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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减灾在金融保险工具的应用
金融保险工具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有效提高自然灾难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完善自然灾难保险制度,可以引导保险企业主动关怀政府进行自然灾难领域的社会风险管理,强化事前风险预防和事中风险把握,降低政府的社会管理本钱,提高应对突发大事的处置效率。供应灾后损失补偿。政府救济和社会捐赠往往仅能保障灾区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不能有效地恢复灾区企业与居民的生产生活。金融保险能够准时为受灾群众赔付保险金,有利于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和有预备地支配灾后重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运用金融保险工具,可以促进以政府财政为主的灾难损失补偿模式,向以保险赔偿为主的市场机制补偿模式转变,将事后的受灾损失财政补偿转变为事前的保险支配,利用保险的杠杆效应,调动更多的资源来参与自然灾难风险管理。
我国金融保险工具实践与探究
保险类型。农房灾难保险。截至目前,农房保险已掩盖全国全部省区市,广西、浙江、贵州、广东、福建、云南等台风、洪涝灾难频发且地质条件较为恶劣的地区业务规模较大。在国内农房保险试点过程中,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造了表达省际特色的农房保险运作模式。农业灾难保险。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进展快速,尤其是国务院《关于加快进呈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印发之后,农业保险的进展明显加速。近年来,农业保险的商业模式不断创新,传统的农业保险主要面对农业损失进行保险,同时各种基于互联网的农业保险形式不断充实到农业保险中。自然灾难公众责任险。自然灾难公众责任险又称为“自然灾难民生保险”“自然灾难救助补偿保险”,是由政府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当发生因自然灾难造成群众人身伤亡或失踪时,由保险公司依据与政府签订的投保协议商定对受灾群众进行资金补偿的一种保障机制。近年来,我国延长了自然灾难公众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制造出更符合居民保险保障需求的组合险种,提高了居民基本风险保障水平。重大灾难保险。2021年汶川地震和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难两次巨灾对政府财政造成了不小的压力,而国内保险机构赔付率却缺乏5%,这引起了政府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高度重视。2021年6月,我国首个重大灾难保险试点在深圳正式启动。随后,宁波、云南等地结合自身实际,在制度设计、政府支持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究和尝试。我国金融保险工具的缺乏。与优秀的国际阅历相比,我国现有的保险工具在防灾减灾中的应用尚有缺乏:一是观念尚未深化人心。政府补贴等政府救援方式作为我国目前重大自然灾难发生后处理的重要手段,对金融保险工具的需求产生了挤出效应。当政府在巨灾风险中担当了更多风险转移和分散方法时,人们会更依靠于政府,从而降低了个人购置巨灾保险管理巨灾风险的主动性。此外,人们普遍对自然灾难类金融保险工具不够了解,认可度较低,因此对此类金融保险工具购置意愿相对较低。二是制度机制尚不健全。在保险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一般都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巨灾保险法制体系,对其运作模式、保障范围等内容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出台过相关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一般限于笼统的政策性号召性文件,相关的立法和应急方案也多为政府的灾后救济制度,尚未形成一套完好的法制体系,这也限制了此类金融保险的进展。
对策建议
加强制度设计。为在防灾减灾中运用金融保险工具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应进一步筹划顶层设计,制定自然灾难保险制度框架体系,完善支持政策。建议监管部门要推动建立保险业内防灾防损的合作机制,整合资源,强化行业相关数据与信息共享,推动全行业共同参与社会防灾防损服务工作,提升全行业的防灾防损服务力量。做好资金保障。依据市县级财政负担50%—60%,省级财政嘉奖30%左右的形式,居民个人负担5%—10%,大灾巨灾较重的省份,省市县三级政府每年支配不低于20亿元资金缴纳自然灾难保险费〔若按1:20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额度可达400亿元〕。资金可从全省各级财政预备费中,按确定比例由各级人大授权拨付,或建立自然灾难专项基金支出。引导保险企业主动参与。建议确定1-3家有实力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赐予财政税收政策支持,鼓舞其将自有服务体系与政府灾难救助体系有效连接,鼓舞其按上年实收保费余额60%用于地质灾难隐患治理和防范,探究这部分资金与国家地灾治理、生态修复、森林防火等专项资金有效对接使用的体制机制。
:项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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