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论文摘要 社区矫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实践。在社区矫正发展过程中,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有力推动了作进程,但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一些制度机制还不健全,导致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出现一些问题。本文以社区矫正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作为理论基础,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主线,分析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作了一些思考。论文关键词 宽严相济 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我国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了社区矫正,对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做出了“依
2、法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规定,这不仅意味着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上的重大变化,同时也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产生影响。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社区矫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世纪80年代,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违法犯罪现象激增。为遏制违法犯罪势头,在1983年,中共中央提出“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现在观察持续了20多年的活动,可以发现,严打短期内收到了明显效果,暂时遏制了犯罪高涨的势头,但暂时的平静后,出现了更高的犯罪率。由此可以说明,仅凭严厉的刑罚手段不能从根本上预防犯罪,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社会矛盾激化,预防犯罪。于是,我国开始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探索:2004年12月
3、,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最高检察院与最高法院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了工作报告,再次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上到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而成为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笔者为了准确定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参阅了大量文献资料。但发现,多数学者所下定义大同小异。笔者将其定义为: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有度,宽严适时。在工作中要将宽与严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有力打击犯罪,又要减少社
4、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一个全新的理念,是一个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舶来概念,于20世纪西方国家普遍盛行,并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与倡导,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制度与方法。它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关系社区矫正作为宽严相济刑事
5、政策在我国的实践,二者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社区矫正有利于全面保障人权。刑罚统治者管理和控制社会的有效手段。由于它由强大的国家机器为后盾,刑罚权极有可能被滥用,这无疑会侵犯到人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于对严打的校正,正是基于对人权的保护而确立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出现,修正了严苛的刑罚执行方式,最大限度的保障了人权。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社区矫正有利于预防减少犯罪。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犯罪得到应有程度的处理,避免了畸轻畸重,显示了法律的公正,一定程度上树立了法律的威信,让法律成为人的信仰,可以有效预防犯罪。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社区矫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6、。在追求刑事司法公正的同时,必须注意司法经济的原则,以最低的诉讼成本,尽可能少的资源,实现最佳效益。如果一味的从重,实际上是对刑罚资源的浪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当重则重,当轻则轻,恰到好处的利用司法资源;社区矫正以最低的诉讼成本,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对犯罪妥善处理,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开辟了有效途径,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社区矫正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社区矫正制度不再过分依赖监禁刑罚来调整统治秩序,以社会矫正这种比较缓和的手段来化解,这也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自2003年至今,检察机关充分行使监
7、督权,对完善和发展社区矫正制度,维护矫正对象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存在一系列问题。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立法滞后在实践中,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无法律明确规定,使得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出现与现实脱节的现象。社区矫正在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作为社区矫正的规范依据是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刑法修正案将理论研究的成果和司法实践的经
8、验纳入刑法典,对社区刑罚和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改革与完善,但规定也非常笼统,没有操作性。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不系统,非常凌乱、松散,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带来障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对象不明确 根据现行的有关社区矫正文件精神,在未实施社区矫正以前,公安机关一直承担着5种监外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如今,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进行相关矫正工作,真正承担起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是各级司法局下设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而公安机关只是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考察。刑罚执行主体与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不一致,造成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对象不明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9、,检察机关应当对公安机关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但是公安机关又不是矫正的具体实施者;若对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又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一直处于尴尬境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范围不科学一方面是对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监督不到位。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或管制,或者裁定为假释,决定监外执行等的现象。在工作实践中,存在对这种现象的法律监督不到位问题。对此种现象法律监督如果不到位,可能引发新的犯罪;另一方面是对罪犯合法权益保障监督不到位。社区矫正制度设计初衷是实现宽严相济,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时,要对罪犯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进行监督。由于
10、罪犯因为犯罪受到刑罚,丧失了一定的人身自由和一定的政治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同时丧失了其他权利。检察机关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执行机关和其他机关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侵害或者剥夺的情况,无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成为法律监督工作的盲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配套机制不健全一是检察机关职能机构设置不合理。一些基层检察院没有设立监所检察部门,也没有落实专人负责本辖区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此外,检察机关没有与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相对应的驻乡镇检察站或联络点,不能及时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有效监督。二是法律监督工作与社区矫正改革步调不一致。社区矫正工作刚起步,现社区矫正对象由公安机关管理变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由于
11、各个乡镇都设有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有服刑地遍及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虽然依法享有法律监督权,但由于地域太广,检察机关力量有限,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难以落到实处。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手段有限。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及苗头性问题,只能通过向被监督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或检察建议这些柔性措施进行监督纠正,如果被监督机关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此时检察机关也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对策社区矫正是与国际接轨的行刑方式,也是适应我国发展的。面对当前辖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及建议: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法律法规对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
12、统,使得矫正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效果有限。因此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法律的改革与完善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在社区矫正试点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及时地进行社区矫正的立法,包括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将社区矫正的具体程序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更为重要的是应当专门制定社区矫正法,理顺并明确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的主体,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管理的程序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落实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的编制、人员及经费保障,避免因职责交叉而引起的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发生,为社区矫正及其法律监督提供充足的法律根据。明确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对象鉴于公安机关的性质定位及其肩负的繁重任务,修正案在管制、缓刑、假释的规定中都不再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而
13、是规定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也不强。笔者认为,应当在法律中明确:将实行社区矫正的权力授予社区矫正机构行使,使社区矫正机构成为非监禁刑的行刑主体。社区矫正机构作为行刑机构,应当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使我国的司法行政部门成为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执行机构。这对于司法权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我们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制度保证。灵活掌握法律监督范围一是将流动人口社区矫正纳入监督范围。现在社区矫正范围,尚没有将外来人口,外国人列入社区矫正的范围,但中国城市化高速推进的今天,流动人中呈井喷式增长,若不能研究出解决外来人员的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流动人口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就
14、无从谈起,就会导致背离制度设计初衷,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原则;二是要将罪犯合法权益保障纳入监督范围。尊重和保障人权观点引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领域,确保矫正对象的人权不受矫正机构的非法侵害。保障作为当事人的罪犯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以及控告、申诉检举揭发权;三是要适当扩大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范围。可以将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强制戒毒、强制性收容教育等监禁型措施也纳入到社区矫正的范围,从而适当扩大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范围,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配套机制一是加强组织建设。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社区矫正派驻检察机构,实行常驻和巡查查结合的社区矫正检察机制;二是明确监督人员职权。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岗位责任制,明确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人员的职责;三是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各级综治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整合矫正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