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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工程量清单)27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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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GF-1999-0201 XX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合同编号:碧施合字(2010)-第038号 工程名称:黄山XX商业中心总承包工程 工程地点:黄山XX 发 包 人:黄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 包 人:杭州XX建设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 二○一○年 月 日 合 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3页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7页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17页 一、定义 第17页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17页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7页 四、质量与验收 第17页 五、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17页 六、合同价款及支付 第17页 七、材料设备供应 第17页 八、工程变更 第17页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17页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第17页 十一、其他 第17页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第17页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黄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杭州XX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黄山XX商业中心总承包工程 1.2.工程地点: 黄山XX内 1.3.总建筑面积: 约18741.54平方米 1.4.工程内容:施工总承包(包括土建、室内安装、室外工程等)。 1.5.工程概况一览表如下: 工程项目 栋数 单栋建筑面积(m2) 各户型总面积(m2) 层数 基础类型 结构形式 交楼标准 备注 商业中心 1 18741.54 18741.54 6 A、B区人工挖孔桩基础 框架结构 装修 C、D区机械挖孔桩基础 合计 1 18741.54     二、工程承包方式 2.1.单体土建工程的承包方式 2.1.1. 商业中心分部分项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的承包方式,措施费(含其它项目费)采用建筑面积单方造价包干的承包方式(详见附件5); 2.2.室内安装工程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承包方式(详见附件8); 2.3.室外工程【包括分户围栏、市政道路(含道路排水)及附属工程、室外安装工程】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承包方式(详见附件9)。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3.1.合同价款暂定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仟零伍拾贰万壹仟玖佰捌拾陆元叁角整 (小写)¥20,521,986.30【具体合同价款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4】。 本合同价款已含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缴纳的相关规费,其中,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法规专款专用,具体金额及支付详见附件三。 3.2.进度款支付:当期进度款应按当期实物量完成量的80%进行支付。【详见专用条款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四、合同工期 4.1.本工程总工期为:共计213个日历天(已含法定节假日)。 4.2.主要工期节点如下: 4.2.1开工日期:2010年4月1日(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内的开工日期为准); 4.2.2±0.00完成日期:2010年5月20日; 4.2.3结构封顶日期:2010年 7月30日; 4.2.4土建完成日期:2010年10月10日; 4.2.5竣工时间(含土建工程、室内安装工程、室外工程):2010年10月30日。 4.3.以上时间包括人员进场、临设搭设、施工准备、建筑物脚手架拆除至验收合格在内的所有工作所需的时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 4.4.承包人需要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水、电供应情况,备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燃油发电设施及燃油供水设施(包括水池)保证工程在市政停电断水时正常施工,发包人不考虑因为市政停水、停电而给承包人经济补偿及顺延工期。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及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次验收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六、承包方式说明、承包范围、结算方式 6.1.承包方式说明: 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装修标准、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地质情况、回填状况、交通情况、质量标准、工期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本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工程质量及材料检验试验、调试、验收、样品、水电费、措施项目费(已完、未完工程及设备冬、雨季保护措施费和成品保护费)、其他项目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算包干费、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各项因素(其中,桩试验检测费、消防系统检测费、防雷检测费、室内环境检测费由发包人负责承担,若此四项检测因承包人的原因需重新检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和市场价格变动风险等,并计算了全部费用。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规费(包括但不限于: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保险 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按项目所在地政府文件规定取舍)、排污费、环保噪音费等)税金等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均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如部分项目可由发包人代扣代缴的,须征得发包人同意。 因为承包人没有缴清规费,影响到发包人办理有关证照(特别是销售许可证),发包人可代缴此部分费用并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按“专用条款35.2.2 ”中约定除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次的违约金。 其中: 6.1.1单体土建工程部分 6.1.1.1. 单体土建工程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本合同已约定除外)、利润、行政事业收费、规费、税金、保险、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6.1.1.2.单体土建工程措施费(含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已完、未完工程及设备冬、雨季保护措施费和成品保护费等):承包人已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报价,如有错漏概由承包人负责,结算时不得调整。 6.1.1.3.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发包人暂定材料的块料(详见附件5-4),结算换算时,块料损耗按3%考虑计算,其材料价格按合同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6.1.1.4.外立面的石材表面须进行防水防碱的防护处理。 6.1.1.5.本工程按商品混凝土进行计价。 6.1.1.6.关于钢筋分部分项工程计量计价原则: 6.1.1.6.1.钢筋计价时,承包人在报价中已综合考虑国家、地区、行业规范、施工图纸、各种施工技术要求及当地市场情况等各种因素。 6.1.1.6.2.工程量清单中现浇混凝土钢筋制安子目的综合单价已综合考虑钢筋设计的机械或焊接接头费用(如套筒或电渣压力焊接头等)、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铁马凳、垫铁、非设计搭接长度、钢筋损耗等一切相关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钢筋(除梁筋以外)搭接:Ф16以上(含Ф16)按焊接或机械连接考虑(其焊接或机械连接费用已在综合单价考虑),钢筋Ф16以下(不含Ф16)按绑扎计算。 6.1.1.6.3.墙体拉结筋不管采用哪种施工方法均按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现浇混凝土钢筋制安子目的综合单价执行。 6.1.1.6.4.梁上部通长筋计算原则:上部通长筋如果设计成与"支座负筋"直径一致的话,相同则通长计算,则不可在每跨支座附近的"Ln/3处"计算连接接头,只是受到"定尺长度"的限制(定尺长度指钢筋出厂长度),在"跨中Ln/3的范围内"进行一次性连 接接头计算,接头按绑扎搭接接头(接头按规范要求按节约优先考虑)。 6.1.1.7.基础挖土方计算原则: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挖土深度按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基础垫层底标高计算,结算按施工进场经确认的场平标高调整。开挖所需放坡、工作面及支护费用已包含于土方开挖项目的综合单价内。 6.1.1.8.基础回填土方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及其他构筑物)。 6.1.1.9.本工程清单的挖基础土方及回填土方的综合单价,不适用于大开挖的土方工程。 6.1.1.10.人工(机械)挖孔桩结算时工程量计算如下: 人工(机械)挖孔桩成孔的工程量(m3)=(按原始自然地面标高-实际桩底标高)×设计截面面积(含护壁)。 人工(机械)挖孔桩桩芯砼的工程量(m3)=(按设计桩顶标高-实际桩底标高)×设计截面面积(含护壁)×定额规定的含量。 人工(机械)挖孔桩护壁砼的工程量(m3)=(按设计桩顶标高-实际桩底标高)×(护壁设计截面面积-桩芯砼设计截面面积)×定额规定的含量。 桩扩大头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6.1.1.11.土方及余泥场内运输需按发包人指定的地点进行堆场推平。 6.1.1.12.本工程造价已含施工范围内的场地平整(即室外标高±30cm以内的平整)的费用。 6.1.1.13.本工程外墙油漆选用菊花牌 (含护墙面漆、底漆、浮雕底漆、松节水、抗碱腻子),内墙油漆选用华润牌HR0013(含乳胶底漆、面漆),承包人根据发包人选用的品牌进行市场技术调研后报价,油漆部分不进行价差调整,但为了保证油漆品质,外墙油漆签署三方合同控制材料品质(外墙油漆属于三方合同材料范围,但结算时不进行价差调整)。 6.1.2.安装工程部分(包括室内、室外) 本工程安装工程(包括室内、室外)工程量全费用综合单价及单项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利润、行政事业收费、规费、税金、保险、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6.1.2.1.电气系统、消防电系统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除已考虑图纸内容、招标文件里界定的招标范围、清单工程内容及施工规范的常规做法外,还须综合考虑在原装修灯具的装修面外安装白炽灯、通电 验收措施、线管及配电箱体预埋可能发生的墙体地面刨坑打凿、支架制安及除锈油漆、预埋线管内穿通16#镀锌铁丝、挖土、回填土、调试、检测等一切电气及消防电系统所须的安装工作及材料费用,结算时各全费用综合单价均不作调整。 6.1.2.2.给排水、消防水、空调通风、采暖系统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除已考虑图纸内容、招标文件里界定的招标范围、清单工程内容及施工规范的常规做法外,还须综合考虑系统安装可能发生的管件、消能器、伸缩器、止水环、防火圈等一切配件安装、各类套管制安、墙体地面刨坑打凿、支架制安、管道及支架除锈油漆、管道及阀门保温、保温层外包保护层、保护层外刷油漆、管道防腐、基础制安、挖回填土、管道冲洗、水压试验、余泥运输、管道垫层铺设、管道基础制安及夯实、垫层回填、调试、检测等一切给排水、消防水、空调通风、采暖系统所须的安装工作及材料费用,结算时各全费用综合单价均不作调整。 6.1.2.3.防雷系统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除已考虑图纸内容、招标文件里界定的招标范围、清单工程内容及施工规范的常规做法外,还须综合考虑了防雷系统可能发生的防雷接地系统调试及检测、卫生间等电位连接、油漆、断接卡子等一切防雷系统所须的安装及材料费用,结算时各全费用综合单价均不作调整。 6.1.2.4.安装工程中涉及到材料价格计算的,如需计算采保费的,采保费率均按2.5%计算。 6.1.2.5.对发包人已提供了“指定品牌及材料价格表”(详见本合同附件8-3)、“综合单价采用主材价格表”(详见本合同附件8-2)的安装工程,结算时材料价按以下方式计算: 6.1.2.5.1.指定品牌的材料,按签订的材料三方买卖合同价格计算。 6.1.2.5.2.对于"综合单价采用主材价格表"里列明是采用当地信息价的: 6.1.2.5.2.1.室内安装工程:按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中各栋的开工之日起至各栋竣工之日为止的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当地政府造价部门公布的此项材料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与附件8-1"综合单价采用主材价格表"中列明的此项当地信息价对比,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6.1.2.5.2.2.室外安装工程:按经发包人项目管理部分别确认的安装工程各系统施工期间,当地政府造价部门公布的此项材料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与附件9- "综合单价采用主材价格表"中列明的此项当地信息价对比,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6.1.2.5.3.除以上两点中所包含的材料外,在“综合单价采用主材价格表”里列出 的其余材料,均提供了"参考品牌厂家及价格",供承包人与发包人项目管理部、监理单位三方定板时参考使用,三方应在参考品牌的同等质量和价格水平基础上选用合格材料品牌,也可选用提供的参考品牌,原则上结算时此部分价格按表中的单价计算,不作调整。如承包人选用了提供的参考品牌,但采购时个别材料由于整个材料市场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导致供货商对参考品牌的供货价格调整较大(与本表的价格相比)时,承包人应在拟采购前将需调整价格材料的具体数据(材质、规格、到工地交货单价、与本表相比的单价差额、采购数量等)制成申请文件及表格,并同时提供供货商的报价单(报价单上须有供货地、供货商公章、供货商经手人的签名),尽快报给发包人项目管理部,待发包人与供货商协调后决定是否需要调价,决定结果由发包人项目管理部知照承包人作为材料采购和材料价格结算的依据。 在综合单价里已列出了项目,但没有在“指定品牌及材料价格表”、“综合单价采用主材价格表”里列出的材料,主材已在综合单价上包干,材料价不再调整。 6.1.2.6.对于综合单价采用主材价格表,如实际施工时,主材须进行变换的,结算换算时消耗量按本合同附件8-4所列的消耗量计算,如本合同附件8-4中未列的材料,消耗量按相应定额消耗量计算。管道部分除直管材外,所有管件及配件均不作换算及调整。 6.1.2.7.配电箱的设备价格,按发包人指定品牌及材料表中的材料价格及附件8-5的配电箱价格计算程序表计算。 6.1.2.8.本工程的安装工程报价书综合单价采用主材价格表里列出的主材,结算时不参与下浮。 6.1.3.室外工程【包括分户围栏、市政道路(含道路排水)及附属工程、室外安装工程】部分 本工程的室外工程【包括分户围栏、庭院内排水,道路工程、永久围墙,附属工程(其它排水、电缆沟、挡土墙等)及室外安装工程】单项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措施项目费(含其他项目费)、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保险、利润、行政事业收费、规费、税金、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6.1.4.建筑、装修及安装的材料,除图纸及补充说明作了规定品牌和要求外,没有要求的,承包人应选择中等以上品牌厂家的优质产品【要求为省名牌产品(须为省名牌网站可查询)以上,承包人收集有关材料上报,报发包人项目管理部及监理工程师确定后方可采购,其中钢筋必须按发包人指定品牌(中南地区采用沙钢、联峰、ZENITH、邯钢、博升、博长、莱钢、冶钢或经发包人区域总裁审定的品牌)】。在施工前,承包人须将材料样板送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封板后方可使用。 6.1.5. 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承包人要求的到货时间从订货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48个日历天。所有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由材料供应商供货至施工现场(承包人应负责运货集装箱车能够到达的指定地方的场内道路修建),承包人负责卸货及采购保管,卸货、场地内的运输及采保费用包含在单体土建工程综合单价及室内安装工程全费用综合单价、室外工程【包括分户围栏、市政道路(含道路排水)及附属工程、室外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中。 6.1.6.工程质量及材料检验试验费(含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由承包人负责交纳其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的措施费中考虑。 6.1.7.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它专项资金由发包人按政府规定缴纳,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时,承包人需按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及规定提供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它专项资金专用发票及证明资料。若承包人没有按规定提供发票及证明资料或发票金额不足、证明不齐备的造成返退专项资金不全的,发包人有权在给承包人任何一次工程款支付中按差额的双倍作为违约金扣除;承包人除按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按专用条款“35.2.2 ”中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2.承包范围 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及现行国家规范确定的施工范围完成工程建设、承包人对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进行管理。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可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或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调整后增加或减少工程的造价计算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若承包人对本工程部分分项工程拒绝施工时,则属于承包人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在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分项工程造价,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应分项工程造价的20%作为违约金。 6.2.1.单体土建工程的施工范围: 6.2.1.1.土(石)方工程; 6.2.1.2.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6.2.1.3.钢筋砼结构工程; 6.2.1.4.砖砌体工程;厨房排烟道; 6.2.1.5.屋面工程及防水工程,含卫生间沉箱防水及厨房地面的防水层; 屋面瓦脊、水沟两侧油漆用进口专用沟缝涂料(发包人指定品牌及型号),颜色与瓦相同; 6.2.1.6.防腐保温隔热工程; 6.2.1.7.外立面工程:外立面图所反映的全部工作内容; 6.2.1.8.门窗工程:所有门窗工程,含卫生间排气扇的百页窗; 6.2.1.9.建筑物附近室外工程:室外台阶、散水等; 6.2.1.10.室内湿装修:地面块料、墙面块料、内墙涂料、天棚涂料、地面复合木地板、楼梯栏杆等施工图纸反映的全部装修装饰工程内容; 6.2.1.11.卫生间盖板及卫生间盖板下的零星砌体。 6.2.2.室内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施工范围 6.2.2.1.低层部分(不包含灯具、除蹲厕外的所有洁具、龙头、排气扇、浴霸的范围) 6.2.2.1.1.电气系统 根据发包人项目管理部的交楼标准,分别按相应交楼标准的施工图纸(包括标示及按施工规范的常规做法)完成单体电表箱(不包括箱内电表)的安装及箱后的整个系统的安装;完成电视电话网络弱电总箱体(不包括箱内元件)的安装及箱后的整个系统的安装;完成单体外至单体内强弱电箱间的电缆套管的敷设(但不需敷设电缆)。具体施工内容和界面以发包人提交的交楼标准为准。 6.2.2.1.2.给水系统 根据发包人项目管理部的交楼标准,分别按相应交楼标准的施工图纸(包括标示及按施工规范的常规做法)完成从单体建筑物内各用户水表后(水表不需安装)至特定点的生活给水系统安装。按施工规范要求安装管道套管、消能器、止水环、防火圈等一切配件。具体施工内容和界面以发包人提交的交楼标准为准。 6.2.2.1.3.排污粪雨水冷凝水系统 根据发包人项目管理部的交楼标准,分别按相应交楼标准的施工图纸(包括标示及按施工规范的常规做法)完成从排水器具至单体建筑第一个沙井或图纸标示位置的系统安装。按施工规范要求安装管道套管、消能器、止水环、防火圈等一切配件。具体施工内容和界面以发包人提交的交楼标准为准。 6.2.2.1.4.防雷接地系统 按施工图(包括标示及按施工规范的常规做法)完成整个系统。 6.2.2.2.按图纸完成装修图纸材料表中标注的灯具、除蹲厕外的所有洁具、龙头、排气扇、浴霸及从水电管线至上述器具的连通和配件安装。 6.2.3.室外工程【包括分户围栏、市政道路(含道路排水)及附属工程、室外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施工范围: 此室外工程指承包人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分户围栏、市政道路(含道路排水)及附属工程、室外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6.2.3.1.土方回填及开挖; 6.2.3.2.室外挡土墙(含园建挡土墙)、护坡; 6.2.3.3.室外排水工程; 6.2.3.4.道路、人行道、停车场、永久围墙; 6.2.3.5.强弱电电缆沟; 6.2.3.6.强弱电电缆套管敷设工程等; 6.2.3.7.绿化淋养给水系统; 6.2.3.8.路灯工程; 6.2.3.9.分户围栏、庭院内排水; 6.2.3.10.小区监控系统的管线敷设(但不包括监控设备)。 6.2.4.由发包人指定分包,承包人全程总承包管理的工程内容: 6.2.4.1.由承包人全程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总承包管理与配合费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不另计取) 6.2.4.1.1.室外给水工程; 6.2.4.1.2.小区消防工程(包括消防水系统、消防自动报警系统); 6.2.4.1.3.室外电视、电话、网络工程(不包括电缆套管); 6.2.4.1.4.室外供配电工程(不包括电缆套管); 6.2.4.1.5.燃气工程; 6.2.4.1.6.园建工程; 6.2.4.1.7.白蚁防治工程; 6.2.4.2.根据工程实际需要,以下属于土建工程量清单中暂定综合单价的分项工程,由发包人招标定价并以承包人优先中标为原则。 6.2.4.2.1.入户门制作安装工程; 6.2.4.2.2.铝合金、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 若承包人承包此分项工程的,则此部分工程的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不予计取; 若承包人不承包此分项工程的,则发包人另行安排其他分包人进场施工,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总承包管理及配合的义务(具体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内容见本合同附件10)。 承包人的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包括现场安装用水、电费)按现场需要承包人提供 总承包管理及配合的经发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造价×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率(详见本合同附件10-1)进行计取,待结算时一并支付完毕。 6.2.4.3.若发包人有其他分包工程(除本协议6.2.4.1.、6.2.4.2.所约定的分包工程外)需承包人提供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时, 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总承包管理及配合的义务,总承包管理与配合费按经发包人确认的该分包工程造价×1%计取,待结算时一并支付完毕。 6.3.结算方式 按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 “二、工程承包方式中的2.1、2.2、2.3”相关条款执行,具体如下: 6.3.1.土建工程的结算方式 商业中心土建工程户型的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承包人投标的 商业中心户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详见合同附件5】,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计算。 商业中心户型的措施费(含其他项目费)按承包人投标的商业中心户型的每平方米措施费(含其他项目费) ¥197.71/m2包干乘以建筑面积作为措施费,不予调整。 按以上计价原则计算工程造价乘以 97.00% 后作为结算价款。 6.3.2.室内安装工程的结算方式 本工程的室内安装工程的结算方式为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表统一下浮后的全费用综合单价(统一下浮率为 1%)【详见本合同附件8】作为本合同工程结算全费用综合单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一切费用。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计算。 6.3.3.室外工程【包括分户围栏、市政道路(含道路排水)及附属工程、室外安装工程】的结算方式 本工程的室外工程【包括分户围栏、市政道路(含道路排水)及附属工程、室外安装工程】的结算方式为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表填报统一下浮率,按下浮后的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作为本合同工程结算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价,此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一切费用。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计算。 其中: 6.3.3.1.分户围栏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统一下浮率为1%(详见本合同附件9-1); 6.3.3.2.市政道路(含道路排水)及附属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统一下浮率为1%(详见本合同附件9-1); 6.3.3.3.化粪池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统一下浮率为1%(详见本合同附件9-3); 6.3.3.4.室外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表统一下浮率为1%(详见本合同附件9-5)。 6.3.4. 现双方约定:承包人必须按本协议书“6.3.1~6.3.3” 的计价方式补充说明对幼儿园工程的报价进行编制,并于本补充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前述户型的报价书(包括土建与安装)提交至发包人(如承包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报价的则按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暂定单方造价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预算书为止)。待发包人对报价书进行审核,经发包人确认后的工程造价作为幼儿园工程的预算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款。 6.3.5.材料价格调整原则(措施项目部分的人工及材料不予调整) 6.3.5.1.本工程的土建工程结算时的材料价格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措施项目部分的人工及材料不予调整): 本工程投标时材料信息价是采用黄山市政府造价部门公布 2009 年第 11 月份的信息价,(材料的运输、采保费、检验费等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报价时自行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内(超出此施工期间的价差不予调整,除合同约定顺延工期的情况外)钢筋、商品混凝土、砌块材料,调整价差,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价差只计取税金,其费率按当地文件规定执行,价差不参与下浮。 6.3.5.1.1.钢筋材料价差调整原则: 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至结构封顶之日为止的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按此施工期间 黄山市 政府造价部门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按此施工期间信息价的算术平均计算)与投标时黄山市政府造价部门公布的2009年11月份材料信息价进行对比,调整价差=按结算时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该种材料价差×(1+3.413%)。。 6.3.5.1.2.主体结构部分商品混凝土材料价差调整原则: 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至结构封顶之日为止的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按此施工期间黄山市政府造价部门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按此施工期间信息价的算术平均计算) 与投标时黄山市政府造价部门公布的2009年11月份材料信息价进行对比,若差价在±3%以内(含±3%)的,均不予调整;超过±3%以外的那部分价差【即C=B-A-A*3%(当B大于A时)或C=B-A+A*3%(当B小于A时),其中C就是可以调整的那部分价差,B为施工期间的材料信息价,A为投标时当期材料信息价】可调整,调整价差=附件5各户型报价书中工程量清单商品混凝土对应的工程量×该种材料价差×(1+3.413%)。 6.3.5.1.3. 砌块部分材料价差调整原则: 按结构封顶当月黄山市政府造价部门公布的材料信息价与投标时黄山市政府造价部门公布的2009年11月份材料信息价进行对比,若差价在±3%以内(含±3%)的,均不予调整;超过±3%以外的那部分价差【即C=B-A-A*3%(当B大于A时)或C=B-A+A*3%(当B小于A时),其中C就是可以调整的那部分价差,B为施工期间的材料信息价,A为投标时当期材料信息价】可调整,调整价差=附件5各户型报价书中工程量清单砌块对应的工程量×该种材料价差×(1+3.413%)。 6.3.6.暂定价格调整原则 6.3.6.1.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 6.3.6.1.1. 土建工程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涂料除外)按本合同附件6“材料采购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本合同附件5-4中相对应的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暂定价格进行对比,调整价差,价差只计取税金(其费率按当地文件规定执行),不参与下浮。调整价差={(材料采购买卖合同中价格-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一览表中价格)×附件5各户型报价书中工程量清单对应的工程量×(1+3.413%)}。 6.3.6.1.2. 安装工程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按本合同附件6“材料采购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本合同附件8-3、附件9-5-2中相对应的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暂定价格进行对比,调整价差,价差只计取税金(其费率按当地文件规定执行),不参与下浮。调整价差={(材料采购买卖合同中价格-安装工程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一览表中价格)×安装工程实际结算工程量×(1+3.413%)}。 6.3.6.2.发包人暂定材料价 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明确为暂定材料价格的材料,结算时按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单价与暂定材料价格进行对比,调整价差,价差只计取税金,价差调整不参与下浮。 6.3.6.3.发包人暂定综合单价:本工程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明确为暂定综合单价的项目,结算时按经发包人确认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时发包人明确的暂定综合单价进行对比,调整价差,价差调整不参与下浮。 6.3.7.承包人的投标报价除合同约定可调整外,在合同执行期内固定不变。如承包 人漏报、错报的,则视为已包含在其报价中,结算不作调整。 6.3.8.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指与与投标时发包人发出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进行对比后有变化的部分)、签证工程的结算方式: 6.3.8.1.分部分项部分的综合单价的计价原则: 6.3.8.1.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对设计变更部分的造价进行结算。 6.3.8.1.2.当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即工程分部的工艺及耗用人工、辅材、机械都相同于已有的工程分部,只是主材变更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调整后(仅调整主材价格差额部分,计取相应的税金,其它费用均不调整)对设计变更部分的造价进行计算。 6.3.8.1.3.按上述计价原则计算的价款乘以相应的结算比率作为此部分变更工程的结算造价,其中: 单体土建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结算比率为97.00%; 室内安装工程及室外工程按6.3.2~6.3.3条款约定的下浮率计算相应的结算比率(1-下浮率)。 6.3.8.1.4.上述计取原则不再计取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包括总承包管理费)。 6.3.8.1.5. 当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的,工日单价:人工调差单价按 39元/工日,取费基数按31元/工日计算,材料单价如在投标报价书中有可适用或类似价格的,则按照投标报价书;如果投标报价书内没有可适用或类似的,则按市场价水平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参考安徽省建设厅的建定【2005】102号文:《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安徽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5年《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安徽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安徽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5年《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年《安徽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安徽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单体土建工程不再计取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包括总承包管理费),室内安装工程及室外工程不再计取其他项目费(包括总承包管理费)。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形式报价报发包人审核并确认,作为结算造价依据(此部分的结算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见本合同附件5-6、附件8-6、附件9-4附件9-5-3各专业《清单未列项目计价程序表》)。 6.3.8.2.当单体工程投标报价书的相同项目(具有同一工作内容)出现两个或两个 以上不同的综合单价时,须按以下原则进行结算: 6.3.8.2.1.该项属增加工程量的,按综合单价金额最低的报价进行结算; 6.3.8.2.2.该项属减少工程量的,按综合单价金额最高的报价进行结算。 6.3.8.3.当发生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签证工程时,如发包人发现在承包人报价中有明显高出同时期市场价格时,发包人有权不按此报价部分结算,而按双方确认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6.3.8.4.承包人于签订合同后须会同发包人、监理单位全面测量现场土方面标高,并绘制成10米×10米的方格网标高图(若地面起伏较大,应绘制满足工程量计算的方格网标高图)。于签订合同之日起或发包人发出开工之日起三天内将方格网标高图提供给发包人进行确认。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方格网标高图的,则视为已认可发包人提供的土方标高等数据。若因此造成差异而导致工期及造价增加的,发包人均不给予任何工期及经济补偿。 若发包人交付承包人施工之施工现场(施工围墙内)土方标高超过设计室外标高的±30cm以外的,则由发包人项目管理部解决。 项目红线内土(石)方属发包人资源,发包人有权在项目红线范围内调配。承包人外运土(石)方时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承包人须按专用条款“35.2.2”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3.9.结算承包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的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原件)、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的现场签证单(原件)、工程量计算书(包括钢筋抽料表)、工程结算表、结算需要的其它资料。 基础部分完成并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合格的结算资料(含桩基础、土方、签证、设计变更等),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计取。 6.3.10.建筑面积计算原则:按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项目当地政府造价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造价管理文件执行。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包括: 7.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7.2、本合同协议书 7.3、中标通知书 7.4、本合同专用条款 7.5、本合同通用条款 7.6、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 7.7、投标书及其附件 7.8、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7.9、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7.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7.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八、用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用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0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黄山XX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黄山经济开发区黄山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应与公章名称一致,否则无效) 账号: 账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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