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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 医药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 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 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 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它后续治疗费, 赔偿权利人能够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能够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它
二、 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一) 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 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 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 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 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 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 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 二) 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误工时间能够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能够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 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能够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 天/月/年) ×误工时间
其中, ①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 收入的确定, 又分成2种情况: 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 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 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误工时间能够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 一)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 工作) 收入-事故受伤后劳动( 工作) 收入上述计算公式也能够用相关符号进行表述, 如可表述为: P=A-B
其中, P=误工费赔偿金额;
A=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 工作) 收入;
B=事故受伤后劳动( 工作) 收入。
在此公式中, 只有在B<A的情况下, 误工费的赔偿才能成立; 如果B≥A, 则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这是因为, 误工费的赔偿, 只有在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的情况下才能成立, 如果不存在收入减少的情况, 也就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例如: 李某为广东省广州市某水产公司的业务员, 负责送货工作。有一天早上, 她驾车去给一家宾馆送货, 在路上不幸与一辆逆向行驶的大货车相撞, 李某受重伤。后经有关部门调查, 人货车司机为疲劳驾驶, 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住院治疗1个月, 又应医院要求在家静养1个月。李某平时每月的收入是3500元, 在这2个月的时间内, 李某单位因其歇病假, 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1000元。这样, 李某能够要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为: 李某误工费赔偿金额=( 3500-1000) ×2个月=5000元
在这一案例中, 如果李某的单位因为李某没有来上班而连基本生活费都不发, 则李某能够要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为: 李某误工费赔偿金额=3500×2个月=7000元
( 二)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相比, 在总的计算公式上是一样的, 即: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 工作) 收入-事故受伤后劳动( 工作) 收入
其中,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 工作) 收入”的确定, 则是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的关键。”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 工作) 收入”的计算公式, 按年计算, 能够表述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 工作) 收入( 年) =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3
如果按月计算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 工作) 收入, 其计算公式能够表述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 工作) 收入( 年)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36
例如, 王某系北京市市民, 研究生毕业后, 先后去了几个单位上班, 但感到自己所学专业不适应这些单位的工作要求, 都没有干多长时间, 后来就在家耽着, 没有再找工作, 靠写文章、 帮助朋友做事取得一些收入, 但收入不固定, 好的时候1个月能有6000多元收入, 不好的时候甚至2-3个月都没有1分钱的收入。从 6月起到 5月止, 王某经过写稿、 帮助朋友办事, 所得稿酬、 报酬等总计为9.36万元。 6月初, 王某骑自行车去商场买东西, 在回来的途中被一辆违章行驶的出租车撞伤, 造成小腿骨折, 住院治疗1个半月, 回家后又应医生要求在床上静卧休养1个半月。这样, 王某因事故造成3个月的时间没法工作, 在计算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时, 需要进行如下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 计算王某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入, 计算方法如下:
王某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入=9.36万元/3年=3.12万元第二步, 计算王某最近3年的月平均收入, 计算方法如下:
王某最近3年的月平均收入=9.36万元/3*/12月=2600元
第三步, 计算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 计算方法如下:
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2600元×3个月=7800元
上述情况属于受害人虽然没有固定收入, 但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能够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 工作) 收入( 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例如, 钟某系中国中部某省某市一个体户, 靠修自行车为生, 每年的收入有多少, 她自己也不太清楚。 8月份, 钟某在去县城的途中被一辆违章行驶的货车撞伤, 在医院治疗45天。这样, 钟某因事故造成45天的时间没法修自行车。在计算钟某45天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时, 因钟某自己也说不清到底有多少收入, 因此能够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修自行车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假如该地自行车行业上二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7560元, 则钟某45天误工费赔偿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一)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概念
住院伙食补助费,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 受害人在医院接受诊疗期间, 需要进行伙食消费, 而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生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是事故责任的内容之一, 应当予以赔偿。
(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能够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 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主要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为标准。所谓交通事故发生地, 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住院伙食费的赔偿, 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为限, 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有必要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抢救, 不论住院时间多长, 均应当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其计算公式为: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元/天) ×住院天数
例如: 徐某为某纺纱厂工会主席, 某日早上打出租车前往市政府参加一个会议。途中, 出租车司机为了赶时间而加速行驶, 在一个十字路口被迎面驶来的公共汽车撞翻。徐某受重伤, 住院治疗20天。徐某所在地区为中国东部某发达省份, 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天。这样, 徐某可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20天=400元。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能够得知, 受害人的陪护人员的伙食费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必要护理人员, 虽然能够取得护理费, 可是护理费是比照误工费支付的, 不属于伙食补助的项目。受害人在住院期间一般生活都不能完全自理, 对其进行护理的亲属, 在感情上倍受痛苦, 在生活上也多有不便, 应当予以必要的经济补偿。因此, 受害人由近亲属护理的, 除按照规定可取得护理费, 能够考虑向其支付一定的伙食补助费。
( 三)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3项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能够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3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 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 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 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一) 护理费的概念
护理费, 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 受害人住院期间, 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 需要家人或者其它亲属的陪同和护理, 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护理费的发生是受害人恢复健康所必须的, 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也是直接的, 应当予以赔偿。
( 二) 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 能够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能够根据其年龄、 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上述规定, 护理费的计算应视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
( 一)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已在本书有关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部分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在此不赘言。
( 二)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 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她人供给, 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 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 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 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 其它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 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例如: 吴某为一个体工商户, 常年从事服装生意, 在一次批发服装的途中, 吴某驾驶的汽车不幸遭遇一司机酒后驾驶的大卡车, 吴某躲避不及, 前挡风玻璃被大卡车撞碎, 吴某头部受重伤。在医院治疗期间, 吴某由其妹妹照料。吴某的妹妹不久前辍学在家, 无工作无收入。吴某所在的地区为中国北部某城市, 当地护工的同级别护理报酬标准为8元/天, 吴某的妹妹对其进行照料共40天。这样, 吴某可获得护理费赔偿金额=8元/天×40天=320元。
( 三)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 能够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能够根据其年龄、 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 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六、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一) 残疾用具费的概念
残疾用具费, 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 其组织、 肌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支出一定的费用, 由事故责任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例如,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残废的, 有必要配置假肢, 由此支出的费用, 属于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对某些程度的残疾来说是必须的, 是受害人日常生活的需要, 是交通事故的后果之一, 应当予以赔偿。
( 二)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 能够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上述规定, 残疾用具费的计算, 以补偿受害人残疾功能的必要用具所需费用为限, 不能要求残疾用具费的支出足以达到残疾用具能够恢复身体残疾前的功能。普通适用器具属于统一品种的、 被广泛或被普遍使用的残疾用具, 在实物上一般以国产的用具为优先考虑的对象; 因交通事故而下肢残疾者, 需要配置代步工具的, 也只能以人力代步工具为限度配置, 机动代步工具不在此限。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例如: 孙某为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某日当孙某驾驶空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 在一逆行出口处, 其前方的汽车突然刹车掉头, 孙某措手不及, 发生追尾, 这时孙某车后的公共汽车也刹车不及, 由于惯性和汽车动力都很大, 将孙某的汽车撞出, 孙某撞出前挡风玻璃, 摔倒路面上, 后经医院抢救, 孙某保住了生命, 但右腿截肢造成残疾。医院为孙某配置了普通型轮椅, 花费3200元, 这样, 孙某就可向事故责任人要求3200元的残疾用具费赔偿金,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孙某配置的轮椅为高级型, 就不能按照轮椅的实际价格来要求赔偿, 而只能按照普通适用型的价格要求赔偿。
当然, 在决定残疾用具补偿费时, 还必须考虑受害人的年龄、 残疾程度、 职业以及所处的地理环境, 灵活掌握残疾用具的配置状况。另外, 计算残疾用具费时, 还要把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 维修或者更新等事项考虑在内, 以便把更新或者维修残疾用具的费用一并计算在内。
( 三)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用具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能够安装假肢、 矫形器、 假眼、 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6项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 凭医疗机构证明, 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 能够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6项残疾用具费: 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 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 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八、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九、 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一) 交通费的概念
交通费,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 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因需到医院诊治、 住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而发生乘车乘船等交通费用, 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在交通事故的后果中, 交通费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应当受到赔偿。
( 二) 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 时间、 人数、 次数相符合。”根据上述规定, 交通费赔偿额的计算以”实际发生”为标准。所谓”实际发生”的费用, 属于事实判断问题, 如果交通费用的支出属于实际与受害人本人的就医、 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 以及与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相联系, 而且费用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交通费标准, 则认为属于实际发生且必须的交通费用。实际发生且必须的交通费用, 由于必须和实际情况相结合, 因此在确定方面能够灵活一些。例如, 受害人伤病较重或有残疾行动不便, 一颗一乘坐出租车、 飞机, 由此支付的交通费用, 应当列人责任人应付但的交通费范围。另外, 交通费的支出, 涉及责任人的经济负担, 费用的支出应当必要, 这也要求费用的支出必须合理, 有必要限制护送受害人就医、 看护住院的受害人、 办理死者丧葬事宜、 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等必要事项的受害人的亲属的人数, 以适当控制车、 船票费的支出额, 因此, 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交通费的受害人的亲属宜以3人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例如: 徐某为某村村民, 某日开其农用车到集市上去卖猪, 在接近道路的一个岔路口时, 徐某发现远处一辆卡车驶来, 徐某减速慢行, 并打出转向灯示意, 但卡车没有减速, 也没有打出转向灯, 徐某认为该车不会转弯。在徐某马上就到路口时, 该卡车仍未减速突然转向, 徐某措手不及, 农用车与卡车撞在一起, 徐某被弹出车外, 摔在马路上, 当场昏迷。后在徐某在被救治的过程中, 医院发现本院的医疗水平达不到治疗徐某的要求, 决定让徐某转往省会治疗。徐某由于仍处于昏迷状态, 且为了安全需要不适于颠簸和移动, 最后徐某在家人的护送下乘飞机前往省会。后由其母亲在医院进行陪护。母亲的往返都是经过火车。由于徐某家距离省会较远, 坐火车是必须的。至徐某康复时止, 共花去交通费1500元, 都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这样, 徐某就能够向事故责任人要求交通费赔偿额1500元。
( 三)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所需交通、 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9项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 凭据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 时间、 人数、 次数相符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0项交通费: 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须的合理交通费用, 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须的交通费。
十、 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一) 住宿费的概念
住宿费,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 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 转院、 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 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与交通费一样, 住宿费的发生也是交通事故非常可能带来的后果, 应当给予赔偿。
( 二) 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 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该解释并未对住宿费的计算给出明确规定, 参照其它相关法律, 住宿费一般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标准进行计算, 而且, 事故责任人应当负担的住宿费, 以受害人及其亲属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用为限。在实践中, 受害人或其亲属因住宿而支出的费用, 如果与受害人本人赴外地就医、 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 以及与其亲属赴外地处理交通事故等活动相关联, 而且费用的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则应当属于合理支出的住宿费用。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其计算公式为: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例如: 秦某为一家制药厂职工, 某天, 秦某开车运送一些药物到某家要点, 行至十字路口红绿灯处时, 秦某见绿灯已亮, 就发动机车前进, 此时突然有一辆卡车闯红灯从侧面开过来, 与秦某的车撞在一起, 秦某在事故中受重伤。经医院诊断, 要求秦某住院治疗, 并由其家人进行陪护。秦某办完住院手续之前暂时在旅馆住宿2天, 其父亲为处理事故相关事宜及对秦某进行陪护在旅馆共住宿6天, 秦某所在的地区为中国南部某发达城市,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60元丫天, 这样, 秦某及其父亲可获得住宿费赔偿额为60元/天×8天二480元。
需要注意的是, 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 此项费用已被医疗费所涵盖, 也不包括受害人或其亲属宿于亲友家的费用。住宿费的计算还有必要限制护送受害人就医、 看护住院的受害人、 办理死者丧葬事宜、 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等必要事项的受害人的亲属的人数, 以适当限制住宿费开支。因此, 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住宿费的受害人的亲属以3人为限。住宿费还应当凭据支付, 住宿费必为实际支出的费用, 受害人或其亲属已经支出住宿费的, 应当取得住宿费支出的凭据, 否则, 难以说明已经实际支出住宿费。
( 三)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住宿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所需交通、 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10项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凭据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 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1项住宿费: 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 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
( 一) 概念: 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 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 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 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 能够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
第146条: 侵害她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 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 三) 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 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能够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
( 一) 概念: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 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 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 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 如假肢、 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6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 能够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 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一) 概念: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 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 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 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 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它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
第147条: 侵害她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 应当予以支持, 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三) 计算公式: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区分被抚养人是否有其它抚养人, 以及被抚养人是一人还是数人。
1、 被抚养人没有其它抚养人的, 抚养费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在计算时应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岁, 其它无劳动能力又其它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x伤残系数x赔偿年限
2、 被抚养人有其它抚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
3、 被抚养人为数人的,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一级伤残:100%
关于印发浙江省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的通知
浙公交【 】9号
各市、 县( 市、 区) 公安局交警支队、 大队, 高, 机场公安局交警队, 铁路公安处交警支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 司法解释规定, 现将浙江省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 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为本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见附件) , 宁波市可按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执行。各地自5月1日起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1、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24611元
2、 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16683元
3、 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10007元
4、 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 7375元
5、 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7480元
6、 住院伙食补食费( 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 人/天: 30元
7、 住宿费人/天: 150元.
其中误工费、 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法民一明传[ ]14号) 《关于误工费、 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的和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涉及伤亡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 请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商当地人民法院确定。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费, 请咨询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 电话、 88845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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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6 m! X! W( T4 Y温州商娱,顶级域名解析: m=美女,g=帅哥,258=爱我吧,mg258=美女帅哥爱我吧! ( 1) 农村标准: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5 i; I+ S# C# l9 _4 b6 ^& i6 ?( 2) 城镇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C3W9c0A.}(`.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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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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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I c7 X4 L( 2) 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 如十级即为10%, 九级为20%, 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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