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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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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东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 东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根据《中东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东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程序所称通用机场,是指除公共航空运输机场外供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根据通用机场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通用机场。 一类为开展10座~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月起降飞机最多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机场。 二类为开展5座~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月起降飞机最多达到600架次~3000架次之间的机场。 三类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四条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负责东北地区内通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 第五条 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履行建设程序。 第六条         通用机场的建设程序如下: 一类、二类通用机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场址审核、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行业验收。 三类通用机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场址审核、设计方案审查、工程验收。 第七条 通用机场工程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民航专业工程包括:机场场道工程、民航空管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航空供油工程等。   第二章    一类、二类、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管理   第八条 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民航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 场址应当满足《通用机场建设规范》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选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机场所在地基本状况、地理位置、气象条件、净空条件、空域条件、电磁环境、土地状况、跑道方位或主要起降方向。 (二)综合论述机场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三)机场建设规模等设计参数。 (四)机场航行服务研究。 (五)结论与建议。 第十一条 场址及空域应当取得军区空军及以上军事机关的批准。 第十二条  选址报告审批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选址报告由项目法人向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军区空军及以上军事机关对该场址及空域的批准文件、机场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建设该机场的文件一式2份及选址报告一式6份。 (二)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 (三)项目法人组织修改完善选址报告。 (四)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选址报告后,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场址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民航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五条  设有导航台站的机场应在初步设计前依据相关规定完成台址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符合管理局出具的场址审核意见及地方政府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初步设计内容主要包括:场址概况、总图工程、场道工程、助航灯光工程、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航站楼工程、供油工程、生产辅助设施、消防救援及应急救护设施、安防工程等。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行业审查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项目法人向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及初步设计文件一式6份。 (二)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对初步设计中民航专业工程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三)项目法人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 (四)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后,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设计行业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通用机场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监理、质量监督等制度。     第十九条  工程所选用的民航专用设备应具有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按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雷达、助航灯光等设施设备,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按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通用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含有民航专业工程的通用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履行下列行业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提出行业验收申请; (二)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的行业验收工作,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行业验收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2、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装的设备等; 3、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4、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5、竣工验收结论; 6、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 (二)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三)试飞总结报告; (四)通用机场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五)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见或备案文件; (六)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有关项目的检测、联合试运转情况; (七)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行业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主要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及联合试运转情况。 (四)工程是否满足机场运行安全和生产使用需要。 (五)工程投产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未经行业验收合格的通用机场,不得开放使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文件对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程序由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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