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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天津滨海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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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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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十九大“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精神,规范天津市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快速处理和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修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 〕222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AQ/T3052-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要求》AQ/T3043-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30号〔 〕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31号〔 〕
《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级: 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I 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Ⅱ 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Ⅲ 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Ⅳ 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滨海新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应急预案,适用于滨海新区范围内超出企业自身应急处理能力,需由区人民政府处理或参与处理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镇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事故的应对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领导和指挥以属地功能区管委会、街镇为主。区有关部门与属地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法依规,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合理利用救援技术和装备,实现科学施救。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指导,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规范预测、预防、预警工作程序,做好危险源监控、应急培训、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六)预案体系。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滨海新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构成。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如图2.1:
图2.1 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图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1.区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理工作。
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
2.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组织、指导或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队伍、物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组织体系。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下设的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7个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如图2.2所示: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有: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区环境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安全监管局、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公安交管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国家电网滨海新区供电公司、区总工会、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镇等单位的分管领导。
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工业园区等基层应急指挥部
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
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协调组
险情控制施救组
现场秩序维护组
现场医疗救护组
现场环境监测组
气象监测预报组
新闻舆论组
图2.2 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
(三)办事机构。
1.办事机构组成
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及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担安全生产领域日常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发布预警和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安全监管局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指导重点行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调查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负责监控网络舆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监察局: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救援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援资金、物资使用情况实施监察,及时查处存在渎职行为的有关人员;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事故的认定。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事发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鉴定、医疗保险有关工作;参与事故调查与善后工作。
区民政局:会同事发地功能区管委会、街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维护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意见,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街镇按规定予以保障。
区建设交通局:负责组织指导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指导受损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负责协调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参与本行业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调动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群众的运送。
负责通报行洪河道超保证水位警报及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山洪等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定期组织防洪安全检查;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修。
负责地震观测信息的检测、接收和分析处理,负责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
区环境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周边环境污染监测,及时向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通报数据,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设立和解除污染预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废弃污染物的后续处理工作,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接到预案响应启动命令后,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建立应急专家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业辅助队伍档案,根据事故需要,调动应急专家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业辅助队伍;参与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负责本预案管理的其它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有关事故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组织或督导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组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
区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为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常态预警信息发布提供气象信息资料。
区公安交管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对已发生或可能衍生火灾、爆炸、泄漏等灾难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国家电网滨海新区供电公司:负责保障事故应急抢修区域的供电;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提供在特定条件下的电力供应。
滨海新区总工会:参与善后、恢复、重建和事故调查处理。
其它有关单位:根据事故应急需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五)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应急机构。
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负责组织或配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现场指挥部。
根据响应级别,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应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区安全监管局负责人担任,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随时向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报告处理进展。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1.现场指挥协调组。由区安全监管局任组长单位,事发地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和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各专业工作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汇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险情控制施救组。由区公安消防支队任组长单位,区公安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事故单位为成员。负责事故施救、险情控制、人员营救等工作。
3.现场秩序维护组。由区公安局任组长单位,区公安交管分局、事发地功能区管委会、街镇为成员。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交通畅通。事发地功能区管委会、街镇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人员的疏散等工作,确保人员处于安全区域。
4.现场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计生委担任组长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5.现场环境监测组。由区环境局担任组长单位,区公安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建设和交通为成员。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理建议,负责对危险物质事故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协助事故调查组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6.气象监测预报组。由区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
7.新闻舆论组。由区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区安全监管局、区公安局、事发地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及事故单位为成员。负责媒体接待,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及舆情监控,正面引导舆论。
(七)专家组。
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协助现场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三、预防与预警
(一)隐患排查和治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够完成整改的隐患要立即消除。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和区有关部门要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实施停产关闭。
(二)重大危险源监控。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和区有关部门备案。
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对本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和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三)预警行动。
1.预警分类分级。
事故预警分为安全生产常态预警和事故状态预警。
常态预警是指区安全监管局接到气象、水务、地震、海洋、海事、国土房管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或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投诉、企业上报等方式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后,经对预警信息内容进行研判,确定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常态预警信息依据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高低依次划分为红、橙、黄、蓝四个级别。
预警级别表
预警级别
事故级别
事故程度
预警标志色
Ⅳ级
一般事故
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
较大事故
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
重大事故
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Ⅰ级
特别重大
事故
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状态预警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经事故现场指挥部对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研判,认为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情况。事故状态预警根据事态发展变化趋势、人员疏散数量、危险半径大小等因素确定预警范围。事故状态预警只发布预警信息,不作预警分级。
2.预警发布。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常态预警状态下的红色预警信息须经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批准发布;橙色预警信息须经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批准发布;黄色预警信息须经区安全监管局主管副局长批准发布;蓝色预警信息须经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带班领导批准发布。
常态预警信息由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经过区安全生产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向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及重点单位发布。
事故状态预警信息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发布。
3.预警内容。
主要包括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它需要发布的信息。
4.预警准备。
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及重点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做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物资准备,并适时向本行业、本地区及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分析研判,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5.预警解除。
常态预警。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经批准人同意后,由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事故状态预警。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紧急疏散人员具备恢复正常生活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宣布预警解除。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拨打119、110、120等报警电话,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所在地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及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必须在半小时内向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办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50分钟(重特大事件发生后,生产事故单位30分钟内向区应急办值班室电话报告,50分钟内上报书面报告,对事件的进展和处理结果随时续报)。情况紧急时,事故单位可直接向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同时报事发地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和区应急办。
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30分钟内向市指挥部、区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50分钟。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地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安监部门负责提供事故单位的有关资料,为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2.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3.报告方式包括:采用电话、传真的方式报送;鉴于突发事件较为敏感,甚至涉及到保密信息,涉及网络报送的,只能采用政务内网进行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经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先期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的伤亡。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进行相关监测,杜绝盲目施救;采取其它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相关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2.事发地功能区管委会、街镇根据事故情况,紧急启动应急预案。先行赶赴现场的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和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机构,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理等工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分级响应。
1.响应级别。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理能力,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响应。
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I级响应。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区应急救援力量,在国家及市级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下进行协同处理,执行上级政府的处理决定。
Ⅱ 级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Ⅱ级响应。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区应急救援力量,在市级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下进行协同处理,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
Ⅲ 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启动Ⅲ 级响应。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区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处理,必要时可请求市人民政府组织专业力量支援或协调处理。
Ⅳ 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 启动Ⅳ 级响应。由事发地管委会、街镇负责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指导或组织区应急救援力量支援事发地进行应急处理。
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一旦生产安全事故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移交现场指挥权。生产安全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四)响应程序。
进入应急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抢救进展情况,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按照图4.1响应程序展开救援工作。
N
生产安全
事故
接到报警
信息反馈
信息接报与处理
(有关部门)
人员到位
现场指挥到位
资源调配
上级报告
信息网开通
员工同报
现场处理
应急启动
(区政府应急指挥部)
事态发展得到控制
应急恢复
应急结束
扩大应急
现场清理
解除警戒
善后处理
事故调查
原因分析
总结报告
指挥协调
险情施救
秩序维护
人群疏散
医疗救护
新闻舆论
环境监测
气象监测
Y
关闭
Y
N
请求支援
图4.1 应急响应程序图
(五)处理措施。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建立警戒区域。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实行专人警戒,除消防及应急处理人员外,其它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2.判定控制危险源。
根据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3.受事故影响的人员疏散。
当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较大范围人员安全时,现场指挥部应综合专家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受事故影响人员疏散工作,需要明确疏散的范围、时间、方向与路线,尽快将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区域。
事故受灾区域内被围困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搜救;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由事故单位配合公安部门实施紧急疏散。
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的特点、现场危险因素的种类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及现场救援的需求来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严禁盲目施救。同时,应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5.清理事故现场。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疫情和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6.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当地和有关的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现场指挥部根据专家组意见,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7.危害情况初始评估。
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8.特殊险情的处理。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人员紧急撤离措施。
(六)新闻报道与发布。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天津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区委宣传部组织开展。
(七)应急结束。
1.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基本结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即告应急结束:
(1)遇险人员全部救出,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核清;
(2)事故现场处理完毕;
(3)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或控制;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2.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的,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由管委会应急响应的,由管委会宣布应急结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天津市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3.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报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功能区管委会、街镇。
五、后期处理。
(一)善后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协调解决。确需区人民政府补偿的,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补偿标准和办法,合理安排补偿资金。
区卫生计生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环境局、事发地功能区管委会、街镇等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社会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废弃物处理、环境恢复等。
(二)总结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应急处理结束后,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参与救援的部门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响应、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救援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救援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归档;由功能区管委会、街镇组织救援的一般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功能区管委会、街镇报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保证通讯联系畅通,调度值班电话须24小时专人值守。事故现场经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障通讯畅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应向社会公布。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区安全监管局)24小时值班电话:,022-6633 。滨海新区值班电话:,,, 。
(二)应急队伍保障。
区公安消防队伍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队伍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骨干力量,其它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及社会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应急救援队伍以生产经营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企业能够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同时应当与周边其它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互助合作协议。
(三)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镇根据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依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业救援队伍,储备有关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物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
(四)机制保障。
1.联席会议制度。
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工作联席会,总结、安排、部署、交流全区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工作,加强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2.联络员制度。
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两名应急联络员,如一名联络员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承担相关工作,则由另一名联络员自动接替工作。
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应急联络员工作会议。
(五)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功能区管委、街镇要结合所辖区域人口密度,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馆、学校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危化品事故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应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须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志牌。应急避难场所主管部门(单位)应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程序,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六)应急经费保障。
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经费已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从区应急专项资金中列支。功能区管委会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七、宣传、培训与应急演练
(一)宣传、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属地负责、行业管理”的原则,负责指导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能力,增加职工和社会公众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二)应急演练。
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1次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镇每年组织1次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演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每年至少组织1次重大危险源预案应急演练。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是指当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害、环境污染及其它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故单位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二)责任与奖惩。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应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2.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对天津市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部门和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对在应急管理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三)危险性分析。
1.滨海新区简要概况。
滨海新区位于天津东部沿海,地处环渤海经济带和京津冀城市群的交汇点,面积 2270 平方公里,海岸线 153 公里,常住人口约 300万人。拥有世界吞吐量第五的综合性港口和北方最大的航空货运机场,拥有“三北”辽阔的辐射空间,是亚欧大陆桥最近的起点。
滨海新区下辖19个街镇和7个功能区。街镇分别是塘沽街道、杭州道街道、新河街道、大沽街道、新北街道、北塘街道、胡家园街道、汉沽街道、寨上街道、茶淀街道、大港街道、古林街道、海滨街道、泰达街道、杨家泊镇、太平镇、新城镇、小王庄镇、中塘镇;功能区分别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
2.滨海新区主要风险。
滨海新区形成了航空航天、汽车及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石油石化、粮油轻工、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八大优势产业和大贸易、大制造、大物流、大化工、大服务业五大产业结构。
区域内产业结构复杂,涉及行业众多,主要风险有危险化学品工业风险、危险品运输风险、城市人员密集场所风险、城市其它风险等四类风险;而由此引发的事故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透水、放炮、火药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等。
(四)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方案,并报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4.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军事部,区各人民团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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