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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所得税的现状审视及进路_刘继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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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37 卷第 1 期2023 年 1 月长沙大学学报 Vol.37No.1Jan.2 0 2 365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所得税的现状审视及进路刘继虎,曾雅敏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摘要:数字经济时代,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经济高度数字化使利润创造过程趋于“隐形”,传统企业所得税体系受到强烈冲击。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在税基界定、税收管辖规则和税收划分模式方面均存在缺陷,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对此,需重构一种基于价值创造地原则的企业所得税秩序,从征税对象、税款征缴和税收划分层面优化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从而促进税收安排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关键词:数字经济;企业所得税;数据;

2、税收征管;税收划分中图分类号:D92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681(2023)01-0065-07当前,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掀起了数字经济的浪潮,数字经济逐渐成为驱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国家治理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尤其是在税收领域,由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引起的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的变革,给传统税收体系带来了强烈冲击。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受数字经济影响最明显的两个税种,前者是我们的讨论对象。经济数字化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带来的难题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如何界定企业所得,二是在哪里纳税。前者对应税基侵蚀,后者对应税

3、收转移或利润转移。从 2013 年延续至今的由二十国集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推进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税收流失与转移问题,但效果并不明显。伴随着近年来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壮大,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如何弥合企业所得税规则的漏洞与罅隙,为数字经济赋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应税所得条款难以涵盖数据税基(一)数据资产化1.数字经济语境下的“数据”早在 2006 年,英国著名数据学家克莱夫 哈姆比(Clive Humby)就提出了“数据是新时代的石油”1;2017 年 5 月,经济学人 刊载的一篇文章对这一观点进行了升级,指出“世界上最宝贵的资源不再

4、是石油,而是数据”2。数字经济的核心在于数据。根据国际数据资产管理协会(DAMA)给出的定义:“数据是以文本、数字、图形、图像、声音和视频等格式对事实进行表现。”31据此可总结出数据的两方面特质:一是形式特质,即数据存在于一定的储存介质中,以人类可感知的形式呈现;二是实质特质,即数据承载一定的客观事实,具有特定的内容与含义。数字经济关注的并非单纯的数据,而是经过技术处理之后,能够反映一定经济活动规律的数据。零散杂乱的数据本身不具有经济价值,它需要一定的技术干预来促进其价值的形成。2.数据经济价值的形成过程也是数据的资产化过程数字经济市场潜藏着海量数据。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 2021

5、 年 6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 10.11 亿4。几乎所有网民都可成为数据的产出者,这也是企业获取原始数据的主要来源之一。除此之外,原始数据的另一个重要组成成分是公共数据,也就是由政府或社会机构提供的公开、可免费获取的数据。原始数据产生之后,需要经过一定收稿日期:2022-09-30作者简介:刘继虎,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财税法、信托法。曾雅敏,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经济法、财税法。662023 年 1 月长 沙 大 学 学 报的技术处理来使其产生价值,即数据资产化。数据收集是数据经济价值形成的起点。企业通过人工收集、平台爬取等手段采集海量数据汇聚成数

6、据集,再通过数据标注、脱敏、标准化等方法对数据集进行整理,从而促使无序的原始数据转换成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源。3.经处理后的数据资源符合资产特性经处理后的数据资源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够为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符合资产的特性。首先是使用价值。企业可以通过对其掌握的数据资源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实施用户画像、精准销售等经营策略来增加经济效益。大数据环境下的用户画像分析是近年来企业深度挖掘用户需求的重要方法5。如谷歌、百度等大型数字公司通过数据分析建立起用户画像,进而实行“靶点式”精准推送,获取广告收益。其次是交换价值。经处理后的数据不仅可以作为生产资料投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还可以作为商品进

7、行交易。数据持有者可以通过出售、投资、交换等多种方式实现数据的价值,从而获得经济收益。(二)数据资产与应税所得1.数据资产的可税性可税性是指某一类客体能够作为课税对象所应当具备的性质6。基于学界对可税性的研究成果,接下来我们将从经济性、公益性及可行性三方面来论证数据资产的可税性。第一,经济性。课税对象只有进入经济领域,与经济活动相结合并产生经济效益,才能具有税法上的可税性。数据资产的经济效益在前文已有所论及,即数据资产所有者可以通过自用或处置为他人所用的方式实现对数据资产的价值萃取,从而盈利。第二,公益性。一方面,在个体数据的获取上,企业依托其平台优势,几乎可以实现零成本采集个体数据。另一方面

8、,在公共数据的获取上,政府免费为社会供给数据,但普通个人收集、经营数据的能力有限,而企业却可以凭借其技术优势采集处理公共数据,从而享受公共数据带来的相应权益。因此,对数据资产进行课税,既是量能课税原则的体现,也有利于发挥受益原则,让全社会共享数据红利。第三,可行性。数据课税征管最大的难题在于数据资产定价。目前数据资产定价方法中较为可行的是市场法。市场法是指以近期或往期已成交的相同或相近的数据资产的价格作为定价基准,并以存在公开活跃的数据交易市场为前提7。截至 2021 年 7 月,我国已经设立了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中心、陕西省大数据交易所等 17 家数据交易平台8,交易规模不断壮大,

9、数据交易逐步走向常态化、规范化。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将为数据资产定价提供公允的市场价格参考依据,进而为数据税基的计量与确定创造可行性条件。2.数据资产应税所得的法理分析应税所得是指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它是所得税制度的核心。应税所得包括积极层面的收入和消极层面的扣除,它有两大重要特质:其一,应税所得是综合所得。根据增值税理论,经济能力是纳税能力的基础,凡是能增加人们税负能力的经济收益都构成应税所得。其二,应税所得是已实现所得,也即“已明确实现且纳税人有完全支配权的财富增 益”9。只有在处置资产的收入实现时它才会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数据资产既然能够为企业带来价值增益,那么就应当被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范畴。

10、对数据资产进行所得税额计算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扣除问题,即需要对数据资产形成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与费用进行扣除;二是收入问题,若处置数据资产满足了实现条件,则需要将该部分收入纳入应税所得的总收入范围来进行统一计算。然而,数据资产具体应以何种资产标准进行所得税处理,比如成本如何扣除、费用是否需要摊销、如何摊销以及收入如何确定,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三)现行应税所得规定的适用困境数据资产在我国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无从定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列举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等九类应税企业所得收入,严格来讲,处置数据资产所得难以被划分到其中某一类。首先

11、,数据资产不符合税法上转让财产的定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转让财产中的财产,指的是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数据资产难以归属到以上任何类型10。数据资产是无形的,但不可将其视为无形资产。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 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67总第 171 期刘继虎,曾雅敏: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所得税的现状审视及进路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数据资产难以剥离企业相关的研发成本和管理费用,辨识度较低,因此不能将数据资产视为无形资产来管理。其次,数据资产收入不能笼统地被归入九类应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此处的其他收入虽是

12、兜底条款,但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定,依据税收法定原则,除非有权机关对其内涵予以明确,否则不可随意将数据资产收入划入到其他收入之中。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未对数据资产明确定性,导致在扣除层面,数据资产创造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成本、费用难以被有效扣除或摊销,在收入层面,数据资产收入游离在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外,进一步加剧了行业间的税负差距,也使税收的收入调节功能难以被有效发挥。二“实体存在”联结度规则侵蚀区际税收公平(一)数字经济下传统税收管辖机制失灵1.传统国际标准的局限性一般认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辖原则主要包括居住地原则和来源地原则两类。前者是指由纳税

13、人居住地对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征税,后者则将税收管辖权分配给应税所得的来源地,纳税人应向其收入来源地进行纳税11。根据税收经济学原理,来源地原则遵循供给侧与需求侧共同作用创造利润这一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同时也符合生产效率原则,即“应税所得应当被分配给对其做出贡献的要素,无论这些要素来自何处”12,因此理论上来源地原则优于居住地原则。当前国际上对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认定采取以居住地原则为主,来源地原则为辅的标准,并且以“常设机构”这一实体存在作为来源国征税权的前提。构建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国际税收体系确立了五项共识性原则,其中指明了积极所得在来源国有限征税,消极所得在居民国和来源国之间分享征税权,但最

14、终征税权属于居民国,且来源国对积极所得的征税以常设机构为门槛和限度13。据此,市场国参与分享跨国企业跨境利润的税收收益,被限定在跨国企业在市场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这一前提之下,未通过常设机构却获得来源于该国的利润的征税权被剥夺。2.国内“实体存在”征税标准的滞后性将视角转换回国内,我国区际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同样囿于“实体存在”这一标准。我国居民企业纳税地点的确认主要是以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依据,非居民企业则以机构、场所所在地和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依据,这种管理体制总体上是偏向“实体存在”属地管辖原则的体现。在传统经济模式下,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在空间上比较固定,企业生产要素投入的

15、经营场所,往往等同于企业利润的来源场所,这时由企业所在地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和税源基本能保持一致。但在数字经济模式下,数据资产的流动性和虚拟性与税收管辖强调“实体存在”属地性之间的矛盾就凸显出来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企业能够突破地域的限制,不需要在市场地设立实体经营场所就能建立起与消费者的联系,实现从其他地区远程获取经济利润。尤其是,在用户参与价值创造模式下,平台用户数量越大,企业价值创造的空间就越大,庞大的用户数量是企业实现流量变现的盈利基础。然而,数字企业依靠用户取得的巨额收入按照属地管辖规则一般只需向企业所在地纳税,而非企业所在地的其他用户所在地却无法对数字企业进行征税,这极大地损害了数

16、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利益,将进一步导致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失衡,从而在更深层次上阻碍地方政府公共治理水平与人民生活幸福感的提升。(二)重构征税权的国际共识方案效能不足1.OECD 的所得税改革进程OECD 一直是致力于推动应对数字经济直接税改革的引擎。2019 年 1 月,OECD 在其发布的双支柱政策说明 中首次提出了双支柱方案,其中支柱一主要是为了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征税权划分问题。随后在 2020 年 10 月,OECD 发布了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一和支柱二的蓝图报告(以下简称 蓝图报告),对支柱一做出了进一步细化说明。蓝图报告 指出,单纯以物理存在确定征税权分配的规则已不足以适应数字

17、经济的发展,亟待确立新的联结度规则考虑在税收利益分配上给予用户市场国必要的倾682023 年 1 月长 沙 大 学 学 报斜,并据此设计了新的联结度标准。在社会各界的推动下,2021 年 7 月 1 日,OECD/G20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发布 关于解决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双支柱解决方案的声明(以下简称 声明),就双支柱方案的核心内容达成了历史性共识。截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已有 133 个BEPS 包容性框架成员加入该协议14,重构征税权的国际多边共识方案初步形成。2.支柱一的政策目的落空支柱一立足于突破“实体存在”常设机构征税规则的局限,构建适合数字经济发展的

18、国际税收管辖体系。但根据目前达成的 声明方案,支柱一的政策目的恐怕难以实现。一方面,在适用范围上,先前的 蓝图报告 提出了三层利润分配法,在 金额 A 中引入了新的联结度标准,也就是跨国企业以持续显著的方式参与市场地经济活动时,无论其在市场地有无实体存在,市场地都可以对其进行征税。另外,蓝图报告 还从跨国企业业务类型和规模方面对金额 A 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定,即范围内企业必须是从事自动化数字服务(Automated Digital Service,ADS)或面向消费者的业务(Consumer Facing Businesses,CFB)的企业,且年度合并收入额以及境外范围内收入必须要满足一定的

19、门槛额度。然而,由于某些政治原因,最终通过的 声明却将金额 A 的范围内企业门槛确定为高营业额和高利润率,即全球营业额超过 200 亿欧元且税前利润率超过10%,骤然取消了ADS和CFB业务门槛,导致范围内企业数量从 蓝图报告 预估的 780 家锐减至 100 家左右14,支柱一的经济影响力被大大削弱。另一方面,在经济联结度设计上,支柱一提出当一个跨国企业在某一市场国的收入达到规定额度时,该跨国企业就应被视为与该市场国形成了新的经济联系。问题在于,在用户参与价值创造的商业模式下,用户价值贡献难以体现为可视的资金收入额,仅以市场收入额搭建新联结度忽视了用户的价值贡献,也背离了支柱一方案的初衷。三

20、税收划分模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一)我国税收划分模式及其缺陷推进区域协调发展需要保证各地政府财政能力的大致均衡,而各地政府的财力状况与一国政府间税收划分模式的安排紧密相关。政府间税收划分包括纵向税收划分和横向税收划分:前者是指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划分,后者是指处于同一层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划分,如省与省之间、省内市与市之间的划分。我国企业所得税划分体系存在横向与纵向不公的弊端,这种制度弊端将随着经济数字化日益尖锐化。1.横向税收划分未考虑数字经济因子我国企业所得税政府间横向税收划分采取的是“属地管理,就地缴库”的模式。如前文所述,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确定采取强调实体存

21、在的居住地管辖与来源地管辖相结合的标准,将税收管辖权划分给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另外对跨区经营,我国规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当期应纳税额的 50%在分支机构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这种税收划分模式在数字经济下面临挑战。数字经济下各种生产要素跨地区高速流动,企业不需要在市场地设立实体机构就可获取来自市场地的经营收益,特别是用户参与价值创造的商业模式在企业经营中日益凸显,而目前对跨区经营的所得税划分方法中,用户贡献这一要素没有得到相应体现。2.纵向税收划

22、分比例固定且地方政府划分比例偏高,难以均衡地方财力企业所得税具有流动性和顺周期性,对企业所得税纵向税收划分比例的安排直接关系到一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分税制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纵向政府间税收划分方式的选择。我国 1994 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奠定了我国目前财政分权制度的基本框架。2002 年国务院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将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改为按统一比例划分。2002 年央地分享比例是各 50%,自2003 年起,中央政府的分享比例提高至 60%,地方政府的分享比例降低到 40%,但与 OECD 国家相比,我国地方政府的分成比例还是偏高。据 2017年 OECD 的统计数据,OECD

23、 国家中多数国家将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税。实行央地共享企业所得税69总第 171 期刘继虎,曾雅敏: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所得税的现状审视及进路的国家中,只有日本、加拿大、德国、芬兰、瑞士五个国家将超过 30%的企业所得税划分给了地方政府;多数国家划分给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的比重都较低;仅有极少数国家将企业所得税以较高比重划分给地方政府,如德国划给地方政府的企业所得税比例高达 71.55%15。我国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分享比例仅次于德国、加拿大与瑞士。(二)重构税收划分模式之必要性分析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第二大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影响举足轻重。因此,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式内在优劣性的考察尤为重要。1.当

24、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对平衡政府间财政能力的贡献不足互联网企业排除建立实体存在实现跨区经营已成为常态,而当前我国政府间横向税收划分安排中对跨区经营所得税收的分配仍然囿于传统三要素(资产、薪水额和销售额),数字经济因子在跨区经营税收分配规则中未能得到体现。在纵向税收划分层面,我国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的分成比例偏高,地方政府财力对企业所得税分成依赖性较大。在统一分配比例下,贡献线上价值的市场地在征税环节就流失了部分应得税收,再叠加分享比例固定的分税制,地方政府能够分得多少税取决于该地政府征得多少税,在分税环节,市场地也没有得到相应补偿。分税制在税收划分中并没有充分起到平衡政府间财政能力的作用。2.过度依赖

25、财政转移支付的做法不可取从宏观调控的角度而言,实现政府间财政能力均衡,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构建与国情、税种性质、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税收划分模式,即以完备的税收分配规则为驱动力;二是通过再分配手段调节,一般体现为财政转移支付。在企业所得税内生动力不足的情况下,不能寄希望于不改变原有分配规则,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弥补税收分配缺陷。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过分依赖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将导致预算软约束等一系列问题。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容易滋生地方政府行为的不理性,不利于对地方政府科学编制预算的激励,从而将影响财政资源的优配效果。鉴于此,重构企业所得税税收划分模式十分必要。优

26、化企业所得税税收划分规则,推动税收划分与数字经济发展的互补和耦合,不仅是对“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财政改革目标的呼应,也是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四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机制的进路(一)完善“应税所得”条款,将可货币化计量的数据税基纳入课税范畴随着数据资产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数据所得课税已是大势所趋。现阶段,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正处于上升期,我国必须要保持对数据所得课税的谨慎态度。具体而言,我国应基于国情,既不能放任数据税基流失,也不能盲目将所有数据税基纳入课税范畴,必须要充分考虑数字经济的内在特征,合理测量数字企业的数据所得与税收负担,尽量避免规则的发布对市场的扭曲。能够成为企业

27、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应当是可货币化计量的数据资产收入。建议完善税法中的“应税所得”条款,对可货币化计量的数据资产所得进行征税。具体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增加“转让数据资产收入”,与既有的九类应税所得收入并列;另一种是由国务院有权机关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做出解释,在转让财产收入的财产类型中新增数据资产,或者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转让数据资产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的其他收入。无论是哪一种选择,在将数据税基纳入所得税范畴后,还应制定数据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配套方案,如成本如何核算、费用如

28、何摊销等,从而构建既符合数据特征又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数据资产所得税处理机制。(二)引入价值创造地原则,增加“数字存在”新联结度规则“利润应当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成为近年来税法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共识之一16,也是应对全球税基侵蚀与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关键理念。我国需要在坚持传统税收管辖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价值创造地原则,在企业所得税体系中增加“数字存在”新联结度规则,从而厘清税收管辖权划分的模糊地带。702023 年 1 月长 沙 大 学 学 报具体可从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两方面来推进。一方面,针对非居民企业,可在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中增加虚拟常设机构标准。虚拟常设机构标准不仅要考

29、虑市场收入额,还需考虑用户的价值贡献,具体可以 IP 地址、用户规模、地区网络交易额等因素作为判断标准,通过布局试点方式对接国际,以保障我国作为市场管辖地公平参与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权利。另一方面,针对居民企业,应细化关于居民企业纳税地的规定,在原有企业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基础上,增加“数字存在”联结度标准,在互联网企业无实体商业存在但有显著经济活动的地区建立纳税点,赋予用户市场所在地一定的征税权。此外,增加新联结度标准时,需把控好经济效率的维度,尽量避免对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造成冲击。具体可参考OECD蓝图报告 提出的支柱一方案,将数字征税的范围限定在从事自动化数字服务或面向消费者业

30、务的大型企业。只有满足了收入门槛条件的范围内企业,才可成为新联结度规则的适用对象。(三)重构税收划分模式,建立健全适应数字经济的税收分享体制现行征税规则与企业去实体化跨区经营的错配导致了欠发达地区税收向发达地区税收转移的“虹吸效应”,因此,为维护政府间税收划分的公平性,需要在现有企业所得税划分体系中纳入数字经济因子。具体而言,在政府间横向税收划分上,需要对跨区经营的税收划分方法加以调整。在跨区经营的税收划分中以价值创造地原则为指导,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经营活动所在地税务机关预征,再由总机构汇算清缴,在传统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因素分配公式中引入数字经济因素,考虑将数字经济活动(用户基数

31、、网络交易规模等)作为跨区经营所得税分配的权重之一。在政府间纵向税收划分上,我国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的划分比例较高,出于平衡地方财力的考量,短期内不宜再增加。此外,分税制下我国企业所得税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比例是固定的,但由于沿海与内陆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地区间的税收差距也在持续拉大。因此,建议在垂直税收分配中适度提高数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分享比例,给予数字经济欠发达地区必要的税收倾斜,从而构建地区间更加均衡的财政关系,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济数字化对传统企业所得税体系造成的冲击是全球性的,我国也不能幸免。随着经济数字化进程加快,重塑企业所得税规则,建立符合数字经济特征的企

32、业所得税制度已是大势所趋。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及数字经济大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缺位,导致互联网企业尤其是数字企业独揽用户创造的巨额利润,加剧了行业税负不公与区域经济发展失衡。面对这种困境,我国必须要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对数据税基、用户参与、跨区经营等问题做出回应,重构一种基于价值创造地原则的税收分配格局,如此方能在经济数字化时代有效消除税基侵蚀与税收转移的制度性根源,促进区域间数字经济协同发展。参考文献:1HUMBY C.Data is the new oilEB/OL.(2006-11-03)2022-11-15.http:/ Economist.The worlds most va

33、luable resource is no longer oil but dataEB/OL.(2017-05-06)2022-11-15.https:/ International.DAMA 数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M.马欢,刘晨,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4路文成,魏建,贺新宇.数据税: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J.江海学刊,2022(1):91-97,255.5秦仲篪,庄穆妮,管慧,等.大数据视角下欧莱雅(中国)的用户画像分析J.长沙大学学报,2018(5):44-49,55.6傅靖.关于数据的可税性研究J.税务研究,2020(8):54-61.7 王竞达,刘东,付家成.数据资产的课税难

34、点与解决路径探讨 J.税务研究,2021(11):68-73.8包兴安.全国已设立 17 家数据交易平台 专家建议加快推进数据开放共享N.证券日报,2021-07-13(A2).9施正文.“应税所得”的法律建构与所得税法现代化J.中国法学,2021(6):162-182.10邓伟.数据课税理论与制度选择J.税务研究,2021(1):47-53.11袁从帅,赵妤婕.数字经济税收转移:机制、现状及国际经验借鉴J.国际税收,2021(9):65-72.12王雍君.数字经济对税制与税收划分的影响:一个分析框架兼论税收改革的核心命题J.税务研究,2020(11):67-75.13廖体忠.全球化与国际税收

35、改革J.国际税收,2021(8):3-13.14朱晓丹,曹港珊.论双支柱框架协议立法目的之变动与影响J.国际税收,2021(9):43-50.15石子印.政府间税收划分的规律性:基于OECD国家的例证 J.财经理论与实践,2021(3):94-100.16毛彦.数字经济时代的区际税收挑战:成因与应对路径J.财政科学,2021(5):56-65.71总第 171 期刘继虎,曾雅敏: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所得税的现状审视及进路The Status Quo and Prospect of Corporate Income Tax 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 LIU Jihu

36、,ZENG YaminLaw School,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 Hunan 410083,ChinaAbstract: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new technologies and new business models are emerging.The highly digitalized economy tends to make the profit-making process“invisible”,and the traditional enterprise income tax system is

37、 strongly impacted.At present,China s enterprise income tax system has institutional defects in the definition of tax base,the rules of tax jurisdiction and the mode of tax division,which make it difficult 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In this regard,it is necessary to reconstru

38、ct a corporate income tax order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the place of value creation,and optimize China s corporate income tax system from the aspects of tax objects,tax collection and tax division,so as to promote the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tax arrangemen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Key Words:d

39、igital economy;corporate income tax;data;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tax division(责任编辑:柯悦莹)(上接第 64 页)Negative Life Events and Depression of Rural Adolescents:Mediating Role of Self-compassionTU Wei1,2,LI Yuan2,ZHANG Renjun31.School of Education,Guangzhou University,Guangzhou Guangdong 510006,China

40、;2.Student Affairs Department,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Yongzhou Hunan 425199,China;3.Student Affairs Department,Yongzhou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Yongzhou Hunan 425100,ChinaAbstract:A convenience sampling method is used in three scales,i.e.,Self-compassion Scale(SCS-C),Adolesc

41、ent Self-rating Life Events Check-list(ASLEC),and Center for Epidemiological Studies Depression Scale(CES-D),to conduct a questionnaire survey on 1161 rural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with the aim of examining the effects of rural adolescents negative life events on depression and the mediating eff

42、ect of self-compassion.The results of the study show that adolescent life events are significantly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depression,and significantly negatively correlated with self-compassion.Self-compassion is significantly negatively correlated with depression.Adolescent life events have a s

43、ignificant positive direct predictive effect on rural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depression,and adolescent life events also indirectly predicts rural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depression through the mediating effect of self-compassion,with a mediating effect of 47.62%.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have important reference value for intervening the occurrence of depression in rural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Key Words:depression;negative life event;self-compassion;adolescent(责任编辑:柯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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