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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535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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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总则 1.0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规定及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一本制度。 1.1 现场作业人员在正常作业过程中,必须规范穿戴和使用本岗位规定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无故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安全防护性能检查,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职业防护性能时,使用者应及时向劳动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1。3 对于接触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发生触电、起重伤害、高空坠落、刺割伤、酸碱灼伤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必须重点加强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1。4 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应在现场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应急使用. 2 、目的与范围 2。1 为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订本制度。 2.2 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及管理要求。 2.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及人员。 3 、职责 3。1 安技保卫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或修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3.2 采购部根据安技保卫部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标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仓促物流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保管。 3.3 各车间负责督促本单位员工按标准穿戴或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 防护用品管理要求 4。1 各部门对在册员工,必须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登记卡,由仓促物流部劳保仓库按规定发给个人防护用品。 4.2 新进厂员工,凭“三级安全教育”卡和调入证明,到劳保仓库领取个人防护用品。 4。3 员工改变工种,凭“复工转岗”卡,方可按新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员工在各单位之间调动,应把按规定需交回的劳动保护用品,其它备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单位劳保仓库。调入单位按规定发给防护用品. 4。4 员工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前,须将大件防护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劳保仓库。 4.5 实习人员、代培人员等,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方可到岗位参加生产劳动,其个人穿戴的防护用品按双方协议执行。 4.6 员工因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探亲假、因公外出、脱产学习等离开生产岗位连续一个月以上者,其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其离岗时间顺延。 4.7 员工调出公司,要按规定到安技保卫部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5、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及使用期限 5。1 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是根据劳动条件确定的,要坚持同条件、同工种、发放同样防护用品的原则,对同工种条件不同者应有所区别。 5。2 工作服及劳动保护用品 5。2。1 员工工作服使用期限规定如下: 公司员工工作服为18个月一套,由职工本人保管,自己洗补,使用期满领新不交旧,工作帽每18个月一顶。电气焊工不发员工工作服发电焊工服。 5.2。2 机床工、装配钳工、电气焊工、维修工、生产管理人员、管道工、库工、搬运库工、试车工每18个月发一双保护足趾安全鞋(带绝缘功能). 5.2。3 生产员工在进入生产车间时必须佩带防异物护目镜,防异物护目镜正常损坏可以换发,非正常损坏照价赔偿。 5.2.4 外线电工、管道工、值班门卫、搬运库工、试车工48月发一件雨衣;一双雨鞋;一件棉大衣。每个月发线手套2副、布手套2副,管道工不发棉大衣。 5。2.5 外线电工、值班电工每12个月发一双绝缘鞋;36个月发一双棉绝缘鞋其中值班电工每月各发一副线手套、布手套. 5。2。6 值班门卫每36个月发一双棉工作鞋,每48个月发一顶棉帽。 5.2。7 维修工每48个月发一件短大衣和一顶棉帽,每月发线手套、布手套各2副。 5。2。8 电气焊工每月发一副电焊手套,线手套、布手套每月各2副。 5.2.9 库工、机床工线手套、布手套每月各2副,装配钳工线手套每月6副、布手套2副,生产管理人员每月线手套、布手套各1副。 5。2.10 搬运库工每48个月发一顶棉帽,。 5。3 防寒防暑用品 5.3。1 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冬季发给棉大衣,短大衣,棉帽。使用期限:棉大衣,短大衣,棉帽为四十八个月,由员工本人保管,自己洗补,使用期满领新不交旧. 5。4 毛巾、肥皂 5.4。1 工人的毛巾、肥皂按以下标准发放: 员工的毛巾:6个月1条,肥皂:生产员工每月2块;管理员工:每月1块 5.5 其它 5.5.1 需要戴平光镜的工种,发给平光镜。因工作损坏有可靠证明者,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补发。上述工种因本人眼睛老花、近视、不宜戴平光镜者,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可发给花镜、近视镜。如自购按普通花镜、近视镜、费用报销,但每副最多不得超过100元。 5。5.2 需要戴防尘口罩的工种,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发给。 5。5.3 冬季因公出差人员、需要棉大衣者,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借给,回厂后当月交回;公司各职能部门(指无劳保仓库的单位)需要棉大衣者,经安全部批准后,由各单位向公司劳保仓库办理手续,借出后由各单位专人保管,用后交回。 5。5。4 其它防护用品根据需要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配备,无标准规定的,经安技保卫部审核后配备。 6、个人防护用品的赔偿 6。1 发给个人的防护用品要爱惜使用,合理穿戴,妥善保管。 6。2 凡个人领用的防护用品,丢失不补,也不赔偿,确实影响生产安全者,经各单位安全部门批准,按规定赔偿后补发.公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建立借用制度,丢失由责任者按下表规定赔偿。 品种 使用期限 使用1年 赔(%) 使用2年赔(%) 使用3年赔(%) 使用4年赔(%) 棉大衣 80 60 40 不赔 短大衣 80 60 40 不赔 雨衣、雨鞋 80 60 40 不赔 7、防护用品管理权限和办法 7。1 在公司主管经理的领导下,安技保卫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和修订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标准,并监督合理发放,正确使用。财会部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明确责任部门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 7.2 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 “四证”(定点生产经营证、税务登记证、工商执照、合格证)齐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当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鉴定证,且在采购部备案的企业购买。 7。3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安技保卫部统一制定,各单位不得私自扩大范围。由于出现新工种需要防护用品或需要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者,由所在单位领导写出报告,经安技保卫部批准后由仓储物流部劳保仓库发给。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发放,违者除按有关规定考核外,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7.4 临时特殊需要者,数量少的小件防护用品,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仓储物流部劳保仓库发给或借给.数量较多或价格较高的临时大件防护用品,经本单位审核,主管经理批准后,由仓储物流部劳保仓库发给或借给. 7.5由仓储物流部劳保仓库要建立防护用品进、发、调总帐和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卡,员工要按期领取,并在卡上签字,否则不予发给。 7.6由仓储物流部劳保仓库要严格执行发放规定,每月盘点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同时要加强防护用品的保管,防止霉烂、变质、鼠咬. 8 、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9、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0、本管理办法委托公司安技保卫部负责解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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