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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某数码港建筑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某(青岛)置地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某工程局(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某数码港
工程地点:青岛市香港中路40号
工程内容:框架结构,地下室2层;地上3层裙房,4层以上塔楼3座(B1办公楼,33层,高115米;B2办公楼,26层,高90米;B3单身公寓,26层,高90米)。总建筑面积约11万M2。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青计投资[2001]587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建筑、安装及室外工程施工总承包。(不含基坑支护和土石方挖运;消防、外墙门窗及装饰工程另行协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1年 11月 18日
竣工日期:2004年1月18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790 天。(26个月)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暂定玖仟捌佰万元(人民币)。(以竣工结算为准)
¥:9,800万元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中排名在前的具有优先解释权。
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青岛市香港中路52号时代广场
本合同双方约定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所:青岛市香港中路52号 住所:青岛市福州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青岛四方建行
帐 号: 帐 号:
合同订立时间: 2001 年 12 月 20 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按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本合同签订之日28天前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及当地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如有地方文件规定与设计冲突,则按照地方文件执行。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发包人提供。若发包人未提供,则由承包人提供相近或类似工程执行的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开工前7日。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14日,提供共10套(包括竣工图两套,其中档案一套、甲方一套),如需加晒成套蓝图,则由承包方负担费用。相应的变更文件及变更图纸,同样每份提供10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不得向第三方扩散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力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青岛建工学院监理公司
姓名:王暄霖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详见《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发包人并向承包人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1份。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驶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工程师。
职权:行使发包人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乙方进场前七日内施工场地应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7日将水、电线路接至施工现场内,距建筑物中心50米范围且满足施工需要。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15日内向承包方提供准确全套图纸一份。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报告、规划许可证、质监委托等建设单位办理的手续,开工前5日内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5日内以书面形式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交付施工图后30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施工中如发现地下管网及文物应在24小时内报甲方、监理,发包方在接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要求,由承包方组织实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协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另行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施工过程中每月25日报当月完成量报表、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和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计划给监理、甲方,一式三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办公临时用房二间,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手续:按通用条款9.1(5)。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甲方如有特殊要求,则由乙方负责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甲方要求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和本市有关规定。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施工图会审后15日内向甲方、监理提交一式三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乙方资料后15日内批复。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预测及防范的自然力、地质情况及当地政府行为;2.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或提出改变工程的施工顺序;3、甲方不能及时准确地确定或供应材料而造成的工期延误;4、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按通用条款和青岛市有关规定。
17.1双方规定中间验收部位:无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发生的定额之外的临时安全设施增补项目,需经甲方确认签证后,按2001年《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与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2)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2)采用可调合同价格,合同价格调整方法:按施工图预算加设计变更、签证、材料差价及政策性调整。(详见47条补充条款)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按通用条款。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比例: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 。
25.工程量确认:按通用条款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分阶段支付(详见47条补充条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按双方另行约定的材料供应补充协议
27.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按2001年度《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和2001年《青岛市价目表》执行,双方按预算价格结算,承包方按规定计取相应费用。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拨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按工程进度款拨付同比例扣回发包人所供材料款。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详见47补充条款)
八、工程变更:除通用条款规定外,应包含地方有关官方文件规定而做的调整,此种调整需经甲方及设计单位认可。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详见47补充条款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另行协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承包人停工、窝工、机械停滞等的相应损失,工期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并且每天按应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它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拖延工期一天,罚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但总额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偿修复至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不变。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它违约责任:
因乙方责任发生的质量问题,承包方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37.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它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按通用条款.
经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承包方有权参与指定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及选定,并对该单位进行全面管理,做好配合,抓好质量、控制进度,确保工程同步竣工。由甲乙双方和分包方另行共同签订总包管理协议。
分包施工单位为:另议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除按照按《通用条款》外,应包含以下内容:
(1)≥6级持续4小时以上的大风;
(2)每次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每次降雪量超过30毫米;
(3)≥4地震及余震;
(4)10年未遇的高温、高寒天气;
(以上内容均以当地公开的大众传媒公布的为准)。
(5)政府禁令;战争、动乱、辐射;
(6)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预测的内容;
(7)除承包商人员外的工程人员骚乱、罢工等。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它担保事项: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壹拾陆份。甲方六份,乙方十份
47.补充条款
1、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乙方按三方另行共同签订的总包管理协议收取分包管理协调费(定为指定分包工程造价的2%)。乙方向指定分包方提供如下协调服务内容:
①现成已有的脚手架。
②现成已有的升降机械设备。
③办公、仓库、加工等所需的场地。
④提供施工所需负荷的用电电源接口。
⑤提供施工用水到合理地点。
⑥全面负责现场管理,协调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⑦提供现场已有的卫生设施供共同使用。
⑧将分包方送到总包方指定地点的垃圾运至场外允许的地方。
⑨协调保护好已完工并交接的分包工程,采取措施,做好防风雨、防撞击、防污染工作。
2、关于工程预结算:
①工程结算执行96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1年《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和2001年《青岛市价目表》,按照施工图纸、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另加签证、变更及材料差价。乙方按Ⅰ类工程甲级取费,人工费调增按每定额工日:建筑、安装22元,装饰工程27元。工程量按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加现场变更签证计算。除2001年《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和2001年《青岛市价目表》以外,合同签订以后的任何政策性调整均不执行。
②B1写字楼按100米以内计超高费,B2写字楼、B3公寓楼按80米以内计超高费。
③施工图预算进度:乙方自收到全套施工图纸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施工图预算。
④工程结算:乙方在竣工验收通过后自实际验收之日起40天内申报工程结算及结算资料给甲方。
Ä甲乙双方结算审核时限: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结算书28天内予以审核完毕,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如有其它原因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双方工程造价专职人员应配合审定工作。
⑥属双方无法解决的争议问题,应由双方共同整理书面材料,报市定额站裁定。
Æ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实行每月结清,每年末双方签认。
⑧乙方每月25日报当月完成工作量,甲方在接到乙方月报资料后14日内审核完毕。
3、乙方向甲方按税前总造价优惠8%,但下列内容不作为优惠基数:
①乙方对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所收取的协调服务费。
②一次性单价包干的项目。
③安装工程主材费(定额未计价材料)及设备费按照其实际取费额进行优惠。
④不参加取费的议价材料、机械的差价。
4、如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评定达到优良,则甲方奖励乙方50万元;如工程总体质量评定达到优良,则甲方再按总造价的1%奖励乙方;如乙方按合同约定工期及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则甲方按总造价的1%奖励乙方。
5、协议条款未约定的条款均执行《通用条款》。
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付款方式是分阶段付款,
主体封顶以前分4次支付,分别按下列形象进度已完工程款的85%支付:
① 地下室主体结构完,塔楼10层主体结构完,③塔楼20层主体结构完,¯塔楼主体结构封顶。
主体封顶后,按乙方每月已完进度工作量报表,甲方审核后每三个月一次按已完工程造价的85%支付。
竣工后一个月内累计付至已完工程款的85%。
竣工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将扣除5%保修金后的工程款余额一次付清。
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其他材料均由承包方采购,其质量必须合格。凡需找差价的材料,其质量与价格须经发包方和监理方确认并办理签字手续后方可购买。在乙方提报后15日内甲方签认,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如逾期不签,视为认可。
8、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执行省、市有关规定。工程竣工后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2份合格的竣工资料(含档案馆1套)。工程竣工6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2套(含档案馆1套)。
竣工图如需重绘,由甲方协调设计单位出具原设计软件,并支付重新设计出图费用;只在原图标注少量修改作为竣工图的,由乙方自理。
9.建筑垃圾外运按工程结算有关规定执行,数量按实签证,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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