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律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为什么要研究唐律在历代律中,唐律历来受人重视,也是人们下功夫研究最多的。唐律之所以受人重视,我想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在历代律中,唐律的使用时间最长。唐代使用唐律,唐以后的五代、两宋也是使用唐律。五代的朱梁曾一度废除唐律,但为时不长,继朱梁而起的后唐李存勖认为唐是他的本朝,又恢复了唐律。唐建国于公元618年,宋灭亡是在公元1279年,唐律使用的时间长达660年。从秦到清,没有一部律使用的时间有这么长。汉律四百多年。晋律为南朝的宋齐所沿用,三个朝代加在一起二百三十多年。明律267年,清律276年。这几部律在历代律中算是使用时间比较长的,但都远远不及唐律。一部使用了660年
2、的律,自然不能不受到人们的重视。其次,唐律是一部无论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发展成熟的封建法典。我国第一部有体系的封建法典,战国时李悝集诸国刑、鼻而撰成的法经,是比较简单的,只有盗、贼、囚、扑、杂、具六篇。法经按照当时的标准,一定是编得很好的,不然魏文侯不会采用这部法典,商鞅也不会受之以相秦。但是后来社会本身发展了,法经就显得不够用了。汉初有萧何定律,在法经六篇的后面加上户、兴、厩三篇,把它变成九章律。九堂律用了四百余年,到了东汉末年,也同进一步发展了的封建社会不相适应,非改不可丁。晋书刑法志中保存了一篇魏律序,此序讲了魏代是怎样改革汉律的。一是把篇目扩大了一倍,由原来的9篇增加到18篇。二是对
3、刑制作了一系列实质性的改革,如规定了五刑、八议入律,缩小连坐范围,限制私人复仇,规定诬告反坐,取消投书弃市的规定等等。魏改汉律,在体例上是一种创新。秦汉的办法是定一部比较简单的正律(法经、九章律),正律之外,另订一些单行律,再加上令、科、比作为补充。这种办法到了后来,发生律令繁多、体例紊乱的弊病,为人们所诟病。魏代改变了这个路子,将正律扩大,把刑扔方面的所有科条都包括在里面,不再搞单行律,令也由律的补充成为一种专门规定国家重大制度的法律形式。晋沿魏的路子进一步将18篇扩大为20篇,在内容方面又作了一些改革。到了南北朝,南朝的梁、陈和北朝的北周,都是沿着魏晋的路子走。律的篇目和条文越来越多。梁律
4、20篇,2529条。陈律的篇目和条文不详,但史称陈律30卷,比梁律还多10卷,条文一定比梁律还多。北周律25篇,1537条。到这时候,魏晋对秦汉律进行的改革,走到了自己的反面,它使得正律变得同样繁琐、庞杂,不切实用了。北朝的北齐走的是另外一个路子,也可以说是恢复秦汉原来的路子,即制定一篇简明扼要的律,再用其他形式加以补充。北齐律12篇, 949条,比起梁、陈、北周来简单多了。当然,北齐不是简单的恢复秦汉的路子,而是加以发展和提高。秦汉在律外另订许多单行办法,令也不再用来补充律,避免了秦汉造成混乱的因素。北齐的经验是成功的,这是为什么隋作为北周政权的继承者,竟然不用北周律,而要远采北齐律的原因所
5、在。唐代承用隋律,进一步肯定了北齐的经验。唐律可以说是经过历代反复实践后找出的一部最适应封建社会需要的法典,是一部成熟的封建法典。这样一部法典自然不能不受到人们的重视。第三,唐律对东亚诸国,诸如日本、朝鲜、琉球、安南等国的古代法制产生过巨大影响。中华法系即以唐律为其核心,所以唐律很受外国人重视,日本学者对唐律很有研究。第四,唐律完整保留下来,为研究唐律提供了条件。保留下来,也说明唐律有很高的价值,历代都需要参考,否则谁去保存它呢?现在保存下来的唐律是否准确呢?将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律残卷与唐律比较,可以看出,现存的唐律是完整的,也是准确的。解放前的唐律研究是有成绩的。总的说来,有以下几项成绩。
6、1.做了资料的收集、整理、考证工作。唐律的资料很多,唐律疏议之外,还有唐六典、通典,新唐书、旧唐书中的刑法志,唐会要,唐人的文集等等。解放前,学者们对这些资料进行了大量的搜集、整理、考证工作。敦煌、吐鲁番的唐文书出土后,学者们根据唐律残卷勘校现存的各种唐律版本,从中发现了不少问题。2对唐律本身作了研究。唐律涉及各项社会制度,如婚姻、户籍、府兵、占田、租庸调、良贱、社会阶层等等,唐律本身也包含有许多制度,如刑罚、官当、拷讯、监狱等等。解放前学者们作了专题研究,弄清了许多问题。3.把唐律与历代律作了比较研究。最早的一部专着是金代的永徽法经,这是唐律与金律的比较研究。此书存于永乐大典中,随着永乐大典
7、的被焚而消失,现仅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剩下了一个存目,使我们得以略知梗概。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是唐律与明律的比较研究,但不以唐明律为限,其他朝代的律,特别是元律,也时时谈到。明代对唐律作了许多改动,表面上有些改动似乎很武断,其实不然。唐明之间隔着一个元代。唐代的许多规定,在元代已经改了,明代统治者定律,不能不从这个现实情况出发,因此不能照搬唐律,而一定要做某些修改。读了唐明律合编便可看出这个道理,这是比较研究的好处。程树德的九朝律考辑了自汉至隋九个朝代的律令,在很多地方都与唐律作比较,也可以说是一部比较研究的着作。解放前学者研究唐律的最大缺点,是没有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作指导,因而对唐律
8、的本质认识得不够深刻。解放后,唐律研究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在用马克思主义来指导研究方面比解放前有很大进步。但我们也有缺点,最突出的是资料工作跟不上。不要说发掘新的资料,就连过去已经整理出来的资料往往都未加以利用。例如新旧唐书、唐会要、唐六典中许多说法不一致,前人已经做了考证,我们有些学者只根据一本书中的某一条就下结论,这说明我们的研究工作不够、不深,也表明我们尚未能很好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研究法制史的问题。搞法制史的要研究唐律,搞历史的也要研究唐律。唐代的许多制度,如府兵制、均田制、婚姻制度等等,在唐律中都有反映。唐书食货志谈到管理市场的市令的职责,有一条叫做参市较固,读者往往不懂
9、它的含义。其实,唐杂律专门有一条规定,疏议还作了解释,01只要是读过唐律,就不会不懂了。对于研究中国法制史的人来说,读唐律是基本功。研究唐以前历代律,要读唐律,因为这些律是片断的,不完整的。读了唐律,有了完整的概念,就会帮助你理解这些片断的材料。如晋律有一条免官比三岁刑,乍一看,很容易把它当做官当。唐律有免官比徒二年的规定,不是官当,而是诬告反坐的一种折算标准。读过唐律,对晋律的那条规定便会有正确的理解,岂不是大有帮助。二、什么叫律1把法律叫做律是从秦开始的。在秦以前,夏代的法律叫做禹刑,商代的法律叫做汤刑,周代的法律叫做九刑、吕刑,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的法典叫做刑书,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法典叫做
10、法经。总之,没有叫做律的。商鞅受法经以相秦,改法为律,这才开始把法律称为律,而这个名称一直用到清末,长达两千多年。三代没有律的名称之说,是明代学者邱睿提出来的。沈家本对他的说法表示怀疑。沈氏举出两条反证;(1)管子书中谈到过周律;(2)汉人有皋陶造律的说法。我觉得,沈氏的反证说跟力不强,周律的提法仅见于管子,从不见于他书,只能算是一条孤证。管子用了周律一词,能否证明周代就把自己的法律称做周律,还存在问题。我们知道,管子之书成于战国时人之手,此时律的名称巳得到广泛使用。称周律者,不过是用当时通用的名称来称呼从前的事物,犹之乎我们现在说三代法制,秦汉法制,是以今天通用的法制一词来说三代秦汉,而三代
11、秦汉并不使用法制一词。皋陶造律也有同样的问题。安知不是汉代人用当时通行的律来说过去的法律,而过去并不使用这个名词。根据以上分析,我觉得邱睿的说法沈氏驳不倒。法制史学界也有人对李悝撰法经,商鞅受之以相秦,改法为律的说法,表示怀疑。理由是此说晚出,到了唐代才有历史文献如晋书、唐律疏议、唐六典记载此事,而早期史籍均无记载。汉书食货志仅说李悝相魏文侯,尽地力之教,未说其撰法经。史记商君传分说了商鞅变法,却未说他传法经于秦,改法为律。但我觉得,唐人载籍言之,必有所本,我们不能轻易怀疑。至于早期史籍没有记载,也不能据以判断不存在其事,因为史籍中缺少记载的事多着哩!例如,李斯与诸大臣上书歌颂秦始皇的功绩,有
12、这么一句话: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法令由一统是指统一全国法令一事。这是多么重大的措施,但是古代史书对此未作记载,难道因为没有记载就可以怀疑其事之存在? 2.改法为律的意义何在?现在的教科书从律,均布也,律似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强调它的必须遵守。 3秦汉的律不完全是刑法,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表明,很多律如仓律、田律、金布律等等,不包含刑法的内容,而是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汉承秦制,汉代也有很多律不是刑法,如上计律、钱律等。另一方面,秦汉的刑法也不单单规定在律里头,令里就有刑法的规定,科、比中更多。由此可知,秦汉时律还不专指刑法。律与令的区别不在内容,而在于;律较正式、令则低一些,是律的补充。
13、到了魏晋,律开始变成专指刑法,令不再作为律的补充而成为另外一种法律形式。晋杜预律注序里说;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这反映律令两词此时已有各自的含义,与秦汉不同了。此时,律已专指刑法。当然,魏晋也不是只用律来规定刑罚,律是最主要的刑法规范,但还有其他形式,如故事(相当于汉代的科、比)。唐代也是如此,唐六典曰;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与杜预的解释同。4唐代的法律有四种形式:律、令、格、式。律、令秦汉早就有了。式,秦代也有了。云梦秦简的封诊式就是式。格,作为法律名称始于北魏。北魏制订有麟趾格。在唐代,这四种形式的区别何在? 新唐书刑法志有一个解释;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
14、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定罪。所以律是刑法,令是关于国家重大制度的规定,式是各种公文程式,都比较清楚。什么是格?格是从诏敕整理出采的,诏敕一般是对于具体的人或事作出的决定,内容五花八门,各种各样,彼此也不尽一致。到一定进修就要整理一下,把那些有永久性使用价值的规定挑出来,分门别类,加以编纂,这就是格。诏敕在唐代还不能算做法律。唐律中有一条:诸制敕为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此。又有一条;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这表明唐代规定的正式法律是律、令、格、式,诏敕未经编格,还
15、不算法律,法官办案不能引用。当然,这只是从法律上说,实际上诏敕的权威很大,引敕破律是经济发生的事。三、唐律的制定和修改唐律创始于唐高祖武德七年,其后见于历史文献的有六次修改。武德定律唐代统治者很重视法律,特别是前面几上皇帝,高祖、太宗、高宗,一即位就抓法律的制定修改。唐高祖起兵后,于大业十三年攻占隋都长安,他仿效汉高祖约法三章,来了个约12条。12条的内容为何,历史上没有记载。新旧唐书只提到一句话: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估计这是12条的主要内容。唐高祖受隋禅后,于武德元年五月,命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以隋开皇律令为基础制定法律。同年十一月制定出来53条格,颁行天下。颁格的时间,新唐书刑法志
16、作武德二年,但旧唐人、唐会要均作武德元年十一月,通鉴从后说。关于53条格的内容,新唐书刑法志说:唯吏受赇,犯盗、诈冒府库物,赦不原。可见唐代统治者从一开始就对惩办贪赃枉法十分重视。颁格之后,高祖接着任命一个以裴寂为首的工作班子,全面制定律令。此项工作到武德七年才完成,花了六年时间。新律史称武德律,唐六典说它其篇目一准开皇之旧,刑名之制又略同。其改动,一是流刑三等皆加千里,居作皆为一年。隋流刑是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唐把每等都加千里,成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隋流刑,犯人在流放地还要劳动,分别为二年、二年半、三年,唐一律改为一年,即三流同役一年。另一个变动是把新颁的格53条并入新
17、律。这里有一个问题,隋律是五百条,武德律也是五百余,将53条并入而条文的数目不变,这是一什么缘故?幸好唐六典交代了一句:又除苛细53条,一加一除,五百条的数目当然不变。把53条并格编入新律究竟何意?我想是为了减轻刑罚。开皇律的刑制很重,连隋炀帝都不满意,在大业修律时减轻了二百多条。现在唐以开皇律为蓝本修律,也不能不减轻开皇律的刑罚。几部史书都强调武德沿袭开皇。唐会典说:其余无所改正,新唐书也说:余无改焉,旧唐书刑法志也说余无所改。旧制志还说:于时诸事始定,边方尚梗,救时之弊,有所未暇,这就是说,当时天下未定,还顾不上进行根本性的改草。从史书的记载可知,武德律除作一些轻微修改外,基本上是照搬开皇
18、律。贞观修律唐律最大的一次修改是在贞观时期。唐太宗是个有头脑的皇帝,对法律非常重视。他认为刑罪仍然过重,下令加以修改。最初决定将绞刑50条改为断趾,但肉刑废除已久,忽然恢复肉刑,难免遭到人们的反对,后来又把断趾改为加役流,即在流三告里的上面加一个加役三年的流刑。此外,还采取了一些别的轻刑措施,如限制缘坐。依照隋律,犯谋反大逆,兄弟尽管分居,也发缘坐俱死。可是同祖却中以免配流。当时发生了一个案子,尚州有个人叫房强,他的弟弟在岷山当军官,因谋反被诛,他也应缘坐死刑。唐太宗认为,兄弟分居后,荫不相及,而犯罪要连会俱死,比对祖孙的处罚还重,太不合理,于是改为兄弟也免死,与祖孙一样配役流。贞观修律是一次
19、对律令格式的全面大修改,到贞观十一年才告完成。最后结果是:定律500条,分为12卷;定令1590条,分为30卷;又从武德贞观两朝发布的诏敕三告多件中定留700条,编成格18卷,又定式33篇,分为20卷。旧唐书刑法志说新律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唐六典也说:正凡三百条,减开皇律大辟入流者九十三条,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唐六典与旧唐书的记载略有出入,一说93条,一说92条,一条之差。二、三字形相近,可能是传抄或刻写中的错误,这没有什么关系,因为记载的基本事实是相同的,即贞观修律朝着减轻刑罚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这里有一个问题,即唐六典说的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如何理解这个问题。这个
20、问题是沈家本提出来的。他说唐律有斩刑89条,绞刑144条,加在一起有233条之多,而减死入流才93条,远远不到一半,感到除半之语,殊不可解。沈氏推测,所谓除半,是否把开皇定律时从北齐律减少的死弄81条也计算在内,因为93条加81条为174条,与233条的半数比较接近。我觉得沈家本之所以解释不通,是因为他没有从比古死刑去把握问题。比古之古,不是开皇,也不是北齐,而是三代。夏刑三千条,其中大辟二百,膑三百,宫五百,劓、墨各千。93条同夏代的死刑200条相比,岂不是差不多少了一半!当然,这只是一种解释,到底如何理解,仍有待研究。永徽改律唐高宗继位后,马上下令修改律令格式。到第二年又颁布了新的律令格式
21、。关于永徽改律,史书记载很不一致。旧唐书高宗本纪说,永徽二年闰九月辛未颁新定律令格式于天下。新唐书刑法志只说高宗诏长孙无忌等增损格敕,未提律令。唐六典注从古到唐讲了历代制定和修改律令的情况,但没有提到永徽改律的事,所以在学者中间就引起一个问题:究竟永徽改律没有?修改了多少?永徽曾重新颁布律是无可怀疑的,因为唐书艺文志里列有永徽律12卷。但是为什么新唐书与唐六典都没有提永徽修律,而只说增损格式?沈家本提出一个解释:疑永徽时律令二书不过小有更变,故诸书不言。我想,这个解释是正确的。(四)垂拱改律这次改律,史书上记载得比较明确。旧唐书刑法志说,这一次侧重于删改格式,其律令惟改24条,又有不便者,大抵
22、依旧。所谓不便者,大概是指武则天当皇帝后律令中犯讳的文字,对这些不便的文字都没有来得及改。(五)景云改律景云是唐睿宗的年号。据旧唐书刑法志记载,睿宗景云初敕户部尚书岑羲等十人删定格、式、律、令,太极元年奏上,名为太极格。睿宗本纪也说太极元年颁新格式于天下。看来这次只完成了格式的删定,律令没有变动。(六)开元七年改律开元六年,唐玄宗命吏部侍郎宋璟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开元七年完成奏上。旧唐书刑法志说得很清楚,这次只修了格,律、令、式仍旧。(七)开元二十五年修律这次是继贞观修律之后对律、令、格、式的又一次全面修改,从开元二十二年开始,到开元二十五年完成,经过了四年时间史书记载,审查旧律、令、格
23、、式加上诏敕共7026条,从里面删掉了1324条,修改了2580条,3594条没有变动最后,编定律12卷,律疏30卷,令30卷,式20卷,开元新格l0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40卷。所谓格式律令事类,是把同类的律令格式条文放在一起,目的在便于省览。这是一种新体裁,后来演变为刑统。旧唐书刑法志说,这次修改的律令格式于开元二十五年九月奏上。敦煌残卷的记载则是开元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奏上,而不是九月。敦煌残卷把时间记载得更确切,自然更为可靠。这里有个问题,史书的记载,只说删掉若干条,修改若干条,没有说哪些删掉了,哪些作了修改,因此不知律是否有变动。敦煌残卷里发现有开元二十五年律残片,把它与现侍奉相比较,
24、是有一些不同。所以,这一次应该讲律还是有变动的。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武德定律后,最大的一次修律是在贞观十一年,以后多次修改均较小,可以说唐律到了贞观已基本定型。但不能认为贞观以后没有任何变动,文字和细节上的变动仍是有的。沈家本说:唐律以贞观所修为定本,是正确的。开元二十五年以后没有再修律不修不等于唐律一成不变,唐律还是随时代而变化,不过不采取修律的形式,而采取编格的形式。前面说过,格是从诏敕里整理出来作为永久使用的法规。在适用上格优先于律,格变实际上律也变。唐代最勤于编格,几乎每一朝都要把前朝和本朝的诏敕重新加以整理,把过时的剔除出去,把需要的编进来,编成新格颁布施行。唐代的办法是;律保持稳定
25、,用格来随时调整。这种办法历代都有,只是名称不同。汉魏叫做科,晋叫做故事,明清叫做例,都相当于唐代的格。明代洪武三十年定律后,明太祖明确规定,子孙不许改律,所以其后代都不改律,而用修例的办法来随时调节。清朝也是如此,雍正五年以后,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以前,律没有变动,都是通过修例来调整。唐朝除修改律、令、格、式,还有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制定律疏。永徽三年唐高宗下诏编撰律疏,到永徽四年十一月完成,花了一年多时间。从唐高宗的诏书可以看出,编写律疏的目的,是为了给律文作出法定的解释,以便使每年举行的明法科举考试有标准可凭。实际上律疏起的作用,远远超出了诏书所说的范围。它成了唐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唐律之
26、所以有今天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靠了这部律疏。律疏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解释词义,唐律有大量专门术语,律疏作了确切解释。例如,唐律把非法渡越关津分成私渡、越泼、冒渡三种。这三种渡各是什么意思,律文未作交代,律疏解释说:私渡是无过所(通行证)从关门渡过,越渡是不从关门渡过,冒渡是冒充他人渡过。经它这样一解释,含义就清楚了。二是阐明法理,律文一般是作出规定,并不说明理由,但是要使法律得到贯彻执行,讲清理由非常重要,这个任务就由律疏承担了。律疏把封建统治者所提倡的一套封建伦理道德和礼法观念在解释律意时,作了鼓吹宣传。例如解释为什么对谋反处置这样重,它引了公羊传的君亲无将,将而必诛的说法。即臣下对君父不能
27、起逆心,起逆心就必须砍头,以此证明法律规定是正确合理的。三是补充律意,唐律虽然十分严密,但总有许多没有说到的地方,需要加以补充。律疏在补充律意上起了很大作用,使得律文更周密、更完整、更切实可行。例如杂律有一条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屑,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行是不牢固,滥是不真实,短狭是指绢布之类长度和宽度不够尺寸。按照唐代的规格,一匹绢应长40尺,宽1尺8寸;一匹布应长50尺,宽与绢同,达不到这个标准,就是短狭。律文只说了对出卖人如何惩罚,没有说对出卖的东西如何处理,律疏作了补充。它说:行滥之物没官,短狭之物还主。卖假货和卖不能使用的器具,就是欺骗顾客,不能让卖者再拿它骗人,所以要由
28、官府没收。卖不够尺寸的绢布,性质没有这样重,只退还给物主就行了。又如唐律禁止老百姓私铸钱。但私铸钱有各种情况,有人是拿金银铸钱,目的是为了装饰或珍藏,而不是拿来在市场上流通。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律文本身未作交代,律疏对此作了回答,它说:私铸金银等钱,不通时用者不坐。不坐就是不按私铸钱来办罪律疏在解释和补充律意时,经常使用问答形式。我们知道,问答形式出现很早,至迟不会晚于秦,因为云梦秦简中已有法律问答了。问答一般是用来解决比较复杂的疑难问题。例如,唐律有一条规定,在他人地内发现窖藏物,应与土地主人平分。但在实际生活中,情况复杂得多,土地可能屑于私人,也可能属于官府;可能是借给别人,此人又叫第三
29、者在土地上耕作,而此第三者发现了窖藏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如何适用平分的规定?律疏用问答的形式回答了这个问题。它说,如果是官家的土地,以现佃人为主,耕作者发现窖藏物,由耕作者与现佃人平分。要是私人土地,耕作者要与原来的土地主人平分,因为借地者没有施加功力,不应有份。律疏是由皇帝下诏书颁布施行的,它本身就是法律,官吏办案必须遵照它的解释。实际情况也是这样。旧唐书刑法志说: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这部律疏对唐以及其后的五代在全国推行统一的封建法制起了巨大的作用。律疏的编写只花了一年多的时间。时间这么短,而律疏质量又这么高,没有传统的注疏律学作基础是不可能办到的。史书记载,秦始皇焚诗书百家语,但不
30、禁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和法令,欲学法令者,以吏为师,可见,秦代已经有了掌握在官府之手的律学。云梦秦简中的法律答问,即是对律文疑难问题的解答,它表明秦代确有解释法律的书。汉代的律学十分发达,这是史有明文记载的。两汉都有不少法律名家,他们父子相传,世守其业,成了解释法律的权威,如大小杜(杜周、杜延年),颍川郭氏(郭躬、郭宏、郭睡、郭镇等),沛国陈氏(陈咸、陈宠、陈忠)皆是:晋书刑法志说汉代注律者有十余家,每家的注解都有几十万字,注律者中包含有像郑玄、马融这样着名的经学大师。汉代的律学是私学,各作各的注解,没有统一的权威。官吏办案,也是杂用各家,不主一说。到了魏明帝的时候,朝廷下诏,只许用郑玄的律章句,
31、不许杂用余家,郑玄的注解取得了独尊的地位。晋代恢复了汉代的办法,允许官吏参用各家。晋代律家最出名的有两位:张斐和杜预。他们的注解颇不一致。南齐的律家王植说:张斐杜预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唐初也是任凭学者解释,同样存在一个解释不一致的问题。名例一律疏中说: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这里说的解释,是指统一的官定解释,私家的解释是早就存在的。有传统律学的丰富成果作基础,无怪律疏编得又快又好。律疏既然利用了传统律学的成果,当然也保存了这些成果。其中包括汉代经学大师郑玄的注释。沈家本说:律疏虽不纯本郑义,而郑义多在其中,正是这个意思。
32、唐律疏议是元代人给它起的名字,唐宋两代叫律疏。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两唐书、宋史艺文志、崇文总目和玉诲引馆阁书目均作律疏,可贵证明。宋代把唐律及其疏全部纳入宋刑统,当作自己的律和疏,故不称其为唐律、唐疏。元代废除了唐宋的法律,把它当做历史文献,故标出其朝代之名。元泰定刻本题为故唐律疏议,可知元代已有唐律琉议的名称。为什么叫做唐律疏议呢?这是因为疏文每段都以议曰二字起头(敦煌残卷是这样,现传本以疏议曰三字起头,已非原貌),故将疏议二字连用来称呼这本书,律疏是集体编写的书,书中的见解是大家商议定下来的,所以疏文都冠以议曰两字。四、唐律的体系及渊源唐律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
33、斗讼、作伪、杂、捕亡、断狱,共500条(一)唐律的条敷史籍都记载唐律有12篇,500条,无论新旧唐书、唐六典、唐会要其说均同。但是现传本唐律疏议却是502条。现传本唐律疏议前有一个总目和一个分目,总目是按12篇篇名排列,每篇下注明包含若干卷、若干条,并注明总数是30卷、500条。分目则是按卷排列,每卷下开列条文简称,井注明此卷属于何篇,包含多少条。将分目各卷条数加在一起,不是500条,而是501条,多出一条。再按分目的条文简称检查一下内容,又发现第22卷(斗讼)不是15条,而是16条,又多出一条。这样,现传奉就是502条,比史书记载500条多出两条。这多出的两条,一条是职制律中的大祀不预申期,
34、一条是斗讼律中的殴兄姊弟妹。有争议的是,是不是多了两条;如果多了两条,什么时候多出来的,这是研究唐律的一个问题。有一种看法是:唐律仍为500条,现在多出两条,是因为分条不准确,把原来的一条分成两条。殴兄姊弟妹的前面有一条殴缌麻兄姊,两条奉是一条大祀不预申期也与后面的大祀散斋吊丧是一条。这个说法可称之为误歧为二说。它的弱点很大,因为唐律里一件事分别在二条或几条里规定的情况很多。如乘驿马,有乘驿马枉道和乘驿马资私物两条:再如上书奏事、上书奏事犯讳是一条,上书奏事误又是一条。再如脱漏户口,也有里正不觉脱滑和州县不觉脱漏两条。所以这种说法站不住。另一种是后增说,即认为这两条是后来增加的。这种说法比较可
35、信。唐律原为500条,历史文献记载得非常清楚,一律都是500条。史书中说的500条,会不会是举其成数,非确数?不会。史书的惯例,在谈到法律条数时,总是举确数,而不是举成效。唐六典注先说唐律500条,接着说唐令1546条,零头都说出来了,可见前面的500条也是确数。这两条怎样多出来的,由于资料缺乏,现在很难说了。至于什么时候多出来的,可以大致上指出一个界限:不会早于唐开元二十五年,也不会晚于宋。唐六典成书于唐开元二十五年,它仍说唐律是500条,而宋刑统里已经是502条了。(二)唐律的体例唐律的头一篇叫做名例。所谓名例,用现在的概念来说就是总则,即适用于各种犯罪的一般性原则。名例以下的11篇是各种
36、犯罪,换成现代的概念就是分则。总、分则的具体内容和现代刑法典相比,当然差别很大,但这种总分则相结合的体例和现代刑法典却是一样的。这种体例,不自唐律始。战国时期魏李悝撰写的法经,已经采用这种体例了。法经包含盗、赃、囚、捕、杂、具6篇。头5篇是各种犯罪,亦即分则。最末一篇讲各种犯罪加重减轻的一般原则,就是总则。法经与现代法典不同之处是把总则摆在最末,而不是最前。萧何制定九章律,在法经6篇之后加上户、兴、厩3篇,这样一来,具律的位置由最后移到了中间。魏改汉律,批评这种摆法不妥当。魏律序说:旧律因秦法经就增3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魏律序所说的旧律是指汉九章律。
37、它称具律为罪条例,可为具律是总则之一证魏代制律者显然认为具律的名称不够准确,把它改作刑名,并列为全律之首。经这样一改,我国封建刑法典在体例上就更加类似现代刑法典了。晋代将刑名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又将刑名和法例合并为名例一篇。隋唐都是因袭齐制。什么叫名例?唐律疏议奉身的解释是: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第二句话好懂,意思是说适用五刑的原则叫做例。第一句话难懂,五刑有何罪名可言,大致可理解为:名是各种刑罚的名目及其增减折算。宋代孙爽编写的律音义也有一个解释:主物之谓名,统凡之谓例。这纯粹是词义解释,对于我们理解名例的含义,还不及前一个解释的用处大。用现代的概念来看,名例篇包含三个部分
38、:(1)刑罚的种类;(2)刑罚适用的通则;(3)法律名词的定义。古人的刑罚概念与我们不同,我们把行政处分同刑罚分开,而他们是不分的。笞、杖、徒、流、死是刑罚,除名、免官、免所居官、官当、赎,也通通是刑罚。适用刑罚的通则中有许多项目与现代刑法是相同的,如故意、过失、共同犯罪、主从、自首、累犯、类推比附等等。有些项目名异而实同,如老幼废疾实际上即是现代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又如二罪俱发实即并合论罪。当然,也有一些项目是现代刑法所没有的,如区分公罪与私罪、同居相隐等等。唐律对律中一些关键性的名词术语都作出确切的定义,这一点最富于科学精神。例如,称日者以百刻,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众者,三人以上,称谋者
39、,二人以上,但谋状彰明,一人同二入之法,称人年者,以籍为定,统摄按验为监临,躬亲保典为主守,称祖父母者,曾高同,称孙者,曾玄同,称子者,男女同,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但准其罪,称以枉法论,以盗论之类,皆与真犯同等等。这些定义不都是唐律首创的,有些定义是早已有之,如三人以上为众,二人以上为谋,秦律中已有规定。卫禁:此篇创自晋律汉、魏律无此篇,但不等于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汉的越宫律即卫禁律。它包括二部分,卫是宫廷保卫,禁是关禁。唐代的宫廷警卫很严格,出入宫廷要有门籍,没有门籍进入就叫做阑入,构成犯罪。对着宫殿不能放箭投石头,车驾出巡不能冲车驾;警卫人员值班时不能擅离职守,不能冒名顶替。唐代设有很多
40、关卡,过关时要有过所,也就是通行证。没有过所过关叫做私渡,不在关门而在别的地方过叫越渡,冒名顶替叫冒渡,这些都要受到处罚。尤其在边境关口,携带禁物出入,与化外人做生意也都是不许可的。卫禁律还包括烽燧,这是在边境发现非常情况后,向内地报告的办法。白天放烟,叫隧;晚上举火,叫烽。发现什么情况怎么放烽,是一堆、两堆,还是三堆,都有规定。最外的晾望哨举烽后,次一个嘹望哨也要跟着举烽,一个烽接着一个烽举。前烽举了,后烽不举,后烽要承担责任。前烽看见后烽未举,应该立刻派人告诉后烽,如不派人也要负责任。职制:此篇亦晋律所创。初名违制,隋改今名。唐律疏议解释篇名的含义说:言职司法制,备在此篇,就是说违反职守和
41、法度的犯罪都规定在这里。唐代实行贡举制度,由负责贡举的官员来选拔人才。选拔的人不称职,达到一定人数,贡举官员要承担责任。唐代对官吏实行考课,主持考课的官员弄虚作假,也是一种犯罪,叫做考课不以实。唐代的刺史、县令非因公事不许离开他管辖的地区,私自出界也是犯罪封建时代祭祀活动很多,天、地、宗庙、神州、社稷、日月、星辰,乃至名山大川,都要按期祭祀。祭祀有一套程序,事先要申期,到时要斋戒,祭祀有大、中、小三等,各有各的规格,负责祭祀的官员都要按规格行事,否则便是犯罪。再有一些为皇帝服务的事情,如药方配错了,做饭违反了禁忌,饭做好后没有给皇帝按时送去,皇帝坐的船、车,质量不牢固,负责这些工作的官员要负很
42、重的责任。户婚:户婚律不在法经6篇之数,萧何的九章律将户律加入正律,此后历代均有户律。北齐把婚姻放在户律里,改称婚户律,隋改今名。户婚的内容是两部分:户籍和婚姻。唐代的户籍制度很严格,生了孩子要报户口,到了成年经要进丁,到了老年免课役,这在户籍上都要如实反映出来。弄虚作假是不许可的,脱漏户口更是悬为厉禁。脱户是指整个一户在户籍簿上没有登记;漏户是登记的不全,比如说应该记5人记成4人。登记情况不实,如增减年龄,谎报健康状况,以逃避兵役税赋,都要受到惩罚。唐代实行均田制,把土地分给老百姓,土地规定有一定数量标准,超过规定的数量叫做占田过限,这是不允许的。盗耕、盗卖、侵夺别人的田地也不允许。地方官吏
43、负有土地、农业方面的管理职责;如遇到灾年要报灾,平时要督促农民耕田种地,要分派差科赋役,要征收租庸,该收田的应把田收回,成丁了要分田等等,不按规定办事都算犯罪。唐律中的婚姻是典型的封建婚姻制度。首先一条是同姓不婚,辈分不同也不许结婚,良贱不许通婚。不许重婚,但允许男方娶妾。妻妾的法律地位不同,以妻为妾或以妾为妻都是不许可的。父母死,居丧期间不许嫁娶。不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地方官不许娶民为妾,妻妾不许擅自离开丈夫,诸如此类的规定很多。厩库:厩律为萧何所增。魏除厩律,将其规定散入他篇。晋又恢复厩律,以牧事附之,合称厩牧律,隋更名厩库。这一篇主要也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牲畜的饲养、训练、考课;另一部
44、分是仓库管理。唐代实行驿站制度,公家养有大量牲口。法律对主管官吏规定有各项要求:牲口如何放牧,一年要增加多少牲口,损耗只许多少,牲口如何使用等等,都要按规定办事。唐律规定的仓库管理制度是很严格的,仓库地区严禁烟火,仓库开闭有一定手续,库物出入要经过检查,不许私自借用官物,亡失官物要赔偿等等。唐律对监守自盗的处罚尤其严厉。擅兴:汉有兴律,魏改名擅兴,晋复为兴律,北齐改兴擅,隋复改为擅兴。此篇是关于擅自兴兵营造的规定。擅自发兵,兴兵后供应短缺、征人冒名顶替、不参加操练、出征误期、临阵先退、先逃等犯罪都在此篇。贼盗:秦汉至北魏,贼盗均独立成篇,二者意义各别。依照张斐的解释,无变斩击谓之贼,取非其物谓
45、之盗,赃是指反、叛、杀人之类的犯罪;盗是指掠取他人财物的犯罪。北齐将贼、盗合为一篇,称贼盗律,隋唐沿用北齐之制。唐律此篇有4卷54条,许多重大犯罪,如谋反、谋大逆、谋叛、谋杀期亲尊长、谋杀人、劫囚杀人、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强盗、窃盗、略人等等,都在此篇。斗讼:秦汉至晋,正律中均未设此篇,北魏始创斗律,北齐把讼加进去,名为斗讼律,隋唐沿用此名。唐斗讼律有4卷59条,也是一大类。其内容主要是两部分:打架斗殴和争讼。打架斗殴本来不复杂,由于封建法律讲究伦理道德,对斗者的身份作了细致的区分,如官殴民、民殴官、上官殴下官、下官殴上官、尊长殴卑幼、卑幼殴尊长、夫殴妻妾、妻妾殴夫、良殴贱、贱殴良等等都
46、独立成条,结果使得一个斗殴罪变得十分繁琐。争讼部分包括诬告反坐、对囚犯告人的限制、禁告赦前事等规定。诈伪:此篇是从贼律中分出来的,自魏以后历代均有。其内容有伪造皇帝玺宝、伪造盲文书、伪造门符、诈欺取财等等。证人不如实陈述,翻译不如实翻译,以致判罪有出入,也放在诈伪篇中。杂律:法经有杂篇,历代相因不改。疏议解释杂律的意思是拾遗补阙,错综成文,斑杂不同,也就是其他各篇所没规定进去的罪,总入在杂律里,因而杂律内容非常庞杂。用今天的眼光来看,杂律的内容十分丰富,也很重要。其中一部分是维持交通秩序的规定,如在街巷里不许走马车;在城里不能随便放弹、投瓦石,街巷不能侵占。另一些是关于市场交易的规定,如出卖东
47、西、器皿不许行滥短狭,度量衡要经官家校过才准在市场使用,参市榷固是禁止的,买卖奴婢马牛骡驴要立市卷,立卷之后发现有病,允许悔约等等。唐代在城市实行宵禁,城分成许多坊,每个坊都有门,晚上打鼓,各坊都要把门关上,天亮打鼓才可开门。闭门鼓后、开门鼓前,在遭上行走,叫做犯夜,要笞二十,但有紧急原因,如生急病请医生,临时也可放行。坊正不按规定开闭坊门,也要受惩罚。欠钱到期不偿,或债主不经官府强取财物抵债,杂律里都有规定。唐代不许老百姓私自祷钱,把钱磨薄小,取铜求利,偷运出境,都不许可唐律禁赌,对赌徒和窝家都要杖一百,但赌饮食的不算。此外还有许多规定,可见杂律内容异常丰富,值得很好研究。捕亡:法经有一篇叫
48、做捕,秦汉有捕律,北魏改捕律为捕亡律,唐沿用此名。此篇主要是关于捉拿犯罪人的规定。唐代捕人权属于官府,但允许私捕系,被伤、被盗之家是可以捕捉对方的。此外还有三种情况允许旁人亦即无关者追捕,即被人殴击达到折伤以上的程度、矗和强奸。如果是同籍人,即使是和奸,也允许外人捕捉。我国过去民间有帮人捉奸的习惯,大概同此项规定有关。唐律规定,追捕罪人时,如果力量不够,可以要求路上的过往行人协助,此行人只要是力能相助就应给予帮助,否则要受到杖八十的处分。唐律对浮浪外地不归以及官吏容许浮浪者在管区内停留,都定有刑罚。断狱:法经有囚法,魏从囚法中分出一篇,叫做断狱律,唐律因之。此篇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1)关于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