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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冶金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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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冶金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冶金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冶金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国家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冶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冶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和市冶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1.4.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2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与职责     2.l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l.l市应急指挥部     大连市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应急委、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冶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应急委为冶金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市应急指挥部为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市应急指 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其他救援力量。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各区市县政府主管领导兼任;成员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消防局、卫生局、环保局、交通局、民政局、气象局和大连供电公司、市煤气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履行本部门在冶金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指挥、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l.2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定期召开例会,组织指挥演练,负责冶金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抢救的联络、协调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修订和更新市级预案;负责专家组管理,提供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负责对区市县政府及市属以上企业冶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备案;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联系驻军援助工作。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与相关部门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扑灭火灾,保障救援交通畅通、人员疏散,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对事故现场受害人员进行救护,调动药品、医疗器材。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状况的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种类、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及污染范围;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及专业处置单位对现场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保证运送疏散人员和供应物资。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救灾物资,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准确提供事故现场当时气象情况。     大连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电力保障。    大连市煤气公司负责切断事故现场煤气。     大连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保证事故现场消防用水。     2.2应急救援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冶金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冶金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冶金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冶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相关部 门实施冶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帮助和指导各相关部门对其他冶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参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冶金应急救援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区情况,组建本级冶金事故应急救援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管理工作。     3冶金事故的分级和现场紧急处置     依据《国家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根据冶金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冶金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3.l特别重大冶金事故(Ⅰ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含1亿元),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3.2重大冶金事故(Ⅱ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     3.3较大冶金事故(Ⅲ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30--50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3.4一般冶金事故(Ⅳ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3.5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区级行政区、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局或国家总局决定。     冶金事故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高炉、电弧炉、冲天炉垮塌事故,煤粉爆炸事故,钢水、铁水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事故,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事故,氧气火灾事故。针对上述事故特点,事故发生单位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参照下列处置方案和处置要点开展工作。     3.5.1一般处置方案     (1)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事故危险区域,维护好事故现场和社会秩序;    (2)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受过专门的训练,配备相应的防护(隔热、防毒等)装备及检测仪器(毒气检测等);     (4)立即调集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掌握事故发展情况,及时修订现场救援方案,补充应急救援力量。     3.5.2电弧炉、冲天炉垮塌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电弧炉、冲天炉垮塌事故,铁水、炽热焦碳、高温炉渣可能导致爆炸和火灾;电弧炉、冲天炉喷吹的煤粉可能导致煤粉爆炸;电弧炉、冲天炉煤气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电弧炉、冲天炉煤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可能导致中毒等事故。处置电弧炉、冲天炉垮塌事故时要注意:    (1)妥善处置和防范由炽热铁水、煤粉尘、电弧炉、冲天炉煤气、硫化氢等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2)及时切断所有通向电弧炉、冲天炉的能源供应,包括煤粉、动力电源等;    (3)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特别是下风向区域)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     (4)必要时,及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有毒气体浓度进行分析,划定安全区域。     3.5.3煤粉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在密闭生产设备中发生的煤粉爆炸事故可能发展成为系统爆炸,摧毁整个烟煤喷吹系统,甚至危及炉体;抛射到密闭生产设备以外的煤粉可能导致二次粉尘爆炸和次生火灾,扩大事故危害。处置煤粉爆炸事故时要注意:     (1)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等能源供应;     (2)严禁贸然打开盛装煤粉的设备灭火;     (3)严禁用高压水枪喷射燃烧的煤粉;     (4)防止燃烧的煤粉引发次生火灾。     3.5.4钢水、铁水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钢水、铁水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严禁用水喷射钢水、铁水降温;    (2)切断钢水、铁水与水进一步接触的任何途径;     (3)防止四处飞散的钢水、铁水引发火灾。    3.5.5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及时切断所有通向事故现场的能源供应,包括煤气、电源等,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3.5.6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事故处置要点     冶炼和煤化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煤气、硫化氢和氰化氢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迅速查找泄漏点,切断气源,防止有毒气体继续外泄;     (2)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设置警戒线,向周边居民群众发出警报。   3.5.7氧气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氧气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堵漏或切断救护措施氧气供应渠道,防止氧气继续外泄;     (2)对氧气火灾导致的烧伤人员采取特殊的救护措施。     4冶金事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l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冶金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发生冶金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应急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事故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冶金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为及时掌握冶金事故情况、传递信息、下达指令,发生冶金事故的单位必须将事故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损失程度及抢险情况迅速与下列单位电话联系: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办公室电话:8376687883766967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电话:8376679683766925。     4.2预警行动     市和区(市)县冶金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冶金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     4.3事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冶金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冶金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冶金事故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1.1冶金事故报告单位     (1)市和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县级以上政府;     (3)有关单位,包括发生冶金事故的单位。    4.3.l.2冶金事故责任报告人     冶金事故的责任报告人主要为相关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安全科(处)长、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副厂长)、经理(厂长)。     4.3.2冶金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冶金生产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本级应急委报告,并同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市应急委报告,并根据事故级别向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区(市)县应急委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市应急委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冶金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向市应急委报告。    4.3.3冶金事故的报告内容     冶金事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冶金事故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故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措施;经调查确认的冶金事故应说明危害范围、事故性质的判定和采取措施。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故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进程报告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     5应急反应与终止     5.1应急反应原则     5.l.1发生冶金事故后,市和区(市)县政府、市和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5.l.2要密切注意冶金事故的变化情况,根据冶金事故发生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5.1.3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组织做好应急救援处理所需人员和物资准备。     5.2应急反应措施     5.2.l市、区(市)县政府应急反应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冶金事故应急救援;    (2)调集征用有关物资设备;     (3)划定控制区域。     5.2.2市、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反应措施     (l)组织调查与处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冶金专家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     (2)组织分析与论证:组织专家对冶金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冶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措施;     (4)加强督导检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冶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组织技术培训:市、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5.3应急反应的启动程序     5.3.1市、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冶金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     5.3.2市、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家意见,做出是否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反应和成立冶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建议。     5.3.3市、区(市)县政府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做出是否启动应急反应和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并做好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5.4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冶金事故,启动Ⅰ级响应;发生重大冶金事故,启动Ⅱ级响应。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发生较大冶金事故,启动Ⅲ级响应。Ⅲ级响应由事故发生地区(市)县应急指挥机构组 织实施,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发生一般冶金事故,启动Ⅳ级响应。Ⅳ级响应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实施,并及时逐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区(市)县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超出其应急救援能力时,要及时报请市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5.5应急救援反应终止     冶金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反应的终止须冶金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     重大冶金事故的反应终止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反应终止的建议,报省政府或市应急委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冶金事故的反应终止按国务院或全国冶金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冶金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保险     冶金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冶金事故由市、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7保障措施     7.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需要配备救援装备。    7.2应急队伍保障     冶金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7.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冶金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4宣传、培训和演习     7.4.1宣传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救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7.4.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7.4.3演习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冶金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2年至少组织1次联合演习。各冶金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大连市冶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为市级预案和区(市)县级预案。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冶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2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9附则     9.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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