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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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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制度232020年5月29日文档仅供参考n 更多资料请访问.(.)更多企业学院:./Shop/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Shop/40.shtml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Shop/38.shtml46套讲座+6020份资料./Shop/39.shtml46套讲座./Shop/41.shtml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Shop/44.shtml77套讲座+ 324份资料./Shop/49.shtml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Shop/42.shtml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Shop/43.shtml53套讲座+ 17945份资

2、料./Shop/45.shtml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Shop/46.shtml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Shop/47.shtml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渝府发 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已经 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 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发 31号)和(国办发 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82年1月1日至

3、 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 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 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

4、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 1月起,按我市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部分除外,下同),扣除已支付养老

5、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四条 12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

6、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三)”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

7、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四)”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 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五条 12月31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8、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按 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

9、六条 12月31日以前已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 三条的规定。(二)”4050”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 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不足 的,可按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三)中青年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第 五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第 五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第 五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 五

10、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第 五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第五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七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如下:(一)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20%,政府补贴80%。(二)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35%,政府补贴65%。(三)1999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45%,政府补贴55%。(四) 1月1日至 12月31日

11、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50%,政府补贴50%。 第八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在 12月31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政府补贴的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共同承担,市级承担85%,区县(自治县)承担15%。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可自愿选择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愿参加的,应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12、自愿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在 6月30日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劳动年龄段未就业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吸纳能力,对”4050”人员要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帮助对象,运用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信访、劳动保障、财政、国土房管、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班子,负责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认定,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原征地农

13、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负责受理本社区内原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初审等工作。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原则上在原征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跨区县(自治县)居住的,可在现居住地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但仍由原征地区县(自治县)负责其参保资格的审核认定、参保手续办理以及承担应由区县(自治县)政府补贴的资金。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 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转非

14、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发 31号)和(国办发 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多方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管理。 第三条 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

15、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时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16、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

17、养老金待遇。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三)”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从安置补

18、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四)”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 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

19、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本人应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按本办法实施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补缴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补缴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补缴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补缴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补缴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

20、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七条 以上不同年龄段人员的缴费标准,今后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提高,经过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调整征地补偿政策和标准,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第八条 征地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统筹安排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应用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缴。符合条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纳入家庭收入项目计算。 第

21、九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二)”4050”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 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不足 的,可按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三)中青年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第 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第 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第 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 六

22、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第 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第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十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我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每2个月折算为1个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下同),并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4050”人员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已达到 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不足 的,可按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中青年人员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已达

23、到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第 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第 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第 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第 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第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积极引导、帮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

24、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吸纳能力,对”4050”人员要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帮助对象,运用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以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代缴。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划拨和管理工作。各级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等,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今后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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