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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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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 34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试行) 基础管理部分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1.1 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   1.1.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整;   1.1.2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齐全;   1.1.3 企业坚持安全生产投入规划与实施;   1.1.4 企业坚持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5 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整、齐全,定期组织演练实施;   1.1.6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能及时、准确向上级汇报;   1.1.7 企业定期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1.2 建立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而且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1.3 建立各级各类人员包括管理与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1 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2.1.1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1.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1.3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2.1.4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2.1.5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2.1.6 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2.1.7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2.1.8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1.9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2.1.10 安全例会制度;   2.1.1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2 建立其它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 安全生产投入   3.1 建立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3.2 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做到专款专用。   3.3 企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   3.4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4.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网络   4.1.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并积极开展工作;   4.1.2 企业依法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而且有管理职能;   4.1.3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企业各种涉及安全生产的会议和有关决策决定;   4.1.4 企业工会应履行监督职能。   4.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2.1 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1名;   4.2.2 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管理人员;   4.2.3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人员;   4.2.4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4.3.1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4.3.2 督促企业与员工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3.3 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3.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4.3.5 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   4.3.6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和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4.3.7 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演练;   4.3.8 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向本单位提出报告;   4.3.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5. 安全生产教育   5.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5.1.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进行相应的安全产生知识培训。   5.2 新职工入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5.3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5.4 变换工种、复工和”四新”教育。   5.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   6 事故管理   6.1 工伤事故报告   6.1.1 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应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6.1.2 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如实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6.2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处理。   7 ”三同时”管理   7.1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1.1 项目的可研报告或初始报告的内容里必须有安全专篇;   7.1.2 建设项目概算中安全设施资金概算应当完整齐全;   7.1.3 ”三同时”管理制度文本应当完整;   7.1.4 企业工会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及项目验收。   8 班组安全管理   8.1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8.1.1 每周开展安全检查与整改工作;   8.1.2 及时上报隐患整改与落实安全措施情况。   8.2 每月开展2次以上安全活动。   9 安全操作规程   9.1 建立健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9.2 操作人员应熟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0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0.1 特种设备采购符合安全资质标准。   10.2 特种设备档案与台帐   10.2.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10.2.2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10.2.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10.2.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10.2.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10.3 由法定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并做好记录。   11 相关安全管理   11.1.1 企业与外来施工(作业)方应签订安全管理职责明确的管理协议;   11.1.2 施工现场有可靠的安全设施与防范措施。   11.2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11.2.1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必须有发包或出租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11.2.2 承包或租赁方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的资质。   11.3 对厂区内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及其它外来人员应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11.4 租用气瓶或外购气源应与相关方签定安全协议,供气单位应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入库验收制度。   12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12.1 现场抽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与落实情况。   12.2 现场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和穿戴使用情况。   12.3 现场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2.4 现场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   13 危险源管理   13.1 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估   13.1.1 危险有害因素定期进行辨识和评估,重大危险源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进行辨识;   13.1.2 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风险建立档案管理,制订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13.2 重大危险源   13.2.1 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制度,定期检测、评估,严格监控;   13.2.2 重大危险源以及应急管理措施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3.2.3 制定完整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13.3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13.3.1 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的应急救援预案;   13.3.1.1 组织指挥机构;   13.3.1.2 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13.3.1.3  潜在危险性评价;   13.3.1.4  应急救援的组织、人员及装备情况;   13.3.1.5  紧急救援措施;   13.3.1.6  经费保障;   13.3.1.7  训练与演习。   13.3.2  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情况。   14安全生产档案   14.1  工伤事故档案;   14.2  安全生产健康教育档案;   14.3  违章记录以及安全奖惩档案;   14.4  隐患及整改档案;   14.5  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健康档案。   设备设施   1  空压机   1.1  各种设备技术资料齐全;   1.2  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无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陷,所有紧固件必须牢靠并有防松措施;   1.3  压力表、温度表(计)、安全阀、液位计(油标)等安全装置(附件),完整、灵敏可靠,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1.4  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必须关闭;   1.5  配套的压缩空气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要求,并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1.6  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机组旁应设紧急停机按钮保护装置(开关);   1.7  空压机布置合理,空压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距离;   1.8  空压机必须放在有足够通风的房间里、其区域内无灰尘、化学品、金属屑、油漆漆雾等。   2  金属切削机床   2.1  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2.2  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2.3  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活可靠;   2.4  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2.5  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2.6  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2.7  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2.8  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2.9.1  磨床砂轮合格,旋转时无明显跳动;   2.9.2  车床加工超长料应有防弯装置;   2.9.3  插床应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   2.9.4  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需采用浸入式加工;   2.9.5  锯床锯条外露部分应采用防护罩或安全距离隔离;   2.9.6  加工中心加工区域周边应有固定、可调式防护装置。   3  冲、剪、压机械   3.1  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3.2  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3.3  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3.4  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3.5  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   3.6  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4  木工机械   4.1  限位及联锁装置灵敏可靠;   4.2  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完好有效;   4.3  夹紧或锁紧装置完整可靠;   4.4  锯条、锯片和砂轮符合规定;   4.5   PE连接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4.6  跑车带锯机应设置有效的护栏;   4.7  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4.8  平刨的开口度符合国家标准。   5  砂轮机   5.1  砂轮机安装地点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5.2  砂轮机的防护罩应符合国家标准;   5.3  档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   5.4  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5.5  托架安装牢固可调;   5.6  法兰盘与软垫应符合安全要求;   5.7  砂轮机运行必须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不超标,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5.8   PE连接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6  锻造机械   6.1  上下砧不松动,销、楔坚固;   6.2  锤头无裂纹,缓冲装置灵敏、可靠;   6.3  操纵机构灵敏、可靠;   6.4  紧固部件无松动;   6.5  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6.6  机械手、夹钳、剁刀等辅助工具无裂纹;   6.7  储气罐等辅机安全状态良好。   7  铸造机械   7.1  设备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基础坚实;   7.2  所有管路密封良好,无泄漏;   7.3  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安全可靠;   7.4  控制系统清晰灵敏,作业点均有急停开关;   7.5  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完好无损,且运行正常;   7.6   PE正确可靠;   7.7.1  压铸机压铸型区应有防护装置,且与压射程序连锁;   7.7.2  制芯机芯盒加热棒长短适中,线头连接整洁,安全可靠;   7.7.3  混碾砂机防护罩有足够的强度,检修门电气连锁,取样门大小合理;   7.7.4  抛(喷)丸设备密封良好,门(孔)电气连锁。   8  注塑机   8.1  防护罩、盖、栏的安装应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且与电气联锁;   8.2  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8.3  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控制台各参数显示完好、功能指标清楚,按键动作灵敏可靠;   8.4  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8.5  模具各紧固螺栓齐全,无松动、变形、裂纹;   8.6  自动取料装置标识清楚、动作灵敏,所控制的工作部件动作准确,机械手的活动区域应有护栏。   9  运输(传输)机械   9.1  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9.2  操作岗位和每隔20米左右应设置相应的紧急开关,且灵敏可靠;   9.3  各种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9.4  通道、梯台、护网(栏)符合要求;   9.5  接地(零)线符合要求;   9.6  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操作,并有必要的预警信号。   10  铸造熔炼炉   10.1  炉体完整,附属设施安全;   10.2  升降及起吊装置必须符合起重机械条款;   10.3  浇包及其装置完好;   10.4  炉坑应有护栏或盖板,无积水;   10.5 2m以下外露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装置;   10.6  控制系统齐全有效。   11.  工业炉窑   11.1  炉门升降机构必须完好,钢丝绳断丝不准超过规定值,重锤配置适当,外露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11.2  炉车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无损;   11.3  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   11.4.1  锻造加热炉炉门循环冷却水应保持正常流通;   11.4.2  退火炉、烘模炉炉门必须装置保险装置;   11.4.3  煤气(天然气)炉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现象;   11.4.4  重油炉油管、风管及加热管应无裂纹、无泄漏现象;   11.4.5  盐浴炉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电气设备接地应完好、正确;   11.4.6  箱式电阻炉测温仪表应灵敏可靠、电阻丝应完好,电器设备接地及防护罩应完好无损;   11.4.7  燃油反射炉风管、油管应保持畅通,油温、风压及测温仪表应保持正常;   11.4.8  气体渗碳炉炉盖升降机构应保持正常,风扇转动平稳,冷却水管应无堵塞,输油管道应畅通,无渗漏,排气管,漏油器必须畅通;   11.4.9  气体氮化炉氨气管道、炉盖应无泄漏,氨气瓶严禁靠近热源、电源或强日光曝晒。   12  风动工具   12.1  砂轮夹紧装置必须符合规定;   12.2  防护罩应完好无损;   12.3  气阀、开关必须完好无漏气;   12.4  防松脱锁卡完好,可靠;   12.5  气路密封无泄漏,气管无老化、腐蚀。   13  装配线   13.1  输送机械的防护罩(网)应完好,无变形和破损,跨越地面通道或人员上方应装设护网(板);   13.2  翻转机构的锁紧限位装置牢固可靠,安全有效;   13.3  起重机械的制动器动作平稳可靠;   13.4  吊具不得有扭结、压扁、弯折、绳股挤出、裂纹和补焊或超过规定的断丝等现象;   13.5  控制台和装配线上间隔适当距离(不宜超过20M)应设醒目急停开关,开线、停线、急停有明显指示信号;   13.6  风动工具应定置定位,防护罩齐全,开关动作灵敏可靠,转动部分无松动;   13.7  电动工具使用带保护极的插头插座,采用良好护套的铜芯软电缆,使用专用芯线作接地保护,并采用漏电保护器;   13.8  运转小车定位准确、夹紧牢固,料架(箱、斗)结构合理,放置平稳;   13.9  过桥的扶手稳固,踏脚高度合理,平台防滑可靠;   13.10  地沟入口盖板完好、无变形,沟内清洁、无障碍物,且不允许有积水、积油。   14  其它机械   14.1  防护罩、盖、栏完整可靠;   14.2  各联锁、紧停、控制装置灵敏可靠   14.3  局部照明使用安全电压;   14.4   PE等电器完好可靠;   14.5  梯台符合要求。   15  特种设备(工业气瓶、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电梯)   15.1  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电梯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定期检测合格,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15.2  压力表、安全阀定期检测合格,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15.3  工业气瓶供货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气瓶定期检测,在检测周期内使用,安全附件齐全;   15.4  日常运行应中定期自查并有记录。   16  厂内机动车辆   16.1  厂内机动车辆应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定期检测合格,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16.2  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16.3  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16.4  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16.5  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16.6  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16.7  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17  工厂建筑   17.1  厂区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17.2  生产、生活、储存的建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以及周边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17.3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8  危险化学品库   18.1  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贮存,库房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   18.2  各种工业气瓶空、实瓶应分开存放,存放量符合规定;   18.3  消防设施齐全,通道畅通;   18.4  库内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   18.5  电气设施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   18.6  按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处理废弃物品或包装容器;   18.7  库内有应急救援预案。   19  油库与油罐   19.1  油槽车需持有专用许可证,进入库区,必须装设专用排气阻火器;   19.2  油罐无腐蚀、泄漏,梯子和扶栏符合安全要求;   19.3  油罐上的液位计、呼吸阀齐全可靠、动作灵敏;   19.4  罐体、胶质输油管等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   19.5  罐体与罐体之间或其它建筑物、管网、干道应留有足够的间距;   19.6  库房的电气设施均应防爆;   19.7  油库内应按贮存物品的种类和数量,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并有相应的报警装置;   19.8  库内使用的工具应是不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   19.9  库内外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油品的名称、特性、数量、灭火方法等。   20  液化气站、煤气站、乙炔站、制氧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   21  涂装作业场所   21.1  电器设施达到防爆要求;   21.2  作业场所具有良好通风;   21.3  作业场所涂料存量符合要求;   21.4  消防设施完备、安全标志醒目;   21.5  作业场所有隔离措施,防火间距、地面符合安全要求。   22  木料场所   22.1  道路畅通、堆码整齐、稳妥可靠;   22.2  在通道入口处以及重点部位应设置防火安全标志;   22.3  消防设备齐全完备;   22.4  电器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22.5  不得堆放其它易燃物,锯末、刨花应及时清除;   22.6  防火间距达到安全要求。   23  工业管道   23.1  漆色标记应明显,流向清晰;   23.2  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23.3  管道完好,无严重腐蚀、无泄漏(3点/1OOOm),防静电积聚措施可靠;   23.4  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24  酸碱油槽   24.1  槽体坚固,不得渗漏;   24.2  镀槽与电解槽上导电装置与槽体应有绝缘措施;   24.3  导电部位应保持干净,导电良好,”正”、”负”极不得短路;   24.4  地下槽体必须在地面上设置防护围栏;   24.5  电加热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石英玻璃加热管应有保护措施。   25  工业梯台   25.1  直梯   25.1.1  梯宽、梯级间隔尺寸符合标准;   25.1.2  梯段高度超过3米时应设护笼,护笼、护笼条尺寸符合标准规定;   25.1.3  直梯与平台相连的扶手高应大于1050毫米;   25.1.4  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25.2  斜梯   25.2.1  梯宽、扶手立柱高度、间距尺寸均符合标准规定;   25.2.2  踏步高、宽适当,除扶手外,必须设一根横杆;   25.2.3  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25.3  活动轻金属梯   25.3.1  梯长应小于8米,梯宽不小于300毫米;   25.3.2  梯脚防滑措施完好,无开裂、破损;   25.3.3  轻金属直梯具备伸缩加长的直梯,其止回档块完好无变形、开裂;   25.3.4  人字梯的铰链完好无变形,两梯之间梁柱中部限制拉线、撑锁固定装置牢固;   25.3.5  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25.4  轮式移动平台   25.4.1  操作平台、护栏完好、无破损,尺寸符合标准规定;   25.4.2  斜撑无变形、铰链连接可靠;   25.4.3  防滑措施齐全、完好;   25.4.4  轮子的限位、防移动装置完好有效;   25.4.5  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25.5  走台与平台   25.5.1  扶手高度、立柱间距、横杆间距、走台或平台净空高度等尺寸应符合标准规定;   25.5.2  走台或平台的设计负荷大于规定值(或实际使用负荷);   25.5.3  台面板周围的踢脚挡板高度不小于100毫米;   25.5.4  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26  变配电系统   26.1  变配电站环境   26.1.1  与其它建筑物间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   26.1.2  与爆炸危险场所、有腐蚀性场所有足够的间距;   26.1.3  室内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26.1.4  变配电间门应向外开,高压室(间)门应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室门应双向开;   26.1.5  门、窗及孔洞应设置网孔小于10×10mm的金属网。   26.2  变压器与发电机   26.2.1  油标油位指示清晰,油色透明无杂质,变压器油有定期绝缘测试报告,且不漏油;   26.2.2  油温指示清晰,温度低于85℃,发电机工作温度符合要求;   26.2.3  接地故障保护完好可靠;   26.2.4  瓷瓶、套管清洁,无裂纹或放电痕迹;   26.2.5  变压器、发电机运行过程中内部无异常响声或放电声;   26.2.6  应有符合规定的警示标志和遮拦。   26.3  高、低压配电间、电容器间控制装置   26.3.1  所有的瓷瓶、套管、绝缘子应清洁无裂纹   26.3.2  所有的母线应整齐清洁,接点接触良好,母线温度应低于70℃,相序标志明显,连接可靠;   26.3.3  各类电缆及高压架空线路敷设应符合安装规程,电缆头外表面清洁无漏油,接地可靠;   26.3.4  断路器应为国家许可生产厂的合格产品,油开关油位正常,油色透明无杂质;   26.3.5  操纵机构应为国家许可生产厂的合格产品,高压开关柜有定期预防性试验报告;   26.3.6  所有空气开关灭弧罩应完整,触头平整;   26.3.7  电力电容器外壳无膨胀变形,无漏油现象;   26.3.8  接地故障保护可靠,并有定期检测记录;   26.3.9  各种安全用具应定期检测合格;   26.3.10  变配电间内各种通道应符合安全要求,应有规定的警示标志及工作标志。   27  低压电气线路(固定线路)   27.1  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27.2  线路的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要求;   27.3  线路的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27.4  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无发热和渗漏油现象;   27.5  电杆直立、拉线、横担瓷瓶及金属构架等符合安全要求;   27.6  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   27.7  线路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的障碍物。   28  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线路)   28.1  要有完备的临时接线装置审批手续,不超期使用;   28.2  使用绝缘良好,并有与负荷匹配的护套软管;   28.3  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28.4  必须装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28.5  临时用电设备PE连接可靠;   28.6  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临时线路。   29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   29.1  箱(柜、板)符合作业环境要求;   29.2  箱(柜、板)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29.3  箱(柜、板)体PE可靠;   29.4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29.5  箱(柜、板)内插座接线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   29.6  保护装置齐全,与负载匹配合理;   29.7  外露带电部分屏护完好;   29.8  编号、识别标记齐全,醒目。   30  电网接地系统   30.1  电源系统接地制式的运行应满足其结构的整体性,独立性的安全要求;   30.2  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定期检测合格(TN系统工作接地低于4Ω;重复接地低于10Ω;TT系统工作接地低于4Ω);   30.3   TN系统重复接地布设合理;   30.4  接地装置的连接必须保证电气接触可靠。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能防腐蚀,防损伤或者有附加保护措施;   30.5  接地装置编号、标识明晰,有定期检测报告。   31  防雷接地装置   31.1  防雷技术措施须经安全设计与验算,使其保护范围有效;   31.2  防雷装置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前检测,并有检测报告;   31.3  防雷装置完好;接闪器无损坏,引下线焊接可靠,接地电阻应低于10Ω;   31.4  独立避雷针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间距合格;   31.5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应有防反击、侧击等技术措施;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有防止跨步电压触电的措施;线路应有防雷电波侵入的技术措施。   32  电焊机   32.1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32.2  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32.3  焊机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值应定期检测且不小于1兆欧;   32.4  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32.5  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32.6  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32.7  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33  手持电动工具   33.1  必须按作业环境的要求,选用手持电动工具。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PE线连接可靠;   33.2  绝缘电阻符合要求,有定期测量记录(每三个月需测量一次)   Ⅰ类电动工具不小于2兆欧;    Ⅱ类电动工具不小于7兆欧;    Ⅲ类电动工具不小于1兆欧;   33.3  电源线必须用护管软线,长度不得超过6米,无接头及破损;   33.4  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无松动;   33.5  电动工具的开关应灵敏、可靠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   34  移动电气   34.1  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兆欧,且有定期检测记录;   34.2  电源线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胶电缆,无接头,不跨越通道,绝缘层无破损,长度不得超过6米;   34.3   PE可靠;   34.4  防护罩、遮拦、屏护、盖应完好、无松动;   34.5  开关应可靠、灵敏,且与负载相匹配。   35  电气试验站(台、室)   35.1  电气试验台站的环境   35.1.1  大型或有爆炸危险的试验台站应单独建设,其余应设在车间厂房的一侧,通道满足消防要求,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35.1.2  试验区域不得有休息场所,被试产品或设备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35.1.3  试验台站与试验区域要设置固定或移动网栏。充有压力的瓷套管在试验时必须加安全网,其区域内所有的门必须有联锁装置,且向外开;   35.1.4  试验台站内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并设置警戒线。信号警报联锁装置及通讯录音设备齐全可靠。   35.2  电气设备   35.2.1  高低压开关柜、变压器、调压器、互感器、电容器、避雷器、发电机组等设备清洁完好、无渗漏,油质、油位、温升、绝缘符合要求;   35.2.2  各种保护装置、联锁、信号装置灵活可靠。   35.3  控制系统及测试仪器   35.3.1  高低压母线排、电缆、控制线路符合电气安装规程;   35.3.2  临时连接的试验线路安全间距应符合电压等级的要求;   35.3.3  试验用的仪器仪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5.4  接地系统及安全用具   35.4.1  必须按试验台设计要求装置接地装置;   35.4.2  严禁利用保护性接地系统做大电流放电回路;   35.4.3  独立高压试验站应加设防雷装置;   35.4.4  电气安全用具及防护用品都必须定期安全检查,绝缘强度试验合格,保管可靠。   作业环境部分   1  厂区环境   1.1  厂容厂貌   1.1.1  厂区内按照安全要求规划实行定置摆放;   1.1.2  垃圾定点存放,且有防吹散、防污染措施;   1.1.3  厂区大门开启灵活、方便、迅速,无卡死现象。   1.2  厂区道路   1.2.1  厂区双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5米,单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米,且为环形;转弯半径:轻型车为6米、重型车为12米;路面排水良好,坡度适当;   1.2.2   厂区门口、危险路段、需设置限速标牌和警示标牌;   1.2.3   厂区道路应有明显的人、车分隔线。   1.3   厂区主干道占道率符合规定。   1.4  厂区照明   1.4.1  照明灯布局合理,无照明盲区;   1.4.2   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   1.5  厂区消防   1.5. 1  室外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漆色标志,其1米范围内无障碍物;   1.5.2  所有消防器材完好,且灵敏可靠;   1.5.3   消防设施、重要防火部位均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2   车间作业环境   2.1   定置摆放   2.1.1   车间实行定置摆放,现场核对定置图;   2.1.2   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   2.1.3   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2.2   车间通道   2.2.1   车行道(厂内叉车等)、人行道宽度符合标准,且通道线明显清晰;   2.2.2   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2.2.3   占道率低于5%;   2.2.4   车行道、人行道上方悬挂物高度符合标准,且牢固可靠。   2.3   作业区域地面状况   2.3.1  地面平整,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2.3.2   地面无积水、积油或垃圾杂物;   2.3.3   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2.4   车间采光   2.4.1  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符合标准;   2.4.2  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   2.5   车间消防设施   2.5.1   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且灵敏可靠;   2.5.2   消防器材和防火部位均设置明显标志。   2.6   设备设施布局   2.6.1  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或安全隔离;   2.6.2  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距离要求。   3仓库   3.1  仓库通道   3.1.1  车行道、人行道宽度符合标准;   3.1.2  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3.1.3  占道率小于5%。   3.2  仓库采光   3.2.1  作业点和安全通道采光符合标准;   3.2.2  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凡有易燃物的地方应采取防爆措施。   3.3  仓库消防设施   3.3.1  防火制度齐全,消防设施标识及防火安全标志准确、齐全;   3.3.2  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备消防器材,且灵敏可靠;   3.3.3  消防通道畅通。   3.4  物品储存   3.4.1  物品应分类储存,定置区域线清晰,数量和区域不超限;   3.4.2  物品存放平稳,便于移动,不超高垛放;   3.4.3  物品存放区与墙距、梁距、柱距,以及物品之间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4  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   4.1现场安全条件   4.1.1  作业现场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1.2  作业现场应设有安全告示牌,标明该作业区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操作安全要点、应急预案等;   4.1.3  凡产生毒物的作业现场应设有稀释水源,且备有公用的防毒面具和防毒服;   4.1.4  作业现场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4.2  现场使用   4.2.1现场使用点的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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