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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论文]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实践之浅谈.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625815 上传时间:2024-10-0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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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实践之浅谈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不同经济实体间的经济行为通常以契约形式表现,建筑市场中施工承包合同便是主要的一种契约。前几年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导致建筑业市场僧多粥少,引发了许多不规范的建设行为滞后发生,承发包商的矛盾上升至一定程度便引起诉讼,其中:程造价是主要争议点。工程造价司法鉴证, 一股为刊法机构因案件审理需要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埘当事人双方诉讼涉及的建役项目工程造价进审核鉴证,办案裁决时作判案依据,涉及的当事人多发生在发包商和施工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1司法鉴证中产生诉讼的主要原因 a.严重拖欠工程款。发包商存建设过程中建设资金不到位,严重拖欠施工承包商工程款,并引

2、起一系列的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款项的拖欠,导致恶性循环,工程无法继续建造或工后无法按期结算,承包商诉讼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项。 b.法律意识淡漠,施工合约签订草率。发包商和施工承包商自认为相互了解、关系很好,本着个人的“友好关系”,未很好地履行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签订马虎从事,合同条款简单,内容不明确、模棱两可。建设过程中因利益问题双方矛昏逐步显现,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时,由于合同订立不完善,各自从不同立场理解,造成巨大的造价结算差异又无法调和。 c.后续接盘工程发包商对施工承包商的“喜新厌旧”。针对一些烂尾楼工程,后续接盘的发包商埘前施工承包商不甚满意,意欲寻找自己认可的承包商。又涉及以后续工程

3、的补充施工条款的执行,双方意见不一。2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和社会审价的差异之处 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和社会审价,其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是基本一致的,但鉴于产生的原因和处在诉讼阶段等特殊情况,审核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差异,具体可归纳如下: a.委托人不一样。社会审价中造价机构咨询机构一般在施工承包商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受发包商委托人施工二方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工作角度上更多地为发包商考虑、对其负责。工程造价司法鉴证的委托人是法院,审核范围法院可根据案件需要确定,不一定是工程全部,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对法院负责,苦当事人双方出现不同意见,审价机构出具的意见可能作为判决的依据,也可能仅作法院参考、不被采纳。 b

4、.审核阶段不一样。社会审价极为根据合同约定阶段性结算审核或竣工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司法鉴证一般为当事人双方起诉时工程所在阶段的造价审核或案件审理需要由法院确定的某个施工阶段的造价审核,由此经常会产生结算工作界面的确认问题。 c.当事工作配合程度不一样。社会审价中发包商向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审价必须的资料,施工承包商也会积极配合。司法鉴证中部分当事人双方存在“钓鱼”心态,对已掌握的部分资料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对建设过程中未完全履行签字手续的施工签证、变更记录,对未规范操作的施工补充协议、不全的施工图纸等审核需要的资料,不积配合,待审定初步意见出来后根据事态发展,间隔或事后陆续提供资料,想以此来影响审核

5、果达到自己的目的。d.工作方式的侧重点不一样。社会审价中,虽然造价咨询机构对施工方提供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当遇到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本着友好协商、尽快解决问题的原则,通过造价咨询机构的尽力协调,大部分问题还是能够达成一致的,工作重“审核与协调”;工程造价同法鉴证过程当时人双方合同条款、计价原则存在许多不可调解的矛盾。甚至“剑拨弩张”的地步,给审核工作带来了相当难度,针对一些无法调解又模棱两可的问题需要审核人员凭借扎实的造价咨询经验和一定的法律顾问知识给出自己意见供法院参考,工作中生在“审核与判定”。3工程造价司法鉴证中主要争议点3.1施工合同条款不明确a.总包和分包不明确。总包范围不明确,涉及较

6、多的桩基工程、门窗工程和部分公共部位装饰工程的分包中对总包管理费和专业工程配合费的基数计取有争议。有两种情况:一是纳入总包范围但在施工前发包商已事实分包;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发包商因故将在合同中列入总包范围的门窗工程和部分公共部位装饰工程在计分包配合还是仍按合同的计价确认的情况下直接分包。因此,在存是按分包工程计分包配合费还是仍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结算的争议。 b.主要材料价格确定原则不明确,有三种情况:一是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材料价格信息中材料价格的称谓发生变化,造成结算时对计价依据的争议。例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水平而综合出具的指导价以前称为中准价,后改为指导价(中准价和指导价略有区

7、别,但具有的价格信息指导功能一致),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按中准价井有一定的下浮率,但在施工期间中准价已不用,结算时是按现行的指导价还是完全按照市场实际购买价为准,材料价格信息来源概念模糊不清。二是施工合同合同主要材料价格按市场信息价并经甲方认可,矛盾集中在这个“认可”是表示只要经甲方确认其真实性施工方就可按市场信息价计价还是指必须山甲方认可的某个价格。三是施合同约定部分承包商供应的材料需经甲方批价认可,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末办确认手续,对价格认定依据差距很大。3.2登记备案合同与补充协议内容相悖 登记备案的施工合同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部分条款存在矛盾,结算以哪个为准。有矛盾的条款一股

8、为付款方式、材料供应方式及主要材料价格计取依据。例,付款方式中补充协议可能有明显的带资施工的条款,付款方式更为苛刻;材料供应原来定为包工包料现改为甲供等。3.3施工图纸与实际工程量有差异 发包商对按照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工程量提出异义,特别是浇捣厚度经常成为争论焦点,并且由于实际施工量的不足可能导致施工质量的不合格,致使发包商不肯支付工程款。例,楼板或底板垫层、屋面珍珠岩保温层的厚度、道路施工厚度。3.4停、窝工费用索赔 除审核工程实际造价外,施工承包商会提出由于发包商拖欠工程款或甲供材料供应不到位引起的停、窝工费用索赔;该类费用转材料摊销费、管理费、拖欠款的应计利息、已完和未完工程

9、的应计利润等。该类问题的主要争议是:造成停、窝工的原因和责任方是谁;双方在施工期间矛盾很大,许多事情无法按常规操作,例已购材料的材料批价、已施工的现场签证联系单发包商不认可,索赔的依据来自于施工承包商单方面。4工程造价司法鉴证的一般处理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证本身是件较复杂的事,特别是上述一些争论焦点,很难用同一种方法来解决,在此给出一些处理原则,以供借鉴。4.1资料提供和阶段审核确认结果书面化 一是审核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谈判容易各据一词,互不认可对方的证据材料甚至推翻已认可的资料,审核人员除了要以高超的理论水平和娴熟的实践经验以理服人外,审核依据一般应以当事人双方或是施工期问第三方(例施工监理

10、方)的书面材料为准。例,对部分完工工程施T界面的确认要有当事人双方的书面资料,特别是即将复工的工程,此界面不及时确认便无从认可,会使鉴证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二是对双方达成一致的结算原则和价格、费用等要及时作书面认可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4.2证据材料有矛盾按有效性的顺序来处理 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内容不一致,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之间证据矛盾,确认所有证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采用证据材料先后有效性顺序及证据材料时间顺序来决定以哪个证据为准,再以此证据展开分析。造价咨询证据材料的有效性顺序如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洽商、变

11、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往来信涵等;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书和图纸;有关标准、规定、规范和其他有关资料、技术要求。其中要注意,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与后续协议部分条款不一致时,应首先请法院界定哪个合约有效;在有效前提下后续协议和现场签证、会议纪要、往来信函另作出解释顺序的,以后续证据为准。4.3浇捣厚度有争议现场抽样采点对实际施工量有异议、无法协商或没有确切依据,以到现场抽样采点的平均数值作为结算依据比较客观。4.4停、窝工费用索赔的计算把握三个原则 一是停、窝工费用索赔的审核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间接损失包括应

12、计利息、利润、管理费及其他一些间接损失一般不在审价机构的计算范围内;二是在停、窝工责任方不明确的情况下索赔费用可量化至单位时问的损失费用。由于不清楚停、窝工的原因和责任方,不能简单的以施工承包方申请索赔就确认索赔的成立,可等法院认定责任方后按量化的索赔费用来计算;三是把握停、窝工是否在关键线路上,否则是不会影响整个工期的,部分索赔费用不能成立。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具有特殊性及严肃性,尤其是在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审核结果几乎是案件裁决的主要依据,这就要求咨询人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造价咨询经验、高超的协调能力、一定的法律知识还须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观。专业的司法鉴证咨询工作不仅能使法院的判案结果更具公正性和说服力,同时也能配合司法机构维持建筑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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