都应合格。如不合格,允许现场调整后再检或判定为整改项目。 9.4.5 对整改项目,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会同发包人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目,该台游乐设施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应提出可行的处理意见(包括相关部件更换或整机更换),但不能影响竣工验收按计划进行。 9.4.6 竣工检验通过的游乐设施,经发包人同意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机构报检进行竣工验收并承担费用。 9.5 游乐设施的竣工验收 9.5.1 竣工验收指项目所在地检测机构对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的检验,由承 包人组织,发包人参加,只有通过了检验并取得相关证明的游乐设施,发包人才能给予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并接收移交。 9.5.2 验收前每台游乐设施都应进行试运行,确认状态正常,各项技术指标、特性及功能均符合合同要求。 9.5.3 检验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安装人员配合操作。 9.5.4 对不能一次通过检验的游乐设施,承包人应在作整改后,再次申请当地政府机构检验。 9.5.5 对通过了检验,但需要整改的游乐设施,承包人在完成整改后,才能要求发包人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9.5.6 每台游乐设施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整改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能影响竣工验收的最终期限。如因承包人原因超出最终期限,按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9.5.7 对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的游乐设施,应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协调制造商以全新同型号产品替换,替换后仍要经检验合格才能被发包人接收。 9.5.8 竣工验收完毕后,在设备移交前,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每台设备四套,装订成册): 1) 安装单位资质证书 2) 工程开工报告 3) 安装质量记录 4) 调试记录 5) 竣工验收报告 6)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7) 单位工程实体交付使用接管确认书 8) 随机专用工器具和备品备件移交清单 9) 设备开箱检验单 10) 整机和重要部件原产地证书和产品合格证书 11) 安装竣工图(即加盖竣工图章的安装布置图) 12) 安装图册 13) 安装验收标准 14) 使用维护说明书 9.6 游乐设施的最终验收 9.6.1 最终验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时进行,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参加的联合检查。确认游乐设施能否最终被发包人接受。 9.6.2 最终验收的内容是按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机性能检查和零部件实际质量检查。 9.6.3 任何设备的缺陷均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在修理之后,承包人应将缺陷原因、修理内容、完成修理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报告给发包人后,再次进行验收。若再次验收仍不合格,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退货及向承包人索赔。 9.6.4 每台游乐设施的零部件实际质量检查和整机性能检查都应合格,通过了最终验收的游乐设施,由双方签署最终验收证书。 10. 仓储及检验 10.1 仓储与保管 10.1.1 现场保管由承包商负责,直至游乐设施安装完成、验交完毕。 10.2 到货及开箱检验 10.2.1 双方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到货的规格、数量、表面状况等进行到货检验。 10.2.1 当设备运抵业主的现场后发现有缺陷或与合同不符,承包商应及时协调制造商为进行更换或修复。 11. 保险 11.1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设备投保,和为设备、材料进行安装、测试和试运行的承包人人员投保人身险及其他有关的险别。 11.2 承包人须对观光设施在通过最终验收前的运行安全负责并投保责任险(包括造成游客伤害和高空坠物伤人等事故、施工土建要求不准确而造成建筑物的损毁的保险补偿)。 11.3 承包人应在资信良好可靠、有能力承保并为发包人接受的国内保险公司投保。 11.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的有关索赔应由承包人负责处理。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在短时间内予以妥善解决,并使发包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12. 伴随服务 12.1 施工要求与配合 12.1.1 承包人提供的游乐设施等必须符合本合同附件以及建筑施工图及有关规 范的要求。承包人在安装之前,必须对设备安装处的建筑结构尺寸进行检查。由于承包人变动安装条件(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引起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1.2 现场项目部: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或监理)发出的进场安装书面通知后的3天内必须派出项目部人员到达现场(不少于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计划负责人三人),负责安装的所有管理工作和与发包人的联络。 12.1.3 承包人必须在收到第一批发货通知的5天内,做好现场安装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场人员的生活安排,落实现场货物堆放场地,检查电源情况。 12.1.4 发包人为有效地控制工程及设备的质量、工期和成本,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了监理单位(简称为监理),并签订了监理合同。 12.1.5 监理依据监理合同所规定的职责及授权,对本合同游乐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培训、质保等进行审查/检查/监督。 12.1.6 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人员对本条12.1.5款所列工作内容的审查/检查/监督,并提供便利条件。 12.1.7 承包人进场安装施工受发包人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的约束,并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12.1.8 发包人为承包人进场施工提供可能的协助,包括现场堆放零部件的场地、施工用水用电条件(费用由承包人自理)等。 12.1.9 承包人对监理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如有异议应在两天内书面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在发包人正式答复前必须继续执行监理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指令。 12.2 安装、调试、试运行 12.2.1 游乐设施安装及相关服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2.2.2 承包人须提交详细的安装实施计划给发包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进度计划:成套设备的吊装、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的进度。 (2) 施工方法:成套设备进入安装现场的运输方法、吊装方法等。 (3) 人员配备:安装允许的技工人数、安装现场工程师人数、总人数以及资质说明。 (4) 工程管理:管理架构,进度、质量、技术、安全等方面的人员设置及管理方法等。 (5) 安装开始时间、验收时间等将在发货通知中或发包人以更合适的方法加以明确。 (6) 在实际执行中,允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已制定计划加以修正。但双方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和确认。但这种修正被限制在本项目验收的范围内。 12.2.3 安装、调试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国际或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承包人派出的安装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熟悉本合同所述设备的规格、技术指标及安装工艺,有足够能力安装本合同的设备,确保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测验收,并取得相关准用证。 12.2.4 除非发包人另有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技术要求以及进度计划(见合同附件)的时间安排,派出足够的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安装和调试工作。 12.2.5 进入工作现场的队伍要遵守现场的规章制度。施工人员要建立安全责任制,确保施工过程不出现人身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和施工机械质量造成的设备材料损坏事故。 12.2.6 施工所用的机械工具、设备、材料由承包人自备及自费运到施工工地,进场后进行必要的性能安全检查,完工后从工地自费搬出运走,施工所用的材料及机械工具由发包人提供恰当的场所存放并由施工队伍自行保管,不得随便存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丢失、损坏。 12.2.7 施工队伍必须接受现场监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12.2.8 施工队伍进场所要的现场工作条件、设备及施工中要发包人配合承担的项目由承包人在投标时提出,签署合同时也作为合同的补充附件。 12.2.9 在安装过程发现的供货及其质量问题,承包人亦要负责协调制造商补救处理。 12.2.10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为期3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由承包人专职工程师主持完成,调试应通知发包人人员参加,应准备试运行记录卡,并于事前10天交一份给发包人(空白)。施工队伍实行“三包”:包质量、包工期、包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 12.2.11在整个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游乐设施设备的保管由承包人负责,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签署的游乐设施移交文件为止。 12.1 培训 12.2.1 培训按合同附件关于“培训”的要求进行。 12.2.2 承包人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培训计划时间前一个月内将详细的培训方案 (包括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起止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使用设施、培训材料和文件、受训人员的要求、授课人员的姓名和职称、课程效果的评估方法等)提交发包人确认。 12.2.3 承包人派出的培训教员及承包人在培训中负责相关义务项下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12.2.4 发包人为配合承包人的培训,将派出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 12.2.5 培训的细节及对承包人培训人员和发包人受训人员的要求和安排,详见合同附件。 12.2.6 承包人所提供的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合同中另有约定除外。 13. 质量保证措施与售后服务承诺 13.1 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必须在接到最终用户故障通知的24小时到位,并在故障出现后72小时内(若需延期,可与发包人进行协商),排除故障,否则,质量保证期顺延,并且发包人有权每日扣取质保金的1%,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13.2 质量保证期内设备本身质量出现问题或由于设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承包人应及时协调制造商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 13.3 从合同设备验收合格正式运行之日起的质量保证期(含潜在缺陷质量保证期)内,由于设备因素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协调制造商免费维修、更换。 13.4 提供年检前的服务和报检工作。 14. 索赔 14.1 如果在发包人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合同约定的承包人通讯地址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承包人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承包人接受。如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合同约定的承包人通讯地址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发包人选择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发包人将有权从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笔付款中或从承包人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 14.2 在任何索赔和/或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 15. 付款 15.1 以欧元支付时的付款方法和条件 在合同项下以人民币支付部分,须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指定(在投标时确定)的安装单位签订国内安装及服务合同,由该安装单位开具正式发票。 在买方收到相关付款的完税证明予以支付。 15.1.2 安装付款 金额为施工及伴随服务费的40%,即欧元 .00(欧元 元整)。 合同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以下支付文件: (1) 承包人出具的设备安装支付请求; (2) 由发包人签署的设备安装验收书; (3) 按本次支付金额100%开具的正式发票。 15.1.3 调试付款 金额为施工及伴随服务费的35%,即欧元 .00(欧元 元整)。 合同设备调试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以下支付文件: (4) 承包人出具的设备调试支付请求; (5) 由发包人签署的设备调试验收书; (6) 按本次支付金额100%开具的正式发票。 15.1.4 竣工验收付款 使所有付款金额达到结算金额(合同实施完成的最终合同价)的90%,即欧元 [欧元 ]。游乐设施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满3个月,并确保无任何问题后,发包人在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完成培训以后,并收到承包人提供的以下文件后支付: (1) 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游乐设施安全运行证的复印件; (2) 经发包人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款支付请求; (3) 发包人签发的培训完成证书副本二(2)份; (4) 按本次支付金额100%扣除设备材料部分开具的正式发票。 15.1.5 最终付款 质保期满后进行最终付款,使所有付款金额达到结算金额(合同实施完成的最终合同价)的100%,即欧元 [欧元 ],凭承包人提交的下列单据支付: (1) 承包人出具的结算支付请求; (2) 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结算文件; (3) 按本次支付金额100%扣除设备材料部分开具的正式发票; (4) 合同总价5%的质保期保函(格式见附件) 15.2 其它 15.2.1合同项下发包人应得的担保或相似的可追偿的金额或有关的赔偿金额应划到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帐号上。同时发包人有权从本合同的支付款中扣除任何赔偿的相应金额。 15.2.2若实际完成工作量超过本合同暂定总价,另签补充合同。 16. 价格 16.1 价格清单: 17. 变更指令 17.1 如果变更使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款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承包人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发包人的变更指令后30日内提出。 18. 合同修改 18.1 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9. 转让 19.1 除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外,承包人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 分包 20.1 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0.2 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21. 违约责任 2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限于违反本合同专用条款支付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如下: (1)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20条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给承包人预付款,延期10个工作日内(含10个工作日)的,每延期1个工作日,发包人应按应付而未付的预付款金额的0.1‰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延期10个工作日以上的,则承包人有权延期交货和 完工时间;如果超过合同规定支付时间的三十个工作日发包人仍不付预付款,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这时发包人应按预付款金额的5%计违约金付给承包人; (2)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的规定的日期支付各阶段款项给承包人,则发包人也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款金额每天0.1‰计算,直至该款付清为止。超过合同付款期三十个工作日发包人仍不付款,由此造成承包人的损失,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作出补偿; (3)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16.3条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完成自身的安装条件造成工期延误,则承包人的工期顺延。 21.2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承担的方式 21.2.1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给发包人。 (2)限期改正。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承包人有违约行为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通知,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3)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次;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60,000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100,000元/次。 (4)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次。 (5)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 (6)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 (7)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除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 21.2.2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承担三次严重违约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1.2.3 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6.2款各项的规定,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货款中直接抵扣或在履约保证金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21.2.4 工期(交货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工期的任一款的约定的,发包人将发出书面警告,承包人应限期改正,承包人不按要求改正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超过限期5天仍不改正的,承包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 (2)承包人违反合同附件2“进度计划”的约定,延期交付图纸给发包人确认的,延迟2天以内的(包括2天),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延迟3-5天,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延迟6天以上,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延期1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违反合同附件2“进度计划”的约定,未按计划组织好生产,经发包人或监理检查不符合厂检要求的,发包人将发出限期改通知书,承包人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包人将再次派人检查,所有旅差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同时,承包人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如果承包人仍不按要求改正,承包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并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承包人违反合同附件“进度计划”的约定,不按时到安装现场接收井道和机房或按要求送货的,延期1-3天,承担书面警告违约责任一次;延迟4-5天,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延期6-10天,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延期超过10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5)承包人违反合同附件2“进度计划”的约定,不按时提交安装计划、进场安装的技术工人名单,或第一批到货的同时,安装技术工人未全部到达安装现场的,发包人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必须立即采取改正措施,并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承包人在5天内对上述问题仍未完全改正,承包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超过5天以上,承包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部 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6)承包人违反合同附件2“进度计划”的约定,不按时通过竣工验收的,每迟延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的3‰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7)承包人违反合同附件2“进度计划”的约定,未自行消化延期的工期,导致工期延误,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1.2.5 组织机构、派驻安装现场人员方面的违约责任 21.2.5.1 在合同约定的项目组织机构进场时间之日起3日内,承包人承诺的项目组织机构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不到位(包括到位后又离开)或更换上述人员,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并按一般违约责任罚款。超过整改期仍不到位或一次空缺7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提出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1.2.5.2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人员,必须事先征得监理单位、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21.2.5.3 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承诺建立组织机构、派驻安装现场人员,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体约定为: 1)在承包人组织机构未按合同专用条派驻的安装现场人员未按合同附件“进度计划”约定的进场时间之日起3日内,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安装人员未能足额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承包人应按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① 安装人员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A、 有10%安装人员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安装人员限期到位。 B、 有20%安装人员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 C、 有30%安装人员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D、 有50%安装人员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 E、 超过50%安装人员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提出部 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② 安装人员的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A、 有10%的安装人员未按时到位的,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安装人员限期到位。超过限期5天内仍不到位的,承包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超过限期5-10天仍不到位,承包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超过限期10天以上仍不到位,发包人有权单方提出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B、 有20%的安装人员未按时到位的,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安装人员限期到位,承包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超过限期3天内仍不到位的,承包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超过限期3天以上仍不到位,发包人有权单方提出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C、 有30%的安装人员未按时到位的,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安装人员限期到位,承包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超过限期3天以上仍不到位,发包人有权单方提出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D、 超过30%的安装人员未按时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提出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述违约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承包人如需要调换安装人员,必须事先征得监理单位、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如未经监理单位、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调换项目人员,除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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