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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绍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嘉绍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和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桥相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事局(以下统称为“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桥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大桥自北向南依次设置九个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分别为:
1号通航孔为北副通航孔,位于B49号桥墩与B50号桥墩之间;
2号通航孔为北副通航孔,位于B50号桥墩与B51号桥墩之间;
3号通航孔为边通航孔,位于Z2号桥墩与Z3号桥墩之间;
4号通航孔为主通航孔,位于Z3号桥墩与Z4号桥墩之间;
5号通航孔为主通航孔,位于Z4号桥墩与Z5号桥墩之间;
6号通航孔为主通航孔,位于Z5号桥墩与Z6号桥墩之间;
7号通航孔为主通航孔,位于Z6号桥墩与Z7号桥墩之间;
8号通航孔为主通航孔,位于Z7号桥墩与Z8号桥墩之间;
9号通航孔为边通航孔,位于Z8号桥墩与Z9号桥墩之间。
第五条 大桥通航孔的通航等级:主通航孔通航3000吨级以下船舶;边通航孔通航1000吨级以下船舶;北副通航孔通航500吨级以下船舶。
航经大桥的船舶应当及时搜集通航孔信息,在大桥桥涵标和助航标志的引导下航行。
第六条 大桥禁航水域禁止无关船舶进入。
第七条 船舶通过大桥,应当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吃水深度,按照桥区航道及通航孔的通航技术标准,保持足够的富余高度、富余水深,适时通过。
禁止超过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大桥。
第八条 船舶进入大桥相关水域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船舶应当配备杭州湾水域的最新航海图书资料;
(二)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再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三)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
第九条 船舶通过大桥附近水域时,应当备车航行,加强了望,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应当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协调通过顺序。
第十条 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保持谨慎驾驶,避免触碰大桥桥墩或防护装置。
第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大件运输船舶、拖带船组应当从主通航孔通过.
第十二条 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追越、掉头或横越;
(二)逆向行驶;
(三)穿越非通航桥孔;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拖带船组夜间通过;
(五)妨碍其他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根据浙江省气象部门发布的信息,当杭州湾水面风力达到8级时,禁止船舶通过北副通航孔及边通航孔;当杭州湾水面风力达到9级时,禁止船舶通过大桥。
能见距离小于1500米时,禁止船长超过100米(含拖带长度,下同)的船舶以及载运一类危险品的船舶驶入大桥相关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禁止所有船舶驶入大桥相关水域。
第十四条 船舶在大桥附近水域航行时,应当保持VHF16频道有效值守。
配备AIS的船舶应当正确使用,并保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章 停泊、作业
第十五条 船舶在大桥附近水域进行靠、离泊作业,应当选择合适时机,并通过VHF16频道及时向过往船舶通报船舶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第十六条 船舶在大桥附近水域码头停靠,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发生险情,危及大桥安全。
第十七条 禁止船舶在大桥附近水域锚泊、试航、捕捞、采掘及其他有碍大桥安全的作业。
第十八条 未经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大桥附近水域进行测量、打捞等作业及从事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体育比赛。
第十九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对大桥通航孔的桥梁结构、防撞设施、助航标志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应当提前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应当征得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进行。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
(一)建立完善大桥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大桥附近水域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设置和维护大桥防撞、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标识清晰、效能完好,并制订相关应急预案;
(三)对桥区水域水深、水文进行测量,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扫测的相关资料;
(四)当桥区水域水文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补充测量,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充测量的相关资料;
(五)根据测量结果和航道变化情况,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通告,及时变更通航孔。
第二十一条 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单位,应经常性组织巡查,一旦发现移位、损坏、灭失、异常等,应及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修复.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大桥附近水域有碍大桥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大桥附近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同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可能对大桥造成的危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相关桥墩中心点坐标及通航孔数据:
B49桥墩 30°16′28.65″N,120°46′37.57″E;
B50桥墩 30°16′24。82″N,120°46′38.24″E;
B51桥墩 30°16′20.98″N,120°46′38.58″E;
Z2 桥墩 30°15′06。09″N,120°46′39。73″E;
Z3 桥墩 30°14′59.56″N,120°46′38.93″E;
Z4 桥墩 30°14′45。75″N,120°46′37。40″E;
Z5 桥墩 30°14′31.90″N,120°46′35.86″E;
Z6 桥墩 30°14′18.07″N,120°46′34.31″E;
Z7 桥墩 30°14′04。19″N,120°46′32.69″E;
Z8 桥墩 30°13′50.44″N,120°46′31.26″E;
Z9 桥墩 30°13′43.92″N,120°46′30。51″E;
1号、2号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66米,净空高度13。5米;4号、5号、6号、7号、8号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335米,净空高度32.5米;3号、9号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160米,净空高度25.5米。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通航船舶不得超过下列尺度:
3000吨级代表船型尺度:船长106米,型宽17。6米,型深8。7米,满载吃水5。8米。
1000吨级代表船型尺度:船长90米,型宽15.4米,型深6。8米,满载吃水4.8米。
500吨级代表船型尺度:船长53米,型宽8.4米,满载吃水2。6米.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大件运输船:指运输单件货物重量5吨以上,或单件货物长度12米以上,或单件货物宽(高)度3米以上的船舶.
大桥相关水域:指大桥轴线两侧各3海里以内的水域。
大桥附近水域:指大桥轴线两侧各3000米以内的水域。
大桥禁航水域:指大桥轴线两侧各1000米以内的水域,不含符合通航条件的桥区航道及通航孔.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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