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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总价承包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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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总价承包合同书 项目名称:工程 项目业主: 公司 建 设 方:公司 年月日 建设总价承包合同书(草案) 项目业主: 建设方: 项目在建成蓄水后,将淹没线部分路段,经批准,拟对线改建。改建工程路线起自线K0处,至线0结束,改建路线全长26里,按三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政策、法令、法规,按照公路局的相关批复文件精神,推荐由州公路总段组织进行改建公路的建设。经公司(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和公路总段(以下简称建设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计算)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三级公路,长m 建设内容: 改建公路设计所涉及的公路桥梁、涵洞、路基、路面、排水、防护及支线公路等工程项目。 二、建设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主持进行建设监理和施工招标,确定监理和施工单位;在建设管理期限内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标准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全面负责解决工程建设所涉及到的拆迁、征地补偿等相关协调工作;按设计要求全面管理落实工程建设所涉及的的质量、安全、环保、水保等措施;提前组织实施公路过坝段(的施工,并于月31日前达到通车条件;全力协调配合,确保水泊峡水电站建设施工不受公路施工干扰和影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前的维护管理工作,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三、建设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金额: 万元 (包括建设管理、征地、拆迁、施工、监理、环保、水保、安全等全部建设费用)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建设管理期限: 1、项目建设工期: 3月1日~12月31日 2、质保期(一年):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四、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建设总承包合同书及附件(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五、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项目业主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建设方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七、建设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建设工作范围和内容,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在起始段施工中全力与业主配合,不对水泊峡大坝及引水洞施工造成干扰。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12份,项目业主执 8 份,建设方执4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此页无正文) 项目业主:(签章) 建设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项目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的项目。 (2)“项目业主”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建设任务的一方。 (3)“建设方”是指按照建设合同约定承担建设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经理部”是指由建设方组建实施具体建设工作的机构。 (5)“项目经理”是指由建设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项目业主委托的建设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①项目业主委托建设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项目业主原因,使建设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项目业主原因而暂停或终止建设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建设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建设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建设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项目业主权利 第三条 项目业主有权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四条 项目业主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五条 项目业主有权要求建设方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误、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项目业主有权要求建设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人员。 建设方权利 第七条 建设方根据项目业主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指挥: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行使建设管理权。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建设方有权拒绝项目业主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方有权取得建设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项目业主义务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监督和指导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参与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建设方核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建设方书面 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在建设工作完成后,组织对建设方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建设评价。 建设方义务 第十五条 建设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建设方在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十七条 建设方应负责协调建设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八条 建设方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建设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建设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建设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项目业主汇报建设工作进展。 第十九条 建设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按照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桥梁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建设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建设方报项目业主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建设方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包括安全管理协议、党风廉政建设合同及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规定条款)。 第二十一条 建设方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项目业主提出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二条 建设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项目业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方应在项目建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项目业主向公路主管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方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五条 建设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四章 责任 项目业主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项目业主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建设方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方应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全面负责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投资及按期完工。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全面有效履行的一切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等一切事故的预防、处理和损失承担责任。 因建设方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建设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方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 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建设方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由于项目业主的原因致使建设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建设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项目业主未采取相应措施,建设方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建设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项目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建设方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建设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项目业主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建设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建设方与公路主管单位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项目业主审核通过工程决算,建设方收到履约保函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建设依据: 1、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建设依据:。 第二条 建设费计算方法: 第三条 项目业主、建设方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公路主管单位移交。 第四条 项目业主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建设方核拨建设资金: 1、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4天之内,项目业主向建设方支付建设合同总价的20%作为项目建设预付资金。 2、工程建设期间,建设方在开工14天内向项目业主上报项目建设工期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计划,供项目业主审核批准后作为项目建设控制计划和资金支付依据。 3、进度款由项目业主按建设方提交的季度结算申请报表,经项目业主审核后天之内支付,并扣除每期结算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扣除。 4、当项目业主核拨按建设资金累计达到建设合同总价的90%时停止向建设方支付资金。 5、在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后天之内项目业主向建设方支付剩余资金的%;在工程缺陷处理完成并向公路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天之内,项目业主向建设方支付剩余资金的另外%,同时退回履约保函。 第五条 项目业主应在 天内就建设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条 项目业主的联系人: 第七条 建设方应按项目 建设合同总价的 %向项目业主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八条 建设方的项目经理: 第九条 建设方向项目业主汇报建设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建设方于每季度进度款支付前十天向项目业主提供建设形象进度说书面文字明材料并当面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第十条 建设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设立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并接受项目业主的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方在责任期内的一切违约行为,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总价的,按超出数额赔偿(不含设计变更增加费用)。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建设工作,对超出日期按 人民币2000元/天进行赔偿。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项目业主可继续向建设方提出索赔要求。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为甘肃省仲裁委员会。 附加协议条款: 专用条款数据表 项 目 业 主 单位名称 (签 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 系 人 电 话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建设方 单位名称 (签 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 系 人 电 话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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