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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638791 上传时间:2024-10-08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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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0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征求修改稿)为加强我院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经院领导班子研究,特制定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建设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贯彻管理、监督于参与之中的精神,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为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补充,凡在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活动之外且投资大于1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及投资额大于5万元的装修施工,应按本办法实

2、行工程发包。对涉及抢险救灾、特定科研、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由业主提出,经院办公会议批准确定后,可不进行公开发包。低于10万大于5万的土建工程和低于5万且大于2万的装修的工程实行工程报价,预算应送院行管处审定、备案,并根据数额适当收取审定费,并适时以院所务公开形式向职工通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包括土建、水电、消防、田间工程及其它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装修工程是指旧房室内装修、水电改造、及其它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按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执行,该办法未涉及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工程发包实行业主负责制。本办法所称

3、业主系指本院及所属的研究所(中心、室),院、所(中心、室)控股的公司(企业)的建设项目投资者,业主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 第五条工程发包活动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合法、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六条院工程发包监管领导小组是本院工程发包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院工程发包活动。下设办公室,设在行管处,负责具体日常管理。组织评标费由发包单位承担,具体收费为:招标额30万元的贰仟元,30万招标额50万元的收叁仟元,50万元的收伍仟元。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活动,应接受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院及各研究所、室、中心的基建工程或装修等都应遵循院所务公开制度,招标前向全院或全所职

4、工发布公告,招标后发布通报,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发包第八条业主为建设工程施工发包的招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2、 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3、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4、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5、根据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选定标价和中标人; 6、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工程施工发包可采用下列方式: 1、公开发包由招标人在树兜院大楼一层、埔党宣传 栏、所部 等处发布工程施工发包公告,公告尺寸不小于A2幅面; 2、邀请发包经院工程发包监管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工程施工发包人向技术资

5、质符合该工程要求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进行投标活动。被邀请参加施工投标的企业不得少于三家; 3、议标对不宜公开发包或邀请发包的特殊工程,经院 工程发包监管领导小组同意并报院办公会议批准后能够实施,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一条工程发包建设项目分施工总承包发包、单位工程发包和技术专业工程发包三类。 第十二条工程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概算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列入基建投资计划; 3、具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 4、拟签订的合同蓝本;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发包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发包人成立发包机构;2、发包人向院行管处提交发包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

6、件,拟采用的发包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3、编制发包文件,并报院行管处审定;4、发布发包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5、投标人申请投标;6、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选择投标人并报院行管处审定;7、向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中标合同蓝本等; 8、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作出会议纪要; 9、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10、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11、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12、上报审批,发出中标通知书; 13、发包人与投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第十四条发包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1、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特征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工程地质

7、情况、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2、发包内容;3、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4、工程量清单和主要的材料设备表;5、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6、投标书编制的方式及依据;7、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及支付方式8、工程工期、质量等级;9、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10、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11、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12、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发包文件发出后,发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报院行管处批准,并在投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己索取投标文件的施工企业,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第十六条投标截止时间应同时为召开开

8、标会议的时间。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召开开标会议的时间可延后,但不得超过投标截止时间七天。第十七条开标、评标、定标会议由院行管处主持,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工程施工发包人应通知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第十八条开标会议结束后,召开评标定标会议,组织有关人员评定标书。第十九条工程施工发包应坚持合理低价,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第二十条评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以后,应在院大楼一层大厅公示3天,无异议后招标人应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收回落标人的招标文件和技术资料、

9、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退还图纸押金。第二十一条业主与中标人于定标后七天内按标准合同文本和招标内容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二条凡持有施工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依照本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投标。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1、 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 2、 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3、 在定标前有权放弃施工投标。第二十四条工程施工发包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施工投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资信证明。外地和境外施工

10、企业还须提供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准入文件;2、企业简历; 3、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4、 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一览表; 5、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第二十五条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方式向招标人投送。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出。送出的投标文件如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即告作废: 1、投标书未密封; 2

11、、投标书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法人印鉴。 4、 投标书逾期送达; 6、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预算标底是业主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是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的依据。超出规定的应按省市招标管理办法执行。即: 1、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达 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应按报省市有关部门实行招标投标-199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2、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应根据工程属地,按当地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要求规范运作,凡当地规范不要求招标的,应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不进行施工招标的视情节酌情追究其领导责任。第三十条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尚未中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或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院行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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