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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笔记—120(优先权和期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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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考试复习要点: P91 优先权与分案申请 1、已视为撤回但未被恢复权利的专利申请,可以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2、分案申请不得改变专利类别。 3、分案申请要求发明人一致或部分一致,优先权申请不限制改变发明人。 4、分案申请时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优先权的撤回和恢复 优先权撤回后不能恢复,主动撤回优先权的,不退还费用。 P92 期限规定 申请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或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补交附图重新计算申请日,更换不清楚的附图不重新计算申请日。 通过快递公司(而非邮局)邮寄申请材料,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不同的主体,在同一天以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不同类型(如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同样不予授权。在收到通知后,双方协商决定。 P93 不授予优先权的三种情形: 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的;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分案申请的母案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子案不可以。 优先权的审核 1、相同主题;2、在先申请是首次申请;3、十二个月内; 对相同主题审核: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晰记载在上述在先申请的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摘要)中。为此,审核员应当把在先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只要在先申请文件清楚的记载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应当认定该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涉及相同的主题。审查员不得以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包含该技术方案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 无论得到在先文件的说明书还是权利要求书的支持,均能享有优先权。 P94 优先权的恢复 申请时未要求优先权和撤回优先权申请均不予恢复。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根据细则第6条请求恢复优先权:1、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2、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的;3、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分案申请请求书中填写原申请日错误的,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进行补正,补正后重新发出确定申请日通知书。 在后专利只能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P96优先权申请 三个月优副本,三年优审查。 三个月优副本: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首次申请文件的副本。 三年优审查: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提起实质审查。 P96 恢复手续的时效 两个月恢权: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权利丧失,恢复时效均为2个月。 《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P97 期限总结 十五天:申请费(通知后) 一个月:申请日修正(通知后)、公告期满、请求费(请求后) 二个月:修改(包括主动)、补费、恢权、登记、延期 三个月:优副本、优转让、主修、复审、起诉 四个月:保藏、保密、答复一审 六个月:新颖性宽限期 十八:要求公布(15个月后撤优先权,仍继续公布) 三年:实质审查(优审查) 一年: 中止时效 P99 专利年费缴纳 今年年费去年缴,超期半年就完了,5%6个月,不交去年交完了。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不得延长。 指定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2个月,一般只允许延期一次。 P100 减缓缴费 减缓缴纳: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的年费和复审费。 申请费减免要在申请时提出;其他费用在缴费期限届满前2个半月提出。 申请时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减免申请费、分案申请原副本、优副本,否则权利丧失。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并提交声明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声明可以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注明,也可以单独提交。 P103 缴费 无论是邮局汇付还是银行汇付,均以邮戳日或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期。 汇单上未写明申请号或经费名称,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多缴纳的专利费用,3年内提出退款请求;专利权终止后缴纳的年费,国家知产局应当主动退款。 P105专利不受理情况 1、未使用中文的;2、未填写申请人地址;3、缺少法定申请材料的(如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实用新颖的附图);4、国外、港澳台直接邮寄的。5、改变申请类别,或类别不清的。 办事处VS营业所 办事处不能直接申请,需委托代理 分案申请的受理: 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未填写原申请申请号或者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有误的,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提出分案申请的,原申请的申请日应当是国际申请日,原申请的申请号是进入国家阶段是专利局给予的申请号,并应当再其后的括号内注明原申请的国际申请号。 P107 送达 专利公报上公告期满1个月,视为送达。 P110 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 现行《专利法》取消了指定涉外代理机构的限制。 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同一当事人可以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 P112 优先权核实的一般原则:第一条,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涉及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相同的主体。 优先权的“相同的主题”,即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上述在先申请的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摘要)中。为此,审查员应当把在先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只要在先申请文件清楚地记载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应当认定该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设计相同的主题。审查员不得以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包含该技术方案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首次申请并且不能要求过优先权,也不能是分案申请的子案。 多项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以技术方案为单位,在保证单一性的情况下,多个技术方案或者并列技术方案,可以获得多项优先权。某技术方案中某个技术特征要求方案优先权则不可。 《专利审查指南2010》“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但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着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以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技术方案可以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也可以记载在说明书中。 我国优先权制度不包括“外观设计”。外国外观设计优先权有效期为6个月。因此,本国外观设计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P116 优先权转让 本国优先权只能连同专利申请权一起转让;但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不会受任何影响。 优先权期限VS新颖性保护期 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所做的任何公开或者申请都不能构成“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 在新颖保护期内,只保护申请人本人在国家认可的展会或者特定的学术会议上的公开,以及他人违约公开这三种情形,不保护他人在上述活动中的对专利的公开。 根据《巴黎公约》与正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应被承认为产生优先权。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在有关国家中足以确定提出申请日期的任何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结局如何。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提交或不合格的,没有补正机会,直接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提前公布声明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机会补正,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优先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撤回,撤回导致最先优先权日发生变更的,期限应当根据变更后的最先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15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让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计算。 优先权撤销歌:撤多撤少皆可,15月后不可,到期正常公布,其他皆无不可。 考点:只有公布日在15个月后撤回的情形下仍按原优先权日起算,其他期限均按照撤回后以后的优先权日起算。 当事人在提交外文证明文件、证据材料时,提交证明文件题录译文,审查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全文中文译文或者摘要的中文译文。 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的副本。 P 优先权的恢复 可以恢复:未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2、声明中至少一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提交副本或转让证明;3、未在规定期间缴费;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去了优先权。 不能恢复: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 P161 优先权申请撤回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要求优先权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包括全部或部分。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撤回优先权要求后,已经在优先权要求提出时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此而请求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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