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我部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管理制度。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督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确认。
2、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工程师签署意见。二、甲方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三、甲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2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到位。四、甲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甲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5、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