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ccxx村镇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树立激励与约束对等的薪酬管理理念,增强xxxccxx村镇银行(下称“我行”)员工风险管控意识,防止违法违规和失责行为的发生,促进我行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精神,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绩效薪酬延期支付(下称“延期支付”)是指对我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风险责任人员(下称“相关人员”)的当年税前绩效薪酬,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延期支付。从而将我行人员工作责任和风险防控有效挂钩。第三条 延期支付的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员工的
2、收入与部门综合经营管理绩效挂钩,做到风险、责任、薪酬协调统一。(二)坚持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延期支付兼顾效益提高与风险控制,防止因片面追求短期效益而增大长期风险,提高我行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第二章 实施对象与比例第四条 我行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具体实施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一)总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二)总行业务及风险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四)会计主管、风险经理、客户经理。(五) 总行认为需实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的其他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人员。有兼职情况的,执行比例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第五条 延期支付比例
3、:岗位名称总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总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按苏州银行总行薪酬规定计提总行业务及风险相关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25%支行副行长、行长助理支行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风险经理、客户经理15%备注:有兼职情况的,执行比例按照就高原则执行。第六条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限期为三年,在延期支付时段中遵循等分原则,即在自实际分配后的三个年度内分别根据风险暴露及责任认定情况分别按照33%,33%,34%于年终滚动发放。第三章 延期支付薪酬的管理第七条 延期支付薪酬采用在经选定的账户管理机构开立账户的方式由总行统一管理。第八条 我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负责按人设立全行延期支付台账并按规定具体操作实施。第九
4、条 延期支付工资如在账户管理机构产生收益,将按个人权益比例归属个人所有。第四章 风险责任认定及追究第十条 风险责任认定及风险责任追究结果是绩效薪酬延期支付部分核发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由于相关人员的主观过错等原因,或有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我行业务发生严重风险或损失金额较大的,总行风险责任认定部门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及风险责任追究有关规定,提出的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将作为减扣相关人员绩效薪酬延付部分的依据。第十二条 在延期支付期限内,对于产生风险损失超常暴露的情形,或发生符合xxxccxx村镇银行问责制度规定的问责处罚事项的,我行将在相关人员延期支付薪酬中扣发。(风险损失超常暴露:指本办
5、法确定的我行风险控制指标中,超过不良贷款率、案件风险率等指标的风险损失暴露)。第五章 延期支付核发、追索、扣回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意见,相关人员履职期间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形成风险,本人需承担主观责任的,暂停返还业务发生当年绩效薪酬延期未支付部分(暂停返还金额不超过产生的风险金额,下同)。通过责任追究对责任人实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不再返还业务发生当年绩效薪酬延期未支付部分,同时在以后年度绩效薪酬延期支付部分中补扣已返还部分。第十四条 员工职责内的风险超常暴露,经责任认定需承担相关责任的,我行有权将业务发生之日起至风险暴露日已发放的延期支付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6、。第十五条 相关人员离职后,其在职期间职责范围内的风险及损失暴露后,同样适用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规定。第十六条 相关风险形成后,通过资产保全等手段未形成实际损失的,扣除我行为保全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支出后,返还相关人员扣发的绩效薪酬。第十七条 离职、退职、退休等人员的延期薪酬的支付规定等同于在职人员处理。第十八条 不得对延期支付部分的绩效薪酬购买薪酬保险、责任险等避险措施,防止弱化或降低薪酬与风险的关联性。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因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本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发生变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xxxccxx村镇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类似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