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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经营者规范处理积压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提示.docx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591280 上传时间:2024-09-30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3.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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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经营者规范处理积压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提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餐饮消费受到严重影响,本市部分食品经营者(餐饮单位、食品批发市场商户等)春节前采购的食品原料已出现积压。为保障食品安全,指导食品经营者合法处理积压的食品原料,根据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提示如下:一、 食品经营者在复工复业前,要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食品原料自查工作,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禁止生产经营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记录处置结果。确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及时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在显著标记区域内独立保存。二、疫情防控期间,在确保食品安

2、全的前提下,食品经营者可采取多种方式规范处理积压的食品原料,包括食品原料直接销售、制作半成品销售、新增或扩大餐饮外卖业务、网络销售等,或者向周边居民或福利机构食堂等社会公众进行捐赠。三、餐饮单位直接销售或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对销售食用农产品进行标签标示,在销售场所或网页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公示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名称或姓名等内容。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如需包装销售的,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包装标识规定要求。四、餐饮单位制作半成品销售的,应当在半成品包装或容器上标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时间、保存条件

3、、保存期限、加工制作要求等内容。五、餐饮单位从事外卖供餐服务的,不得超出许可核准经营项目,供餐数量要与自身规模和供应能力相适应,一家餐饮单位向同一服务对象一次供餐不得超过200人份;凡供餐超过200人份的,食品经营者应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膳食”或“团体膳食外卖”经营项目许可。六、严禁经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食品;严禁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回供应商;严禁经过改换包装、标签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赠送;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以上述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执法检查,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欢迎广大市民通过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提供食品安全违法线索。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照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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