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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维度_刘伟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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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人工智能伦理约束规则的建立,是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必经过程,也是衡量人工智能意向性能力的一个更高层次的标志。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具有其内在的技术本体论定位,这种本体论定位决定了人工智能必须符合人类社会追求规范、规则的伦理道德要求,其伦理定位问题是在人工智能技术支撑的基础上发展到更高阶段的自然结果,是一种技术与社会之间关系平衡的结果。人工智能的意向性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和价值,必须打破那种技术“价值无涉”的理念,将价值概念植入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整体机制之中,从而在技术进步的整体视野下为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赋予一种全面的、合理的、符合时代要求的伦理规范。关键词:人工智能;意向性;伦

2、理规范;主体性中图分类号:B022;TP311.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1808(2023)02-0029-07第 40 卷第 2 期2023 年 4 月晋中学院学报JournalofJinzhong University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作为一种人类理性能力的本能性“超越”,在人类实践的过程中必然会遭遇某种“约束”或者“规范”,这种“约束”与“规范”源自人类的社会伦理性本质。换而言之,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规范源自人类的社会伦理本质要求。但是,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规范并非是一种对于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理性超越”的负面力量,相反这种“伦理规范”恰恰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工智能

3、意向性构造的“理性超越”能够始终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或者说,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规范”本身就是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理性超越”应有的题中之义。一、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基础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对于人类意向性的模仿,必然会涉及对于人类意向性机制的社会性交往能力进行模仿的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人类社会的伦理规范如何才能“植入”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系统当中,或者如何让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机制能够适应并形成人类社会的伦理规则约束。应当说,这一伦理约束规则的建立,是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必经过程,也是衡量人工智能意向性能力的一个更高层次的标志。在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本质和目标方面,人工智能需要一种符合

4、人类社会基本伦理的规则保障,这种规则保障是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重要社会“基因”,由此才能够使得人工智能的意向性能力真正得到健全和完善,即使是在那种极端主义的人工智能主体地位“预想”方面也是如此。其原因在于,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获得同样需要一个人类社会的“允诺”或者承认,而获得这种允诺或者承认的前提就是遵守人类社会的基本伦理规则人类本身是不可能允许出现一种背离社会价值观与伦理观的智能“主体”参与正常的社会交往关系的,而那种更为荒诞的关于人工智能实体在未来有可能取代人类而组建一个独立“意向性”或者自我意向性“觉醒”的智能实体社会的幻想则从根本上是不可能实现的。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维度刘伟伟1,张

5、艳梅2(1.山西大学 哲学社会学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2.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山西 太原 030032)收稿日期2023-01-24基金项目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诠释学视域下数学证明的构造机理研究”(22YJC720008);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知识论的逻辑基础研究”(2113ZX105)。作者简介刘伟伟(1982-),男,山西吕梁人,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科学哲学;张艳梅(1988-),女,山西太原人,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数字经济。Vol.40 No.2Apr.202329刘伟伟,张艳梅人工智能意向性

6、构造的伦理维度从一般的技术哲学角度上来看,“技术的中立论关注的是技术的自然属性”,1 53人工智能作为一种人类的技术工具,其伦理规范的决定权在于人类本身,也就是说技术本身是中立的、无伦理偏向性的,其操作或者使用是由人类所完成的,那么对其使用结果的伦理评价或者考量也只能从人类本身进行判断。问题在于,人工智能的“意向性”究竟应该被理解为是一种工具性的人造物,还是一种如同人类一样具有主体性地位的“意向性”实体的特征呢?如果按照前面一种理解来论的话,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就应当在技术上被加以严格规范和限制,对于那些有可能危害人类利益或者带来潜在风险的“意向性”操作环节予以封闭或者取消;如果按照后者来论的

7、话,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在其实体上具备“主体性”地位的前提就是符合人类社会的基本伦理规则或者规范。然而,基于这种设想,人工智能在其意向性构造机理上满足人类社会伦理规则或者规范的动机又是什么呢?人工智能会将自身与人类在意向性的范畴判断当中作为同类来加以看待吗?在这一点上,人类尚且很难做到对于人工智能哪怕是在其高层次“意向性”维度上的主体性地位的承认,那么我们又如何能够保证人工智能本身在其意向性的内容中将人类视作为同一范畴呢?如果这一点不能够得到保证的话,那么我们对于人工智能的意向性实践是否能够符合人类社会的伦理规则与规范也就完全不得而知。归根结底,我们对于人工智能意向性高维度构造的伦理定位与伦理

8、目标尚不清晰,这一点是导致人们对于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内容与伦理规范产生争议的原因所在。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不应该是一种以科学主义为圭臬的狭隘追求,因为这种狭隘追求从根本上与人类的意向性现实活动是完全不同的。对于人类的意向性而言,其在指称某个特定事物的时候一定会蕴含一定的伦理和价值背景,从而构成人类意向性的基本立场。如果我们只是把人工智能的意向性仍然像过去那样看作是一种附属性的、工具性的和非完整的意向性活动表象“拟合”的话,那么这种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维度塑造可能还不是过于紧迫。但是,当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相关研究发展到一定高度的时候,那么这种伦理维度就成为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必然选择

9、,“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伦理维度正在以整体渗透的方式越来越清楚地出现在科学和哲学的结合处”。2 645“意向性”在人类那里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独立判断的思维意识,而人工智能要想获得这种独立性的承认和保障,或者在人类社会结构之中扮演一种更加积极的参与角色,那么这种伦理维度就是非常必需的人工智能在人类社会关系或者社会结构中参与作用的首要前提就是其能够符合人类交往的一般性伦理规则。具体来说,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维度塑造是建立在人工智能研究较高水平的技术发展基础之上的。最初的时候,计算机系统、电子控制系统以及相关的传感器系统发展还很不完善,一些关键性的人工智能基础技术在 20世纪中后期的时候还远

10、远没有突破,这使得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高维度“塑造”尚且不具备技术层面上的可能性。进入 20 世纪 80 和 90 年代以后,计算机系统的计算速度、空间存储、复杂计算和纠错机制等功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这为人工智能意向性的实现提供了技术层面上的培植“土壤”。在人工智能的神经网络学习和深度学习技术提出之后,人工智能实现复杂目标任务的能力第一次对于人类有了现实的和可实现的“想象”空间,而以往的人工智能“想象”则更多的只是一种对于技术建构的美好理想,其支撑条件和可保障技术并不完善。在人工智能的算法构造层面上,过去的计算机系统所采取的算法是一种“硬性”的、线性的算法模式,这使得其在解决非线性问题、复杂问

11、题和混沌问题时候的能力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计算机系统的算法改进的过程中,一些与过去硬计算追求严格性、确定性和精确性完全不同的“软计算”方法开始出现,这些算法先后包括模糊逻辑、神经网络、遗传算法和混沌算法等,其主要特征就是以非确定性、容错性、低成本性和鲁棒性的方法来建立算法系统模型,从思想根源上来说这种软计算方法主要模拟的是人类的生理感知机制、脑结构作用机制和意识分层处理机制,以及自然生物演化过程中的进化遗传、免疫机制等等。由于脱离了高强度的符号运算和推理,并且不需要在问题解决过程中预先建立一种假设的数学模型,所有的计算分析都是建立在直接的数据基础之上,这样就使得软计算方法能够处理那些模糊性的问

12、题、非确定性的问题。显然,软计算方法的这种改进和创新为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包括其伦理维度“塑造”在计算分析的技术层面上提30供了一条有希望的进路。尽管这种软计算方法在解决涉及社会的伦理和道德等主观判断问题方面仍然任重而道远,相关的算法技术实践仍然需要不断完善,但是这为人工智能意向性的伦理维度构造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具有其内在的技术本体论定位,这种本体论定位决定了人工智能必须符合人类社会追求规范、规则的伦理道德要求。作为一种技术创造物,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尽管在其表象上似乎与那种完全受人类控制的机器装备有着明显不同,这种“意向性”构造为人工智能赋予了更多的独立性、自主性和智能性

13、,但是无论是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材料保障、动力来源或者交往对象都是具有社会性要素的,而这种社会性要素就决定了伦理和价值原则必然是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必须“嵌入”的基本要求。人类社会是不可能允许或者承认一种违背人类社会基本伦理和价值原则的意向性行为的,在这一点上人工智能和那些普通的技术工具并无二致。事实上,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所必须遵循的伦理和价值原则也恰恰是人类社会的通行法则,只是这种通行法则在作为主体的人类那里是一种以教育和熏陶的方式来塑造每一个个体的意向性行为模式与趋向的,而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机制则需要经过人为的技术设计与规划,从而将人类社会的伦理价值规则“注入”人工智能的运作机制当中。从根

14、本上来看,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维度意义就在于其产生、发展与创新的旨归是维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和共同福祉,而非满足某些特定群体或者少数人群的营私工具,“使人工智能的设计合乎道德,避免恶意设计,并确保人工智能的善用”,3 72人工智能既然是基于人类“总体”智慧的结晶,那么人工智能就应当按照人类社会共同的、普遍的伦理准则行事,而人工智能意向性的构造如果脱离开这种社会伦理规则的内在“嵌入”的话,那么其创立和发展的可能性也将失去逻辑前提。二、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定位对于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定位反思,在20 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已经有一些关注于人工智能的哲学家们对此进行过研究。例如,早在 20 世纪7

15、0 年代的时候,德雷福斯(H.L.Dreyfus)就从人与智能机器的“具身”认知差异出发,认为智能机器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身体”,因而智能机器只能成为一种伦理客体,而不可能拥有一种伦理主体地位,“具身(身体心智)这个词本身包含了对物与人之间的缘构发生关系的指涉,这使得德雷福斯很自然地援引梅洛-庞蒂有关身体-知觉现象学的思想作为其技术研究的依据”。4 78当然,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关于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定位考量必须建立在一个较高的人工智能技术水平基础上,离开了这一基础人工智能在其意向性“智能”层面上就会与人类的智能哪怕是在表象上都差距甚远,因而关于其伦理定位的考量也就无从谈起。值

16、得肯定的是,经过了几十年的人工智能技术酝酿,同时在世界范围内人类技术与科学的整体进步有了“质”的飞跃,这些都为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定位反思提供了前提条件。从人工智能研究前沿动态来看,人工智能已经在独立性、互动性和适应性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在与人类的语言交流、行为反馈以及与环境的自动信息检索、主动行为输出等方面都已经远远超越了过去。在此基础上,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定位问题开始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例如,2023 年初以来,美国 OpenAI 公司发布的 GPT 语言模型以其卓越的语言对话能力和快速迭代的能力引起了全世界科学家乃至于社会公众对其“智能”有可能产生意向性“涌现”问题的

17、担忧人们所热烈讨论的地方在于,如此具有令人不可思议“智能”形态的语言模型一旦被应用于各种生产和生活场景之中是否会产生人类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技术风险呢?相对于过去人们对于人工智能意向性伦理定位的“形而上学”忧虑,GPT 语言模型的技术创新已经现实地给人类社会有可能会出现的“主体让位”带来了直接隐患。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定位问题是在人工智能技术支撑的基础上发展到更高阶段的自然结果“智能”的伦理定位问题相比于“智能”的通用行为表征和操作显然要更高一个层面,因为它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人工智能自身的“智能”内在结构,而且还涉及人工智能作为一个“智能”实体与人类社会的“融入”问题

18、,这种社会“融入”问题是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过程中必然会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定位问题上,有的人认为,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是一种人工的主观技术设计,其承载物同样是一种物理机制或者实体,并不具备如同人类那样的理性思维能力,而伦理规则的遵守是人类超越其自身“动物性”的一种刘伟伟,张艳梅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维度31理性能力,显然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在其存在基础上并不能够与人类相提并论,因而要实现其伦理主体地位是不现实的。另外一些人则认为,既然我们承认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存在着无限的发展空间,并且其技术实现的程度越来越完善,与人类“意向性”能力的差距也越来越小,那么我们理所当

19、然地应当承认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实体的伦理主体地位。还有一些人认为,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主体地位并不应当由人类在主观层面上加以肯定或者否定,这就如同人类在世界当中的主体地位并不需要自然界承认一样,这种主体性是人类自身确立和实现的,因而人类意向性的伦理定位也是由人类自身塑造的。问题在于,人工智能意向性的伦理规则内容是由人类所赋予的,那么这种被赋予的伦理规则在“意向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层面上必然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原因是,人类意向性的伦理规则内容是由人类在自然和社会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人类的个体首先要经过这种伦理规则的“后天”培养才能够超越其原先的“自然性”而达到“社会性”,而伦理规则一般

20、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社会属性的理性能力。具体来看:第一,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是否具有伦理主体基础的问题涉及人工智能的意向性“独立性”问题。如果我们把“意向性”看作是一种人类主体所独有的“智能”能力的话,那么显然人工智能的意向性塑造就是在一种类比或者模拟的意义上来讨论的,这样人工智能的伦理主体基础也就自然得到了消解。当然,假设未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可以拥有一种在意向性能力上高度接近人类意向性的人工智能“实体”,那么这种人工智能“实体”能够如同人类那样承担起应有的社会伦理责任吗?更具体地说,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能够理解这种社会伦理规则的“意向性”机制呢?在一些物理主义者看来,思维或者意识只

21、是具有程度上和层次上的差异,但是其在实现机制和本质构造上并无差异,高级别的思维或者意识只是一种更加“精致”的进化结果,那么在这个意义上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机制同样也可以拥有这种思维或者意识,相应地伦理规则也完全可以成为人工智能意向性机制的基本内容。现实地来看,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基础问题是在强人工智能的角度上进行讨论的,因为强人工智能理论将人工智能的“智能”看作是和人类的心灵具有一样的功能,但是目前的人工智能至多只能被看作是一种弱人工智能,而弱人工智能意味着人工智能的数据分析和处理并没有与相应的事实建立起“联结”,那么人工智能的意向性问题就无从谈起,而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规则问题更是失去了

22、意义,“关于强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讨论,我们需要假定未来人类创造的人工智能具有了自我意识以及人性或人格,否则这种讨论是没有意义的”。5 20因此,我们所讨论的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定位,显然是在人工智能更高层次发展的“强人工智能”角度上提出来的,是对于人工智能未来有可能具有的一种发展趋势的合理性思考。第二,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并不具备如同人类一样基于历史演化的行为规则“塑造”,同时也不具备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伦理规则的基本理念。我们通常所指的人工智能意向性的伦理规则仍然是由人类所制定的,并非是由人工智能在其“演化”的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同时人工智能也缺乏类似于人类那样的个体之间的交往关系机制,也就

23、没有人类的伦理规则所内蕴的那种社会关系属性。例如,历史上著名的科普作家阿西莫夫(I.Asimov)所提出的“机器人三原则”:机器人必须保护人类而不得伤害人类;机器人必须无条件听从人类指令;机器人在不伤害人类和服从人类指令的前提下应当保护自己这三条原则本质上并不是“机器人”或者“人工智能”系统自动演化而提出来的,而是由人类出于自身主体地位的判断而提出的,目的是更好地确立人类的“中心”或者“主导”地位。第三,关于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伦理定位的争议本质上都与人工智能的概念理解、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可能性、人工智能与人类的智能差异等问题直接或者间接相关,而这些问题在其表象背后还有一些“元问题”在认识论层面

24、上无解,因为不同的论说语境有可能会产生不同的问题解答路径,“人工智能则让人类重新面对什么是智慧本身这一元问题人工智能的发展最终是要回答什么是智慧本身,即智慧本体的问题”。6 31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将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定位于一种“实体”是有问题的,人工智能意向性的伦理规则所依托的并非是如同人类一样的“实体-主体”,在可想象的时间范围内人工智能并不会成为人类一样有着生物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特殊存在。尽管如此,否定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主体-实体”基础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的意向性就不需要某种实体依托,因刘伟伟,张艳梅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维度32为失去了特定的“实体”构造机制,人工智能的伦理意向

25、性在互动语境中就会失去对象,这样就会使得人工智能的伦理意向性构造陷入形式主义和相对主义的泥潭。反过来说,如果一种人工智能能够具有类似于人类一样的伦理意向性的话,就意味着这种人工智能在“通用智能”的层面上会远远超越一般的人类个体,而这同时也就意味着人工智能会超越人类的“智能”进而发生脱离人类管控的可能性,那么其是否会服从于人类社会既存的伦理规则就会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三、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规范当代人工智能研究在技术上的突破及其在人类社会中日益扩张的应用范围和影响力,为探索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维度提供了可能性。从技术哲学的角度上来看,人们最初对于人工智能的定位就是一种“技术”,而传统的技

26、术伦理学正是建立在对于技术的伦理学反思基础上,“人工智能是科学高度发展的智能化产物,其自身的本质依旧是技术人工物”。7 107那么,这种对于技术的伦理学反思着眼点何在呢?其实,传统的技术伦理学主要是针对技术的片面应用和畸形发展给人类社会所带来的危害而产生的。由于早期人工智能在技术层面上较为“粗糙”,还远远没有达到类似或者接近人类智能的程度,并且早期人工智能与人类社会方方面面的结合尚不紧密,因此技术伦理学对于人工智能的早期发展成果并不是特别关注。与之相应,随着人工智能在技术“构造”层面上愈加成熟,一系列越来越广泛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使得人类的社会生活更加便利,并且使得人类的社会生产更加高效。8与此

27、同时,人工智能在与人类社会相结合的过程中一些风险性的要素也开始不断出现,在某些领域当中也极大地挑战着人类现有的伦理秩序和规则,“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合理利用技术的伦理规范难题”。9 130基于这种考量,从技术批判的角度入手,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更多地被人们赋予了一种批判性和否定性的意义,也就是对于“人造”的意向性给人类意向性在技术层面上所带来的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和阐明,其目的在于为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给出某种技术的伦理“边界”和范围,以维护人类社会现有的技术伦理规则与秩序,这一点恰恰是传统技术伦理学的立意所在。应当指出,从传统技术伦理学的视角出发所展开的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研究更多的是

28、一种社会性的“外围”研究,也就是对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在社会领域当中有可能造成的技术应用与扩散的影响进行全面的考察,然后再从总体上为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提出一些纲领性和原则性的伦理“规范”。为此,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规范成为一种技术与社会之间关系平衡的结果,其出发点则是维护人类的尊严和价值。如果说以往的技术伦理挑战还只是一种局域性的、个别领域之中的技术控制风险的话,那么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则是一种对于人的主体性地位以及人的能动性本质的直接挑战。与传统的技术概念相比,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绝不仅仅包括技术工具或者手段的内涵,而是也包括人的本质、人的主体性、人与智能机器的关系、智能机器的伦理地位

29、等等一系列的丰富内涵。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一方面是人类技术研究的目标,另一方面又超越了人类技术研究的目标,从技术的方法论和认识论进入了技术本体论的领域人类对于自身的意向性能力在人工智能当中的“让渡”和“重构”充满了深刻的担忧,因为传统的技术伦理更多的只是对于人类自身提出了高水准的素质和能力要求,但是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却使得人类的主体能动性在与自然和社会展开交往的过程中出现了结果完全“不可测”的风险。这表现在,以往传统的技术在人类保持高度理性的“自我规范”前提下,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为人所用、安全可靠的目标,但是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却完全有可能在技术上将人类本身与智能机器的操

30、作“结果”隔离开来,使得人类对于最终的智能机器操作结果失去有效的控制权,这一点是当代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关键性伦理风险所在,“人工智能算法给以强调个人幸福和权利优先性为特点的现代伦理带来了巨大挑战”。10 74换而言之,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既具有一种技术的“属人性工具性”意蕴,也就是人工智能研究的起点和前提就在于服务人类更高层次的需要,扩展人类需要的实现途径,同时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还具有一种“主体性自主性”意蕴,也就是人工智能必须也应当具有相当水准的“类人”智能主动判断力乃至于情感理解能力,非如此则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就不能说是“成功”,这从根本上意味着我们对于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定

31、位必须兼顾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并且在上述两者之间建立起一种有效的平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这种看似矛刘伟伟,张艳梅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维度33盾的伦理定位过程中为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赋予一种动态的、可解释的标准和规范。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目标的提出给传统技术伦理学带来的冲击就在于,这一“目标”既有传统技术的属性,又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传统技术的属性。其原因是,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在某种程度上“代替”人类的意向性“自主”选择、判断、反馈和调整等“主体性”能力。很多人质疑这种人类意向性的模仿和“重构”是否会僭越人类在世界当中独一无二的至高地位,并且这一构想和追求极大地突破了传统技术的被动“属人性”内

32、涵,为技术本身赋予了一种“能动性”和“超越性”的全新属性,显然这是人类有史以来里程碑式的一种技术突破和创新。这种技术突破和创新使得伦理学的考量对象不再局限于以人类“主体”为唯一目标,在技术“能动性”和“超越性”基础上的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同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伦理学度量的“资质”。在这一点上,似乎非常奇怪的是,人类创造一种具有伦理学“模糊”地位的意向性人工智能的目的是什么?难道这种“创造”单纯只是为了获得一种能够取代人类地位的伦理学“主体”吗?在许多有争议的观点当中,我们能够肯定的一点是,人类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创造一种“异己”的技术“实体”来统治人类自身,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所有目的如同人类最初被

33、技术创新的“火种”所点燃而实现整体的社会变革那样最终指向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能力的拓展。由此来看,尽管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有着脱离人类意向性“控制”的风险,但是这种“脱离”恰恰是人类在更高维度上希望实现自身“超越”的一种表现,其本质目的并非是要人为创造一种挑战人类伦理规则的技术实体,相反在这种人类意向性“超越”的过程中更需要伦理规则的守护,只有这样才会使得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在其曲折的实现过程中仍然以人类的价值和利益为归宿,这一点为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规范定下了不可动摇的基调。对于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规范而言,我们要避免一种思想误区,就是将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看成是一种传统的中立的技术“

34、工具”,这种思想实际上是否定了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本身的伦理内涵,而将其伦理内涵赋予了作为主体的人类。显然,这种思想与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初衷发生了矛盾,因为如果我们承认“意向性”具有某种人工创造的可能性哪怕是部分可能性的话,人工智能的意向性就必须像人类那样获得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恰恰是社会层面伦理承载的基础,而一个没有自主性的“实体”就不可能拥有伦理规范的认同、理解及其实践。因此,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规范,必须打破那种技术“价值无涉”的理念,将价值概念植入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整体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成为一种有着明确伦理规范“保驾护航

35、”的创新力量,“为人工智能系统嵌入与人类一致的价值观这是后人类时代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11 59总体而言,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规范之所以要摒弃那种狭隘的技术中立论立场,目的就在于防止将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在社会领域中以一种非公平与非正义的方式加以应用,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将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推向“伦理真空”的地带,因为“技术中立”就意味着没有伦理承担的主体,而没有“主体”的伦理规范也就无法真正实施,这一点最终会导致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失去伦理规范的“制约”。特别是,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具有内在的人类意向性的“超越性”,而这种“超越性”如果只是在一种技术价值中立的角度上来看的话,甚至

36、会造成在伦理实践层面上的“失控性”风险。为此,我们对于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既没有必要在伦理的层面上过度拔高,同时也不能放任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真空”出现,只有在技术进步的整体视野下实事求是地为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赋予一种全面的、合理的、符合时代要求的伦理规范,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才能在科学的道路上走得更远、走得更稳。四、结语人工智能伦理约束规则的建立,是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必经过程,也是衡量人工智能意向性能力的一个更高层次的标志。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具有其内在的技术本体论定位,这种本体论定位决定了人工智能必须符合人类社会追求规范、规则的伦理道德要求,其伦理定位问题是在人工智能技术支撑的基

37、础上发展到更高阶段的自然结果,是一种技术与社会之间关系平衡的结果。人工智能的意向性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和价值,必须打破那种技术“价值无涉”的理念,将价值概念植入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整体机制之中,从而在技术进步的整体视野下为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构造赋予一种全面的、合理的、符合时代要求的伦理规范。刘伟伟,张艳梅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维度34参考文献1陆江兵.中立的技术及其在制度下的价值偏向 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0(5):53-57.2王天恩.人工智能算法的伦理维度 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6):645-653.3李伦,孙保学.给人工智能一颗“良芯(良心)”

38、人工智能伦理研究的四个维度 J.教学与研究,2018,478(8):72-79.4王颖吉.技术媒体、具身认知与万物闪耀休伯特 德雷福斯的媒介现象学及其当代意义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53(1):76-86.5莫宏伟.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思考 J.科学与社会,2018(1):14-24.6何哲.智慧的本体与本体的智慧人工智能时代的元问题及人类未来 J.电子政务,2018,183(3):31-42.7毕丞.人类为什么不会被人工智能取代?人工智能的技术本质研究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5(2):102-108.8刘伟伟,何伟华.大数据思维的真理观

39、 J.晋中学院学报,2019(2):22-26.9张旺,刘戟锋.技术伦理学视域下的网络安全规范路径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例 J.湖湘论坛,2018,31(2):130-136.10郑智航.人工智能算法的伦理危机与法律规制 J.社会科学文摘,2021,64(4):74-76.11包彦征,邓辉文.后人类时代人工智能体的价值观何以可能 J.内蒙古社会科学,2021,42(1):59-66.Ethical Dimension of Intentional Construc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LIU Wei-wei1,ZHANG Yan-mei2(1.School o

40、f Philosophy and Sociology,Shanxi University,Taiyuan Shanxi 030006,China;2.Shanx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Advisory Committee on Policy Making of Provincial Government,Taiyuan Shanxi 030032,China)Abstract:The establish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thical“constraint”rules is an inevitable proces

41、s of the construction of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tentionality,and it is also a higher-level symbol to measure the ability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tentionality.The intentional construc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as its inherent technological ontology positioning,which determines thatartifi

42、cial intelligence must conform to the ethical and moral requirements of human society to pursue norms and rules.The ethicalpositioning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tentional construction is the natural result of developing to a higher stage on the basis of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support.T

43、he ethical norms of the intentional construc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e the result of abalance between technology and society.The starting point of intentionality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s to maintain the dignity andvalue of human beings.It is necessary to break the concept of“value-free

44、”of technology and implant the concept of value into theoverall mechanism of intentionality construc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so as to give the intentionality construction of artificialintelligence a comprehensive,reasonable and ethical norm in lin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imes under the overall vision oftechnological progress.Key words:Artificial intelligence;Intentionality;Ethical norms;Subjectivity(编辑张瑛)刘伟伟,张艳梅人工智能意向性构造的伦理维度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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