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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小农家庭的规模的及其变化机制——围绕“五口之家”的讨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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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小农家庭的规模的及其变化机制——围绕“五口之家”的讨论    中国传统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是小农经济,而小农经济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和消费的单位;因此,研究小农经济不能不研究小农家庭。中国的小农经济是什么时候出现的?中国农民从什么时候开始以个体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和消费的?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认识。主流的意见认为它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我在《中国小农经济的起源及其早期形态》[1]一文中对此提出了异议,指出我国在仰韶文化晚期已经开始出现具有独立经济的个体家庭,夏商西周的农民都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从事经济活动的;虽则这些小农家庭还没有完全摆脱村社共同体的脐带。本文讨论战国秦汉小农家庭规模的变化及其运动机制,由于这种变化的基础或出发点是夏商西周的小农家庭,故此不能不略为提及。 战国秦汉一般家庭规模的变化,战国至西汉中期的趋势是缩小,西汉中期至东汉的趋势是扩大。但就农民家庭规模而言,西汉中期以后的变化并不明显。本文的讨论以战国和西汉两个时段为主,兼及东汉的情况。 说到战国和西汉的农民家庭,经常被人们引用的是《汉书·食货志》中的两段话。战国初年魏国的李悝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西汉文帝时的晁错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从这两段话看,似乎在战国和西汉,“五口之家”都是小农经济的普遍形态,一以贯之。实际情形如何呢?我们的讨论就从这里开始。 [1]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 夏商的农业劳动者是“众”,更确切地说,是族众中的“小人”。《逸周书·文传》引《夏箴》曰:“小人无兼年之食,遇天饥,妻子非其所有也;大夫无兼年之食,遇天饥,臣妾舆马非其所有也。”《尚书·无逸》:“君子所其无逸,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人之依。相小人,厥父母勤劳稼穑,厥子乃不知稼穑之艰难乃逸。”这些“小人”从事农作以养家糊口,是以家庭为生产和消费单位的。西周从事农业生产的是“庶人”。井田制以“夫”为单位分配土地,所谓“夫”,就是以男性家长夫妇为中心的庶人家庭,所以又称“夫家”。“庶人”亦称“匹夫”。《孟子·尽心上》描述他理想的文王时代:“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老者足以无失肉矣。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无饥矣。”《韩诗外传》卷四:“匹夫百亩一室,不遑启处,无所移之也。”为什么“庶人”称作“匹夫”?《白虎通·爵》云:“庶人称匹夫者,匹,偶也;与其妻为偶。……一夫一妇成一室。”《尚书·尧典》疏:“言‘匹夫’者,士大夫已上则有妾媵,庶人无妾媵,惟夫妻相匹,其名既定,虽单亦通,谓之匹夫匹妇。”这些记载表明,西周的农民无疑也是以个体小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和生活的。 一 关于战国农民家庭的规模,除《汉志》所载李悝言外,尚有几种不同的记载。战国中期的孟子,屡次谈到“数口之家”或“八口之家”[1]。战国时期的《银雀山竹简·田法》说:“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这虽然是一种设计,但应该有现实的根据。《周礼·地官·小司徒》谈到“六乡”土地分配时也说:“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两者根据家庭实际人口数和劳力数所进行的分类,基本上是一致的。这样看来,战国时期农民的“五口之家”是有的,但不一定占主导地位,起码不是清一色的“五口之家”。当时有不少农民家庭的人口超过五口,有的达到八口以至更多。看来,李悝为了强调农民生活的困顿和实行平籴法的必要,选取了规模小、经济能力弱的小农家庭作为他论证的基点。 先秦的“家×人”、“食口×人”“×口之家”主要着眼于家庭人口的实际数量,但也应和家庭结构有联系。一般而言,“家五人”可能是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或者是户主和他的父母、妻子组成的主干家庭。人口多的家庭,如七、八口之家,就可能不但包括比较大的主干家庭,而且包括父母和两对以上已婚兄弟组成的联合家庭。孟子说:“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又说:“王如施仁政於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彼夺其民时,使不得耕耨以养其父母,父母冻饿,兄弟妻子离散。”前一句所反映的家庭形态是由父母妻子组成的主干家庭,后一句所反映的家庭形态则包含了由父母、兄弟、妻子组成的联合家庭。《管子·君臣》:“务四支之力,修耕农之业以待令者,庶人也。是故百姓量其力於父兄之间……”这也说明当时作为农业生产单位的庶人家庭是包括兄弟在内的。先秦时代形成了所谓“六亲”或“六戚”的概念,指的就是父母、兄弟、妻子。如《吕氏春秋·论人》:“何谓六戚?父母兄弟妻子。”《汉书·贾谊传》注引应劭曰:“六亲,父母兄弟妻子也。”《墨子·城守·号令第七十》:“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逮父母、妻子、同产”。“同产”就是兄弟。这是因为在一个颇长的时期内,父母兄弟妻子往往同居共财,是亲属中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圈子。也就是说,“六亲”概念的形成,是以联合家庭曾经较为普遍存在为前提的。 农民家庭中包括家长的已婚兄弟,在《周礼》中也有反映。我们知道,在《周礼》中,“乡”和“遂”是实行不同制度的。“六乡”授田的办法就是上引《小司徒》说的,把“上地”授予七口之家,把“中地”授予六口之家,把“下地”授予五口之家。“六遂”则“以下剂致民”,即以“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为标准来分地和征役。《周礼·地官·遂人》云: 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 这是把同样数量的上地、中地、下地,搭配以数量不等的休闲田,使之均衡。我们不妨称之为“标准百亩”。以此“百亩”授予一“夫”,即一个以男性家长为中心的“家”。这个“家”的默认标准是家长夫妇及其所抚养的人口,包括年老的父母和未婚的子女,大抵是“家五人”的规模。家庭中若有超出这一默认标准的“余夫”,则仍按“标准百亩”授田。什么是“余夫”,古今聚讼纷纭。孙诒让说:“余夫之名,与正夫皆起于一夫一妇。凡十五以上未授室者,《小司徒》通谓之‘余子’,而不得为‘余夫’。……余夫皆专据已授室之子弟言之。盖一家五口,除母妻外,男子只有三人,本身已受田,父老既不任耕,子少又未授室。必子已长及有壮弟,乃为余夫。”这一说法比较合理。可见,《周礼》的“余夫”授田制度,意味着以男性家长为中心的小农家庭中包含了已婚的兄弟或已婚的儿子。 《周礼》成书于战国,但它是编者摭拾西周春秋的文教制度并融入自己的理想编排而成的。孟子所论农家经济,也追溯到理想的文王时代。因此,可以认为上述关于农民家庭规模的记载大体反映了从西周春秋时期延续下来的情况。 不过,战国时期也出现导致某些农民家庭规模扩大的的因素。春秋战国以来,西周原有的国野界限逐渐消弭,士庶合流,相当多的士转化为农民,形成战国农民中的一个特殊阶层。由于这一阶层还保留了某些旧日士阶层的习俗,故在家庭构成上父母和若干已婚兄弟共居的联合家庭可能比较多。苏秦的家庭就是一例。苏秦被称为“匹夫徒步之人”、“穷巷掘门、桑户棬枢之士”。他外出游说,妻子在家织布,兄弟在家种地。故苏秦死后,他的弟弟苏代继承他的事业去游说燕王哙时,自称“臣东周之鄙人也……窃释鉏耨而干大王……”他又对燕昭王说:“足下以为足,则臣不事足下矣!臣且处无为之事,归耕乎周之上地,耕而食之,织而衣之。”。这说明苏秦一家是耕织结合的自耕农。他们拥有的土地不算多。故苏秦本人曾向往当一个“有洛阳负郭田二顷”的小地主。但他们又求学干禄,则又可视为当时的士群体中的一部分。苏秦第一次赴秦游说失败后,“归至家,妻不下纴,嫂不为炊,父母不与言”;“兄弟嫂妹妻妾窃皆笑之”;后来,六国拜相,路过洛阳,“昆弟妻嫂侧目不敢仰视”。苏秦有兄与弟妹四五人,他和他的哥哥均已结婚,仍然同居共炊。可见这是一个由父母和若干已婚兄弟组成的联合家庭,其人口不下十人。在战国农民的“士农一体”阶层中,这类家庭恐怕不是绝无仅有的。 [1]《孟子·梁惠王上》、《孟子·尽心上》。 《礼记·王制》:“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其次食五人。” 《汉志》所载李悝的言论有不少片面和可疑之处。例如他所说的“一夫挟五口”的农民经济,没有家庭纺织业和其他副业收入,需要用货币购买衣料,处于经常性的入不敷出的状态,如果这是当时的普遍情形,则这个社会是难以延续的。有的学者认为,李悝这段论述的原始资料可能经过汉代人的加工整理,问题重重,为司马迁所不取,班固不察,采人《汉书》。不能排除所谓“一夫挟五口”是受了汉代人“五口之家”观念的影响。 “八口之家”若为三代人,其构成可以设想各种情况,如:1、户主夫妇2人,父母2人,子女4人;2、户主夫妇2人,父母2人,子女2人,兄弟2人;3、户主夫妇2人,父母2人,子1人,兄弟2人,弟妇1人;4、户主夫妇2人,父母2人,子女2人,子妇1人,兄弟1人;等等。当时有“男子三十而室”之说,设男子婚龄为25—30岁,生育4个子女需要10年时间,则户主有4个子女时,其父应为60—70岁,这时父母均健在的可能性不大。若户主子女已婚,则其父起码75岁,当时更罕见。户主夫妇有子女二人而兄弟未婚,这种情形也不会多。因此,三代人的“八口之家”的各种可能构成中,第3种的可能性比较大。“八口之家”若为两代人,可以设想:1、由户主夫妇和他的6个孩子组成,在农民家庭中这种情况应很少;2、由户主夫妇和他的包括两个已婚儿子在内的4个子女组成,这种可能性应该是存在的。 《周礼正义》第四册,1129—1130页,中华书局1987年版。 参见《孟子·尽心上》。 见《战国策·秦策一》。 《史记·苏秦列传》《索隐》引谯周云:“秦兄弟五人,秦最少。兄代,代弟厉及辟、鹄,并为游说之士。”但《战国策》和《史记》都说苏代、苏厉都是苏秦的弟弟,比较可信。《史记》载其嫂称苏秦为“季子”;则苏秦可能是老三。这和“兄弟五人”的说法倒是吻合。但假如苏秦确是老三,他应有两个哥哥。而《史记》和《战国策》只提到他的一个嫂子。另一个哥哥是未婚还是早逝,抑是失载,未详。从有关材料看,苏秦的家庭成员起码有:父、母、兄、嫂、苏秦,苏秦妻,苏代,苏厉,妹;又有苏秦妾,则未必算入正式户口。此外,可能还有另一对兄嫂和侄儿。   二西汉人对当时农民家庭规模的概括的明确论述,似乎只有晁错的“五口之家”说。这种说法是否符合西汉的实际,应该如何理解,需要先作一些具体的考察。西汉时代能够反映农民家庭规模并作某种统计的材料有二:一是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郑里廪簿所载农户情况;二是居延汉简所载戍卒家庭情况。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属于汉文帝时代,郑里廪簿所载农户共25户,有确切人数的24户,每户1—8人不等,平均为人。其中,数量最多的是4口户和6口户,合占总户数的50%,总人数的%;次为3口户,5口户2户,并不占多数。不同人数的各种农户数量及其比例见表1居延汉简是西汉中期以后的文物,延续至东汉初。其中有关于戍卒以家庭为单位按口领取口粮的记载,有戍卒所持传符关于其家庭人口的记载,我们可以从中了解戍卒家庭的规模与结构。由于戍卒绝大多数来源于内地的农民,他们在边郡也从事农业劳动,故而,这些家庭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可以反映一个特定地区农民家庭的情况。我从《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和《居延新简》中检得有戍卒户口记载的资料65例。在这65户中,最多为4口户,占总户数的%,次为2口户,占总户数的%,3口户复次之,占总户数的%,2—4口户合占总户数的%,5口户2户,10口户与1口户各1,平均每户为 人。见表2对这65户的家庭结构,我作了如下分类“核心A型”——由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这是比较典型的核心家庭。这类家庭共28例,家庭人口一般为4人或3人,其中有4户户主丧偶,实际上是不完整的核心A型,这4户中有3例家庭为2人。在可以确知户主配偶年龄的20例中,属于20—29岁年龄段的11例,属于30—39岁年龄段的8例,年龄最大的为37岁,另有1例为17岁。“核心B型”——仅由一对夫妻组成的家庭,这是清一色的2口之家。从可以确知户主配偶年龄的11例看,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20岁以下,7例,年龄最小的为13岁;另一类是30岁以上,4例,年龄最大的为51岁。前一类当系新婚夫妇,尚未生育子女,可视为没有发育完全的核心A型。后一类已过新婚年龄,或者没有生育,或者已经生育,但因某种原因子女死亡或分异,可视为残缺的核心A型。“核心C型”——由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加上若干未婚弟妹组成的家庭,可视为核心A型的扩展类型。这类家庭5例,其中4例家庭人口为4人,1例为10人。户主配偶年龄,已知4例,15—35岁不等。户主抚养幼妹年龄,已知4例,9岁2例,12岁1例,23岁1例。比较特殊的是“合24·1B”记载的徐忠一家的情况,一家10口,除本人外,包括妻1人,子2人,女2人,弟2人,妹2人。徐忠本人50岁,其他家庭成员年龄缺载。但以当时男子20多岁结婚育子推算,其子女大的应有二三十岁,何以未婚与父同居?其弟妹应有四五十岁,何以未婚与兄同居?难以详考,只能视为特例。“核心D型”——由一对夫妻及其若干未婚弟妹组成的家庭,共4例。已知户主配偶年龄者3例,分别为17、19、21岁,属新婚夫妇尚未生育者。已知户主幼弟年龄者3例,年龄最小的7岁,最大的19岁,均未婚。此类家庭可视为核心B型第一类家庭的扩展类型。该类型中的一个特例是“新”所载,一戍卒夫妇与其兄同居,但他们的年龄均未记载,难以作进一步的判断,姑附于此。“核心E型”——在居延戍卒家庭中,发现2例由户主和他的未婚弟弟组成的家庭,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可能是由于战争或其他原因造成双亲的死亡或流散所致,故可视为核心A型的残缺类型。“主干A型”——由一对夫妻及其父母组成的家庭,这是比较完整的包括两代人的主干家庭,2例,均为4口之家,情形相似。“合203·12”载戍卒宁盖邑家,其妻21岁,其父52岁,其母39岁。“新”载左丰家,其妻22岁,其父50岁,其母38岁。“主干B型”——由一对夫妻、其已婚儿子及其弟妹组成,只有1例,这就是“合29·2”记载的张彭祖家。张妻42岁,二子一女,大子19岁,已婚,其妇15岁,次子12岁,幼女9岁。该类型与前一类型都是由两代各一对已婚夫妇组成,只是后者第二代已婚男子结婚较早,年纪尚轻,还没有成为户主,而且家庭成员还包括他的弟妹,故也可视为主干A型的扩展类型。“主干C型”——由一对夫妻及其父母组成,但或丧妻,或丧父或母的家庭,3例,可视为主干A型的残缺类型。“主干D型”——由一对夫妻和父母及弟妹组成,但或丧妻,或丧父或母的家庭,4例,可视为主干B型的残缺类型。“主干E型”——由一对夫妻和户主的父母、子、妹组成,但丧妻,丧父或母的家庭,它和主干D型的区别在于这类家庭包括了三代人,但都是残缺的主干家庭。分类统计的结果是:核心家庭及其残缺类型占户数的%,人数的%;主干家庭及其残缺类型占户数的%,人数的%。其中,仅核心A型和核心B型就合占全部户数的%,全部人数的%。详见表3 三我们对郑里廪簿和居延汉简有关家庭材料所作的统计,是否能够大致反映秦汉农民家庭的一般情况,从而具有某种普遍意义?还需要与文献的有关记载相参照。我国古代史籍中的主角是帝王将相、才子佳人,没有为一般农民作传的。但有三种情形例外:一是战国秦汉以后打破了殭死的等级制度,农民或平民中某些人也有可能爬上帝王将相的位置,他们的传记中保留了一些贫贱时的资料;二是春秋战国以后,士庶合流,士农结合的耕读之家成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阶层,其中独行隐逸之士往往为史家所称道;3、曾经“惊天动地”的农民起义领袖也会被作为“反逆”载入史册。以上这些记述有时也包含了古代农民家庭的材料。循着这一思路,我们从汉代文献中检得有关秦汉农民家庭的资料15则,列为表4。[1] 《史记·楚元王世家》载:“高祖兄弟四人,长兄伯,伯早卒。始高祖微时,尝辟事,时时与宾客过巨嫂食,嫂厌叔,叔与客来,嫂佯为羹尽……”据此,刘邦兄弟没有分家前家庭人口可以达到六口。但刘邦成年以后应已分家。理由有二:一、“过”者,访也。如果当时刘邦和他的嫂子没有分家析产,应言“归”,而不应言“过”;而且嫂子也不至于对小叔来“蹭饭”如此反感。二、《汉书·高帝纪》载,刘邦当了皇帝后曾“为太上皇寿,曰:‘始大人常以臣亡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如果当时刘邦和他的哥哥没有分家析产,太公应该比较他们兄弟的勤惰贤愚,而不是比较他们“治产业”的能力。他们是什么时候分家的?从《楚元王世家》看,分家时刘邦应该尚未结婚,而当时太公似乎并不与刘邦的巨嫂同居共食。又据《汉书·楚元王传》,老四是同父异母少弟,估计太公的第一个妻子刘媪生下刘邦不久即去世,太公又续娶一妻,生下刘交。若此估计不错,则可推测刘家是在老大娶妻时分家,伯、仲、季均自立门户,太公夫妇则与小儿子刘交同居共食。分家后,老大发展为三口的核心家庭,老二刘仲也可能发展为三口之家,刘邦发展为四口之家,太公夫妇与小儿子亦组成三口之家。 从“独与兄伯居”看,陈平兄弟当不止二人。这时似乎父母已亡,兄弟分家析产,30亩田可能就是分给陈平的产业,他大概是少弟,又好读书而不事生产,所以“独与兄伯居”。这是陈平未婚时的情形。婚后如何,史无明言,按当时的习俗,应该分家。有人将此材料视为汉代存在兄弟同居家庭的证据,不妥。 扬雄的祖上扬季在西汉初曾官至庐江太守,从扬季到扬雄大约130年至150年之间,五代,每代约25—30年。扬雄育子时其父大概50—60岁,父母可能还健在,故推测扬雄夫妇与其父母、独子组成为典型的五口主干家庭。 在《汉书·贡禹传》的记述中,贡禹提到其妻子,而没有提到其父母,父母大概已经去世。又贡禹死后皇帝“以其子为郎,官至东郡都尉”,表明贡禹只有一子。故断为三口之家。 从这些记载看,高凤兄弟是分了家的,高凤是一个大约三口的核心家庭,其寡嫂和孤兄子则组成另一个残缺的核心家庭。 《后汉书》载姜诗所居称“比落”,谓其夫妇力作供母,其妻昼夜纺织,应该是一户耕织结合的农民。姜诗家包括姜诗夫妻、其母、其子,共四口,组成一个残缺的主干家庭。 从有关记述看,倪萌与其兄也是分了家的,原来都是三口的核心家庭,其兄死后,萌收养兄子,成为四口的扩大核心家庭。 上述记载表明朱买臣是一个贫民。但《太平御览》卷十引《邹子》说:“朱买臣孜孜修学,不知雨之流麦。”若此说可靠,则朱买臣还是一个农民。在上表15例中,以家庭人数计,5口者1家,占总数的%,3—4口者9家,占总数的%,2口者5家,占总数的%;2—4口者占总数的%。若将表中“3—4”口之家均按4口算,15户共48人,平均每户人。以家庭类型计,各类核心家庭11户,占总数的%,各类主干家庭4户,占总数的%。这一统计结果与关于居延戍卒家庭的统计是高度一致的。[1][1] 居延汉简与汉代文献所载各类农民家庭比例的对比见下表2—4口家庭5口以上家庭各类核心家庭各类主干家庭居延戍卒家庭%%%%汉代文献所载农民家庭%%%%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谈谈晁错的“五口之家”,因为这牵涉到应该如何理解西汉农民家庭模式及其运动机制,如何理解主干家庭与核心家庭的关系等问题。上面谈到,家庭规模为5口的,在凤凰山的材料中,无论户数或人数均不到总数的1/10,而在居延的材料中,其比例甚至不到1/20。根据我们的分析,西汉农民户均人口显然低于五口,顶多在口上下。这种情况与晁错把“五口之家”作为当时农民家庭的代表显然是存在“矛盾”的。我们不应该无视这一问题,稀里糊涂地用“四舍五入”去取消它,也不应该由此而简单地否定晁错的说法,我们需要一种合理的解释。我认为,上述现象与“五口之家”说实际上并不抵牾,关键在于不要刻板地从字面上理解晁错讲的“五口之家”,把它解释为不多不少五人组成的家庭,而要把它理解为当时农民家庭中的一种结构、一种模式。因为这更符合汉代人的思路和历史实际。汉代人心目中的“五口之家”和战国时人讲的“家五人”并不完全一样,战国时人主要着眼于实际的家庭人口,汉代人则更着重于家庭结构。在汉代人的理念中,典型的或标准的“五口之家”是由户主和他的“父母妻子”组成的。如何休《公羊解诂》宣公十五年云:“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春秋井田记》:“人年三十,受田百亩,以食五口,五口为一户,父母妻子也。”他们把“五口之家”追溯到井田制时代,似乎井田制下的农民都是“五口之家”,实际上是以汉况古,起码是简单化了。不过,这确实反映了在汉人理念中标准的“五口之家”是由户主及其“父母妻子”组成的。我们前段所引汉人对西汉家庭的叙述,以“父母妻子”为其基本组成,虽然没有说“五口之家”,实际上是与“五口之家”相通的,或者说,他们心目中也存在“五口之家”的观念。这种“五口之家”是由两对异代的夫妇以及户主的一个幼子组成的,这是一种主干家庭,是它最简单而又完整的形式。要使这种“五口之家”得以成立和延续,就不允许户主的已婚兄弟存在这一家庭之中。因为如果已婚兄弟同居,马上就会破坏“父母妻子”式的家庭结构,即使家庭人口刚好是5个人,也不能称之为“五口之家”。可以说,“五口之家”是在实行成年兄弟分异规则的条件下一种理想的完整的家庭形态。但这种“五口之家”不是死的,而是“活”的,不是静止的,而是处于不断变动和发展之中;而且只有在这种发展和变动中才能实现和复制自己。那么,“五口之家”式的主干家庭是如何形成发展的呢?它的形成无非是两条途径,一是从核心家庭发展而来,二是从“五口之家”复制而来。无论前者或后者,都会有一个周期,这个周期大致是男子从出生到养育第一个孩子所经历的时间。因为“五口之家”是当父母在世时夫妇生下第一个孩子时成立的。汉代延续前代的礼法,有“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之说。实际上通常比这一规定提前。居延汉简家庭材料中一般没有戍卒年龄的记载,但有不少戍卒妻子年龄的记载。居延戍卒家庭核心B型新婚妇女年龄在15—20岁,一般以18、19岁为多。据有母亲和子女年龄记载材料25例,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年龄从15岁到28岁不等,平均为岁[1]。男子成婚年龄一般比女子大。姑把男子养育第一个孩子的年龄假定为25—30岁,这25—30年可以作为一个周期。一个“五口之家”,户主一般起码25岁以上,其父一般起码50岁以上。以此起步,设周期为28年,该周期之前半段,若父母健在,户主夫妻继续生育,家庭人口可以增至7—8人。但当时人们的平均寿命较低,50多岁已是高寿,再活十几年的可能性甚微。如果双亲中有一个去世,这个家庭就成为残缺的主干家庭,如果双亲都已去世,则这个家庭就变成一个核心家庭。该周期之后半段,父母一般应已去世,该家庭已经是一个核心家庭,人口不再继续增长,但子女们逐渐长大,到长子娶妻育子之时,他的弟妹们亦已成年,结婚分家或出嫁。于是,在复制了一个“五口之家”式的主干家庭的同时,又派生若干核心家庭。核心家庭以两口之家或三口之家起步,周期的前半也有一个人口增加的过程,后半也是人口相对固定,儿女逐渐成长,至长子娶妻生子,弟弟分家,妹妹出嫁,核心家庭遂转化为“五口之家”式的主干家庭,同时又派生出新的核心家庭。这是就最正常的发展而言的,实际上这一过程会有许多干扰和“意外”,发生丧偶、丧子以至户主早逝等情况,从而使家庭形态发生各种相应的变化。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五口之家”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而不是常住的状态,是围绕这个标准或通向这个目标的处于经常变动中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人口不一、形态各异的各种家庭,出现对“五口之家”的各种偏离,家庭规模处于非五口的状态比处于五口的状态实际上多得多。但“五口之家”毕竟是各种变化的一个“轴心”,所以,这些五光十色的家庭,不妨把它们理解为围绕“五口之家”这个“轴心”的上下浮动和左右偏离,不妨把它们视为“五口之家”形成发展和变化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或不同形态,从而归入广义的“五口之家”的范畴。我们甚至可以把“五口之家”理解为汉人心目中代表农民家庭的一种符号。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五口之家”式的主干家庭和夫妻子式的核心家庭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五口之家”在其形成和复制的过程中不但不断分化出数量更多的新的核心家庭,而且它自身在一半或一半以上的时间里也表现为一种核心家庭。所以汉代有关材料中表现出来的核心家庭的数量多于主干家庭现象,农民家庭平均人口明显地低于五口的现象,实在是“五口之家”自身发展逻辑的必然。倡“五口之家”说的晁错,曾向文帝建议做好应募实边的农民的安置工作,“营邑立城,制里割宅,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为筑室,家有一堂二内,门户之闭,置器物焉,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这种“一堂二内”的住宅,应该就是为“五口之家”的农民设计的。它既适于“父母妻子”式的简单主干家庭居住,也适于“夫妻子女”式的核心家庭居住,唯不适于父母和已婚兄弟同居共炊式的联合家庭居住。我们是否也可以从中领悟“五口之家”的真正内涵?从以上分析还可以看到,作为一种家庭模式的“五口之家”,它成立和延续的必要条件,是成年兄弟、尤其是已婚兄弟的分家析产,这甚至是它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动力或机制。这种状况的形成可以直接追溯到战国中期的商鞅变法。商鞅变法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强制分户析居政策的贯彻,堵塞了形成联合家庭的道路,把主干家庭压缩到很小的规模,并造就了大量的核心家庭,从而导致了家庭的细化。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妻子”式的“五口之家”成为最完整的理想的家庭形态。汉人“五口之家”的观念,应该是在商鞅变法以后逐渐形成的。有人用西汉人平均寿命短来解释当时甚少联合家庭,而核心家庭又明显多于主干家庭的现象。我们承认这种因素是起了一定作用的。但西汉以前春秋战国时代人们的平均寿命未必高于西汉,西汉以后,尤其是东汉以后的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北方大量人口夭折死亡,更不可能出现平均寿命高于西汉的奇迹,但为什么这两个时代家庭的规模、联合家庭的数量都大大超过西汉?显然,其中原因主要应该求之于西汉家庭模式自身的发展机制,以及整个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许倬云先生写过《汉代家庭的大小》一文,给我很大的启发。许氏指出:“主干家庭既只容一个已婚儿子与父母同居,其余已婚及成年的儿子大约都分出去了。”这是十分正确的。许氏又指出:“……秦及西汉都是行小家庭制。秦人‘异子之科’似乎终汉之世存在,直至曹魏始废除此律,所谓‘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这也是大体正确的。但强调西汉到东汉家庭规模的变化,是家庭结构由核心家庭向主干家庭的转变,则仍有可以商榷的余地。因为如前所述,在实行“异子之科”的条件下,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不大可能出现后者逐渐取代前者的过程。但“异子之科”在汉代是逐渐受到了破坏,破坏的力量主要来自富豪,而不是来自农民[10],当国家对富豪的控制力削弱,这种破坏就会越演越烈。曹魏废除“异子之科”不过是这一过程发展的最终结果。[1] 这22例在附录2表中编号分别为01、02、03、04、05、06、07、08、09、10、12、13、14、16、17、18、19、20、23、25、43、45、46、47、56。编号45的材料,母亲15岁,孩子5岁,10岁生育,不大可信。可能是孩子的生母死了,这是续娶的继母。所以没有把它计算在里面。 居延戍卒家庭材料中能确定夫妻岁差的5例,分别为4、7、12、13、16。 材料编号62,户主范弘年34岁,其父63岁,由于父亲一般与长子同居,其父养育第一个孩子应为29岁。编号54材料,户主宁盖邑配偶21岁,父52岁,母39岁。假如其母15岁生宁盖邑,则宁盖邑为24岁,其父28岁时养育了他。宁盖邑尚未有子,假如一年后育子,则宁盖邑已是25岁了。材料编号55,左丰妻22岁,父50,母38。假如其母15岁生左丰,则左丰年23,其父27岁养育了他。左丰尚未有子,假如一年后育子,则左丰时已24岁。材料编号56,张彭祖妻42岁,长子19岁,已娶妇15岁,另有一子一女。该例张彭祖子早婚,非普遍情形,但张妻已42,设张年纪比妻大6—7岁,则张亦有48—49岁了。待张之长子养育孩子以后,其弟妹亦应分家出嫁,张彭祖家就从核心家庭转化为主干家庭。又据《合》62·55载,居延城仓佐王禹年27,回觻得视女病,则其育女不晚于26—27岁。 引文见《汉书·晁错传》。这种“一堂二内”的住宅并非凭空设计的,它应是当时客观存在的典型农民住房的形式。在《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已出现“一宇二内”住宅的记载,其中居住的是一个四口之家的核心家庭。 见《史记·商君列传》。这一规定不是指父母要与所有成年儿子分异,而是指父母不能同时与两个成年儿子同居。所以睡虎地秦简明确区分了儿子与父母同居或不同居这两种情况。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人奴妾盗其主之父母,为盗主,且不为?同居者为盗主,不同居不为盗主。”“可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家罪’。” 从简牍记载看,各户所贷谷物数量与其占有的耕地成对应关系,平均每亩为1斗,刚好与秦侓所载粟的毎亩播种量吻合。可见,这些谷物是充当种子用的。秦律采用的是大亩,则郑里廪簿所采用的也应是大亩。 岳庆平:《汉代的家庭与家族》第14页。大象出版社,1997年。 载许倬云《求古编》。 按,这是《晋书·刑法志》中语。[10] 就一般家庭的规模而言,东汉比起西汉是扩大了,这从国家统计的人口数字中户均人口的增加可以明显看得出来。论者或谓当时农户的规模也是相应扩大的,因为农民构成当时户口的主体,他们还指出,这是由于西汉中期以来“耦犁”的推广要求有较大的经济单位来承载这种新的技术。这种分析自然是有道理的。不过,迄今为止,这种论点的证据除了全国统计的户均人口的增加外,还没有找到农民家庭规模扩大的直接事例或其他证据。东汉农民家庭规模的扩大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论证。东汉人口统计中户均人口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恐怕是被贵族、官僚、豪富家庭人口的膨胀所抬高的;而耦犁推广更为明显的社会后果是造成或加强了小农对豪富势家的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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