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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华食品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审核检查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614448 上传时间:2024-10-07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1K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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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华食品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审核检查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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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起草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考美国《现行良好操作规范(cGMP)和食品危害分析及基于风险的预防控制》法规草案、国际标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中国国家标准《食品防护计划及其应用指南 食品生产企业》(GB/T 27320)等相关文件中对于食品安全危害的控制和人为蓄意危害防护的相关规定和原则,起草了《输华食品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审核检查管理办法》,作为境外企业实施输华食品自我安全风险控制与防护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 三、有关问题 (一)主要目的是落实企业责任。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输华食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本管理办法旨在落实进口商责任,并通过其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进行审核,落实后者责任。要求进口商负责对进口食品生产物流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选择信誉优质的境外出口商,并且对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通过这一制度,将食品安全管理社会共治、国际共治的链条进一步前移,将食品安全监管通过进口商传导到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不断完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链条。 (二)文件结构。 1.《输华食品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审核检查管理办法》正文:规定了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实施审核的一般要求,包括:方式、频率、审核结果应用、审核记录的保持、审核报告和报备、审核计划的评估、修订、违规处理等。 2.附件《输华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与防护计划指南(试行)》:参考国际通行的做法,将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和对人为蓄意破坏的防护控制进行整合,形成该指南。指南规定了境外企业实施输华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与防护计划的有关要求,包括危害分析、预防和控制措施、监控程序、纠正措施、验证程序、召回程序、记录保持程序、计划制定、实施及再评估等。该指南将为境内进口商对境外食品企业质量风险控制和防护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提供指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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