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编号DZQ-SGGL-2010-17劳动力调配管理办法页 次82-83版 本 号1发布日期2010.02修订状态0实施日期2010.03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企业人力资源,保证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满足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需求,结合我公司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管理职能划分一、 公司工程部主管劳动力调配工作。二、 公司工程部负责劳动力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办理调动人员的调转手续,审批调动人员的路途费用。三、 用人项目部负责本项目劳动力的管理,并根据公司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劳动力的调配工作,并负责调动人员的行李物品存取、保管工作。第三条 劳动力调配程序一、 用人项目部每月末编制下
2、月份劳动力需求计划表,报工程部。工程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需求计划时间提前三日答复用人项目部。特殊的劳动力紧急需求,可通过电话或传真向工程部报告,工程部接报告后立即给予答复。二、 工程部根据工程部劳动力调配意见,及时办理调配人员的调转手续。三、 调出人员项目部及时开具调动介绍信,不得擅自安排休假,合理确定报到日期,妥善安排调出人员行李物品的存、退、转等事项。四、 用人项目部应及时安排调入员工上岗,并进行岗位教育,妥善安排好生活事项。第四条 暂时借人用工管理一、 公司各单位间发生的暂时借人用工,事前应电话或书面报告公司工程部,工程部进行备案。借用时间限定十五日内,基础工资、奖金由借人单位发放。二、
3、 为节省费用、缩短调配时间,远离公司施工项目之间人员调配,可不到公司办理调转手续,但事前需报公司工程部同意。第五条 起薪日期一、 根据“谁用工费用谁承担”的原则,调动人员的起薪日期,按调动介绍信中报到日期为界划分。报到日前的工资、奖金、远地施工津贴等由调出项目部发放,报到日后的由调入项目部发放。二、 年度绩效工资的发放,上半月调出的由调入单位发放,下半月调出的由调出单位发放。 三、 根据国务院规定享受探亲假的人员,在公司统一时间安排下,用人项目部应安排员工休探亲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用人项目部应在当年度安排,不允许跨年度休假及变相发放探亲假工资。四、 调动员工在开具调动介绍信时,注明小型
4、防护用品的发放截止时间,如本月未发放,上半月调出的由调入项目部发放,下半月调出的由调出项目部发放。第六条 差旅费负担划分一、 调动员工的差旅费用由调入单位负担。往返车票须与调令所注调动时间相吻合,否则不予签字报销。二、 调往劳务市场的员工,差旅费由公司负担。第七条 处罚一、 在劳动力调配中,调出项目部未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或未办理调动介绍信的,调入项目部不准发放工资及奖金,否则扣罚劳资员所做工资的两倍。调公司劳务市场的人员应注明调动原因,否则不予接收。二、 由公司统一协调调配的专业技术骨干及特种作业人员,项目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应无条件办理调出手续;否则,对项目部负责人罚款500元,项目部劳资员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三、 正在休假的人员(包括伤病个月内,事假、婚、丧、产假等),必须待休假期满后办理调动手续。 四、 不按调令时间报到的员工,其差旅费自理,按旷工严肃处理。五、 新招聘用制员工进厂后工程部根据工程部提出的需求计划进行分配,并备案。工作调配由工程部负责。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