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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财政局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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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财政局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制度122020年5月29日文档仅供参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执行预算计划,规范预算资金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资金,是指一般预算资金和基金预算资金。第二章 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第三条 年度预算要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透明、细化的原则来编制。 第四条 每年从8月份开始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编制工作。预算由单位上报,业务科审核,预算科汇编,局预算评审小组讨论经过,报市政府批准后,预算科下达单位预算控制数给业务科,再由业务科向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各单位据此编制部门预

2、算并上报财政部门。财政汇总形成预算草案报市政府,报市人大审议。 第五条 年度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30天内下达到单位。 第六条 预算科在市人大批准预算10天内将年度预算下达业务科,业务科在收到预算14天内下达到各预算单位,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将分配到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汇总表交预算科,预算科在6天内将各业务科报送的预算表汇总后报局领导审批后,作为预算科录入指标帐年初预算的依据。 第三章 年度预算执行 第七条 预算收入的管理。 (一)预算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缴交入库。 1、由基层单位直接缴库的,基层单位须到国库科领取,填制后到单位所在的开户银行办理缴库。 2、由业务科集中缴库的,业务科将缴库金额报请局领导审批

3、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国库科填制缴库。(二)预算收入的退库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三)中央出台政策规定的先征收后退所得税款退库,按照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驻粤监 294号)的规定,由区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初审,市级财政审核环节按照市财政下放区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委托区财政办理。并报市税务部门审核及签署意见后,将资料经过区财政退还申请企业。再由企业按照财驻粤监 294号的有关规定向专员办申请退库。(四)如属本级财政部门征收收入的退库,由申请退库单位

4、填制,报主管业务科审核后送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再交国库科开具退库。(五)对各区财政部门上报的省级固定收入退库申请,由我局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待省财政厅批复我局后,再由我局批复各区财政按规定办理退库。(六)对涉及省、市、区共享收入部分,属于省委托由市财政审批的,由市财政委托区财政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后,同时报市财政备案。 (七)其它的收入缴库和退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预算拨款的管理。 (一)各单位申请财政拨款必须填制。业务科对单位填制的进行审核后填列”财政核拨数”,而且只能等于或小于单位的申请数。 (二)正常经费(不含委托银行代发的工资和离退休补贴)、专项经费的拨付,由单位填制,财政局业

5、务科汇总填制送预算科复核预算数、国库科复核拨款数,再由业务科交主管局长审批后送国库科拨款。国库科拨款后,将退回一份给业务科。 (三)拨付单位的正常经费(不含委托银行代发的工资和离退休补贴),业务科应在每月10日前交预算科、国库科核实。(四)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和离退休补贴的操作,按实施。(五)拨付单位的专项经费,按照佛财秘 09号文规定办理。基建项目的用款要按工程进度拨付,由基建单位填制,送主管业务科审核并按经费拨款手续办理资金的拨付。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按执行。(六)由于收款单位名称、帐号错误或拨款单内容填写不正确,导致国库退回拨款单,如人民银行国库未入帐的,经国库科科长确认原因后可重新开出拨款单,

6、如国库已入帐的,由国库科及时书面通知业务科,并说明退单位原因,业务科再书面说明退单原因交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国库科重新拨款。(七)对跨地区资金的拨付,为简化手续,及时拨款,可不需填写,但必须有市政府的批示以及两名以上局领导批准才能拨付。第九条 追加预算支出的管理。(一)经财政局加具意见报经市政府审批的单位申请用款报告,应按正常办文程序,由市政府退回财政局办理拨款。为防止重复用款,堵塞漏洞,有关业务科应拒绝办理用款单位直接送来的用款报告的拨款手续。(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明确由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如已明确金额的,由单位提出用款申请,业务科加具意见,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后,送预算科追加预算;如果只有项目

7、,没有金额或金额实际已发生变化的,由单位提出用款申请,业务科加具意见,报政府审批,预算科根据政府批示追加预算;如果政府要求列入年初预算的,由业务科在编制预算时列入年初预算。(三)预算科根据局领导批示填制”预算指标单”交业务科,业务科填制”预算变动通知书”将预算下达给单位,并送一份给预算科作为指标帐凭证存档,再按预算拨款程序办理资金的拨付。(四)由”政府采购资金”转为”非政府采购资金”,或由”非政府采购资金”转为”政府采购资金”,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科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后,送预算科办理预算指标的调整。 (五)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补充通知

8、以及的有关规定,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称税收代征手续费),按税款分享比例分别由省、市、区财政负担,禅城区范围内的税收代征手续费按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市直财政征收收入(如契税)的征收经费,在办理列支时,由主管业务科根据(契税)收入情况,按收入比例计算征收经费数额,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后,送预算科办理预算指标追加手续,追加预算指标下达业务科后,由业务科按照下达的预算办理拨付财政专户。代征单位手续费的拨付先由代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科审核并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后,交国库科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十条 基建项目的工程预算,应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审核和报批手续。

9、 第十一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试点单位,其拨款程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补助区支出管理 (一)预算科根据省下达预算的文件登记预算指标,业务科根据省要求行文分配指标,需报政府审批的报政府审批,并送一份给预算科记录各区的预算指标,业务科记录下达市直单位的指标。(二)用市级财力补助区支出,由业务科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及追加预算行文分配指标,并送一份给预算科记录各区的预算指标,若同一份文有市级的支出,则由业务科记录下达市级单位的指标。(三)市对区的补助支出以文件的形式下达预算,资金由预算科按月对区清算划拨。拨款时,由预算科编制拨款表送国库科核实累计已拨款数,报主管副局长审批后由国

10、库科拨款。 第十三条 上解支出管理 市和区财政按规定上解省资金,由业务科提出拨付意见,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后,由国库科办理拨款。超预算安排额度的上解支出,业务科需会知预算科。第四章 会计清算、对帐与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等有关规定办理各项会计事项的核算。 第十五条 记帐凭证必须交科领导审核后才能登记入帐。 第十六条 与省财政厅、各区财政局的往来资金,由预算科负责清算。国库科根据我市批复各区决算的有关文件资料提出拨付意见,报请主管副局长审批后办理拨款。 第十七条 补助下级的支出不能列报市级支出后拨付,以杜绝重复列支。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必须按预算级次申请拨款,不得越

11、级请款。 第十九条 国库科与业务科定期对预算支出进行核对,对帐时间在每年7月上旬(核对上半年数字)、12月上旬(核对1到11月底数字)、12月31日(核对全年数字)。 第二十条 每年7月上旬,由预算科、国库科分别打印预算指标对帐单和会计拨款对帐单,交业务科核对后送单位对帐,核对上半年数字。次年1月上旬,核对上年全年数字,预算科与国库科核对科目支出预算数,经核对无误,由国库科打印单位拨款对帐单交业务科核对后,由业务科送各单位核对确认。 第二十一条 国库科每月核对人民银行国库提供的、的数字。 第二十二条 对省下发的对帐单应及时核对。与下级的对帐时间在每年7月上旬(核对上半年数字)、11月上旬(核对

12、1到10月底数字)、12月31日(核对全年数字)。 第二十三条 会计报表应在月终后5个工作日内报科领导审核。 第二十四条 会计报表必须经局领导审核后才能报省或政府部门。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应加强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检查监督制度。并按我局制定的检查监督制度开展内部监督稽查。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科和财务总监对大笔的专项资金的使用要进行定期检查,了解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财政拨款单位经费帐户的管理,对财政拨入的预算资金,用款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固定的银行帐户核算,帐户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由于银行更改帐号(须附银行证明)、单位合并、撤消等原因确需更改的,要提交有关证明,由业务科审核并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国库科才按变更后的银行帐户拨付资金。已纳入市政府财务结算中心管理的单位,需按市政府财务结算中心的制度执行。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试点单位,其帐户的设立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加强财政局内部的银行帐户和印章管理,预算资金帐户的开设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印章的管理要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积极主动配合上级、同级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局内部稽查。经过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堵塞漏洞。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局过去有关预算资金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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