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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生活区入口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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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集团**2×600MW坑口电厂工程 办公生活区入口景观绿化工程 施 工 合 同 项目法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承 包 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六月 第一章 协议书 本协议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于2008 年 6月 6 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项目法人拟建造***集团**2×600MW坑口电厂办公生活区入口景观绿化工程,并通过 2008年 5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商为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投标书,双方以人民币(大写金额肆佰陆拾伍万元)的合同价格达成如下协议: 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1.2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a) 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b) 本合同协议书(含附件); (c) 中标通知书; (d) 合同条件; (e) 承包商的投标文件; (f) 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 (g) 招标文件补遗; (h) 招标文件; (i) 技术协议 (j) 图纸 (k) 已标价的报价清单; (l) 其他有关文件。 1.3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1.4考虑到项目法人将按下条的规定付给承包商各项款额,承包商特此立约,向项目法人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竣工、保修。 1.5考虑到承包商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项目法人特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格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特立此据。 本协议书于上述所定日期,由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签署订立,并开始执行,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 项目法人(公章): ****发电 承包商(公章): ****集团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项目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承包商代表(签名盖章): 地址: **南郊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 电话: 传真: ** 传真: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日 期: 2008 年6 月6 日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件 1 一般规定 1.1定义 在包括本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的合同条件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措辞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指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投标书、投标书附录、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在第1.6条中提及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项目法人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1.1.1.4 “投标书”指承包商向项目法人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项目法人所接受的,为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投标文件。 1.1.1.5 “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及标准,或由承包商提交并经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 1.1.1.6 “图纸”指由项目法人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项目法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1.7 “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表。(本招标文件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具有标价的报价清单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8 “合同附录”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是有效合同组成部分。 1.1.1.9 “投标书附录”指直接附在投标书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附录。 1.1.2 当事各方和当事人 1.1.2.1 “项目法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2 “承包商”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招标人同意己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 1.1.2.4 “监理单位”指受项目法人委托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单位。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经项目法人同意,监理单位委派到工程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商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项目法人确认,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 1.1.3 日期、检验、期限和完成 1.1.3.1 “开工日期”指项目法人批准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1.1.3.2 “竣工时间”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3.3 删除。 1.1.3.4 删除 1.1.4 款项与支付 1.1.4.1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1.1.4.2 “预付款”指由项目法人根据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1.1.4.3 “中期支付证书” 除最终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1.1.4.4 “最终支付证书”指按第14.8条签发的支付证书。 1.1.4.5 “质保金”指项目法人根据第14.3条扣留的款额。 1.1.5 工程和货物 1.1.5.1 “承包商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车辆和其它设备。其中不包括临时工程、项目法人的设备(如有时)、永久设备、材料和所有其它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任何物品。 1.1.5.2 “货物”指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 1.1.5.3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永久设备除外),包括由承包商按照合同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5.4 “永久工程”指将由承包商按照合同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设备)。 1.1.5.5 “临时工程”指为了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上所需的各种类型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1.1.5.6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 1.1.5.7 “扩大单位工程”按《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2002年版)中的项目划分。 1.1.5.8 “单位工程”按《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2002年版)中的项目划分。 1.1.5.9 “分部工程”按《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2002年版)中的项目划分。 1.1.5.10 “分项工程”按《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2002年版)中的项目划分。 1.1.5.11 “合同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1.1.5.12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1.1.5.13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管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5.14“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项目法人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1.1.6 其它定义 1.1.6.1 “不可抗力”如第19.1条中所定义。 1.1.6.2 “不可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那天还不能合理预见的。 1.1.6.3 “变更”指按照第13条被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的任何变动。 1.1.6.4 “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需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 1.1.6.5 “日”指日历日。 1.1.6.6 “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6.7 “外币”指我国以外国家的货币,以及港币、澳元。 1.1.6.8 “书面函件”指任何书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1.6.9 “工程质量监督”指电力工程质检站、电力质检中心站、电力质检中心总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1.6.10 “设备缺陷”指由于安装或其他原因,造成设备不能健康运行而须进行处理的设备状态。 1.1.6.11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2解释 删除 1.3通讯联络 1.3.1通知 1.3.1.1致承包商的通知 根据本合同条件,指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上述内容均应通过传真或邮寄的形式,也可派人送达承包商的地址或承包商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1.3.1.2致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根据本合同条件,指承包商致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通知均应通过传真或邮寄的形式,或派人送达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各有关地址。 1.3.2通讯地址 1.3.2.1地址的变更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经事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均可改变地址,并抄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也可更改其地址。 1.3.2.2 通讯地址 项目法人的通讯地址: 监理工程师通讯地址: 承包商通讯地址: (地址名称) 1.4 法律和语言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制约。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5 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互为解释,如果在合同文件中发现任何含混或矛盾之处,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 合同协议书; (b) 中标通知书; (c) 合同条件; (d) 承包商的投标文件; (e) 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 (f) 招标文件补遗; (g) 招标文件; (h) 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i) 图纸; (j)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k) 其他有关文件。 1.6 合同协议书 1.6.1 承包商应签订并履行由项目法人拟定的合同协议。 1.7 转让 承包商不得将本合同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否则将按第15.1条承包商违约处理。 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应使用 汉 语; 项目法人提供图纸日期应根据施工网络进度,按施工顺序提供。 项目法人免费提供工程的施工图纸 4套 。工程的施工图纸若不能满足承包商的需要,承包商可提出要求增加的份数,可由项目法人统一委托设计院或设备厂家印制,收费按设计院或设备厂家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承包商自付。 承包商不得在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将此类文件让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 1.9 遵守法律和规章 除了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承包商履行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 (a) 遵守所有与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有关的由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 (b) 遵守项目法人已经(或将要)获得永久工程的规划、分区和其他类似许可; (c) 合同中规定已经(或将要)由项目法人取得的其他许可中的要求。 项目法人也应保障承包商不受其未得到上述许可的后果而受到侵害。 对于法律和法规要求的与实施、完成工程和修补缺陷有关的各项事宜中,应由承包商发出的通知、支付税款、关税和费用,或必须取得许可、批准等情况,承包商应保障项目法人免遭其未做到上述要求后果的损失。 1.10行贿和受贿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项目法人或监理人员行为,和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项目法人除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含项目法人人员和监理人员)外,因承包商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和项目法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商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项目法人有权终止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1.11 出版与广告 没有项目法人的预先批准,承包商不应向任何商业或技术杂志发表或披露与合同或工程有关的任何资料。这一预先批准不应无理撤回。已批准的文章、照片和类似材料的出版应通知项目法人。 承包商不应在工地或其施工设备上展出或允许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承包商在工地上张贴的所有通知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的批准。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应立即撤销这些通知。 1.12 税收 1.12.1 对项目法人征收的税收 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项目法人征收一切税收由项目法人负担。 1.12.2 对承包商征收的税收 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承包商征收的一切税收由承包商负担。 1.12.3 征发税收的参考日期 在本合同中,承包商将予以考虑反映在报价中的有关税收的法律与规章,法律与规章应为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已生效实施的法律与规章。 1.12.4 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删除 2 项目法人 2.1项目法人的责任 项目法人应按照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a)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b)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由甲方指定地点,由乙方自行引接,费用由乙方自行; (c) 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d) 协助承包商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e)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 (f) 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g) 按照合同及“一级网络进度计划”所确定的时间为本标段的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条件; (h) 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承包商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项目法人应在适当的时候,提供所有发运设备及承包商装备进入现场的场地。准予承包商进驻现场,并要求承包商服从项目法人的统一管理。 任何由项目法人提供的在现场的建筑物、结构 、基础或工具,应按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提供。 项目法人应考虑设备发运及工程完工时间,在合理时间取得设备的任何部分或工程需要的进口许可证。 2.2 批准不影响责任 项目法人及监理工程师对于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 2.3 项目法人不对损坏负责 除第17条和19条提及者外,项目法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3 监理单位 本招标文件条款中所述监理单位各级人员的职、责、权等仅作为参考,最终以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服务合同和项目法人对项目监理部的授权为准。 3.1 监理工程师的一般职责和权力 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监理单 位应委派有恰当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有能力履行监理职责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理工作。 3.1.1 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3.1.2 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项目法人的专门批准: (a)根据第4.26条,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重要单位工程部分; (b)根据第8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c)决定第8.3条项下的工程延期; (d)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e)确定第20.1条项下的索赔额; (f)根据第5条确定指定分包商。 3.1.3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项目法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商应予执行。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项目法人通报情况。 3.1.4 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3.2 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总监理工程师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3.3 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总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项目法人和承包商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应与总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a)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纠正指令。 (b)如果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3.4 监理工程师助理的任命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行其职责。他应通知承包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商,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示,由他们之中任何有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代表所发。 3.5 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在3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承包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这种确认要求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则这一指令应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根据第3.4条任命的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3.6 补充图纸和指令 项目法人(或授权监理单位)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商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 3.7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那些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 3.8 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 监理工程师在按本合同要求作出决定、同意,批准或确定价值,或处理涉及项目法人和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该根据合同条件规定,考虑各方情况,公正行使其 权力。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3.9 监理工程师的撤换 项目法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那些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监理工程师,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此类人员撤换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承包商。 3.10 监理单位的撤换 如果项目法人准备更换监理单位,则必须在更换日期7天以前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拟替换的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及相关情况。 4 承包商 4.1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根据合同的规定,承包商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如有时),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承包商应负担由于施工措施不当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承包商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施工作业不至于损害承包商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设施等不受损害,承包商对由此引起的事件应负有全部责任。另外,承包商应保障项目法人免于承担由承包商负责事项所导致的诉讼、行政处罚或一切索赔及罚款。 4.2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承包商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局部永久工程由承包商做施工图设计,则尽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商仍应对该永久工程负责。 4.3 合同文件中的差错 当承包商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及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商,抄送项目法 人。 4.4 作业应符合合同规定 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承包商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本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 4.5 合作 4.5.1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 按照项目法人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应向以下人员提供其进行工作的合理机会: (a) 项目法人另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 项目法人的工人、管理人员及关联公司的人员。 4.5.2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方便 如果项目法人及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商应该: (a) 允许项目法人或与项目法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商及其职工使用由承包商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 (b) 为上述人员提供其他服务。 4.6 放线、钻孔和探坑 4.6.1 施工放线与放样 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5天前,向承包商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负责对承包商的施工放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商则应: (a) 根据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以及 (b) 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有关规程/规范的误差范围要求,一经发现,承包商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要求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监理工程师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应根据第13.4条规定,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 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4.6.2 钻孔和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钻孔或勘探开挖,承包商应积极配合。 4.7 安全措施 4.7.1 承包商应该: (a)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 (b) 确保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c) 及时清理现场和工程不必要的障碍,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伤害; (d) 提供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直至竣工和移交,以及 (e) 提供因工程实施,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以及公众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需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 4.7.2 承包商应杜绝以下五种事故: (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施工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 (3)重大火灾事故; (4)特大交通事故;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4.7.3 承包商的职责: 承包商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负全面责任。 (1)全面贯彻项目公司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 (2)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和措施,编制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3)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4)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 (5)向项目法人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6)按照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7)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商,总承包商必须予以辞退,并应在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安全保护责任; (8)承担合同中明确的其他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9)承包商必须按规定参加由施工监理和项目法人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和召开的安全会议; (10)承包商所有安全设施、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特种设备(电梯、升降机、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等)应取得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使用证件方可使用; (11)承包商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4.8 质量保证 承包商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体系和质检系统,按质量体系文件要求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承包商应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法规与文件,服从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要求。 4.9 现场考察 应认为,承包商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因此可认为,承包商的投标文件是以项目法人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 4.10 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删除。 4.11 对监理工程师决定及指示的质疑 如果承包商对第3.5条下的决定或指示或第3.8条下的书面确认有问题或争议,他应在接受决定或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给出其理由。 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给承包商及项目法人通知,说明保持、变更或撤销此决定或指示,并给出理由。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应该认为,承包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具有标价的报价清单中所列的单价和总额已查明是正确且完备的。双方同意合同总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3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在工地现场遇到了一般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商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法人。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商及项目法人协商后,监理工程师应决定根据第8.3条承包商有权得到延期。 4.14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承包商应为包括进入现场在内的他所需的特殊和临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获得为工程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15 避免对道路的损坏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受到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因交通而造成的损坏,尤其应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从而使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商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的这类运输尽量限制,不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 4.16 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与材料 4.16.1 本工程专用的承包商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由承包商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商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合同工程施工专用。承包商除了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经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4.16.2 承包商装备的租用条件 在根据第15条规定终止合同时,为了保证本工程的施工,项目法人或其雇用的其他承包商仍可继续使用承包商已租用的装备,其租用条件都应与租给承包商的条件相同。 如果项目法人按上述规定与设备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则项目法人按这一协议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税),应认为是根据第15条完成工程及维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4.17 货物的运输 4.17.1 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对其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为运输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更换或改善其任何道路支付相应的费用。承包商应免除项目法人对由于这种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向项目法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商应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由此类损坏引起的索赔。 4.17.2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 尽管有第4.15条规定,如果在运输材料和设备时,对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的任何道路或桥梁造成任何损坏,在承包商得知这一损坏或接到被授权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法人。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运输者对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损坏赔偿,项目法人不负责支付所有有关的费用。在其他情况下项目法人通过谈判,解决争端,并支付有关索赔的金额,并免除承包商对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的责任。只要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索赔或部分索赔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第4.15条规定履行其责任,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协商后决定一笔因失职引起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也可以从任何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同等数额并通知承包商及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通知承包商纠纷将在何时协商解决及将从承包商的那一笔款项中扣上述金额。在解决这一纠纷前,项目法人应与承包商协商。 4.17.3 水运 删除 4.17.4 爆破器材的运输和保管 删除 4.18 电、水、汽 按照招标文件的划分范围,承包商应对其所需的所有电力、水及其他服务的供应负责。 为工程之目的,承包商有权享用现场供应的电、水、汽及其他设施,但应按照标准根据实际用量交纳相关费用。 4.19 进度报告 4.19.1 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提交 在合同签字后14天内,承包商应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交下述文件: (1)施工组织总设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综合的和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里程碑和一级网络进度计划要求; (b) 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清单; (c) 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 (d) 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 (e) 施工和吊装方案。 (2)《质量保证大纲》或《质量手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文件;环境保证(体系)文件。 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施工组织总设计后的14天内组织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4.19.2 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商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按照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编制执行网络进度计划,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第4.19.1条已同意的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在短时间内提交执行网络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7天内将修订后的执行网络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4.19.3 年度施工计划的提交 略 4.19.4 合同用款计划的提交 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分阶段的付款计划,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项目法人审批,最后的付款计划按此执行。 4.20 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 4.20.1 安全健康管理 承包商安全健康管理应遵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文明施工管理与考核办法》、《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及消防等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承包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 安全健康文明管理,提高安全健康与文明施工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 承包商应制定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并按项目公司规定的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目录,编制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 4.20.2 环境保护管理 承包商应熟悉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承包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止噪声、固体废物、大气污染的措施。 承包商应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 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4.21 承包商的现场工作 4.21.1 承包商保持现场整洁 在施工期间,承包商应自费并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整齐,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4.21.2 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在签发接收证书时,承包商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商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但在保修期终止之前,承包商有权在现场一定范围内保留为在保修期内履行 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 4.21.3 竣工后现场未清理的处理 如果承包商未在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商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项目法人可以: (a) 委托他人将承包商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商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以及 (b) 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项目法人可从应付承包商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若不足时,项目法人可作价处理承包商财产用以抵补,或由项目法人依照法律从承包商处收回。 4.22 拖延的图纸或指示 4.22.1 图纸延期和图纸延期所产生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收到施工所需要的详细或补充的图纸或由于不适合的图纸或指示,因此可能影响了工程计划而延误工期时,承包商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项目法人,提出所必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图纸或指示,需要的时间和理由。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给承包商根据本条发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使承包商无法连续施工,则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协商后,应决定: (a) 任何据8.3条承包商有权得到工期的延期。 (b) 由于承包商未按4.10条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监理工程师将在作出有关上述的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失误考虑在内。 4.22.2 临时工程图纸 当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商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3份,供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4.23文物及化石 在工程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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