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庆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
重庆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
实施方案
重庆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ii
重庆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 录
一、 概述 1
二、 目标与任务 2
(一)目标 2
(二)任务 2
三、 对象与内容 2
(一)采集与处理对象 2
(二)采集内容 4
(三)处理内容 4
四、 技术路线与方法 5
(一)总体技术路线 5
(二)采集方法 6
(三)处理方法 7
(四)空间数据库建设 8
五、 工作流程 8
(一)总体工作流程 8
(二)空间数据采集处理工作准备 8
(三)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工作流程 9
(四)市级水利普查机构工作流程 11
六、 质量控制 12
(一)审核内容 12
(二)控制制度 12
(三)自检复检 13
(四)质量评定 13
(五)成果验收 13
(六)检查指导 13
(七)监督、监理与技术支持 14
七、 组织与分工 15
(一)市级水利普查机构职责 15
(二)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职责 15
八、 进度安排 16
九、 保障措施 17
(一)人员选聘与培训 17
(二)安全措施 17
(三)经费预算 18
附件1: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对象及内容 19
附件2: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辅助表式 26
一、 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精神,初步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国水普办〔2010〕16号)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关于建立水利普查空间数据库的要求,特制定《重庆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水利普查空间数据包括水利普查对象的空间分布、形态特征及其相互关系。开展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有利于采用先进技术手段,不重不漏地做好水利普查对象的清查核实,确保水利普查清查数据质量;有利于理清各类水利普查对象的关系,做好水利普查基础数据资源的空间集成,建立水利普查对象空间数据库,形成全国水利普查成果一张图;有利于水利普查成果的空间分析与展示,创新水利普查成果形式,提高水利普查成果的技术水平。
目前,国内外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十分成熟,遥感影像、国家基础测绘、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基础地理信息成果十分丰富,为开展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工作奠定了基础。通过统一编制电子工作底图,开发专用软件,以内业分析为主、辅以少量外业数据采集的工作模式,组织完成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可以有效地减少不必要的外业工作量,减轻基层水利普查机构的工作难度。
二、 目标与任务
(一)目标
通过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工作,准确获取各类水利普查对象的空间数据,全面集成与水有关的资源环境、水利工程和社会经济等水利普查基础数据,建立水利普查成果综合数据库,为初步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推进水利信息化和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为编制水利发展空间规划、加强水资源综合管理、提高水利情势分析评估、仿真推演、监控预警等能力提供坚实可靠的支撑。
(二)任务
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主要任务包括:一是准确获取与正确描述涉及河流湖泊、水利工程、经济社会用水、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水土保持和行业能力等方面各类水利普查对象的空间特征及其相互关系;二是完成重庆市的水利普查底层空间数据库建设;三是完成水利普查数据与空间数据的集成,形成重庆市水利普查基础水信息初步数据库成果。
三、 对象与内容
(一)采集与处理对象
实施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的水利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河流湖泊、水利工程、经济社会用水、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水土保持和行业能力等方面的部分水利普查对象,具体包括:
1.河流湖泊。流域面积在50km2及以上河流,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湖泊,流域面积在100km2及以上河流及其水文站和水位站,重要的区间流域(河段)。
2.水利工程。总库容为10万m3及以上水库工程,装机容量为500kW及以上水电站工程,过闸流量5m3/s及以上水闸工程,装机流量1m3/s及以上或装机功率50kW及以上泵站工程,除临时生态补水和应急供水之外的跨流域且跨水资源三级区引调水工程,堤防级别5级及以上的堤防工程,供水规模200m3/d及以上或供水人口在2000人及以上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灌溉面积在10000亩以上灌区(含1.0m³/s及以上渠道),日取水量大于或等于0.5万m3的地下水水源地中规模以上机电井(井口井管内径大于或等于200mm的灌溉机电井或日取水量大于或等于20m3的供水机电井)以及在日常运行管理中联合发挥作用的组合工程。其中,组合工程是指分布在相对集中的区域,需协同配合,共同实现一项或多项水利运用功能的多个单项工程,如临淮岗水利枢纽工程(不包括灌区和引调水工程)。
3.经济社会用水。大牲畜在100头(匹)及其以上或小牲畜在500头(只)及其以上或家禽在15000只及其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城镇供水企业和日供水量超过1000吨(或用水人口超过1万人)的农村供水单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户、典型建筑业和第三产业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规模以上用水户。
4.河湖开发治理保护。农业取水流量0.20m3/s及以上、其他用途年取水量15万m 3及以上的取水口,向城镇集中供水的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向乡村集中供水规模为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1000 m3及以上的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入河湖废污水量300吨/日及以上或10万吨/年及以上)的入河湖排污口。
5.水土保持。土壤侵蚀和水土保持措施。
6.行业能力。水行政、事业、企业、乡镇水利管理等水利单位。
(二)采集内容
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主要包括:河流湖泊、水利工程、经济社会用水、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水土保持、行业能力等方面水利普查对象的空间位置、形态特征和空间拓扑关系、属性关联关系等内容的获取,具体参见附件1。
(三)处理内容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完成所辖区内水利普查空间数据及对象关系审核、汇总、组合等操作;市级水利普查机构完成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空间数据的合并、组合、审核和验收,完成堤防、灌区及其渠道、引调水工程等跨区对象的归并,空间数据汇总、空间与业务关系完善及数据入库等工作。
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普查中涉及的河流、湖泊、水文站等对象和水土保持情况普查中的土壤侵蚀及侵蚀沟道对象的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遵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的相关普查规定执行。
水利普查空间数据处理内容,参见附件1。
四、 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总体技术路线
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严格遵循《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所确立的“在地原则”,以县级水利普查区划为基本工作单元,进行水利普查对象空间数据的采集与处理,逐级汇交水利普查空间数据成果。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主要采用内业标绘(利用电子工作底图)为主,外业采集(利用GPS坐标采集设备)为辅的工作方法进行。在工作组织方式上,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单独实施。
为确保水利普查对象的图表一致性,空间对象的添加与标注,均严格依照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专用软件(包括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普查数据管理系统,下同),在水利普查清查登记以及填表上报等阶段导出的对象名录逐一进行。
在水利普查对象清查结束后,结合普查数据采集,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依据普查对象清查名录,分对象、分批次实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其中,规模以上河湖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地下水取水井、农村供水工程和其他无法在工作底图上清晰辨识的普查对象,在形成对象名录基础上,外业采集这些对象的位置信息,再将其坐标数据补充到对象名录,用于对象空间位置标绘。
在水利普查对象清查登记阶段结束后,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依据普查表填报数据,补充采集灌区范围、灌排渠系等普查对象的空间信息,并对清查登记阶段标绘的各类普查对象的空间数据进行复核、修正和确认。
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的具体技术要求,参见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编制印发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二)采集方法
1.内业标绘
主要利用水利普查电子工作底图,判别水利普查对象,通过选取电子工作底图中的相应图层要素,完成该对象在电子工作底图上的位置、形态特征的采集;若所需标绘的普查对象,其位置、形态在基础地理信息、水利专题等顶层要素的表达与遥感影像存在较大差异,则主要以遥感影像为参考,结合本地已掌握的专题信息进行符合性甄别后标绘。
2.外业采集
对于水利普查中规模以上河湖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地下水取水井、农村供水工程四类对象和其他无法在工作底图上清晰辨识的普查对象,需通过现场勘查,利用GPS坐标采集设备,获取其位置信息,再经内业编辑进行标绘。
3.对象关系建立
水利普查对象空间关系包括空间拓扑关系和属性关联关系。拓扑关系的建立,主要依据工作底图,利用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处理软件来完成;属性关联关系的建立,主要依据清查登记成果,利用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专用软件完成。
(三)处理方法
1.空间数据合并
市级水利普查机构接收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的空间数据,并依据《技术规定》对上报的空间数据实施合并,做好相邻地区普查对象拼接,形成重庆市完整的空间数据集。
2.对象归并
市级水利普查机构,利用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专用系统,对堤防、灌区及其渠道、引调水工程等跨区普查对象实施归并,形成归并对象名录,在此基础上,按照《技术规定》要求,利用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依据归并对象名录,完成跨区普查对象的标绘工作。
(四)空间数据库建设
水利普查空间数据建设以及空间数据与普查数据集成等工作,应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基础水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技术规定,将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另行编发相关技术规定。
五、 工作流程
(一)总体工作流程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要求,重庆市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总体上划分为前期准备、采集处理、审核上报、成果发布等四个阶段。
(二)空间数据采集处理工作准备
1.搭建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运行环境
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采集量测设备和数据处理环境配置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0〕)76号文)的要求,须购置相应硬件和系统软件,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管理办法》要求,搭建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的工作环境。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接收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配发的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县级配发单机环境的采集版,市级配发适合网络和服务器环境的处理版)、水利普查工作底图。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利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配发的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系统,建立单机保密环境。市级水利普查机构,根据需要,按照水利普查数据安全保密要求,建立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的涉密网络环境。
2.配置外业采集设备
区县水利普查办根据本辖区规模以上河湖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地下水取水井、农村供水工程和其他无法在工作底图上清晰辨识的普查对象的数量与分布,购置适量的GPS坐标采集设备,配发基层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人员使用。
(三)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工作流程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是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的基层单位,其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工作流程如图2所示。
图2: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工作流程
1.对象名录导入
利用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专用软件,导出清查或普查对象名录及其关联、组合关系,并导入到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作为普查对象内业标绘和关系建立的基础。
2.外业采集
依据清查成果,利用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专用软件,打印规模以上河湖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地下水取水井、农村供水工程和其他无法在工作底图上清晰辨识的普查对象的一览表。按照普查表要求,利用GPS坐标采集设备,组织普查人员,完成该四类对象的坐标采集,并编制水利普查空间数据外业采集成果一览表(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规定》)。
3.内业标绘
参考本地搜集的水利普查相关图件资料,利用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分类、分批次在电子工作底图上实施普查对象标绘。对于无法在电子工作底图清晰辨识的对象,须外业补采或参照相关资料完成其位置信息的采集,实施对象标绘。同时,依据各类普查对象的标绘情况,对清查名录中遗漏或位置分布错误的普查对象进行复核。
4.关系建立
在完成对象标绘基础上,利用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逐类建立水利普查对象间空间拓扑关系,完成关联关系数据与空间数据的衔接与协调。
水利普查对象的关联关系,由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按照水利普查对象关联关系辅助表(见附件2)要求,根据清查登记成果,结合本级搜集的普查对象相关资料等,通过档案查阅、走访调查等方式,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利用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专用软件,完成相关数据的录入与处理工作。
5.审核上报
在填表上报阶段,利用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专用软件,导出正式普查表对象名录及关系数据,对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的空间数据进行核对、调整,并分普查对象类别,按比例对其数量及空间分布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正式上报市水利普查办。
(四)市级水利普查机构工作流程
1.市级水利普查机构工作流程
市级水利普查机构的工作流程如图3所示。
图3:市水利普查办工作流程
(1)接收下一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的空间数据文件,按照《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组织相关人员,逐级审核上报空间数据,对审核不合格数据,应退回限期修正重报。
(3)将辖区内上报的空间数据进行合并,并根据本级正式上报的普查对象数据,对存在组合关系的跨区普查对象进行标绘,对水库、堤防、灌区及其渠道、引调水工程等跨区普查对象进行接边处理。
(4)补建下级水利普查机构无法建立的关系。
(5)组织相关人员,对本级采集与处理的空间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数据。
(6)市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验收空间数据成果,建立市级水利普查底层空间数据库。完成包括普查对象归并在内的空间数据与普查数据的集成,建立水利普查基础水信息综合数据库。
六、 质量控制
(一)审核内容
按照《技术规定》,市及区县普查办着重从空间数据与普查数据的一致性,标绘成果的真实性、规范性、精度和完备性等进行空间数据质量审核,做好自查、抽查等质量控制工作。
(二)控制制度
按照《技术规定》,着重从初采讲评、巡回检查、自检复检以及成果验收等方面,建立成果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的成果质量。
(三)自检复检
区县水利普查机构,在正式上报空间数据标绘成果前,进行全面内业自检/互检,如出错率超过《技术规定》要求的,应再次全面自检修正,直到满足要求为止。做好自检记录,填写《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成果自检/互检表》(见《技术规定》),并同空间数据成果一同上报。市级水利普查机构对区县上报成果,逐类进行复检和质量评定,填写《水利普查空间数据成果检查记录表》(见《技术规定》),并出具质量评定证书和复检报告,若出错率超出技术规定的要求,应退回限期重报。
(四)质量评定
市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正式汇总本级数据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分地区和分流域,按照《技术规定》,分别抽取适当比例的乡级或县级普查区实施质量评定。
(五)成果验收
市级水利普查机构,根据自检、复检、质量评定等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员,对所辖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成果进行验收。
(六)检查指导
市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分清查登记、填表上报两个阶段,对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开展的空间数据采集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工作进度,检查工作质量,进行技术指导,撰写检查报告。对于检查指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严重的通报批评;对于存在的重大问题或普遍性问题,应提出应对措施,指导全局。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根据水利普查通报制度要求,应及时上报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七)监督、监理与技术支持
为保证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工作能够有序地开展,成果质量符合技术规定要求,及时处理各级水利普查机构遇到的技术问题,国普办在重庆市水利普查办设驻市软件工程师、监理组和督导组。
1.巡回督导。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专家组成,分流域逐省流动检查、督导,并组织开展事中、事后质量评估工作。
2.驻市监理。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指派专业机构,负责对重庆市空间数据采集及处理过程中的质量监控、技术规定的解答、质量问题的预警、进度的跟进等。
3.驻市技术支持。空间数据采集处理软件提供商,负责软件使用现场指导,负责解决软件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七、 组织与分工
(一)市级水利普查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制订《重庆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
2、负责市级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工作的动员部署、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馈所辖区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负责辖区内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软硬件环境建设和软件部署使用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市级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培训工作;
4、负责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空间数据的接收处理、审核汇总和质量抽查,完成跨区县水利普查对象空间数据的归并、组合、审核、接边等工作,建立市级水利普查底层空间数据库,完成市级空间数据与普查数据的集成,形成市级基础水信息综合数据库;
5、利用空间数据成果复核本区域普查对象关系及清查数据质量;
6、负责上报本辖区水利普查空间数据成果,并向区县水利普查办反馈空间数据成果;
7、负责开展市级空间数据成果的分析加工、开发应用和维护管理。
(二)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和《重庆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制订本县级普查区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
2、负责本普查区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工作的动员部署、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馈本普查区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4、负责组织完成所辖区内普查对象和跨区普查对象的空间数据采集、处理、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5、利用空间数据成果复核本区域普查对象关系及清查数据质量。
八、 进度安排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处理工作进度要符合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总体要求。各阶段工作计划如下:
1.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准备。2011年3月底前,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完成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环境的搭建、技术人员培训;在6月底前,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分省(市)、分批完成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普查工作底图的下发、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和涉密计算机安全管理系统的部署。
2.第一阶段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从2011年4月至12月,以县级水利普查区划为基本工作单元,根据清查登记成果和水利普查工作底图发放进度,组织完成各类普查对象的空间数据采集、处理和自检工作。市水利普查办,分期、分批完成现场检查指导工作。
3.第二阶段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从2012年1月至4月,以县级水利普查区划为基本工作单元,根据正式普查成果,组织完成各类普查对象的空间数据补采、校核、修正和全面自检等工作,按要求完成空间数据成果正式上报。市水利普查办,分期、分批完成现场检查指导工作。
4.空间数据审核上报。2012年5月至6月,市级水利普查机构完成空间数据的接收、审核、复检、处理与上报。
5.成果验收。2012年下半年,市水利普查办,分区县组织验收空间数据成果。
6.空间数据建库与成果分析。2012年7月至12月,市水利普查办,完成水利普查底层空间数据库建设,完成空间数据与普查数据的集成,建立水利普查基础水信息综合数据库;组织开展空间数据成果的分析与应用。
九、 保障措施
(一)人员选聘与培训
各区县水利普查办,要优先选聘熟悉水利业务和掌握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知识的业务技术人员,会同数据处理业务人员,做好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工作。对于缺乏专业人员的水利普查机构,应与本地测绘部门沟通、协调,寻求技术协作,或吸取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参与相关工作。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组织选聘的技术人员接受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相关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安全措施
1.技术措施
各区县水利普查办均应安排相对独立的工作环境,用于放置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部署的专用设备。市水利普查办通过保密验收的内部计算机网络,建立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的网络环境。区县水利普查办,利用涉密计算机安全管理系统,对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系统实施安全保护。水利普查工作结束后,区县水利普查办按照水利普查保密管理相关要求,做好涉密数据及存储介质、涉密计算机安全管理系统的处置工作。
2.管理制度
区县水利普查办遵循《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工作底图交接、转运、使用、处理等各项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及《水利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经费预算
为保证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县水利普查办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组织方式、工作步骤、质量控制、安全保密和进度安排等,并根据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的工作量、难度,结合组织方式、技术人员选聘、技术支撑、设备配置和系统部署等,做好经费预算。
26
重庆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对象及内容
需要实施采集与处理的水利普查对象及内容见下表。
序号
对象
对象规模
采集内容及责任单位
处理内容及责任单位
1
河流
流域面积为50km2及以上河流,重要区间流域(河段)
提取河流和重要区间流域(河段)线状形态、50km2及以上河流的流域水系、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湖泊的面状形态,标绘100km2及以上河流及其水文站和水位站。
河湖对象的采集与处理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河湖组组织流域、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实施。
2
水文站和
水位站
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的水文站和水位站
3
湖泊
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湖泊
4
水库工程
总库容为10万m3及以上水库工程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内业标绘水库水体面状形态(轮廓线)及主坝轴线。标注山丘水库主坝轴线中点处坐标、平原水库主进水闸轴线中点处坐标;
2)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建立水库与行政区、管理单位、河湖、灌区等对象之间关联关系,建立水库主坝与河流水系岸线、水闸、堤防之间的拓扑关系。
3)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合并数据后,补建关系;建立水库与水资源三级区之间关联关系。
1)各级汇总、审核空间数据;
2)省级合并数据,保存到空间数据库。
5
水电站工程
装机容量为500kW及以上水电站工程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内业标绘水电站点状位置;
2)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建立水电站与行政区、管理单位、河湖等对象之间关联关系。若为水库则补充与水库工程的关联关系,建立水电站与河流水系岸线之间的拓扑关系。
3)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合并数据后,补建关系;建立水电站与水资源三级区之间关联关系。
1)各级汇总、审核空间数据
2)省级合并数据,保存到空间数据库
6
水闸工程
过闸流量5m3/s及以上水闸工程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内业标绘水闸(或橡胶坝)轴线线段或水闸点状位置;
2)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建立水闸与行政区、管理单位、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灌区、引调水工程之间的关联关系;建立水闸与河湖水系岸线、水库大坝、堤防、渠道之间的拓扑关系。
3)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合并数据后,补建关系;建立水闸工程与水资源三级区之间关联关系。
1)各级汇总、审核空间数据;
2)省级合并数据,保存到空间数据库
7
泵站工程
装机流量1m3/s及以上或装机功率50kW及以上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内业标绘泵站的点状位置。多级泵站的每一级独立标绘,多处泵站组成的联合泵站群,逐一标绘;
2)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建立泵站与行政区、管理单位、河流、湖泊、水库、灌区、引调水工程之间的关联关系。
3)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合并数据后,补建关系;建立泵站工程与水资源三级区之间关联关系。
1)各级汇总、审核空间数据;
2)省级合并数据,保存到空间数据库
8
引调水
工程
标绘不含临时生态补水和应急供水的引调水工程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内业标绘本辖区内的渠段;
2)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建立本辖区内输水干线上的水闸、泵站等单项工程与引调水工程间的关联关系。
3)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合并数据后,补建关系;建立引调水工程与调出、调入水资源三级区之间关联关系。
1)各级汇总、审核空间数据;
2)市级合并数据, 归并跨普查区部分;保存到空间数据库。
9
堤防(段)
工程
5级及以上堤防(段)工程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内业标绘堤防工程在本辖区内的段落及起点、终点位置;
2)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建立堤防与行政区、管理单位、河湖之间关联关系,建立堤防与河湖水系岸线、渠道、水闸、堤防间拓扑关系。
3)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合并数据后,补建关系;建立辖区内堤防工程段与水资源三级区之间关联关系。
1)各级汇总、审核空间数据;
2)市级合并数据, 归并跨普查区部分;保存到空间数据库。
10
农村供水
工程
设计供水规模在200m3/d及以上或供水人口2000人及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外业采集供水水厂平面中心点位置坐标,依据坐标,内业标绘农村供水工点状位置;
2)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建立农村供水工程与行政区、管理单位、地表水水源地、取水口、取水井之间关联关系。
3)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合并数据后,补建关系;建立农村供水工程与水资源三级区、水功能区之间关联关系。
1)各级汇总、审核空间数据;
2)市级合并数据, 归并跨普查区部分;保存到空间数据库。
1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大牲畜≥100头(匹);小牲畜≥500头(只);家禽≥15000只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内业标绘畜禽养殖场的点状位置;
2)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建立畜禽养殖场与行政区、管理单位、地表水水源地、取水口、取水井、公共供水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
3)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合并数据后,补建关系;建立畜禽养殖场与水资源三级区之间关联关系。
1)各级汇总、审核空间数据;
2)市级合并数据,保存到空间数据库。
12
公共供水
企业
城市(含县城)公共供水企业以及农村(村镇)集中供水企业和单位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内业标绘公共供水企业的点状位置;
2)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建立公共供水企业与行政区、管理单位、地表水水源地、取水口、取水井之间的关联关系。
3)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合并数据后,补建关系;建立公共供水企业与水资源三级区之间关联关系。
13
规模以上
用水户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户,典型建筑业企业,第三产业机关及企事业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内业标绘规模以上用水户的点状位置;
2)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建立规模以上用水户与行政区、管理单位、地表水水源地、取水口、取水井、公共供水企业、排污口之间的关联关系。
3)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合并数据后,补建关系;建立规模以上用水户与水资源三级区之间关联关系。
14
河湖取水口
农业取水流量0.20m3/s及以上、其他用途年取水量15万m 3及以上的取水口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外业采集取水口位置,依据坐标,内业标绘取水口点状位置;
2)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建立取水口与行政区、管理单位、河流、湖泊、水库、地表水水源地、水闸、泵站、引调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灌区、公共供水企业、规模以上用水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其他取水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建立取水口与河流水系岸线之间的拓扑关系。
3)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合并数据后,补建关系;建立取水口与水资源三级区、水功能区之间关联关系。
1)各级汇总、审核空间数据;
2)市级合并数据,保存到空间数据库。
15
地表水
水源地
向城镇集中供水的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向乡村集中供水规模为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1000 m3及以上的地表饮用水水源地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内业标绘地表水水源地的点状位置(水源地中心位置坐标或主要取水口位置坐标);
2)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建立水源地与行政区、管理单位、河湖、水库、供水城镇之间的关联关系,建立水源地与与河流水系岸线之间的拓扑关系。
3)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合并数据后,补建关系;建立地表水水源地与水资源三级区之间关联关系。
16
入河湖
排污口
入河湖废污水量300吨/日及以上或10万吨/年及以上)的入河湖排污口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外业采集工程位置,依据坐标,内业标绘排污口点状位置;
2)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建立排污口与行政区、河湖、水库、排污单位之间关联关系,建立取水口与河流水系岸线之间的拓扑关系。
3)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合并数据后,补建关系;建立排污口与水资源三级区、水功能区之间关联关系。
17
土壤侵蚀
水力侵蚀、风力侵蚀和冻融侵蚀等
提取土壤侵蚀单元的分布、范围,标绘侵蚀沟道的起止坐标和沟道几何形态,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水保组组织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实施。
18
侵蚀沟道
西北黄土高原区的高塬沟壑区、丘陵沟壑区和东北黑土区
19
水土保持
措施
治沟骨干工程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实施,采集治沟骨干工程的坝体轴线线段;
2)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建立治沟骨干工程与行政区、管理单位之间关系。
3)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合并数据后,补建关系。建立治沟骨干工程与水资源三级区之间关联关系。
1)各级汇总、审核空间数据;
2)市级合并数据,保存到空间数据库。
20
水利单位
水行政机关、事业、企业、社团、乡镇水利管理单位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内业标绘各水利单位的点状位置;
2)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建立水利单位与行政区间关系;
3)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建立水利单位与水资源三级区之间关联关系。
1)各级汇总、审核空间数据;
2)市级合并数据,保存到空间数据库。
21
灌区工程
灌溉面积在10000亩以上灌区,含1.0m³/s及以上渠道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内业标绘线状渠系,并据此,标绘灌区轮廓;
2)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建立灌区范围与行政区、管理单位、河湖、水库、渠道之间关联关系,渠道与河湖、水库之间关联关系,渠道与渠道、水系轴线间拓扑关系。
3)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合并数据后,补建关系;建立灌区工程与水资源三级区之间关联关系。
1)各级汇总、审核空间数据;
2)市级合并数据,保存到空间数据库。
22
机电井
日取水量大于或等于0.5万m3的地下水水源地规模以上机电井(包括井口井管内径大于或等于200mm的灌溉机电井、日取水量大于或等于20m3的供水机电井)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外业采集机电井位置,依据坐标,内业标绘机电井点状位置;
2)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建立机电井与行政区、管理单位、水源地、灌区之间关联关系。
3)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合并数据后,补建关系;建立机电井与水资源三级区之间关联关系。
1)各级汇总、审核空间数据;
2)市级合并数据,保存到空间数据库。
23
组合工程
分布在相对集中的区域,除引调水工程、灌区工程以外的需相互配合共同实现一项或多项水利功能多个单项工程的工程组合体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填写组合工程对象组成表,生成其名录,在工程群中最大的主体工程所在位置,内业标绘组合工程点状位置;
2)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建立组合工程与其所包含的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泵站等单项工程间关系;
3)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合并数据后,补建关系;建立组合工程与水资源三级区之间关联关系。
1)各级汇总、审核空间数据;
2)市级合并数据,保存到空间数据库。
附件2: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辅助表式
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辅助表共11张,包括水利普查对象名录一览表(表1),水利普查空间数据外业采集成果一览表(表2),河湖取水口关联对象一览表(表3),河湖取水口与取供水工程对应关系一览表(表4),公共供水企业与取水口(井)对应关系一览表(表5),规模以上用水户与取水口(井)对应关系一览表(表6),灌区与取水口(井)对应关系一览表(表7),规模以上用水户与排污口对应关系一览表(表8),水利工程组合关系一览表(表9),跨区水利普查对象归并情况一览表(表10),水利普查空间数据标绘情况汇总表(表11)。其中,表2用于辅助完成普查对象外业采集;表3至表9用于普查对象关联关系建立。通过整理和部分补建普查对象关联关系,进一步完善普查数据成果,并为空间数据与普查数据集成创造条件。
为保证图表一致性,除表11之外的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辅助表,均由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专用软件(包括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在清查、普查过程中,依据清查、普查对象名录,分阶段整理、补录形成。将表3至表9内容导入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完成空间数据中对象关联关系建立。
28
全国水利普查
China Census for Water
水利普查对象名录一览表
表 号:表1
制表机关:水 利 部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1.行政区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市、区、旗) 2.行政区划代码:□□□□□□
序号
3.对象编码
4.对象名称
5.类型
6.管理单位
7.位置说明
8.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空间数据采集员: 日期:2011年 月 日
数据处理业务员: 日期:2011年 月 日
表1水利普查对象名录一览表说明
1.使用要求
(1)本表在清查登记阶段,已经完成各类对象清查工作,并形成对象名录后,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利用数据处理专用软件整理形成。
(2)依据本表,开展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
2.数据来源
本表数据来源于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灌区专项普查和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涉及的清查表(包括Q201、Q202、Q203、Q204、Q205、Q206、Q207、Q301、Q302、Q303、Q304、Q305、Q306、Q401、Q402、Q403、Q404、Q405、Q601、Q701、Q801)中获取。其中,【5.类型】项填写对象所属水利工程、经济社会用水、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水土保持和行业能力等方面的对象类别。
30
全国水利普查
China Census for Water
水利普查空间数据外业采集成果一览表
表 号:表2
制表机关:水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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