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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虾米(海米)生产企业的生产规范
为加强虾米(海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断提高我省虾米(海米)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全省虾米(海米)生产企业行为规范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虾米(海米)生产企业须诚信经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深入开展风险排查。虾米(海米)生产企业应对库存产品进行风险排查。必要时按照标准要求对库存产品进行全项检验,重点检验苯甲酸、亚硫酸盐、合成着色剂(胭脂红、日落黄)等项目,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并自行销毁。对相同批次的问题产品应采取措施主动召回,主动召回情况要及时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三、落实原料进厂查验。虾米(海米)分装企业应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进厂批批查验、留存检验报告;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应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批批检验,批次检验应包括苯甲酸、亚硫酸盐、合成着色剂(胭脂红、日落黄)等项目,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料一律不得进厂使用。
四、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虾米(海米)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严禁在海米生产加工工程中超范围使用苯甲酸、亚硫酸盐、合成着色剂(胭脂红、日落黄)等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工业盐等非食用物质。
五、规范包装标签标注。虾米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完整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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