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吉林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失效.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4584864 上传时间:2024-09-30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3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吉林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失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吉林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失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吉林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失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吉林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失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吉林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失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吉林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失效15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吉林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87-10-29执行日期:1987-10-29失效日期:1998-1-1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第三章 结婚登记第四章 离婚登记第五章 复婚登记第六章 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第七章 涉外婚姻登记第八章 婚姻档案管理第九章 对违法的处理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行,防止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

2、婚和复婚。都要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借故限制和阻挠。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照婚姻法办理婚姻登记的执法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第五条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并监督婚姻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依法审查、办理婚姻登记;(三)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法的婚姻案件;(四)管

3、理婚姻登记档案。第六条 办理婚姻登记工作的人员,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员(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由民政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该证书由民政厅统一印制,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盖章)方可担任。第七条 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一)积极宣传并正确掌握婚姻政策和有关规定;(二)依法支持、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三)负责承办婚姻登记工作;(四)负责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应本着方便群众、有利工作的原则。合理安排,公布于众。在城市(包括县

4、城),每周不得少于三天;在农村每月不得少于五天。在重大节日之前,应适当增加登记时间。第九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四种法律证书,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须贴男女双方像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应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其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另行规定。所收费用,交县(市、市辖区)民政局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婚姻证件周转金,支付临时聘用婚姻档案管理人员的报酬,购置婚姻档案室的设备,奖励婚姻登记人员中的先进工作者和培训

5、婚姻登记人员。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专帐,坚持按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其它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婚姻登记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收取费用或押金。第三章 结婚登记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不会写字的,能够委托她人代写,但当事人双方必须分别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均应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并附当事人三寸合影半身免冠照片三张;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第十三条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单位和部门:在城镇,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是行政或劳动人事部门;

6、城镇街道领导的厂、社、店是街道办事处;没有主管部门的厂、社、店和个体劳动者是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城、乡其它无法归口的单位,经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核准,也能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第十四条 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也不和父母同住一地,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作为特殊情况受理。婚姻当事人除需提供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证件外,还需提供当事人父或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人与当事人确属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证明。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达不到晚婚年龄而未取得婚姻状况证明的结婚申请时,经宣传教育

7、后,双方当事人依然坚持依照法定婚龄结婚的,应尊重公民权利,准予登记。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生要求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按民政部、教育部、外交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出国留学生办理婚姻登记的暂行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男女双方的结婚申请,要认真进行审查。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应当深入调查,弄清情况,必要时由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要将审查情况填入结婚登记申请书的“审查意见”栏内,并签字盖章。结婚登记申请书要粘贴申请结婚当事人相片并加盖钢印,作为婚姻档案长期保存。经审查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讲明理由,进行教育,同时记

8、入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栏内备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申请的审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天。第十八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即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的;(二)男女双方或一方并非完全自愿的;(三)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第十九条 提倡婚前健康检查。是否具备条件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由省卫生厅和民政厅联合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凡经批准确定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疾病的检查证明。凡尚未经批准开展婚前健

9、康检查的地方,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向申请结婚的当事人硬性索取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第四章 离婚登记第二十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协议书。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要严格审查下列情况:(一)证明材料(含单位调解证明信)是否齐全有效;(二)男女双方是否确属自愿;(三)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四)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是否达成协议。经过审查情况属实而又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审查离婚登记的期限,从受理申请之日起,一般不得

10、超过半年。第二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新婚姻法颁布以后,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男女双方领得结婚证后未同居即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按照离婚手续办理。第五章 复婚登记第二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并要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复婚”字样。第六章 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11、未作出新的规定前,仍按总政治部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的关于军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军队干部、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须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双方共同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现役军人申请离婚,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双方共同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七章 涉外婚姻登记第二十六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民政部一九八三年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

12、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地级市民政局和地区行署、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民政局。第八章 婚姻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管好婚姻登记档案。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登记存根,以及其它证明材料和调查材料等,要按时间顺序逐月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并要在每年的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婚姻登记档案的名册,上报给县、区、不设区的市婚姻档案管理机关备查。婚姻登记机关能够根据婚姻档案,向丢失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上述两种证明书同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机关也能够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情

13、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复婚的证明。第二十八条 婚姻当事人在丢失婚姻证件以后,因出国、继承财产等原因,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解除夫妻关系,应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理由注明于婚姻状况证明的“备注”栏内)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此办理过婚姻登记,应将当事人申请及核查婚姻登记档案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第九章 对违法的处理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民政部门或婚姻登记机关分别给予如下处罚:(一)依

14、法应准予登记而不给登记或依法不准登记而给予登记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当事人或领导人的责任;(二)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结婚证或离婚证的,一经查明,应即宣布无效,收回结婚证或离婚证,并酌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干涉婚姻自由、包办婚姻或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四)婚姻登记人员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九月十日发布的吉林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解释权属省民政厅。吉林省人民政府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