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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办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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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资质等级标准 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5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年完成600公里以上的长途线路或15万对公里以上的本地网电缆线路或150条公里以上的本地网光缆线路,年完成1000孔公里的通信管道工程; (2) 年完成15万门以上交换机安装工程; (3) 年完成80端以上的传输设备安装工程; (4) 年完成1500公里以上微波通信工程; (5) 年完成50个以上的移动通信基站安装工程; (6) 年完成2人以上的卫星通信系统工程; (7) 年完成10个节点以上的数据通信及运算机网络工程。 2. 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治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治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治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通信专业和通信工程治理专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年完成400公里以上的长途线路或10万对公里以上的本地网电缆线路或100条公里以上的本地网光缆线路,年完成1000孔公里的通信管道工程; (2) 年完成10万门以上交换机安装工程; (3) 年完成60端以上的传输设备安装工程; (4) 年完成35个以上的移动通信基站安装工程; (5) 承担过卫星通信系统工程; (6) 年完成8个节点以上的数据通信及运算机网络工程。 2. 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治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治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治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通信专业和通信工程治理专业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8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60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年完成200公里以上的长途线路或5万对公里以上的本地网电缆线路或50条公里以上的本地网光缆线路,年完成500孔公里的通信管道工程; (2) 年完成5万门以上交换机安装工程; (3) 年完成30端以上的传输设备安装工程; (4) 年完成20个以上的移动通信基站安装工程; (5) 年完成5个节点以上的数据通信及运算机网络工程。 2. 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治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治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治理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通信专业和通信工程治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通信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40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通信工程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的通信工程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下的通信工程施工。 第二章 申报指南 一、审批权限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不含部分部批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含部分省批资质)由各设区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除外),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二、审核依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建[2008]126号),《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审批治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48号)的规定。 上述文件均可上网查询。 三、申请材料 详见《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建[2008]126号)文件要求。(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可下载,网址:)。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工商注册地的市、州、林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市、州、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核。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申请,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申请,经专家评审后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告;   4、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专业方面需省级相关部门审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其申请资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转交相关部门,省级相关部门评审后,由省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上述准予许可的资质申请,经网上审查通过后,于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办理时间及期限 1、经窗口工作人员确定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即时受理;   2、变更、三级备案资质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   3、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及公示、公告时间)内办结。 六、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1号窗口)   联系电话:027-68873071 第三章 资质申请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治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   (四)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六)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挑选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七)挑选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第四章 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5、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标准中要求)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证书[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与申报资质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原注册(或工作)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及省级注册治理部门出具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治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8、标准中对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特别要求的,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9、代表工程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等不能反映层次、跨度、高度等技术指标的,需提供图纸、照片、工程结算单等; 10、企业近三年统计报表(C101表、C102表和C103表); 11、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2、资质标准对企业设备、厂房有具体要求的,企业应出具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13、对企业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分立、合并情形说明; 2)企业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分立、合并前原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 5)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工程业绩及相关设备的分割、合并情形; 6)企业分立或合并,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同时申报; 1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附件材料的要求 1、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附件材料的原件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核对部门应在附件材料首页加盖核对章和核对人签名章; 3、企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申报资质的单位名称一致; 4、 代表工程业绩计量单位必须与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计量单位相一致。 第五章 材料装订要求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治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别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储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楚,复印件必须清楚、可辨。 第六章 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 一、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1、企业申请的增项资质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2、施工总承包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3、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二)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 1、企业资质申请应随时受理,行政许可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企业资质行政许可采用分级方式,分为审核和审批两级。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 3、企业资质审批可采用专家审查的方式,专家审查时间不运算在审批时限内。专家审查时限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其中,交通、水利、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资质应在审批前征求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审核意见。 4、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意见在正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进行公示。 5、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外,应对社会公告。 二、资质标准说明及补充规定 (一)业绩说明 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按层数运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运算业绩。1项工程,即使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   2、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某企业分别完成了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多个工程,但只能算3项业绩,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4项以上业绩,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4、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运算。   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标准规定时限和承揽范畴要求的不能累加。   6、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   7、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能使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如:申报年度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9、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   10、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国外工程按照国际惯例出具工程竣工证明文件。   11、房屋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为同一基础的证明)。  12、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屋建筑跨度业绩。   13、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15、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二)人员说明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治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治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三)工程结算收入 1、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不包括工程施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2、工程结算收入的运算不分专业,可按企业申报的各资质类别最高标准值考核,但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必须是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的,应按该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考核; 3、特级资质或资质标准中有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要求的资质类别,如公路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等,申报单位需要提供本资质类别所要求的近三年经业主或有关机构确认的工程结算资料。 (四)年限 资质升级应当逐级晋升。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升级的应当满三年,申请专业承包序列资质升级的应当满二年,按企业取得该类别等级资质时起至申请资质升级之日止的时间跨度运算。 (五)注册资本与净资产 注册资本以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净资产以企业资产负债表为依据。 (六)覆盖专业工程规定,另行制定 (七)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1、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2、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堤防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 4、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电信工程专业承包、电子工程专业承包; 5、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八)分立和合并 企业分立后申请资质的,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的新企业同时申请核定。资质审批部门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分别进行审批。企业合并申请资质的,合并前各企业所具有的所有资质可作为其原有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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