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制度为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工地现场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济南市人民政府第234号政府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度本制度。一、各单位必须加强扬尘防治治理意识,制定针对本单位施工活动的专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方案,经批准后严格按照方案实施。二、业主代表单位、监理单位加强对扬尘防治工作的监察力度,确保工地现场扬尘得到有效控制。三、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的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四、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防治要求;1、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必须设置硬质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且封闭严密。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2、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 3、开挖、运输和回填等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压尘措施。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4、施工期间,应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不低于2000目/100cm2)或防尘布。5、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施工现场应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6、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用有
3、效措施防止扬尘。施工现场土方应集中堆放,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 7、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8、施工现场使用的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及冬施取暖锅炉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9、拆除旧有建筑时,应随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并应遵守拆除工程的有关规定。10、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11、树穴、绿化带种植完毕后,回填土应低于边沿10cm,树坑应覆盖卵石、挡板、草皮等。12、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竣工后,应在竣工5日内恢复原貌,不得裸露地面,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13、对临时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渣土堆、废渣、预留土等应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采取喷淋处理,设置高于物堆的围挡、防风网、挡风屏等。14、从事渣土和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准运手续,按相关部门的要求运输和倾倒。15、施工现场要严格控制对大气的污染,使用油、气、电等洁净燃料,禁止使用散煤等污染性燃料;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严格按照“四节一环保”的要求,建立施工现场废水再利用系统,合理布置管线,定时对施工现场进行雾化喷淋洒水,净化施工现场空气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