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章程 CONSTITUTION( 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性质-宗旨第一条1、 国际自行车联盟( 简称国际自盟Union Cycling International, 英文简称UCI) 是各国国家自行车协会的联合组织。2、 国际自盟是一个非盈利性、 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是遵照瑞士民事法典第60条的规定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3、 国际自盟总部设在瑞士, 具体地点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只有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才有权决定将其总部迁移到其它国家。第二条国际自盟的宗旨是: a) 对世界范围内的各种形式的自行车运动进行指导, 开发, 管理, 调控,
2、制约; b) 推动自行车运动在世界各国及在各级水平的发展; c) 组织各项自行车世界锦标赛。自行车各项世界锦标赛为国际自盟独家所有d) 促进自行车世界所有成员之间的友好关系e) 倡导体育道德和公平竞争的精神; f) 代表自行车运动并保护其在国际奥委会以及所有的国家机构及国际机构中的利益; g) 与国际奥委会合作, 特别是在自行车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比赛中的合作。第三条国际自盟将遵循下列原则开展活动: a) 平等对待国际自盟的所有成员、 运动员、 会员和官员, 不得有种族、 政治、 宗教岐视或其它方面的歧视; b) 不干涉各国协会的内部事务; c) 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及所有有关奥运会自行车比赛的参赛规
3、定; d) 不以盈利为目的, 所有财政收入只能用于现行章程中阐述的目的。国际自盟的任何成员无权擅自挪用。第二章 成员第四条国际自盟的成员, 是经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批准并接纳的代表着本国自行车运动整体的国家级协会。第五条1、 国际自盟的成员以下将被称为”协会”; 2、 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协会被接受加入国际自盟; 3、 关于本条第2款的规定, 在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的推荐下, 根据代表大会届时的规定, 代表大会能够以特例和临时的形式接受一国多协会的入会申请, 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六条1、 国际自盟的所有成员, 应遵守国际自盟章程和各项规则以及所有根据章程与规则做出的决定。同样的, 她们须保证本国
4、协会相关人员遵守国际自盟的章程、 各项规则和决定; 2、 各国协会的规则中须编入国际自盟的规则; 3、 各国协会的章程和规则不得与国际自盟的相关章程和规则相对立。如有分歧, 以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为准。各国协会的章程和规则中应阐明如她们的有关规定与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有分岐, 只能实施国际自盟的相关规定; 4、 本文上述各条款必须与各协会国家的现行强制性法规条文相符合。第七条1、 加入国际自盟的申请由申请协会的法人代表签字后交到国际自盟总部; 2、 申请加入国际自盟, 需提交下列材料: a) 一份申请方的郑重声明: 在成为会员之后, 将接受并遵守国际自盟章程和规则, 并根据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
5、调整本国协会的章程和规则; b) 本国协会的章程和所有规则; c) 一份详尽的关于本国自行车运动的结构与各项活动的报告; d) 申请协会当前已加入的国际组织或团体的名单; e) 本国协会管理委员会或同等权力机构的组成情况; f) 官方联系地址; g) 在往来信件中签名的人的身份。3、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附件, 需用法文或英文书写, 否则不予受理。4、 如果本条第2款所列b、 d、 e、 f和g的情况发生变动, 有关协会必须及时通知国际自盟。第八条入会申请由管理委员会审议。在提交代表大会讨论之前, 管理委员会能够向申请协会索取补充材料, 能够要求申请协会更改其机构或规则以符合国际自盟的原则与规则
6、。第九条1、 如果入会申请在完全并符合要求, 管理委员会将通报申请协会, 并将投票列入下一届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如果下届代表大会的召开至该协会被认可候选资格的时间不足两个月, 则列入再下一次的代表大会。2、 遇到后一种情况, 在等待代表大会投票期间, 管理委员会有权批准临时入会。但临时入会的协会不得参予国际自盟的社团活动, 而只能在符合有关的规定的条件下参加体育活动。第十条1、 在对议事日程的其它内容进行表决以前, 代表大会先要对接纳新会员进行表决。对取消一个协会的会员资格进行最终表决的情况例外。2、 申请入会的协会能够在代表大会上做自我介绍。其代表在各国代表就其入会问题进行审议和表决期间须回
7、避。3、 如果入会申请被批准, 新会员代表有权马上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第十一条1、 国际自盟的各国会员彼此承认, 是会员国国内管理自行车运动的唯一机构。2、 各会员国须认可并实施其它协会的决定。否则, 管理委员会可应任何当事者的要求, 做出决定, 规定根据某一国家协会规则做出的决定只能在该协会所在国内有效。3、 每个国家协会都应尽力协助其它国家协会派出的选手参加在其领土内举办的国际自行车比赛。4、 除非事行得到管理委员会允许, 各会员国及其所属组织只能参加由国际自盟某会员国、 国际自盟或洲联合会组织的自行车比赛。另外, 不能够参加由一个被暂停会员资格的协会举办的比赛, 本章程第十八条第2款
8、的情况除外。第十二条如一个协会加入了一个与国际自盟有竞争的联盟或协会, 或是一个被管理委员会或代表大会公开宣布的与国际自盟有竞争的组织, 如果在管理委员会对其发出通知之月内不退出这类组织, 将被取消在国际自盟中的一切权利。第十三条1、 任何协会如果违反了国际自盟的章程或规则的规定, 将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罚款300至10,000瑞士法郎。管理委员会亦可将此权下放。2、 对违规情节严重或时间持久的协会, 能够暂停其会员资格。第十四条每个会员协会需按年度交纳会费, 其金额由代表大会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确定。第十五条第一次会费自被代表大会接纳为会员的当年算起。不过, 申请入会的协会能够要求在其会员资
9、格自被代表大会接纳之后的下一年1月1日起有效。如遇这种情况, 第十条第3款无效。第十六条1、 除管理委员会作出了特殊规定外, 一般情况下, 由各洲联合会代表国际自盟向本洲各协会征收会费。2、 各洲联合会应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将本洲各协会所交会费的三分之一上交国际自盟, 否则, 代表大会将不接受该洲的表决代表, 这些表决代表根据第三十六条所拥有的表决权将转给那些合法的、 交了会费的并出席了代表大会的协会, 但一个协会不得超过一票。如果有资格获得这些表决权的协会数目超过了该洲联合会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目, 其投票结果将按比例消减。在这种情况下, 计算结果中的小数点以后的部分不计算
10、在内。3、 各洲级协会上交国际自盟后的会费余额, 留做本洲协会的运转经费。第十七条对不交纳会费的国家协会, 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洲联合会的要求, 在下一次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中列入暂停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国家协会会员资格一事。 第十八条1、 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内容主要有: a) 不得参加国际自盟的代表大会; b) 不接受该协会的成员的选举提名; c) 暂停该协会会员在国际自盟的各个委员会中的职务; d) 在国际比赛日程表中取消或不予注册该协会举办的比赛; e) 拒绝该协会的运动员参加世界锦标赛和国际赛事; F) 拒绝或撤消该协会举办世界锦标赛的资格。2、 可是, 为了保护第三者的利益, 执委会有权决
11、定, 在特定情况下或在某段时期内, 不实施上述某些处罚措施。第十九条1、 对发生下列情况的协会, 不允许参加代表大会: a) 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处于被暂停会员资格状态; b) 在本国国内失去了国家级自行车运动协会的实际性质; c) 败坏了自行车运动的国际声誉。2、 开除一个协会的决定, 需获得三分之二的赞同票, 才能生效。3、 代表大会在对议事日程的其它问题进行表决之前, 先就开除决定进行表决。第二十条在决定做出之前应事先通知所涉及的协会。第二十一条 要求退出国际自盟的协会, 需将退会申请用带回执的挂号信寄至国际自盟总部。第二十二条1、 任何情况下, 一个协会都无权要求退还会费。2、 各国协会不
12、得对因国际自盟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定造成的损害进行索赔, 除非是滥用法规或严重错误。第三章 洲际联合会第二十三条1、 位于同一个洲的各国协会组成一个洲际联合会, 作为国际自盟的一个行政组织, 是国际自盟的组成部分。2、 国际自盟一共有五个洲际联合会: 非洲 美洲 亚洲 欧洲 大洋洲3、 各协会依其所在国家首都的地理位置划分其归属的洲级协会。只有代表大会能够应相关协会和涉及到的各个洲联合会的共同要求做出例外的决定, 且必须为绝对多数票经过。第二十四条1、 洲际联合会须促进本洲自行车运动的发展, 并向国际自盟通报本洲有关自行车运动的特殊问 题。2、 洲际联合会需向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提交在本洲组织的洲
13、级水平比赛的议案, 主要应提供下列内容: a) 本洲自行车竞赛日程表; b) 对裁判员和技术人员的组织情况及培训计划; c) 洲级锦标赛或地区运动会的组织情况。3、 各洲级协会还要制定关于组织洲级自行车运动的规则。第二十五条1、 各洲际联合会都应设立行政机构, 以保证顺利执行各自的任务, 组织本洲各国协会参与国际自盟的活动。2、 为此, 各洲际联合会应设立秘书处, 并制定出与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相一致的、 严谨的关于内部秩序的章程。章程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 a) 至少每四年召开一次有本洲各国协会参加的全体代表大会; b) 四年一度的代表大会要民主选举出一个执行委员会和一位主席; c) 对参加国
14、际自盟代表大会的投票代表的选派方式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3、 主席和执行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在国际自盟选举管理委员会之年4月1日以前的7个月内进行。在本章程第五十三条第2款的情况下, 洲际联合会可同时选出一名洲级代表, 在国际自盟的管理委员会中暂代本洲联合会主席的席位。在竞选周内, 洲级联合会应向国际自盟通报本洲协会主席和洲级代表的身分。4、 国际自盟的管理委员会能够为各洲际联合会建立一个标准规则。第二十六条如果洲际联合会的规则或决定与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相对立, 国际自盟的管理委员会可用行政命令的方式, 或根据某一个协会的要求, 废除其规则和决定。第四章 代表大会第二十七条代表大会是国
15、际自盟各国成员的全体大会, 是国际自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十八条1、 法定的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2、 管理委员会有权召集特别代表大会。但需至少五分之一的协会联名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 并说明目的和议事日程。管理委员会在收到这些书面材料后的两个月之内召开特别代表大会。3、 每届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地点均由管理委员会确定。第二十九条1、 代表大会具有以下权力与职责: a) 修改章程, 解散协会; b) 迁移国际自盟总部; c) 在不违反第四十六条d款规定的条件下, 对各国协会行使接纳、 开除及暂停会员资格的权力; d) 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 确定每年的会费金额; e) 选举国际自盟主席和管理委
16、员会的另外九名委员; f) 撤销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g) 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 任命或撤销国际自盟的司库; h) 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 任命仲裁委员会; i) 审批仲裁委员会关于诉讼程序的各项规则。2、 另外, 每年的代表大会应对下列问题进行讨论: a) 管理委员会关于管理工作的报告; b) 司库的财政报告; c) 上一年的财政决算报告; d) 下一年的财政预算报告。第三十条1、 关于召开代表大会的通知, 最迟要在会议召开60天之前发到各国协会, 并给各洲际联合会发一份复印件。该通知中要写明大会召开的日期、 具体时间、 地点和议事日程。必要时, 需同时发出关于章程修改的提案全文及主席和
17、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2、 召开法定代表大会, 除上述文件之外, 同时还应发出的附件有: a) 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b) 财政决算和预算报告; c) 司库的工作报告。第三十一条1、 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由管理委员会确定。2、 如某协会准备在大会议程中加入一个或多个议案, 或准备向管理委员会质询, 则最迟要在代表大会召开的90天之前将提案或质询文件草案用法文或英文书写好, 寄至国际自盟总部。3、 除关系到章程的修改问题, 任何在大会议事日程中没有的问题, 如果有15个以上协会联名提出, 就能够将其列入大会日程, 在大会中讨论并表决。4、 除上述情况外, 其它任何议事日程之外的问题, 大会
18、均不予讨论或表决。第三十二条1、 每一个国际自盟成员和申请加入国际自盟的协会( 如果申请已列入大会的议事日程) , 最多能够派三名代表出席会议。2、 代表必须年满18岁, 身为所代表协会的会员, 并由该协会委派出席会议。3、 国际自盟的工作人员不能够被委派为代表出席代表大会。4、 申请入会的协会需在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 把其代表团的准确名单寄至国际自盟总部, 注明团长和候补者的姓名。5、 在代表大会开幕时, 各代表团成员的身份由行政主任或其助手登记。登记之后, 在代表大会期间不得替换。第三十三条除非特别规定, 代表大会为公开的。第三十四条1、 国际自盟主席宣布开幕并主持代表大会。她负责通报大
19、会的议事日程, 主持讨论和表决。2、 主席能够请管理委员会的委员或请行政主任协助。第三十五条1、 在对议事日程所列的问题进行投票之前, 各协会代表团的成员能够对大会致词和就即将表决的问题自由发表看法。2、 为了代表大会的顺利进行, 主席有权对发言者作时间限制, 把每个代表团的发言人数限制为一人。3、 除非代表大会另有决定, 一般情况下, 主席有权停止争论。第三十六条1、 在不违反本章程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下, 各协会的表决权经过有表决权的42个代表来实现, 这些代表人选在每个洲际联合会内选定。每个代表都必须是本洲联合会中一个国家协会的成员。2、 国际自盟共有42个有表决权的代表, 她们分属
20、于下列各洲级协会: 非洲: 7名代表; 美洲: 9名代表; 亚洲: 9名代表; 欧洲: 14名代表; 大洋洲: 3名代表。3、 每个有表决权的代表只有一票。第三十七条1、 在代表大会开幕之前, 有选举权的代表应向主席报告身份。2、 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不能作为另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的受委托人。3、 在国际自盟或洲际联合会的工作人员, 不得作为具有选举权的代表。 第三十八条1、 凡未获得绝对多数票的提案, 均不予以考虑。得票数相等, 也不予以考虑。2、 如果投票时候选议案超过两个, 而其中任何一个都未获绝对多数, 便取第一轮中获票数最多的两个, 进行第二轮投票表决。3、 涉及以下问题的提案须获得三分
21、之二的选票, 才能经过: a) 驱逐某会员; b) 解散国际自盟; c) 修改章程。可是, 如果修改本章程的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第1款, 必须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选票。 4、 弃权票和空白票做无效票处理。第三十九条1、 在选举时, 每个有选举权的代表必须有多少席位, 选多少人。其它的选票做无效票处理。获选票最多者当选。如果获得最后一个席位的得票数相等, 则对票数相等者进行重新投票, 取第二轮获票数最多者。这种情况, 只能选出一名候选人, 否则为无效票。2、 如果只有一个空缺, 获得绝对多数票者当选。如有必要, 能够对在第一轮获票数最多的两名候选人进行
22、第二轮投票。3、 如果一个席位只有一名候选人; 或者是应选人数与席位数相等, 则不再进行投票。第四十条1、 选举采用举手表决的形式; 如有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提出要求, 也能够唱名表决。2、 在涉及下列问题时, 能够进行无记名投票: a) 接纳、 暂停会员资格或驱逐某会员国; b) 选举或撤销主席和管理委员会委员; c) 任命仲裁委员会成员; d) 7名以上有选举权的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第四十一条1、 对大会议事日程的文件提出的任何修改意见, 都必须以书面形式, 最迟在大会开幕前30 天寄至国际自盟总部。修改后的文件最迟要在大会开幕前发给与会代表。2、 首先从最后一项修正案开始进行投票, 然后再对
23、已经修改过的提案进行投票。 第四十二条代表大会能够作出决定, 把一项提案交给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小组委员会, 该委员会须对此做出相应的报告。这项提案将被列入下届常规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第四十三条1、 国际自盟的每一届代表大会都要做会议纪要。2、 由行政总监或由国际自盟主席指定的人员在大会期间做会议纪要。3、 由记录人员自选, 或用法文或用英文作会议纪要。4、 会议纪要将根据需要, 译成法文或英文后寄给各协会和各洲级协会。 第四十四条除了代表大会另外做出决定, 正常情况下, 代表大会的决定都要立即实施。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五条1、 国际自盟由代表大会授权的管理委员会领导。2、 在管理国际自盟和
24、制定自行车比赛规则方面, 管理委员会拥有最广泛的权力。本章程所有未明确归属到专门机构的各方面问题, 管理委员会均有权作出决定。第四十六条1、 在不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下,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a) 确定代表大会的地点和日期; b) 召集代表大会并确保其组织工作的顺利运转; c) 实施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 d) 在严重和紧急的情况下, 在下届代表大会才能批准之前, 宣布暂停某协会会员资格; e) 向大会推荐仲裁委员会成员和司库; f) 向大会建议每年的会费金额; g) 确定每年的财政预决算, 提交大会审议; h) 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 任命国际自盟的司库和行政总监; i) 决定三方
25、签署的合同; j) 录用工作人员; k) 建立内部秩序条例; l) 制定反兴奋剂检查规则及其它所有涉及自行车运动发展的有关规则; m) ( 中止) n) ( 中止) o) 成立为国际自盟工作运转所必须的各个委员会, 并任命这些委员会的委员; p) 确定世界锦标赛的地点及授予主办权; q) 任命国际裁判; r) 为世界锦标赛和奥运会选定国际裁判。2、 管理委员会确定参加各类自行车比赛的资格条件, 并可根据审核结果和会费或专利使用权费用的交纳情况, 核发比赛许可证。3、 对违反国际自盟的规则和决定的行为, 根据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处罚。处罚的等级有以下几种: a) 警告; b) 严重警告
26、; c) 罚款; d) 暂停会员资格; e) 取消会员资格; f) 停止参加一次或多次已确定的比赛; g) 取消比赛资格; h) 降低名次; i) 罚时间或罚分; j) 取消奖金。4、 对国际自盟规则的实施和解释方面的疑难问题, 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紧急情况下, 由国际自盟主席或其代理人负责解释。但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上诉问题除外。管理委员会也能够将此方面权限下放。第四十七条1、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 国际自盟主席, 由代表大会选举出的另外9名代表和5个洲级协会的主席。 被选出的10名委员, 至少要有7名出自欧洲国家的协会。2、 除上述条件下产生的委员之外, 还能够最多增加2名增补委员。第
27、四十八条1、 如果不是连任, 国际自盟主席及其它9名经过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委员, 应在同一届代表大会中选举出来的。主席的选举应遵守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第2款规定, 其后, 应立即选举出其它9名管理委员会委员。根据第三十九条第1款, 选出的9名委员会委员中, 至少要有7名来自欧洲国家的协会, 必要时, 能够包括主席在内。如果需要, 本规则三十九条第3款生效。2、 管理委员会和主席自其当选的代表大会闭会后立即任职, 其在职期直到新的管理委员会选出来的那届代表大会闭幕后为止。3、 管理委员会任期四年, 即将离任的委员能够再次参选。第四十九条1、 国际自盟的主席同时兼任管理委员会的主席。2、 管理委员会
28、在其成员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出三名副主席: 第五十条1、 管理委员会根据第四十七条第1款组成之后, 能够根据专业特长和能力, 最多挑选2名增补者出任管理委员会委员。2、 除非自动提出辞职或被代表大会或是管理委员会撤职, 正常情况下, 增补委员的任期与管理委员会相同。第五十一条1、 主席候选人由其本国协会推荐。管理委员会另外9名委员的候选人, 由各自所在洲的洲际联合会推荐。2、 候选人须用法文或英文将申请材料在大会开幕前90天交到国际自盟总部。否则, 不予受理。3、 如果申请人数不够, 能够在代表大会期间受理新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 选举只针对新的候选人进行, 而根据本段第一条和第二条产生
29、的候选人将自动当选。第五十二条管理委员会中的任何成员不得同时与国际自盟、 某国协会或洲际联合会有雇佣或服务合同。第五十三条1、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可因辞职、 逝世或被代表大会撤职而终止; 遇这类情况, 管理委员会可保持原状态继续运转。继任者的选举将于下一届代表大会中进行。洲际联合会主席在管理委员会中的职务, 也将因本洲联合会换届选举而终止。2、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还将在该委员满74周岁之日后的下一次代表大会召开之日结束。在此届代表大会上, 将选出继任者。3、 在下列情况下, 一名洲际联合会主席在管理委员会中的席位能够由一名经本洲联合会专门选举出的代表替代: a) 当主席在就任之前放弃了她在
30、管理委员会的职务时; b) 当主席当选为国际自盟的主席时; c) 当主席辞去或被撤掉在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中职务, 但还留任本洲协会的主席时。在新的洲协会主席选出来之后, 由新主席替换下洲联合会代表在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中的职务。4、 如果管理委员会只剩下6名委员或者更少的人时, 应在短期内举行选举, 填补空缺。必要时, 能够为此召开代表大会特别会议。5、 辞职要求提出后, 至少要有90天的时间供管理委员会做出相反的决定, 或在上述期限内召开的代表大会做出相反的决定。6、 如果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不再属于她的本国协会成员, 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其国家协会的要求, 决定是否将撤销该委员的投票表决问题列入下
31、届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7、 填补空缺的接任者完成前任未完成的任期。第五十四条1、 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 其中一次须在常规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夜举行, 地点就设在代表大会的举办地。2、 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还能够在主席的要求下, 或者在5名以上委员联名要求下召开。但每次会议都应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 会议的举办地点由主席选择。可是, 这种会议应尽可能选在某一次国际自行车比赛期间举行。3、 在紧急情况下, 主席能够请管理委员会的委员通讯表决。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经过, 才能有效。第五十五条1、 为了有效地审议议题, 根据第四十七条第1款组成的管理委员会, 应有绝大部分委员参
32、加会议。任何情况下, 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不得请人代替。2、 管理委员会的增补委员, 只有讨论的权利。3、 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在以下事务中无权投票: 即该事务与其国家协会或其任职的协会的权益有直接关系。必要时, 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单独投票表决, 上述委员不得参加投票。4、 管理委员会的任何委员在会议议题关系到其直接利益或个人利益时, 在会议开始审议之前, 应退出会场。在管理委员会讨论一个涉及某国协会的有争议的问题时, 该协会在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应该退场。5、 赞成票与反对票同数时, 主席的或其代理人的一票为决定性一票。( 10月9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1、 管理委员会可将其权限内的事务分配给委员们执行,
33、她们能够由管理委员会领导的小组委员会来协助完成。2、 被委以专门任务的委员要为所负责的事务做年度预算。该预算由管理委员会讨论经过后列入国际自盟的总预算, 并提交代表大会审议。第五十七条在召开常规代表大会期间, 管理委员会向大会汇报管理工作情况。因此, 管理委员会需提交工作报告, 由大会审议经过。第六章 执行委员会第五十八条1、 国际自盟的日常及紧急事物, 由执行委员会负责处理。执行委员会由一名主席、 三名副主席组成。 2、 如果赞成票与反对票数相等, 主席的一票为决定性一票。( 1月1日修订) 3、 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在以下事务中无权投票: 即该事务与其国家协会或其任职的协会的权益有直接关系。必
34、要时, 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单独投票表决, 上述委员不得参加投票。( 10月9日修订) 第五十九条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 主席能够独自作主。但在下次开会时, 她应该把自己的决定通知执行委员会。 第六十条执行委员会负责推荐国际自盟的行政主任和财务司库的人选。第七章 主席 第六十一条1、 国际自盟主席主持国际自盟的代表大会、 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2、 主席能够在她的职权范围内, 指定任何在自行车界任职的人以国际自盟官方代表的身份执行特殊任务。第六十二条如果出现不遵守国际自盟章程或规则的情况, 主席有权质询相关人员或机构。第六十三条1、 国际自盟的主席不能够同时在洲际联合会或国家协会中任职。被当选
35、为国际自盟主席的人员必须辞去其在上述机构中的职务。如果国际自盟主席接受上述职务, 或姓名做为该职务的候选人出现, 则其国际自盟主席的职位将被解除。2、 如果一个洲级联合会的代表被选为国际自盟主席, 她在管理委员会中的职位应保留给其洲级联合会, 由其洲际联合会选出新的人选来接替完成她的任期。3、 如果主席缺席或有其它不便, 则由自1993年1月1日起计算, 任职时间最长的副主席代理。任职时间相同的情况下, 由年龄最大的副主席代理。4、 如果主席逝世、 辞职或被撤职, 按上述第3段的规定由副主席行使主席的权力, 直至下届代表大会的召开。代表大会选出新主席完成前任主席未完成的任期。当主席年满74岁时
36、, 将执行条款第53.2条。第八章 对外身分第六十四条国际自盟主席在各种场合下都代表国际自盟。 包括在法律诉讼中, 不论是作被告还是作原告。 第六十五条国际自盟对外的合同, 以国际自盟主席和司库同时签字, 或主席和一名副主席共同签字为有效。第六十六至六十八条( 废止) 第九章 小组委员会第六十九条1、 根据国际自盟的运转需要, 由管理委员会设立几个小组委员会, 并确定各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和职能, 任命小组委员会的委员。2、 小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在其辞职, 去世或被管理委员会解职以后结束。另外, 还可在某委员满74岁以后举行的第一次管理委员会会议当天结束。第十章 行政部第七十条1、 国际自盟的
37、行政部由主席领导, 行政主任协助管理。2、 行政主任在合同制的基础上, 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执行委员会的推荐来任命。3、 行政主任负责整理代表大会、 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她掌管最新的章程和规则, 并保证其出版和发行工作。4、 行政部兼任国际自盟的总秘书处和仲裁委员会的秘书处, 还负责日常的会计出纳事务及付款事务。5、 行政部设在瑞士, 具体地点由管理委员会确定。第十一章 司库第七十一条1、 管理委员会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 以合同制任命一名司库。这名司库需受过财会税务方面的教育, 并有一定的专业经验。2、 司库在国际自盟主席的监督与协助下履行她的职责。国际自盟的行政部协助她的工作。3
38、、 司库起草国际自盟每年的预算和决算。她负责对国际自盟签署的各种合同在财务税务方面把关, 并在这方面提供参考意见。她负责控制收入和支出。由管理委员会向其授予财政权力。 第七十二条1、 国际自盟财政年度的计算方法为: 1月1日至12月31日。2、 国际自盟的收入主要来自各协会的会费、 参赛注册证持有者上交的手续费、 赞助及因体育活动引发的专利权使用费。3、 国际自盟在所有文件资料中提到的款项均以瑞士法郎表示。4、 对于那些为完成国际自盟交给的任务而消耗了大量时间的人, 司库有权在代表大会认可的预算内, 根据客观标准给予薪金。 5、 管理委员会和各小组委员会的委员们为履行职责所造成的旅费和食宿费,
39、 由国际自盟支付。第十二章 财务控制第七十三条1、 代表大会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推荐任命一名公共审计员, 其任期为四年。只有代表大会才有权终止她的任期。代表大会同时还要审议批准国际自盟与司库之间的合同。2、 在管理委员会产生两年之后, 任命审计员。3、 审计员应为设在瑞士的独立公司中的一名审计师。4、 审计员负责国际自盟的审计工作, 并整理出有关报告, 提交代表大会审议。第十三章 仲裁委员会第七十四条1、 仲裁委员会由三人组成: 一名主席、 两名监查员。2、 代表大会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推荐, 任命主席和第一、 第二监查员。第七十五条1、 主席和两名监查员需具有法律专业的大学学历。2、 仲裁委员会的成
40、员需通晓法文或英文。3、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在国际自盟或某洲级协会中担任任何职务, 也不能在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或洲级协会会议中, 出任任何代表团的成员。第七十六条1、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任期为四年, 不得被罢免。只有主动辞职或逝世才停止行使职权。2、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在管理委员会产生两年之后, 由代表大会任命。3、 在仲裁委员会空缺的情况下, 如有必要, 管理委员会可做出临时任命, 然后在下一届代表大会上批准。第七十七条1、 仲裁委员会在以下事务中有审理权: a) 根据国际自盟规则, 对国际自盟各机构和各协会在行政、 运动及纪律等方面的决定提出的上诉; b) 国际自盟各机构之间的争端, 包括各洲
41、级联合会之间和各国家协会之间的争端; c) 在其它情况下, 协议各方之间的争端。2、 国际自盟和各协会应避免将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b) 中所提到的争端上诉到国家法庭上或权力机构, 而把所有争端提交到仲裁委员会, 由仲裁委员会做最后裁定。第七十八条1、 管理委员会要在下列几方面作出规定: a) 仲裁委员会的职能; b) 尊重辩护权的诉讼程序; c) 仲裁委员会成员的手续费和工时费; d) 使判决暂停执行或不执行的上诉; e) 对仲裁委员会的决定的执行。2、 上述规定及其修改只有在代表大会经过之后才能生效。第十四章 官方语言第七十九条国际自盟的官方语言是法语和英语。第八十条1、 章程、 规则和会议
42、纪要以及所有上交给代表大会的文件, 都须用法文或英文书写。2、 对法文和英文文本的解释有分歧时, 以法文文本为准。第八十一条1、 所有寄至国际自盟的文件都必须用法文或英文书写。2、 在代表大会上或国际自盟各机构的会议上, 应使用法语和英语。3、 在代表大会期间设有法语和英语的同声传译。第十五章 象征和标志第八十二条1、 国际自盟的旗帜是中心印有”U.C.I.”字样的白旗, 而且带有水平的彩色线条, 自高至下的顺序为: 蓝红黑黄绿。2、 国际自盟在各国相应机构中提交与注册的徵标均应与UCI的标识完全一致。3、 国际自盟的旗帜、 在旗帜上颜色的排列和标志的使用权及制作权、 ”国际自盟”的名称及其字
43、母缩写字样: ”U.C.I.”, 均归国际自盟所有, 未经允许, 不得随意使用。第八十三条代表大会能够向任何在国际自盟中任过职的人授予荣誉称号。第八十四条管理委员会能够设立并颁发荣誉称号。 第十六章 主管法庭第八十五条1、 由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自盟规则, 特别是药检规则, 能够做为向洛桑的体育仲裁法庭提出诉讼的依据。2、 为了不损害法定及特殊条款, 所有由会员或其它人提出的针对国际自盟规则的质疑行为, 均不予接受, 除非是在章程与规则中规定的所有诉讼条例全部不适用的情况下。3、 在法庭上针对国际自盟提起的一切诉讼, 以及一项有干预或担保的诉讼, 将专门提交到设在国际自盟总部所在州的主管法庭。
44、原告不得利用任何关系。第十七章 解散第八十六条1、 国际自盟是一个无限期的机构。2、 关于国际自盟的解散的问题, 只能由一次特殊代表大会来决定。3、 对于解散国际自盟的问题, 如果有五分之一协会联名提出书面要求, 或者在管理委员会内部有三分之二的委员提出要求, 管理委员会就能够召开特别代表大会。4、 在投票表决时, 代表大会至少应组织三分之二有选举权的代表参加投票。必须获得三分之二的赞同票, 才能够宣布解散。第八十七条1、 解散国际自盟的问题由代表大会决定。代表大会要为此任命一个或几个清算人。否则, 清算工作要委托给管理委员会负责。代表大会还要对清算余额的使用作出规定。否则, 清算余额要交给世
45、界慈善机构。在任何情况下, 不得由国际自盟的成员随意瓜分。2、 清算工作结束后, 清算人员要向代表大会汇报她们的管理工作, 由这次代表大会宣告清理工作的结束。第十八章 临时条款1、 在不影响以下条款的前提下, 国际自盟代表大会在1992年11月27日对章程进行的修改于1993年1月1日生效。2、 以下条款的内容将加入相应条款中: 第四条: 1992年12月31日以前加入国际业余自行车联合会或国际职业自行车联合会的各国家协会, 自1993年1月1日起为国际自盟的会员。同一国家的已加入了国际业余自行车联合会的协会和已加入国际职业自行车联合会的协会在进入国际自盟后被视为一个国家协, 并由一个协调委员会来代表, 参加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时, 只能派出一个代表团。这些国家的协会务必于1995年1月1日前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协会。 第十四条: 1993年的会费金额与1992年相同。 第四十七、 四十八、 四十九和第五十一条: 在1992年12月前就职的国际自盟主席和管理委员会的另外9名委员继续留任, 组成管理委员会直至1993年的常规代表大会。届时, 将根据自1993年1月1日生效的章程组成新的管理委员会。 从1993年1月1日到1993年的选举之日期间, 有三个副主席: 1992年12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