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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造价员考试参考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2、《建筑法》又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5、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日起实施。
7、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招标投标法》。
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 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钉,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1、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共、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5月1日起实施。
14、《价格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15、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16、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17、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18、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19、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度价格;
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0、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执法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22、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3、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24、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6、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质。
*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一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0、《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1日通过,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3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5、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然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32、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限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33、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34、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的权利
1、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2、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职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执业印章;
4、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参加继续教育。
35、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4、执业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36、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37、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制及组织培训工作。
*38、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9、《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40、《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41、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括的风险范围ihe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中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通过,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43、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们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们共和国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44、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的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接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接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 提供的主要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标准的;
3、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一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 建设工程已实际教父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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