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省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豫财建200426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财政局: 结合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改革,以及省级基本建设财务归口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管理,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现将省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省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操作规程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省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省级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程序和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能,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省级建设项目,特制定财务管理操作规程如下: 一、项目前期管理 1、财政部
2、门参与建设项目前期管理,是实施基本建设资金全过程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环节。 省级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等资料,在报省直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同时报省财政厅。 审批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召开论证或审批会议时,应通知省财政厅参加,审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的批复,应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2、财政部门通过参与项目前期工作,要及时了解项目情况,积极筹措基本建设资金,减少工作环节,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预算管理 3、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负责下达基本建设(国债资金)支出预算以及国债转贷指标,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同时,抄送厅内各业务
3、处。 对中央和省补助各市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各市财政局,并据此追加市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对省人代会批准的省级基建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省发改委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对于中央补助我省的基本建设资金,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支出预算文件,下达我省的支出预算,财政部未分解到具体项目的,由省财政厅与发改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协调后,及时分解下达; 对省财政专项追加的基本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投资进行审核后,提出财政预算安排意见,经厅领导批准,厅预算处调整预算后,经济建设处下达支出预算。 4、省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当年未执行(拨付)完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
4、请,说明结转原因,经批准,可结转下一年度,由省财政厅下达结转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后,方可使用。 三、资金拨付管理 5、使用财政预算拨款的省级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后,应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施工进度和施工或采购合同有关内容,填制省级基本建设预算拨款申请表,经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附施工图预算等资料,报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财政资金。购买设备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容的,应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在申请表中反映。 6、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可根据预算数申请部分前期工作费用。 7、使用国债转贷资金的省直建设单位,资金拨付前,省直主管部门应与省财政厅签订借款协议,并据此
5、与项目单位签订借款协议。 8、省财政厅对建设单位填制的省级基本建设预算拨款申请表审核后,将细化的支出预算输入省财政集中支付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在集中支付网上提出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单位基本建设支出用款计划, 一级预算单位可在批准计划额度内,根据施工进度将资金支付施工等单位,二级及二级以下用款单位,由国库支付中心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单位。属于政府采购的,依据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由财政厅从政府采购专户按采购合同直接拨付设备等供应商。 9、未实行集中支付的部门,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根据建设单位填报的省级基本建设预算拨款申请表,审核批准后交国库处和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施工
6、进度,提交拨款申请书,经经济建设处和国库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建设单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也将进行政府采购。 10、各建设单位使用的建设资金必须按批准初步设计的概算内容实施,超出概算内容的,省财政厅不予拨款。 11、对财政部拨付的国债转贷资金,省财政厅将一次性拨付到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对项目拨款。 12、中央或省补助市基本建设资金,除国债转贷资金外,省财政厅追加各市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通过资金调度拨付到市财政,对国债专项资金,随文专项调拨。 13、省财政厅将按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数,预留建设单位5%-10%的竣工结算尾款,待对其竣工结算审定后拨付。 四、财务管理 14、省直各建设单
7、位应加强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并配备专门的基建会计人员。建设单位不能与行政、事业或企业帐合并。与企业经营帐并轨的,要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15、各建设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特别是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超支部分不得在基本建设成本费用中列支。 16、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年度财务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省级建设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不再批复。 17、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建成后,要按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以便函形式报省财政厅,经审核
8、,省财政厅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省直主管部门,由其对建设单位进行批复,建设单位接到批复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18、省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省财政厅将组织抽查,对查出的重大违纪问题,将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并进行通报。 19、对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省财政厅可派驻财务监督员,负责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财务监督员要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省财政厅,日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省财政厅。各建设单位应配合财务监督员做好工作。 五、工程预(结)算审查管理 20、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标底造价)、竣工结算审查,是财政部门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合理控制投资成本、节约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
9、因此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省级建设项目,其工程预(结)算、有标底招标的标底造价,必须由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通知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建设单位在申请基本建设资金前,要将建设项目招标工程标底造价或施工图预算报经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经过审定的标底造价、施工图预算方可作为建设单位评标、定标、签订施工合同、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 建设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招标时,招标办法应同时报省财政厅。 21、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施工、监理各方认真编报工程竣工结算,报经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作为认定建设工程造价和建设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审减的
10、工程支出,省财政厅将按投资比例予以扣回(具体扣减办法另行下发)。 有关单位组织的项目公开招标会议、竣工验收会议,应通知省财政厅派人参加。 22、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凡涉及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增加投资的设计变更和业主签证,建设单位应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23、省级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审查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以便函形式报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经济建设处向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发出投资评审业务通知书,投资评审中心按要求的时间和内容,完成投资评审工作。 24、财政部门及各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一律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方支付有关费用,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六、附则 25、本操作规程从下文之日起实施。 26、本操作规程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1、省级基本建设预算拨款申请表 2、投资评审业务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