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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 XXXXX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 保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 由XXX等XXX人共同出资, 设立监利县XXXX有限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并结合本章程,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性质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涉诉责任先由公司的风险基金承担, 再以净资产承担。
公司名称: XXXXXX(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地址: XXXX
公司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XXX
第四条: 公司股东人姓名及有关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男
第五条: 公司接受承办业务时, 应当恪守独立、 客观、 公正原则, 对所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的工程咨询师、 高/中级工程师、 高/中级经济师、 造价工程师、 造价员及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 努力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 维护公司的共同利益, 提高公司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 公司能够申请加入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成为其团体会员, 按规定和要求享受相应的权利, 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章 宗旨、 目标、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宗旨是: 务实求真、 诚信为本。
第九条: 公司的目标是: 以”人和”为中心, 建立高智、 高效、 高水准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1、 承接建设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 投资估算编制及项目经济评价;
2、 承接工程概预算、 结算、 标底、 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审定;
3、 承接县级农林水工程规划、 设计业务和技术经济服务;
4、 承接工程经济纠纷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它业务;
5、 提供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
6、 承接工程招投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 出资额
第十一条: 公司由符合条件的股东共同发起成立。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第十三条: 各股东所缴的出资比例金额如下:
姓名
出资比例
出资金额( 人民币)
第十四条: 各股东所缴的出资额,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清。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缴清应缴的出资额并依法经过验资后, 办理公司的工商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 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 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 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的权利:
一、 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议, 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 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 查阅公司会议记录、 会议报表等资料,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监督公司的各项活动;
三、 选举和被选举公司经理或监事会成员;
四、 依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 对公司新增资本和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认购权;
六、 对公司可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七、 公司终止时, 对结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享有分配权;
八、 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的义务:
一、 按照本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并承担经营风险;
二、 遵守公司章程、 制度, 执行股东会议形成的决议;
三、 规范执业, 恪守中立, 维护公司利益;
四、 未经授权, 不得以公司名义与她人订立合同及其它对公司有约束力的文件;
五、 其它义务;
第二十条: 股东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必须除名:
一、 未履行出资协议者;
二、 因业务违法受到违规处罚者;
三、 因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四、 因违规、 丧失职业道德产生严重不良后果者;
五、 不执行公司章程和本公司规章制度, 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二十一条: 股东丧失资格、 放弃资格, 被除名时其权益处理由股东会议决定。
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 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 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因此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机构设置如下:
股东会→经理→公司办公室→公司业务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其主要权利为:
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其变更;
二、 审议批准注册人员加入和退出;
三、 审议批准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以及权益比例的调整;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重大资产的购置及处理;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发展计划及经营策略;
六、 审议批准重要管理制度;
七、 审议批准机构设置、 人员任免及工资待遇;
八、 审议任免经理;
九、 审议年度财务收支及利润分配方案;
十、 审议批准公司的终止、 合并、 分立、 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确定执行董事为经理,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 负责落实股东会议的决议, 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负责制度并实施公司年度工作计划, 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组织、 协调和监督;
三、 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的业务操作规程、 质量监控、 人员培训和后勤管理等;
四、 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方案及报酬事项等;
五、 负责缔结和处理重要契约等事项、 签署公司的文件, 代表公司参与对外活动;
六、 向股东会议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并负责办理重大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七、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 章程及股东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并应由经理召集和主持, 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经理指定其它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决议应由过半数股东表决才能经过, 每次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有会议纪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有关业务、 人事、 财务、 后勤、 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建立有关业务、 人事、 财务、 后勤、 档案管理制度时, 应严格执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和法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50年, 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够解散:
(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 2) 股东会议解散;
(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 4) 公司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 5) 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时;
( 6) 宣告破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解散时, 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 自公司设立后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 补充须经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订立、 效力、 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十四份。股东各一份, 公证部门一份, 会计事务所一份, 工商管理部门一份,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一份, 招投标工程管理部门一份, 发改委一份,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一份, 存档二份。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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