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证索赔的几点注意事项关键字 签证 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证、索赔是施工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通常化工建设签证索赔款项,即使在严格的合同体系下,通常也可以占到合同总造价的10%15%。个别项目施工企业,由于边设计、边施工等因素,签证索赔的比例相应更高。因此如何提高签证成功率,增加签证费用是每个项目管理者必须深入研究问题。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签证的办理所遇到的阻力有两方面情况:碍于情面,该签证不去申请签证是一个方面原因;索赔不当、证据不力等导致索赔不成功是另一个方面原因。本文试分析签证索赔工作中的常见误区及注意事项。 一、认识索赔依据施工方依法可以提出签证索赔要求的常见情
2、由包括:1、设计方面,发包人是否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设计图纸、组织设计交底,对承包方提交的需要发包方确认的事项比如深化设计图纸、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颜色外观等方面的确认要及时。2、场地方面,场地移交是否及时,是否有其他构筑物、建筑物(包括没有及时动迁的电线杆、坟场、周边影响施工的管线等),招标时未能向承包方明示的暗浜的处理、勘察时未能发现的异常地质情况和地下障碍物(比如影响基础施工的石块、岩基、此前建筑物遗留的桩或基础等),总承包方未能及时提供场地给分包单位亦可作为分包单位索赔的理由。3、资金方面,发包人是否依约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及其他应由发包方承担的费用?变更签证价款依照一般法理,
3、亦应与进度款同步支付。4、进度方面,发包方是否要求停建、缓建?是否要求承包方赶工以提前完工?如发包方要求停建、缓建,则承包方可以索赔停工、窝工、人员进出场、机械设备调迁及台班损失、材料构件积压等费用;赶工则可要求补偿实际增加的成本等;需要提醒的是,发包方要求停建、缓建时,一定要求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发布书面指令,施工企业不能根据发包方的口头指令擅自停工,曾有施工企业根据发包方的口头要求停止施工,结果在之后的诉讼中被发包方倒打一耙、索赔巨额延误赔偿的案例。5、指令不当,如发包人不合理干预施工,指示不合理的施工工序,甚至修改承包方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比如承包方原拟先施工住宅主体、后施工车库,发包方要求
4、调整后首先施工车库,导致承包方的施工场地安排困难、临时设施搬迁、垫资款增大等);发包方代表或者监理工程师指令迟延或错误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等。6、分包影响,主要是发包方直接指定的分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市政配套施工单位(如燃气、电力、自来水公司施工)亦可能影响总承包单位的工程进度。对于直接指定分包、配套施工单位的不利影响,承包方可以直接向发包方提出签证索赔要求。7、材料供应,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延迟到货、或者质量缺陷,甲定乙供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价格未能及时确认,均可能造成承包方的成本增加。8、工程变更,包括发包方指令的变更和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指令。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返
5、工、重做等事项,承包方工程款增加或工期延长均应成为签证、索赔的理由。9、外部条件,是否有非正常停水、停电和交通中断造成施工延误;是否有不可抗力或社会事件导致施工中断,比如雪灾、高考、重大社会活动导致政府部门下达的阶段性停工通知等。10、验收方面,发包人是否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或重新检查、是否需要提前使用部分工程(比如提前使用电梯,则需要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是否不合理地拖延验收并拖延接收已完工程?发包人拖延验收、提前使用半成品、拒绝接收已完工程,均势必造成承包方成本增加,由此增加的成本理所当然应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没有理由放弃这方面的索赔权利。 二、事实基本准确签证、索赔数据中包含的水分应有度。签
6、证索赔文件上的数据如果背离事实,显然将会降低索赔成功的机会。上海某安装工程,发包方要求将楼梯扶手由圆形弯头修改成矩形弯头,让承包方先做一个样品,觉得合适了再全部修改设计。承包方实际只做了一个样品,几个月之后承包方提交的签证为“按甲方通知,全部弯头(360个)由圆形修改成矩形,拆改工作量请予签认”。刚好甲方的项目经理听说此事,而且对事情的来龙去脉也比较有数,对施工方如此高冒签证比较敏感,立即严令项目部、监理对承包方的所有签证从严核实。承包方混水摸鱼的意图不仅没能得逞,后续的签证还屡屡受阻。签证、索赔的事实亦不能有偏差。某土建工程,由于发包人图纸拖延、安排不当等原因,导致承包人工期严重滞后,承包人
7、提出停窝工损失索赔。发包人现场代表提出,如果以损失索赔的形式,公司程序上难以通过,所以改用其他签证来弥补承包人损失。而采用的具体签证是土方全部外运签证;因为,现场实际上具备土方堆运场地,土方也只是部分外运,这部分差价就作为损失补偿。但是,这个工程竣工后进入诉讼,并进入司法审价。发包人提供两份证据证明该签证失实:l.发包人从土方运输队取得的“承包人与土方外运单位签订的结算协议”,从外运数量上证明土方只是部分外运;2.现场摄像记录,证明现场堆放大量土方,并没有实际外运。而承包人无法证明这张签证实际上是为了补偿工期损失。同样类似的情由,08年我专业公司在上海分包江苏中圣公司两台火炬吊装工程,由于设备
8、到货延迟四个月,工期缩短,改变吊装方案、材料价格上涨、工程停窝工等给施工单位带来一定损失,我专业公司根据以上事实情况,向发包单位成功索赔100多万元,双方以补充协议形式明确了增补价款。后例中施工单位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当然,索赔过程中专业人员的参与是一个方面。同时还请注意的是,后例中是采用由双方公司盖章确认的补充协议形式明确索赔款项,而不采用简单的签证单形式。尽管法律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建议为:单张签证的价款不得大于单位工程造价的0.5%,累计签证的价款不得大于单位工程造价的10%,否则须由双方以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确认。 三、注意索赔时效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承包合同对施工企业索赔的程序、时
9、限都有明确规定。按照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一1999-0201)通用条款31.2条亦明确“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施工企业重实利、轻程序的习性普遍存在,对于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很多企业不以为然。但从法理上说,超过索赔时效后,承包人的索赔权利消失,即权利人在双方约定的索赔时效期间没有行使索赔的权利,发包人可以就其索赔时效期满而拒绝工期或者费用的索赔。在司法判例中,不乏施工企业因提出索赔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期限,而被法院认定索赔无效以致遭受巨大损失的例子。即使不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对于超期的签证、
10、索赔事件,承包人谈判时也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四、过程保留证据证据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索赔事项涉及的变更依据,主要是建设单位的指令、设计单位下达的修改通知单、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确认的会议纪要等。没有依据,承包人的变更索赔难于得到支持。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第29.2条约定,“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以,没有白纸黑字形式的变更指令、修改通知单、会议纪要,承包方凭经验或者甲方的口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就存在风险。施工企业在某设
11、备框架工程施工期间,发现有一层楼的图纸上没有标出楼层之间的钢爬梯,便主动制作安装了钢爬梯,并向甲方代表申请签证。而甲方代表却因承包商未事先请示擅自作主,下令拆除已实施完毕的钢爬梯,费用由承包商自负,且不允许因此而拖延工期。待承包商全部拆除完毕,设计师赴现场查看时,发现果然是设计遗漏了楼梯。甲方代表根据设计师的要求,又重新下达增设该处楼梯的指示,按增加工程处理。承包商只好按指示办理,费工耗时,收不抵支。施工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者中不懂行的大有人在。按图施工,先请示、再变更,是施工企业保护自己的不二法门。第二个方面是签证、索赔涉及有关事实的证据固定。承包方对签证、索赔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12、发包方下达变更指令后,承包人是否实施、实施多少工程量,需要承包方提供依据。对于一些签证事项,比如拆除部分已完工程等事后没有固定实物的变更事项,承包方如果不能在过程中固定证据,事后就难于主张权利。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及时申请,“边施工、勤签证”,边做边将签证文件提交发包方、监理,拆改等变更工作的事实俱在,易于查证,对方也难以拒绝;二是要主动取证,拍摄拆除、修改或隐蔽工程变更前后的录象、照片,录象、照片中应该有效地摄入人证、物证和日期,这是非常有效的证据。证据固定下来,即使日后发包方无理拒绝签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
13、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承包人的签证变更价款亦能得到支持。五、签证办理严谨,防止签证外歧义发生,导致反索赔。签证办理内容一定要严谨,文字措辞一定要反复斟酌,切勿粗枝大叶遗漏项目或画蛇添足给审计造价人员找到疑点,形成反索赔依据。目前我方决大多数施工现场办理签证的多为技术员或兼职造价人员,造价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结果由于以上原因不仅不能成功索赔,反而还有可能在索赔过程中被审计和业主找到漏洞,形成反索赔。在09年镇江气化项目中,设计方对管道支架进行了修改,由于我方已按原设计
14、施工,所以我方办理的签证内容为:由于设计变更,发生以下工作内容:管支架拆除重新安装X吨。这是一个很普通的现场签证,几乎看不出有什么问题,通常现场技术员都会这么办理。但是却被审计人员抓住一个漏洞,从签证字面上可以理解为管支架只是拆除,移动了位置重新安装而已,不存在原管架报废的问题,更不存在重新制作的问题。只给予考虑管架的拆除和安装费用,扣除了原报送时的主材费和制作费用。结果总价100万的签证因为这一个问题,就要扣除80万的费用。后来通过找到业主相关负责人重新确认工作内容,办理了补充签证才挽回了公司的损失。在徐州多晶硅项目,也是管支架拆除重新制作安装的工作内容,审计人员对于拆除后报废支架材料的去向
15、提出疑问,认为拆除后的材料应该归还建设单位,没有归还还要扣除相应的材料费。姑且先不谈施工方是否归还了报废材料,单就签证本身来看,并没有涉及到报废材料归还的问题,这其实就是审计单位延伸了签证外的内容,主观的增加签证内容所的包含范围。如果真需要归还废旧材料,也是应该由建设单位提出,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提出,应视为建设单位放弃其权利。这就需要施工方签证的办理要精细,不留幻想空间,也要具备有丰富经验的造价人员与审计方交流,防止被审计方误导,牵着鼻子走,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谈判准备充分大数额索赔通常不能一蹴而就,承包方可能需要与发包方经过多轮磋商。谈判之前,要全面搜集与索赔相关的证据与法规,认真分析
16、索赔理由,甚至可以在律师等专业人员协助下拟定谈判大纲,不打无准备之仗。谈判之前必须思考以下问题:第一,发生索赔事件是何方责任?除业主外,设计、监理、业主指定分包的责任,均有可能成为承包方索赔的理由。第二,合同依据是否充分?除合同外,是否还有其他法律规定的索赔情由?第三,索赔证据是否完备?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出索赔?承包人是否采取减损措施?索赔数额计算方式是否客观合理?第四,谈判人员的组成是否合理?较为理想的组合是熟悉工程实务的项目工程师、了解合同体系的法务人员甚至是专业律师、造价工程师(预算员)共同参与。有些项目甚至安排唱红脸、白脸的人参与谈判,在索赔时不讲规则、胡搅蛮缠,这种做法极不可取
17、。蛮不讲理的做法多半不能得逞,徒然影响企业声誉;而且建设单位一旦碰到不讲理的施工企业,多数要聘请专业律师、造价工程师来对付。建设单位毕竟比施工企业有更多财势,他们能够聘请的人可能更专业。有理、有据、有节制的谈判,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施工企业的利益。七、加强造价人员的素质。目前大多数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都会请专业的造价审计部门参与其中,一个项目请2、3家造价咨询公司都是很正常的(过程审计、初审、终审)。在造价审计过程中,专业公司方参与审计的往往是1、2个比较熟悉现场情况的技术员,而需要面对的是数家十几位有着丰富经验和高级资质的专业审计人员,仅从这方面看,我方就已处于弱势。这就对我方造价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经理部、分公司要发挥纽带作用,加强各专业公司造价人员的横向联系。还应该就现场实际发生的问题组织学习交流活动。以上几点注意事项是笔者在近几年造价工作中总结的经验和一些不成熟的想法,所列举的事例也是签证索赔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如有想法和意见,欢迎与我交流指正为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