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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官方传播与基层社会控...—以榜文、粉壁为中心的考察_徐燕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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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宋代的官方传播与基层社会控制 39宋代的官方传播与基层社会控制*以榜文、粉壁为中心的考察The official communication and the control of grassroots society From a media perspective in Song DynastyInvestigation centered on the article and the wall徐燕斌*Xu Yanbin摘 要:两宋时期皇权“摄制四海”,“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格局的形成,有赖于通达有效的讯息传播机制。具体来说,朝廷将统一的、抽象的中央权力分解为分散的、具体的诸如国家钱粮、地方

2、治安、吏役管理、民间词讼、乡村教化等各类指令信息,借由榜文、粉壁等传播媒介传递到地方,不仅促成了国家权力在分散的空间区域内的贯通与复制,而且还通过讯息对普遍民众现实生活的渗透,国家的形象进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场景中,呈现出一种“山高皇帝在”的“国家在场”图景,从而构建起种官民之间共同的心理场域,造就了古代国家支配社会的现实。Abstract: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mperial power in the Song Dynasty was based on an effective communication mechanism.Specifically,the im

3、perial court decomposed the unified and abstract central power into decentralized and specific types of directive information,including local security and moral education.By means of the media such as announcement and the Wall Notice,it has not only com-pleted the circulation of state power in the s

4、cattered space region,but also penetrated*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媒介视域下宋代的政治传播与基层社会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9YJA860027)的研究成果。*作者简介:徐燕斌,男,武汉人,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律史,媒介史。40 华夏传播研究(第十辑)the real life of the general public through information,and the image of the country entered the daily life scene of the people.As

5、 a result,it created the reality that the ancient state dominated society.关键词:媒介;政治传播;社会控制;榜文;粉壁Key words:media;Political communication;Social control;List article;whitewash a wall传统国家权力一般可以到达社会的哪一个层面?中国的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的一般关系如何?国家权力如何具体实现?以往不少学者基于“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西方政治社会学视角出发,认为中国古代基层社会存在着“国家宗族”或“皇权绅权”的二元模式,国家不能有

6、效地整合、动员乡村社会资源,从而有效控制县以下的广大地区,中国乡村社会存于“自治”状态。尽管目前已有学者从不同维度对此问题提出异议,但认为中国古代“皇权不下县”,基层广泛实行“乡村自治”的观点在中国学界仍有广泛影响。本文拟从媒介的视角,通过对宋代统治者利用榜文、粉壁等媒介进行社会控制与治理的实践进行整体考察,以期对中国古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新的审视。一、传播、媒介与社会控制政治的本质在于促成权力支配的日常化,而传播的基本含义是“讯息得以在空间传递和发布的过程,以达到对距离和人的控制”。因而,政治与传播具有内在的契合性,二者是天然的同盟者,以传播促进政治理念及目标的实现,是古今中外各种政治统治

7、形态的常见做法。这种以推进国家意识形态的实现,服务于国如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皇权统治在人民实际生活中,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第 63 页);秦晖先生将传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与其变革,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 3 页);吴理财先生也持类似观点,认为“在中国,三代之始,虽无地方自治之名,然确有地方自治之实。自隋朝中叶以降,直到清代,国家实行郡县制,政权仅止于州县”(吴理财:民主化与中国乡村社会转型,天津社会科

8、学1999 年第 4 期)。可见“皇权不下县”“乡村自治”等观点在中国学界影响深远。治理(governance),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现代意义的治理指的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 年 5 期)。从概念的基本内核来说,治理与控制是有区别的。本文的“治理”,主要是从“控制、引导和操纵”的原初含义来使用,与现代的“治理”概念并不

9、完全重合。美 詹姆斯 W.凯瑞:作为文化的传播,丁未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 年,第 28 页。宋代的官方传播与基层社会控制 41家控制社会为宗旨的传播形态,我们将之称为政治传播。其一般体现为传播主体将国家政令与意识形态以符号和媒介为途径的信息流动过程。因此,政治传播是存在于政治共同体之间与政治共同体内成员间的关于政治信息的传递、接受、认同、内化的系列动态过程,它表面呈现的是讯息凭借媒介在空间上发布与传递的状态,反映的是“传者”通过传播操控意识形态,宰制社会的权力关系,因而政治传播营造了一个“围绕国家社会权力关系、政治秩序、合法性等问题展开博弈的场域”,同时也是“政治通过传播维护和复制整

10、体社会关系的过程”。从政治统治的运作形态来看,权力所有者在接管国家暴力机器、建立现实的统治秩序之后,为了降低统治成本,总是倾向于将意识形态分解成各类的信息,然后传达到治下民众的具体生活场景中,在潜移默化中影响民众的观念,从而建立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因而,传播是古今中外多数政治统治建构合法性、整合社会秩序的基本路径。在中国古代社会,皇权“摄制四海”,“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汉书 贾谊传)格局的形成,有赖于通达有效的信息传播机制。具体来说,将统一的、抽象的中央权力分解为分散的、具体的诸如国家钱粮、地方治安、吏役管理、民间词讼、乡村教化等各类指令信息,借由各种传播媒介复制到地方,这是中国古代王权控制

11、地方的基本轨迹,也是中国古代政治传播的一般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说,古代政治传播机制的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王朝国家对社会的管控与治理的成效。权力对社会的管控与治理,落实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政令律法信息在治下区域的有效执行,表现为传播主体操控媒介进行的一系列传播实践。因此,政治传播既是沟通国家与社会,朝廷与民间的桥梁,又是中央王朝整合社会、控制地方的重要方式。因此,在中国古代的王朝政治中,社会控制是目的,传播是手段,而联结这二者的就是各种传播媒介。媒介不仅是讯息从主体传达到客体的桥梁,而且其本身也体现着权力与社会控制关系。传播主体“通过占有、操纵媒介实现对被支配者的信息控制,迫使被支配者(大多数是在

12、不完全知情或自动赞同的情况下)在认知行为和价值判断上服从于支配者的利益要求”。在这个进程中,媒介是形成权力支配的关键。因此,媒介往往是意识形态的工具,它通过对文字、图像等符号信息的传播,使政治权力渗透进日常生活经验之中,成为“日用之常”,强化了郭剑:“政治传播”定义发展探究,中国科技术语2014 年第 6 期。荆学民,祖昊:政治传播中政治、媒介、资本的三种逻辑及其博弈,社会科学战线2016 年第 9 期。吴予敏:帝制中国的媒介权力,读书2001 年第 3 期。42 华夏传播研究(第十辑)现存的权力秩序与社会结构,最终,媒介不免成为权力的“共谋者”。在中国古代的王朝政治中,政治传播的主体,主要是

13、朝廷与地方政府,一方面将国家的政令、律法及王朝的价值观念体系,通过各种古代的各种媒介,诸如榜文、粉壁等,在国家权力的作用下逐级向外扩散,直至覆盖至帝国边陲,使得权力的控制在古代社会可以超越地理空间的局限,以统一的面貌出现在治下的不同空间地域,最终促成王朝权力在分散的空间区域内的贯通与复制,庄严地向民众传达了可以作为及如何作为的标准,给民众的行为建立的国家规范的权威指引,塑造了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的传播活动在营造了一个政令信息沟通完整空间的同时,还通过讯息对普遍民众现实生活的渗透,国家的形象进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场景中,呈现出一种“山高皇帝在”的“国家在场”图景,从而构建起种官民之间共同的

14、心理场域,造就了古代国家支配社会的现实。宋代是中国“近世的开端”,也是中国传统政治形态从统治到治理的过渡时期,积累了丰富的社会治理经验。本文以榜文、粉壁等媒介为中心,从社会纠纷化解、民众行为导引、违法纠举、吏官整饬四个方面对宋代的政治传播及其社会治理实践进行综合探讨。二、息讼宁人:宋代政治传播中的纠纷化解模式作为王朝时代国家意识形态体现者的儒家一直抱持着无讼的社会治理理念,“和为贵”“必也使无讼”始终是儒家在治国理政中的价值追求。儒家的这种观念也影响了中国古代的社会治理实践。在古代地方政府的施政中,衡量是否实现“善治”的标准之一就是社会诉讼的频率,如西晋杜预作考课法考察官员治理得失,其中就将“

15、奸盗起”与“刑狱烦”并列作为地方官吏的为政苛弊(晋书 武帝纪);到了宋代颁布的考课法中将“斗讼衰息”作为郡县官员“治行优异”的旌赏指标(宋史 选举志六)。这种导向也奠定了中国两宋时期政治传播与社会治理的主要基调。为了在宋代地方的治理实践中实现降低诉讼的施政目标,宋代地方官员通过广为张贴榜文告示的方式宣扬诉讼的危害。如“讼,终凶”,“讼乃破家灭身之本”,切不可妄兴,那些执着于眼前小利不惜诉诸公堂者往往不免“骨肉变为冤仇,邻里化为仇敌,遗祸无穷,虽胜亦负,不祥莫大焉”。因此,官府主张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的安定。如朱熹知漳州时发布劝谕榜劝诫士民方宝璋:略论宋代政府经济管理从统治到治理

16、的转变,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 年第 3 期。杨一凡: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编第一册),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6 年,第549 页。宋代的官方传播与基层社会控制 43须当亲睦,如有小忿,首先应各自反省,“委曲调和”,切勿轻易论诉,导致伤财废业,甚至坐罪遭刑;真德秀在隆兴作劝农文中强调邻里乡党之间须相互扶持,“不可以小忿兴讼”;任职潭州时真德秀又颁谕俗榜文,其中就对“唇舌细故而致争,锥刀小利而兴讼”的行为进行了挞伐,认为诉讼将导致“长不恤幼,卑或陵尊”的严重后果,因此“不可轻启讼端,以致结成怨隙”,真德秀还警告那些“不体教训,妄起讼争”者,要“惩一戒百”,以绝其擅讼之念。李元弼曾颁布劝

17、谕民庶榜劝诫民众邻里之间发生诸如牛马践食田苗,或盖屋筑墙偶侵疆界之类的纠纷,原主不得径直“经官陈诉”,双方须“以理咨问”,若仍是无法达成满意结果才许陈告;若擅自不经调解便自告官,官府还要将原主治罪。为了防微杜渐,李元弼在榜文中还规劝地主与佃户、债主与借债人、商人与平民各自恪守诚信,彼此宽容,化干戈为玉帛。为了降低诉讼的数量,宋人还作戒讼录教人张示传习:“些小言辞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衙头府邸陪茶酒,赢得猫儿卖了牛。”语言通俗却又深符世情,劝民远离讼事,如此则乡村习俗淳厚,民众安居乐业,基层社会秩序趋于稳定和谐。不仅如此,为了不让民众动则争讼,宋代不少官员还发布了约束词诉的榜文,通过强化对民众

18、诉讼的程序控制、提高起诉门槛的方式来缓解“讼累”。如宋代黄震在抚州任职时作词诉约束榜,朱熹在潭州颁布约束榜,李元弼作公人家状式榜,其宗旨都是通过严格的程序来抑制民众的诉讼动机,内容异常细致完备。其中程序包括:首先,百姓提交诉状须经由书铺代写并附有保识人的证明,书铺与保识人为诉状真伪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是“官人、进士、僧道、公人”等主体可不受此限,可“听亲书状”,而“年七十,或笃疾及有孕妇人”则不得成为具状人;其次,状书格式符合规定,诉状内容一般包括具状人身份信息、诉讼事由及陈述不实的法律责任;再次,书状必须言简意赅,“不得繁词带论”,且“言词不得过二百字”,还必须一事一状,“不得

19、听两状”;复次,在呈上诉状时,如有“干照契据”等证据须连状递上。若“未尽因依”,即发现有新的证据应在书状中说明,“听录白连粘状前”;最后,诉讼需逐级而行,不能越诉,“如有似此违约束之人,定当重行断罪”。可以想见,在古代社会百姓普遍教育程度偏低,加之长期的对朝廷律法的畏惧,经过这些严格的程序性审查之后,真杨一凡:古代榜文告示汇存(一),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年,第 49 页。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 潭州谕俗文卷四,四部丛刊影印本。杨一凡: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编第一册),第 107118。杨一凡: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编第一册),第 284285 页。杨一凡:中国古代地方

20、法律文献(甲编第一册),第 550 页。杨一凡: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编第一册),第 552 页。44 华夏传播研究(第十辑)正能够进入实体性审判过程的案件已大为减少,从而有助于实现朝廷乐见的无讼治理理念。除了提起诉讼的严格程序外,两宋时期诉讼在提起时间上也有限制。除了严重的刑事案件民人可随时告首外,轻微刑事案件及“田土细故”只能在特定期限提出。如黄震曾发布榜文规定:“六月为始,每月初三日,受在城坊厢状,初八日受临川县管下乡都状,十三日受崇仁县郭及乡都状,十八日受金溪县状,二十三日受宜黄县状,二十八日受乐安县状。自后月分周而复始,其有不测紧急事,自不拘此限但常事不许换紧急为名。”从这些规定来

21、看,民众一月中能进行的诉讼时间非常有限,在此之外,即使是想去官府提起告诉,官府也不受理,甚至要责罚起诉人。为了在施政中推行息讼的治理理念,宋代对于搬弄是非、挑唆诉讼取财的讼师多有惩治。如绍兴七年(1137 年)宋廷下敕对于江西有教习律法、挑起词诉者“常切禁止,犯者重置以法”,并遍布文榜,使民周知(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绍兴二十一年(1151 年),宋廷下诏对于那些“诉事不干己”却挑动民人上告者须“依法断讫”,并将人犯姓名、事由及籍贯等信息在县、州及监司记录存档,若日后再有违犯则从重惩处,并“镂板晓谕”(宋会要辑稿 刑法三)。绍兴二十六年(1156 年),朝廷再次下旨申斥教讼之徒如或不知悔改,则

22、“重置编配”(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宋代州县官员在具体治理实践中与朝廷的理念一脉相承。李元弼在任职地方时发布劝谕民庶榜中警告讼师勿要“敎唆良民论诉不干巳事,或借词写状”,否则“追捉到官必无轻恕”。从榜文内容来看,讼师被惩治的标准非常模糊,“无图之辈并得替公人之类,或规求财物或夸逞凶狡”等都可被认为是“烦乱公私”,几乎没有可具体操作的规程,具体尺度任凭官员把握,凡是替民众代为诉讼或书写词状,都可能被此条罗织罪名而被“追捉到官”,身陷囹圄。在宋代的判例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录了不少州县官员治责讼师的案例。如有讼师成百四,以兜揽教唆,诱民诉讼为业,经常以曲为直、紊乱纲纪,最后被蔡久轩决罚杖刑一百,并

23、“编管衢州”拘理;讼师李三六在其兜揽的词诉中获利,贿赂公人,被宋自牧处“决脊杖十三,配三百里”,并罚没收取财物入官;有士人刘涛不务正业,专事词诉,被胡石壁“送学决竹篦十下”,并“押下自讼斋”,榜示县市;胡石壁对教唆民人诉讼的讼师进行驱逐,“不留一人于城市间”;胡石壁杨一凡: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编第一册),第 552 页。杨一凡: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编第一册),第 107118。张四维辑: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2002 年,第 476 页。张四维辑:名公书判清明集,第 462 页。张四维辑:名公书判清明集,第 476 页。张四维辑:名公书判清明集,第 478 页。宋代的官方传播

24、与基层社会控制 45还曾对两名讼师“当厅责决配状”,并警告“如今后再惹词诉”,则不论情节轻重,“定行决配”;方秋崖任职袁州时将教唆诉讼的讼师“杖一百,枷项本州”,并“镂榜晓谕”。因为宋代一般民众对于法律所知有限,朝廷对于谙熟法律的讼师进行压制打击,民众进行诉讼的中介遭到抑制,诉讼活动的数量自然就能在一定程度得到控制。在宋代息讼的地方治理实践中,我们发现各种政令往往通过“镂榜晓谕”“粉壁晓示”的方式传播到基层社会,榜文、粉壁成为朝廷及地方官员进行传播活动的重要媒介,官民也借由这类媒介展开互动与合作,推动宋代地方治理向深度与广度不断拓展。三、旌善罚恶:宋代政治传播中的行为导引模式对于任何社会而言,

25、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对已有秩序的破坏与颠覆,是进行有效社会治理的最大消极因素。那么,中国古代如何对违法行为进行防控?总的来说,旌善罚恶、纠防并举是两宋时期地方官员维系基层社会秩序常见的方式,而这种治理方式又建立在宋代有效的政治传播的基础之上。宋代社会控制中的旌善罚恶机制包括两个教与惩两个层面。从教的层面而言,指的是统治者利用各种媒介推行教化、从积极方面引导人民远离犯罪,这是宋代地方治理的重要内容,宋代从中央到地方动贯彻了这样的理念。如宋太宗太平兴国中朝廷下令开封府及诸州,于街道要处“榜刻仪制令”,以“兴礼让而厚风俗”(册府元龟 帝王部 兴教化 榜刻仪制令);淳熙七年(1180 年)九月宋廷针对江

26、浙地区有民设立淫祀、聚集乡井的情形,下诏地方官员须严行禁戢,并广宣仪礼,务使移风易俗,以正民情(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约三)。地方官员在推行礼仪教化方面也是不遗余力,如朱熹将古礼繁复之处依据民情精简后在要道“立粉壁书写”,半年或三月在市集与乡村“聚民而读之”,并详为解说,使百姓通晓礼义。朱熹另外还制作劝谕榜,劝诫民众在婚姻中须秉持礼制,切勿“不待媒婚而潜相奔诱,犯礼违法莫甚”,以致犯礼违法,身陷刑辟。真德秀在任职潭州时也作谕俗榜文,弘扬孝弟,申明“父子之恩,长幼之义”;后真德秀又作劝民文榜,向民众阐明“父慈子孝,和气满堂,雍雍愉偷,为家之祥”张四维辑:名公书判清明集,第 476 页。张四维辑:

27、名公书判清明集,第 480 页。朱子语类卷 84,礼一,四库全书影印本。杨一凡:古代榜文告示汇存(一),第 4851 页。杨一凡:古代榜文告示汇存(一),第 118129 页。46 华夏传播研究(第十辑)的道理。从惩的层面而言,严申律令,通过榜文、粉壁等媒介形式广为传布,也是两宋时期维持基层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如南宋针对民间社会大量存在的尊长不经官衙裁断擅杀子孙卑幼的行为曾下诏令规定“诸生子孙而杀或弃之”者须严稽查禁,以正律法。为保证该律法的落实,还专门在政令后注明需“州县乡村粉壁晓示”,令长久传播,教民周知。又如宋代商品经济发达,小民竞相逐利,导致民间交易中往往有不法之徒私铸钱币牟利。宋廷制

28、定严法禁绝,不仅对打击铸币者重加处断,而且对于邻里“知而不告”者一并治罪,并将相关法令在诸州县遍行粉壁(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约一),发动民众配合地方官府的查禁行动。宋代教惩兼济的治理机制在打击盗贼方面体现得较为充分。由于社会贫富悬殊,宋代不少地区盗贼蜂起,严重危及统治秩序。北宋熙宁年间制定的盗贼重法,规定除了加重对盗贼行为处刑外,通过罚没盗贼人犯家资作为奖金的方式来提高百姓举报的积极性,并将相关律条在水陆关隘、道路集市四处张贴,压缩贼盗在民间社会的生存空间。需要注意的是,宋代即使在严明刑禁,强力戡乱时,仍然注重采用奖惩兼施,恩威并举的方式,并广为利用传播媒介分化治理对象。如建炎元年(1127

29、 年)朝廷向下诏,规定若“为盗军民”能率众归降,朝廷当可赦免其罪,并发放路资返家;若敢一意啸聚山林,公然与朝廷对抗者,则不仅捕杀本犯,且“父母妻子并行处斩”,并广为榜示,从而达到分化盗贼群体、恢复社会秩序的目的。除了盗贼这种威胁宋代统治根基的行为外,宋代还经常发生民户不堪重负逃亡山林的情形,这也是宋代社会治理中的积弊,宋代在处理此类行为的方案与盗贼异曲同工,如熙宁七年(1074 年)下诏常州无锡等地逃亡的民户自首者“更不问罪”,并张示榜文,以缓解社会阶层之间的激烈冲突与对抗。在宋代控制地方的实践中,为了推行教化,统治者塑造正反两面的典型事例并广为榜示。一方面,通过传播孝子节妇的事迹,引导民众学

30、习效仿。如北宋赵抃母丧结庐三年守孝,“县榜其里曰孝弟”(宋史 赵抃传)。真德秀在谕俗榜文中悬赏访闻“民间有孝行纯至友爱”者,核实无误后当与“优加旌赏,以为风俗之劝”;朱熹在知南康榜文中,列举宋初义门洪氏“累世义居”、婺妇陈氏“守节不嫁”的事例,以敦教化,淳风俗。另一方面,打击有可能危及基层社会秩序的乡村无赖,以警示百姓引以为戒。李元弼任职地方时曾发布劝谕民庶榜,将妨害乡村秩序的人员划为三类,出榜申诫:首先是“放火杀人作贼赌 续资治通鉴卷九九,建炎元年,四库全书影印本。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九,熙宁七年,四库全书影印本。宋代的官方传播与基层社会控制 47钱、侮慢尊长、欺压良善、斫害人牛马、恐吓人财

31、物者”,由于此类人犯涉及严重刑事犯罪,故须“严行禁勘”;其次是“浮浪及行止不明”者,这类人游荡乡里,不务本业,欺凌街巷,州县授权邻保众人一起将其遣出离县界;最后是针对乡村不法商贩,其“私开柜坊,沽卖私酒”,官府采秦法连坐之制,邻保如不及时告首则须连带受罚。宋廷出于基层控制的目的借由榜文等媒介发布诏令,惩治乡村无赖。如太平兴国六年(981 年)宋廷颁布诏令对那些“货鬻田园,追随蒱博”的“有轻薄无赖”,官府要“严加诱掖,伸之悛改”,如彼等“闻义不服”,继续“为恶务滋者”,即须“条具姓名以闻”,将之“议寘于刑辟”。天禧四年(1020 年)宋廷又针对那些“力恣凶暴”,夺取细民田土财利,甚至“诬构官吏”

32、,悖乱纲纪的乡村无赖要论律严科,并将诏令“遍牒三京诸路”,务要民人知晓。在宋代的判例汇编中有不少地方官员惩治无赖,并具名榜示的案例。如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蔡久轩在江东任职时有婺州有金千二、钟炎二人“教唆哗徒,挟取财物”,为害地方,蔡久轩将二人判脊杖编管之刑,然后将判决书“仍榜衙门”,使民昭之。有曾被断罪编管民户叶森聚众劫取放生池鱼,又乘势打坏祝圣亭碑,被重处“脊杖十五,刺配温州牢城”,并“备榜市曹”。马光祖在浙江任提点刑狱司时,有无赖娄元英借命案讹诈民户、并诬告无辜,判决将娄氏脊杖、发配五百里外地方管押,并将劣迹张榜公示。有时地方官员的榜文中会分别列举正反两方面的案例,通过赏罚两种不同的强烈对比

33、来警示民人改恶从善。真德秀任职地方时有周宗强至孝事亲,割股救母,真德秀除了依条支赏外,还“特赴请州,置酒三行”,返县时又“用旗帜,鼓乐、鞍马、伞扇送归其家”;同县有不孝子吴良,被判“杖脊二十,髠发、拘役一年”,一并榜告乡里,使众周知。宋代这种将典型事例通过媒介广为传播的方式,对于促进基层社会秩序的形成是大有裨益的。虽说整体上宋代法制失之冗繁,但这种将惩治与旌赏结合的做法还是颇有可取之处的。宋代在社会治理中旌赏兼济的做法还为元代所承袭。如对于危及统治秩序的行为,元代立法严苛,规定“为头儿处死”,且财产、人口没官;如宅主、两邻不主动告首,于不法者同罪,并且粉壁晓示(元典章 刑部三 诸恶 谋叛 禁约

34、作歹贼人)。对于伪造钱币的行为,为首者重加论处,其余按照不同情形区别对待:自首可原其罪;若能立功,捕获同伴者,则有奖赏,并将法令粉壁晓示民众(通 宋大诏令集卷一九,诫饬士庶子弟甥侄等诏,北京:中华书局,1962 年,第 696 页。宋大诏令集卷一九二,诫饬中外诏,第 703704 页。张四维辑:名公书判清明集,第 481 页。张四维辑:名公书判清明集,第 524 页。张四维辑:名公书判清明集,第 484 页。张四维辑:名公书判清明集,第 383 页。48 华夏传播研究(第十辑)制条格 赏令 获伪钞贼)。这种做法不仅可使民众畏惧,不敢犯罪,而且还可使民众检举犯罪,一举两得。此外,元代的地方治理还

35、另有革新。在元代的政治传播与社会控制实践中,各级官衙大量运用“排门粉壁”的方式进行信息的交互。所谓的“排门粉壁”,即于每家屋前设置张贴或书写朝廷法令州县禁令的墙壁作为政令讯息的传播媒介,这样一方面将国家治理地方的意志贯彻到民间社会的每个角落,营造“山高皇帝在”的生活场景,另一方面配合基层保甲制度,抄录乡村民户的姓名来历,便于官府的实际监管。据记载,元代各级政府机构的重要政令“多出文榜,排门粉壁明白晓谕”,然后“十家编为一甲,使其互相担保,认明来历,各以其家之人丁姓名、事业,用白粉书壁”,一旦有事发生,官府查缉之时“一望而知”(六部成语注解 户部),基层社会秩序便有了具体可操作的依凭。宋代在基层

36、社会治理中为了降低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秩序的冲击,深刻洞察了人性趋利避害的本能,一方面通过宣扬旌赏正面典型,导民向善,另一方面将官府对社会无赖的惩治判决榜示乡里,建立对乡村社会“异类”的约束警示机制,抑制基层的秩序隐患。这种巧妙的“抓两端”的策略,辅以正反两端的鲜活例证,给民人百姓提供了一种生动的现实指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遵守法纪是士庶民众的最优选择。四、告首陈情:宋代政治传播中的违法纠举模式政治传播目的不仅是讯息从主体到传播受众的单向流动,它还包含受众群体对于讯息的接受与反馈。以两宋时期的传播来看,国家发布的政令等讯息借由媒介传递到民众之后,通过一定的激励模式将政令的执行状况传达到国

37、家层面,使得国家得以修正、调适原有的治理模式与治理内容,从而形成在社会治理进程中主体与客体的良性互动机制。具体来说,朝廷或地方官府将有关国家钱粮、地方治安、吏役管理、民间词讼、乡村教化的事务通过榜文、粉壁等各类传播媒介传达至基层社会,这些政令中除了在乡村社会确立各种体现王朝礼仪的秩序规范外,还包括激励民众对于不遵守规范行为的举报机制。告首,也叫告奸,是王朝国家时代常用的分化犯罪、恢复秩序的社会治理手段。这种方式在秦代运用最为充分。秦律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以此来解决早期国家治理能力不足的缺陷。为了防止有人贪图奖赏,秦代还制定了与告奸制度配套的律文,规定控告不实,则反其罪以坐之,以平衡告

38、奸行为可能的弊端。汉代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王朝政治的意识形态,告奸行为不再被国家公开提倡宣扬,但其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防控模式在实践中仍然普遍适用,成为国家自上而下对违法犯罪行为纠举的辅助手段。当然,为了维护家族内部秩序,宋代的官方传播与基层社会控制 49告首的对象被严格限在没有亲缘关系的普通人之间,自汉代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亲亲相隐”制度,意为在父子、夫妻、祖父母及孙之间不适用告首,以防止告首制度侵害儒家基本的家庭伦理价值。奖励告首在宋代的社会治理中也较为常见。如在治理盗贼方面,由于宋代社会贫富悬殊,不少地区盗贼蜂起,严重危及统治秩序。北宋熙宁年间制定的盗贼重法,规定除了加重对盗贼行为处

39、刑外,还同时鼓励告首,通过罚没盗贼人犯家资作为奖金的方式来提高百姓举报的积极性,压缩贼盗在民间社会生存的空间。民间宗教的传播侵蚀统治的根基,宋代予以严厉打击。有“吃菜事魔、夜聚晓散、传习妖教”者,有人举报能捕获犯法者,并许诸色人或徒中告首,予以推赏(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约三)。税收征缴是体现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在打击偷逃税赋方面,告首能发挥自下而上的防治作用。如户帖是宋代民户立税课税的凭证,乾兴元年(1022 年)宋廷下诏规定户帖作弊者须“严断”,并将其“欺弊田三分给一与告事人充赏”(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三 农田杂录)。又宋代法律规定民间田宅交易须向官府缴纳契税,但实践中存在大量私自交易、

40、故意逃税的行为,为了打击在民间田土交易中逃交契税,绍兴十三年(1143 年)宋代下诏规定人户典卖田宅须限期缴税,否则“许人告首”,并“倍纳税钱”(宋会要辑稿 食货三五 钞榜印帖);绍兴十五年(1145 年)四月再次下诏重申,规定田宅交割后“通计不得过一百八十日”,如违限“许人告首,将业没官”(宋会要辑稿 食货三五 钞榜印帖);隆兴二年(1164 年)下诏规定田宅交易不经官府者“许人告”,查实“依匿税条法断罪”(宋会要辑稿 食货三五 钞榜印帖),乾道七年(1171 年)下诏除田宅外,舟船、驴马均需缴纳契税钱,如人户纳钱违限“依匿税法断罪”,则“许诸色人告”者则可追赏(宋会要辑稿 食货三五 钞榜印

41、帖);乾道九年(1173 年)下诏规定“人户典卖田宅物业违限不行税契”者,其家产“一半给告人充赏,余一半没官”(宋会要辑稿 食货三五 钞榜印帖)。有时为了防止地方官府在税赋征收中非法牟利也鼓励民间告首。淳熙五年(1178 年)朝廷公开税赋减免条件及标准,并广为公示,对于那些隐匿朝廷律法、恶意催缴者,“许人告首”(宋会要辑稿 食货一零 赋税杂录下)。此外,宋代民间时有伪造僧尼度牒、逃避赋役的事件发生,嘉定二年(1210 年)宋廷下诏官吏士庶但有捕获作伪者,一律“重立赏格”;即便只是提供伪造度牒的信息,查实亦可获得重赏;如若容隐包庇作伪者,则予“重寘之罚”(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三),并将相关法

42、令榜诸市曹乡野,发动民间力量打击逃税行为。鼓励告首也被宋代用于维持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宋代贩卖盐叶获利丰厚,50 华夏传播研究(第十辑)为了保护茶商免受刁难勒索,宋廷下诏规定如有“奸人妄生事端”,“许诸色人陈告”,犯者“重行处断”,陈告者“赏钱五千贯文”,“以犯人家财充”(宋会要辑稿 食货三二 盐茶杂录)。官府针对有不法药商“多用假药,致服者伤生”的现象,绍兴二十六年(1156 年)临安府及诸路州县出榜“卖药人有合用细色药,敢以他物代者”,依照“不如本方杀伤人科罪”予以严惩;并鼓励举报:若“修合人陈首”,可减免罪责,否则,“如隐蔽,却因他人告首者,与货药人一等断罪”;他人告首者,可获“赏钱三百

43、贯”。在盐茶交易方面,宋代对于市售盐茶的规格、质量均有相应规范。宋初朝廷下令规定潭州管内造茶人“自今并依旧椿模制造茶货,旧日每三十片重九、十斤者,不得令过十斤”;庆元元年(1195 年)九月宋廷规定:“盐袋并以三百斤装打,不管分毫大搭”(宋会要辑稿 食货二八 盐法)。宋代律令还专门规定茶盐售卖中不得掺杂,如食盐“须依元盐出粜,不得拌和作弊”(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都盐院),茶叶须“如法制造,无令卤莽夹杂”,“若以他物拌和,听诸色人指定实迹,依法经官陈告”(宋会要辑稿 食货三二 盐茶杂录)。官府结合强制性的行政权力与民众自下而上的检举机制,保证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地方官员的地方治理实践中,鼓励告

44、首也是常用的方法。前述朱熹所颁布的约束胥吏的榜文中,不少都在榜文末尾都有鼓励告首的条款。如在约束检旱榜中规定吏官检视乡里时骚扰乡里,“许人户径到本司陈诉”;在约束科差夫役榜中规定吏员如再役使乡民可许“被扰人户径赴本军投诉”;在约束不得搔扰保正等榜中,朱熹规定如属下吏官无视法纪、骚扰保正,可许保正等“径赴本司陈诉”,一旦查实相关人等“依法重行治”;朱熹约束差公人及朱钞事榜规定州县擅自差遣公吏下乡追扰,“许人户赴军陈诉”,坐实则要将涉事人员“依法治罪”;晓示科卖民户曲引及抑勒打酒榜规定隐情不报抑勒民人买酒,民众可“具状径赴使军陈告”;减木炭钱晓谕榜为防止吏官克扣乡民太甚,规定本县乡司人吏如敢过数催

45、科,人户可“径赴本军陈诉”。真德秀严禁官吏勒索商户,如有犯者可“许径诣本司陈诉”;黄斡在约束场务买纳岁计食物榜文中规定官府公吏市场采购强取豪夺者要严治根究,并“许人告”。李元弼为了防止胥吏滥施刑讯、草菅人命,规定人犯如确须用刑须报经官署,如司狱擅自栲讯者,“许诸色 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三,赐潭州造茶人户敕榜,第 663 页。杨一凡: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编第一册),第 356 页。杨一凡: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编第一册),第 351 页。宋代的官方传播与基层社会控制 51人陈告”。通过民间告首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从制度层面上降低了衙门胥吏乱法害民的概率。宋代还出现了大量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组织,如

46、社仓与养济院。社仓是一种具有官督民办性质的粮食储备制度,其主要是作用是在灾荒之年或是青黄不接之时,能使农民从社仓贷得粮食,渡过难关,朱熹作崇安县社仓规约对社仓贷米的资格做了详细规定,如“产钱六百文以上,及有营运、衣食不缺之人”,不能入甲。在清江县社仓规约还规定:“其素号游手,及虽农业而众以为懒惰顽慢亦不支贷”,对于乡村中游手好闲者也不能支贷,防止出现还贷风险,“失陷米本”。有的社仓还规定,“细民无田者不得预也”,将放贷对象限定在具备一定还贷能力之人的范围内。乡里如有不按此办理者,“出榜许人告首”,以保障仓本的安全。养济院是政府或乡绅富户出资设立的收养鳏寡残疾无依之人的慈善机构,初衷为了救济生活

47、不能自存的贫民,如乞丐、孤寡残疾等,使“寒不致冻饿,饥不致馁,老者以待其尽,少者以俟其长,庶几寿夭不致横亡”,但在养济院实际运营过程中,出现了铺张浪费、靡费无艺的情形,而且收纳对象也不再是贫苦无依之人,有不少“少且壮者,游惰无图”也混迹其中,因此宋廷除了勒令地方州县严行查缉之外,还“立赏出榜,诸色人陈告”(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零 养济院),通过奖励民众举告的方式监督养济院的运行。国家治理很大程度是一个讯息沟通的问题,它不仅是讯息自上而下的传递,也包括舆情自下而上的通达。国家与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如果不能调动民众参与其中,治理必然是低效的。为了调动民众自觉参与到下情的上达,在中国

48、古代的社会治理中,官府通过鼓励民众举告、引导民众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进程中来是一种常见的做法,因为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纠举,受制于古代的经济、交通条件,政府的强制性力量对民间社会进行全面控制毕竟力所不及,通过鼓励民众自下而上告首,对违法犯罪现象进行及时检举,两者方式相互配合,不失为古代社会一种经济有效的社会治理模式。这里还有一个需要说明的是,古代基层治理中鼓励告首陈情与诉讼制度中亲亲相隐原则二者之间的关系。所谓的亲亲相隐,也叫“亲亲得相首匿”,指的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犯罪情节不承担刑责的一种制度,该原则自汉代写(宋)李元弼撰:作邑自箴卷五,知县戒约,杨一凡: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编第一册

49、),第 89-148 页。杨一凡: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编第一册),第 73 页。杨一凡: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编第一册),第 79 页。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四,劝立义廪文,四部丛刊影印本。杨一凡: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编第一册),第 108 页。52 华夏传播研究(第十辑)入律典,一直沿袭到清末,主要反映了当一般性犯罪(谋反、谋大逆与谋叛除外)发生时,国家法律面临家族内部伦理秩序与国家政治秩序发生冲突时,传统法律更倾向于维护前者。可以说,亲亲相隐制度典型地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学特征。但该制度与古代基层治理中常用的鼓励告首陈情做法并不冲突,尽管亲亲相隐制度各个历史阶段其容隐

50、范围并不一致,但整体来说,其主要局限在家族内部成员之间,但纵观两宋乃至汉代以后中国的社会治理实践,其鼓励告首的事项一般集中在社会公共领域,其与古代法律维护家族伦常的理念并不相悖,而且,从两宋时期通过各类媒介进行地方治理的地方官员来看,如朱熹、真德秀,黄震等,都是典型的儒家士大夫型官员,在他们发布的榜文中多有“告首免罪”、“许诸色人陈告”等用语,可见在这些深谙儒家经义之道的士大夫看来,鼓励告首陈情与国家法典中的亲亲相隐也是并不并行不悖的。两宋时期将关涉民众利益的政令以榜文、粉壁的形式进行传播,对于促成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有着积极作用。首先,国家政令、律法传达到基层社会之后,民众知悉政令内容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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