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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后发〔〕11号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资料仅供参考
南京邮电大学文件
校后发〔 〕11号
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
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为了进一步深化校内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推进房产资源的二级管理,合理使用房产资源,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已经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房产资源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学的必要物质保证。为了进一步深化校内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推进房产资源的二级管理,合理使用房产资源,改变过去公用房调控困难,配置不尽合理的状况,提高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率,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以下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的配套建筑。无论其建设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接受捐赠、自筹资金等)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公用房。
第三条 本条例制定时参照的依据是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和国家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公用房的分配、调整以及政策的制定。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及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后勤管理处。各学院成立公用房管理小组,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按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管理、调配公用房,以及根据各单位的合理需求向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公用房分配的相关建议,并负责核定超定额用房单位的房产资源调节费的额度工作。
第六条 公用房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定额分配、超额付费”的原则,以提高公用房的使用率和保证公用房的合理配置。
第七条 建立公用房自我约束的机制。用房单位根据公用房的性质和用房定额标准,对超过用房定额的使用面积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以达到自我约束的目的。房产资源调节费经后勤管理处核定后,由财务处在使用单位的相关经费中扣除。
第八条 公用房按类别划分为党政办公用房、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科研用房、学科用房、实验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产业商业等有偿服务用房。
第九条 党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领导和各机关部门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其定额用房的面积按学校下达的党政机关各单位实际人员编制数进行核算,定额内用房的面积免缴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十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办公用房是指各院、部、所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党政用房和教职工办公用房。其定额用房的面积由领导小组按当年度校教职工人员编制和学科发展的相关情况,结合本条例的配套细则进行测算和核定,定额内用房面积免缴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十一条 科研用房是指实际用于完成科研任务的各类用房。其定额用房面积按学校下达的科研人员编制及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等因素进行核算。其中,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学校确认的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用房,由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房产资源调节费的减免额度。学校成立的科研单位(研究院、所、学术研究中心)按人员编制核算用房,定额内用房面积免收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十二条 学科用房是指用于学科建设和发展以及培养研究生工作的用房。
第十三条 实验室用房是指用于学生教学、科研实验的用房,该类用房以学校房源现状和满足实际基本需求为原则,不制定定额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实际用于教学、科研等公共服务事业的用房,包括教室、图书馆、档案室、会堂、学生活动中心、体育活动场所、校园网中心等。公共服务用房原则上以学校现状和满足实际基本需要为准,不制定定额标准。
第十五条 后勤保障用房是指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后勤保障的用房。包括医院、幼儿园、食堂、配电房、水泵房、浴室、车库、校园管理等用房。该类用房原则上以学校现状为准,不制定定额标准。但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六条 有偿服务用房是指实际用于具有经营性质的各类用房。包括后勤实体用房,产业用于技术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用房,驻校单位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服务的经营用房。上述用房均采取租赁形式,根据租赁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的性质和当年市场标准,按租赁合同收取房租和配套设施费。
第十七条 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后,所收“房产资源调节费”纳入学校专项基金。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按领导小组核定的分配额度与使用单位签定“公用房使用协议”后,使用单位即取得公用房使用权。
第十九条 公用房需调整时,使用单位须首先办理退房手续,并重新签定新调整公用房的使用协议。调整过程中,未经领导小组批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转让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条 各单位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不得将本单位使用的公用房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不得将本单位使用的公用房用做入股、投资和抵押。违反规定的,学校收回所涉及的房产,并没收违规所得,同时收取相同数额的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不得将本单位使用的公用房进行改建和扩建。确实需要内部整修时,应事先向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整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公用房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侵占公共使用面积。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因人员变更、工作量变更、增设机构等原因需要增加公用房面积的,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经后勤管理处核算定额,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增加的面积纳入单位公用房总定额面积统一管理,超出单位总定额的用房面积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增加或减少的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暂不作房屋调整,以房产资源调节费调节。
第二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对每间公用房的使用情况建立使用档案,记录使用情况,每学期对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对“公用房使用协议”重新核定一次。各单位公用房变更用途后应及时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教室内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未经领导小组批准,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学校公共用服务房举办各类培训班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违反者将予以取缔,并按收费额度的3倍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服务用房的管理单位应协调好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未经领导小组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将公共场所外借。经批准外借使用的,应保证用房内各种设施的完好,由于外借使用所造成的各种设施的损坏,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职能部门每年对各单位公用房面积重新核算一次,主要核算各单位各类用房总定额与实际占用房屋面积。对于实际占用面积多于本单位定额用房面积的,应令其退出多占用的公用房;如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职能部门开具公用房资源调节费通知单,交由财务处收取;如连续两年超面积使用公用房的,加倍计收房产资源调节费。对于实际占用面积少于定额用房面积的,由领导小组根据公用房实际情况予以补足;如确无新的房源,领导小组在新建房屋或房屋调整时予以补足。对于达不到定额面积又明确不申请补足差额面积的单位,领导小组将按差额面积的多少建议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自筹资金或引进资金(捐赠)建设的房屋面积,十年之内不纳入定额面积,十年之后该房屋纳入学校公用房管理条例统一管理,不再享受特殊待遇。
第四章 核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为贯彻落实本条例,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公用房划分为不同系列进行核算,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校党政联席会经过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主题词:公用房 管理 条例
南京邮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09月0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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