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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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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员工廉洁从业,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1、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勤业。 2、公司员工不准有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损公肥私的下列行为: (一)运用工作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私分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二)将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单位支付、报销。 (三)在公司业务、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四)借(租)用公司财物长期不归还,或不按规定缴交费用,或工作调动、离岗、退休时不按规定移交个人使用的公配物品。 (五)违反规定公车私用。 (六)其他侵吞、违规占有公司财物、损公肥私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员工不准有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下列行为: (一)运用工作便利或公司资源为本人或者别人谋取私利或其他不妥利益。 1. 运用公司的资产资源为本人或者别人从事牟利活动。 2. 本人开办或与别人合作开办的经济实体与所在公司发生物资采购、租赁等交易。 3. 将本人特定关系人所开办或与别人合作开办的经济实体作为非竞争性采购的合作对象,进行经济交易,谋取利益。 4. 运用工作便利对客户或其他服务和管理对象吃、拿、卡、要。 5. 以减免费用、提供合作项目或录用等好处为互换,规定服务或合作对象为个人谋取利益提供便利。 6. 挪用客户委办业务款项不上缴,或应退还不退还。 (二)私自从事或参与关联公司经营与公司构成竞争的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1. 经营或与别人合作、合资经营(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相关联的各项业务。 2. 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联的有偿中介活动。 (三)允许特定关系人在本人职权范围内从事与本人职权影响相关联的以谋利为目的的活动。 1. 开办或参与开办(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有直接关联的经营机构。 2. 承揽工程,设备和线路代维,各类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工程。 3. 代理业务或广告投放、终端设备销售、卡类销售、工程外包、业务外包以及维护外包等。 4. 承办与业务宣传或内部管理活动相关的事项。 5. 受托参与员工职权管辖范围组织的采购招投标活动。 6. 从事物业管理。 (四)接受或者索取关联公司、潜在合作者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也许损害公司利益的宴请、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合法利益,或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了也许影响其对的履行职务的礼金物品等好处而不退还、不上交。 (五)无偿或者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关联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劳务,未出资或者象征性出资收受干股或其他利益,变相收受贿赂。 (六)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或服务对象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或服务对象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财物。 (七)其他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员工不准有欺瞒作假、谋取不妥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财经纪律,隐瞒、转移、截留公司收入或做假账。 (二)以个人或部门名义在银行存放和自行存放公司资金。 (三)与代理商勾结串通签订虚假代理协议套取代理费用。 (四)与代理商勾结欺骗用户,谋取不妥利益,损害公司。 (五)将本属自有渠道的业务转让或直接给代理商受理,谋取不妥利益。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荣誉或其他利益,或虚构、歪曲事实蒙骗上级。 (七)其它为谋取不妥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员工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九条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公道正派,自觉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以及员工合法权益。除应遵守第二章之规定外,还应遵守本章之规定。 第十条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滥用职权、违规经营、循私舞弊的下列行为: (一)从事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明令严禁的经营活动。 (二)违反规定或民主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公司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财产抵押、转让、赠送、变卖。 (四)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借贷、 为别人代开信用证、委托理财。 (五)授意、指使、强令、批准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从事其他违反财经制度和纪律的活动。 (六)虚列支出事项,将公司资金转入公司外账户存放,日后消费或用于调控业绩指标。 (七)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干预或插手采购、销售、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八)超越权限,擅自决定或变更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采购事项。 (九)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决定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下属公司负责人的聘用、奖励、晋升和处罚事项,或擅自决定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薪酬和福利待遇,滥发补贴。 (十)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决定员工录用、转正和提拔任用等事项。或运用职务便利,指使、规定下级录用、转正、提拔特定关系人。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的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运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员工录用、转正中谋取私利。 (三)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兼任其他职务,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或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合进行职务消费。 (六)其他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第十二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也许侵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特定关系人经营。 (二)运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批准或默许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公司与本公司发生也许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经营业务往来。 (四)向所在公司出租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私有(自有、共有)的房屋。 (五)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或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其他也许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在职务消费中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购置车辆,或超标准购置、豪华装修车辆,豪华装修领导人员临时租住房或超标准报销装修费用。 (二)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超标准接待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四)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合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五)其他违反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漠视员工合法规定,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实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实行管理与监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执行。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其他领导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人员遵守本规定负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人员遵守本规定负教育、管理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对执行本规定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遵守本规定情况作为其业绩考核、任用、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领导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还将纳入其廉政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领导人员在一年一度述职中应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述廉,领导班子成员还应接受民主评议。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算并提出解决建议。解决决定由公司领导班子作出。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问责直至纪律处分。受到问责和处分的,酌情减发或者扣发负责人绩效薪金。 因违规行为而获取的不合法利益,责令清退。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的,负责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检举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述及的事项,遇特殊情况且公司必需时,经本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报上级批准后执行。执行情况还应在每年终了时报上级监察室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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