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辽宁华锦化工公司机关部室绩效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室及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管理,建立起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集团公司《职能工资方案》和《绩效管理制度》,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2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集团机关各部室及部级以下(含部级)各类员工的绩效考核。
第二章 机关部室的绩效考评
第3条 集团机关各部室的绩效考核分为月度考评和年度综合考评,月度考评由集团绩效考评小组每月对各部室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每年度末进行一次。
第4条 绩效考评小组对当月《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指标予以考评赋分,并填入本单位的《月度考核表》中,《月度考核表》中各项指标得分的加权之和即为当月的绩效考评成绩。年度考评结束时,绩效考评小组听取部室负责人述职,并根据其目标达成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5条 月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部室当月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年度考评结果作为年终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的发放依据。
第6条 常规KPI指标占绩效考评成绩的70%,改进KPI占绩效考评成绩10%,管理要项占绩效考评成绩20%,具体KPI项目内容及权重根据本部室目标的相对重要度确定。
第7条 考核指标的数据来源由各部室提供,绩效考评小组统计汇总。
第8条 部室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时,可予以加分鼓励,加分额度控制在1—3分。
第三章 员工的绩效考评
第9条 员工的绩效考评分为月度考评和年度考评,其考评的责任人是其直接主管和上一级主管。
第10条 管理类员工的月度绩效考评成绩与本部或处的月度绩效考核成绩相同,副职的绩效考核成绩是其所管理的业务部门绩效成绩的平均值。
第11条 管理类员工年度绩效成绩在年终述职时确定,其所负责部门的年终绩效成绩占其个人年度考评的80%;个人的创新和行为改进占其年度考评结果的10%;民主评议占10%。
第12条 非管理类员工的考评依据《非管理类员工绩效考评表》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包括常规KPI、改进KPI和行为指标考评,月度考评成绩是各项指标的加权之和,年度考评结果是其月度考评成绩的均值,考评的责任人是其直接上级。
第13条 非管理类员工的KPI指标和行为指标根据其岗位职责确定。员工超额完成任务或有工作创新时,应予以加分奖励。
第14条 非管理类员工的常规KPI指标占绩效成绩的80%,改进KPI占绩效成绩的10%,行为指标占绩效成绩的10%,常规KPI根据岗位职责确定,改进KPI根据本人的知识与业务技能确定,行为指标根据行为规范确定,如劳动纪律情况等),在有工作成果创新时应该加分奖励。
第15条 员工的月度绩效考核结果是月度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是其年度绩效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依据,同时也是岗位调整和技能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绩效工资的计算
第16条 部室当月绩效工资额=本部室当月绩效得分×本部室员工绩效工资系数值之和/∑(部室当月绩效成绩×部室员工绩效工资系数值之和)×机关当月绩效工资总额。
第17条 员工月绩效工资=员工月绩效得分×绩效工资系数值 / ∑(各员工绩效得分×各员工绩效工资系数值)×该部室当月绩效工资额
第18条 年度末,如果部室绩效成绩平均值大于100,则需增加绩效工资额度,否则不增加。需增加绩效工资的额度=预算绩效工资额度×各部室年度绩效考核平均值/100。
第19条 在年度末,增加的绩效工资额或剩余的绩效工资额度需要再次分配,分配办法同上。
第五章 绩效考核管理
第20条 每年年末,各部部长须在检讨上年工作基础上,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年度计划目标,制定本部室的下一年度的《年度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策略重点和KPI指标、管理要项和指标权重,并报集团审核和修正。部室领导根据审核和修正后的《年度目标责任书》,并填写《管理者述职表》,并将《目标责任书》和《管理者述职表》报集团绩效考评小组。
第21条 各部室根据《年度目标责任书》,分解成《月度考评表》,每月集团绩效考评小组根据《月度考评表》进行绩效考评。
第22条 年度末,集团绩效考评小组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填入《目标责任书》和《管理者述职表》,并将其反馈各部室。集团绩效考评小组听取被考评部门负责人述职后,做出最后评价。
第23条 考评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计划难以完成时,可以申请对原订的绩效目标进行阶段性调整。
第24条 部室的绩效考评由集团绩效考评小组实施,员工个人的考评由本部室领导组织实施,集团员工个人的绩效考评表由本部室自行保管,并建立员工的绩效考核档案。
第25条 绩效考评小组每月抽查3-5名员工的绩效考评情况,其结果作为对部室绩效考评的项目之一。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26条 集团机关绩效考评小组由机关各部室相关人员组成,经理办公室负责召集绩效考评人员会议、组织进行绩效考核并听取考评期末的部门述职;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保管各部室《目标责任书》、《管理者述职表》,并进行信息统计。
第27条 各部室绩效考评指标的具体考评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制定。员工的具体绩效指标的考评方案由本部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确定。
第28条 各部室负责各自监控指标考核与统计,并向绩效考评小组提供数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29条 本办法所指管理类员工专指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其余均为非管理类人员。
第30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办理。
第31条 本办法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32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人力资源部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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