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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销售企业运输费用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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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销售企业运输费用管理规范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企业的运输费用管理,控制不合理的费用开支,降低运输成本,特制定本规范。 第2条 本规范主要包括对运费支付、运杂费、二次运费和过路过桥费的管理。 第2章管理职责分工 第3条 配送中心负责运输费用的统计、汇总,并进行初步审核。 第4条 财务部负责运输费用的最终审核与结算。 第3章 运费支付 第5条 配送中心核单员及时收回运输单据并进行核对,每周四之前整理好上周运费明细,并分两次(每月15日和每月月底)把运费清单交到财务部。 第6条 财务部收到运费清单后应核对送货单据结算是否有效、完整,运费计算标准及累计金额是否正确无误。 第7条 财务部核对单据后交给配送中心经理审核,由其确认各承运车队是否有遗留问题。 第8条 运费清单经配送中心经理审核后交客服部经理,由其确认各承运商是否有未解决完的售后投诉问题。 第9条 客服部经理审核完后,由财务部经理审核总运费是否超出定额。若在定额内,财务部经理签字后,即可结 算运费;若超出定额,需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才可结算。 第4章运杂费的管理 第10条 除配送中心经理外,企业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租用社会车辆。 第11条 运输车队一次性发生运杂费超过1 0元的,必须上报配送中心经理审批。 第12条 财务部在结算运杂费时,如没有相应手续不能给予结算。 第5章二次运费的管理 第13条 二次运费产生后,配送中心核单员必须分析二次运费产生的原因,进行原因的分析与归类(具体如表5-1所示),并严格依据单据进行申报与结算。 表5-1二次运费产生原因分析表 原因 具体分析 我方原因 商品或客户信息记录错误,配送中心相关人员工作失误等 生产厂家原因 产品质量及性能有问题等 承运方原因 因服务不规范与服务不到位导致用户拒收;送货前未与用户联系出现的各类问题 用户原因 用户不满意退货及选择商品失误等 配送外残原因 送至用户家,外包装完好无损,开箱验货时货物出现外残等 第14条 没有单据或证明的二次运费,一律不予结算。 对于私自伪造相关单据或证明的,除不结算运费外,还要对当事车辆进行停运直至解除合同,并罚款2〜5元。 第15条二次运费承担 1. 由于我方原因造成的,二次运费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2. 由于厂家原因造成的,二次运费由厂家承担。 3. 由于承运方原因造成的,不予结算二次运费,并按相关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 由于用户原因造成的,二次运费由用户承担。 5. 由于送达后发现外残造成的,按额度进行分析,额度内的给予结算二次运费,超出额度的一律不予结算二次运费。 第16条二次运费控制措施 1. 送货人员领到《派车单》后,必须主动与用户联系。核对用户的姓名、电话、商品信息是否一致,并提醒用户准备好提货联。 2. 凡在配送中心出库发送的各类商品,需要开箱检验的,在出库时可以开箱查验外观;外包装完好的,不需检验,直接装车送出。 3. 商品出库时,送货人员必须仔细核对商品型号、数量是否一致。 4. 商品送至用户指定地点,外包装无损而商品有外残,用户要求调换的,送货司机在经配送中心经理签字同意调换商品后,必须将已调换单品开箱检验确认无外残后方可再次送货。如违反此流程而发生二次费用,配送中心不予结算。 5. 若外包装箱因送货人员开箱操作有误,或送货时没交代用户而造成包装箱损坏,产生的损失由送货人员负责赔偿,并且不结算此次费用。 第17条二次运费统计结算流程 1. 送货人员在送货过程中,产生二次运费时,必须有用 户书面证明。 2. 将《送货单》及客户证明交给核单员,根据事实初步判别二次运费是否属符合规定,找出产生的具体原因及相关责任人。 3. 如果是人为原因造成的,由配送中心经理协调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落实运费。此类费用由责任人上交配送中心并转送货人,配送中心根据证明及签收手续建立档案备查,不需报财务部。 4. 属公司支付范围的(如产品质量)二次运费,每月随运费结算由配送中心核单员负责统计并上报。 5. 在公司支付的二次运费中,属产品质量问题的,必须附有生产厂家《质量鉴定单》或开箱即残的客户书面证明,每月结算运费时,由配送中心负责提供《二次运费明细表》,报财务部的同时上报采购部,由采购部经理落实各生产厂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二次运费上缴财务部。 第6章过路过桥费的收取 第18条配送中心按照免费送货区域划分,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要求销售员掌握此标准。 第19条 用户购物时,销售员根据其所填地址,将此类收费标准告之用户,并在销售票注明收费金额。 第20条 如所送地址发生此类费用,销售员应引导用户至服务台交付过路过桥费用,由收银员为用户开具一式四联(存根联、记账联、付款凭证联和结算联)的收据。 第21条 送货司机将货物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后,过路过桥费收据的结算联与商品提货联经用户签字后一并收回,返回后交配送中心派车处审核后,过路桥费的结算单据由承运人保管,每月30日前凭收据结算联至财务部将费用领回。 第22条特殊情况处理 1. 如收据因用户原因造成丢失,必须有客户书面证明,并经配送中心及财务部确认后方可结算。 2. 如因交款前销售员未告知用户公司规定,造成此类费用漏收的,经客户书面证明后,由营业部落实相关责任人赔偿送货人员的损失。 3. 因其他原因造成已收取费用但没有结算的,财务部可将其列为营业外收入。 第7章附则 第23条 本规范由配送中心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24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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