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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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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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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目的
为了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及《昌吉州地震应急预案》,结合阜康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阜康市行政区内处理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一)立即响应,协同应对。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理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各单位按照职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是处理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市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三)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理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发生地震灾害时,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 市长
副指挥长: 分管副市长
驻市部队负责同志
准东党工委负责同志
222团负责同志
六运湖农场负责同志
土墩子农场负责同志
成员:科技局、公安局、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经贸委、教育局、广电局、水务局、交通局、电信局、电力公司、保险公司、气象局、药监局、红十字会、旅游局、气象局、各乡镇、市人武部预备役三营、武警阜康中队、大黄山矿区等有关部门和主要领导。
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驻市部队和武警阜康中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承担其它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组、震情信息组、新闻宣传组,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昌吉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其它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科技局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对群测群防观测宏观异常及时上报;经过区、州地震局信息网络中心获取地震信息,进行震情跟踪。
3.2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台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地震预报的发布
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和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短期预报后,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能够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向昌吉州人民政府及州地震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区域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造成人员死亡50至300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区域6.4—6.9级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造成人员死亡20至50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区域6.0—6.3级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有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区域5.0—5.9级地震。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I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Ⅲ级响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市科技局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震后30分钟内,市科技局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三要素,并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段了解震害信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州地震局,由市人民政府报告州人民政府。
4.2.2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科技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由市人民政府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
驻市单位、市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供电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科技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2.3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发布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通讯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通讯方式: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电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应急通信方式:电信抢险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VSAT卫星地面站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临时通讯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区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
4.4指挥与协调
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全面开展抗震救灾工作;Ⅰ、Ⅱ、Ⅲ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地震应急工作。Ⅳ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第一,协调驻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协调各类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实施应急救援。
第三,直接指挥协调现场地震应急工作;实施灾区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为国家、区、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紧急支援行动提供保障条件。
第四,协助区、州地震现场工作队赴灾区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第五,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4.4.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自治区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驻市解放军、武警、市公安消防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卫生局、红十字会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
4.4.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理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4.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防制措施,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市药监局组织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4.4.4次生灾害防御
公安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理次生灾害事故。
水务局、建设局、电信局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加强监控,环保局加强易燃易爆源的监测、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发改委、经贸委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行业和设施进行紧急处理。
4.4.5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科技局配合区、州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4.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局组织并协助区、州交通等部门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4.7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发改委、经贸委、民政局调配粮食等生活必须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4.4.8灾民的转移安置 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4.4.9电力保障 供电公司尽快恢复灾区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4.4.10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局组织力量对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4.4.11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局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程序、行动方案,规定疏散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6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科技局配合区、州地震局开展地震震级、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
4.7信息发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
5.2社会救助
民政局、红十会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市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保持通信网络畅通,电信局做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的准备。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科技局根据情况,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
6.2.2应急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市民政局确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相关部门见4.4.1—4.4.11。
6.2.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绿地、广场、运动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它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在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3涉外事务
除军事禁区、重要涉密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能够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市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在本市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科技局充分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市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开展地震监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等方面的研究;市建设局负责建筑物抗震技术研究。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市科技局要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宣传防震减灾知识。针对学生、农民、市民举办防震减灾知识讲座,普及地震应急知识,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6 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对《阜康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附 则
7.1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次生灾害:是指因地震动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务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组织结构图
2、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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