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交通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促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交委、市公路局以及县人民政府关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包括的内容
交通专项资金指向市、县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申请,获得批复并划拨到位的用于交通建设、公路养护和设施设备购置的补助资金以及配套资金。主要包括交通建设中央补助资金、公路养护资金、财政配套专项资金等。
二、相关科室及部门的职能职责
1、规划科要做好项目论证和项目申报工作。一是要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和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和市上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认真进行项目筛选和论证,并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二是规划科要会同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组织材料申报,加强衔接和沟通,并就项目申报进展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积极争取项目列入国家和市上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盘子。获批项目要积极完善立项、工可批复,完成初设、施设和概、预算审批,完善环评、水保、规划、土地使用等相关审批文件。
2.建管科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督、指导和验收、评价工作,负责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投资等情况上报,完成专项资金划拨所需的工程报表及各项资料。
3.财务审计科负责资金的拨付,完成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总并进行财务分析。
4.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资金使用台账,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并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总结和统计分析工作;做好项目的验收准备工作做好项目预算管理和竣工审计工作。
三、专项资金使用规定
1、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2、项目计划严格按市级计划和县级计划分解下达,对市、县下达的项目资金,根据核实后的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分解下达给建设单位和养护单位。若要调整项目或变更增加投资,需说明理由和依据,按程序完善相关资料后报原审批单位审查批准。下达的计划必须按确定的工期及内容组织实施,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市、县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3、管理单位在建设前必须完善建设项目的立项或工可报告、施工图设计及预算(需要时还需完善初步设计及概算)、规划、环保、水保、土地等相关审批文件,按照国家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县政府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招标、组织建设。
4、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概预算调整、设计变更等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其中重大设计变更由交委审查批准,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查批准。项目竣工,报县审计部门审计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节余资金的使用需报原审批单位明确使用用途,具体工程设计变更按石交委[2011]82号文件执行。
5、建设单位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对项目相关的资料收集归档。
6、建设单位无招投标文件、计划外工程、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项目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7、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中间计量工程价款时,建设项目单位按总价款的80%结算,待交工验收完善档案资料并决算审计后,结算总价款的90%,质量缺陷责任期满,验收合格结清余款。质量缺陷责任期原则为二年,当执行一年时,需交委批准。
8、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项目决算,并报交委审批。
四、专项资金申请与拨款程序
1、专项资金的申报
由建管科和财务审计科按工程进度申报资金,并于每月22日前按市交委、市公路局、县财政局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争取资金及时划拨到位,满足建设需求。
2、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1)拨款单位持相关拨款依据到规划科开据拨款审批表;
(2)建管科或农村公路管理站根据工程项目进度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养护管理情况、资料完善情况在计划拨款审批表中签注意见和预付进度款金额;
(3)财务审计科根据相关科室签注意见,在拨款审批表中签注项目计划资金和拨付情况意见后交分管领导审核;
(4)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单位负责人审批;
(5)财务审计科根据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拨款。
五、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交委要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采取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监督到项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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