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般会计业务管理制度
1. 一般会计业务包括下列各项:
原始凭证的核签;
记帐凭证的编制;
会计簿记的登记;
会计报告的编制、分析与解释;
会计用于企业管理各种事项的办理;
内部的审核;
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
其他依照法令及习惯应行办理的会计事项。
2. 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依公司的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造具记帐凭证;根据合法的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根据符合规定的会计簿记,编制会计报告。
3. 原始凭证关系现金、票据、证券业务的,非经财务会计部部长盖章,不得为出纳的执行。
4. 主管会计人员于核对帐目时,对于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各项财物应随时派员盘点。关于财物的核对与盘点事项,每年最少应办理一次。
5. 会计业务的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错误时随时加以更正。
6. 会计人员执行其职务时,须使用本名,不得用别名或别号。
7. 凡是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及其经过的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法令规定须具备某种条件者,应依其规定。
8. 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当视为不合法:
(1 )法令明定为不当的支出者;
(2 )书据数字计算错误者;
(3 )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者;
(4 )与公司有关规定不合者。
9. 原始凭证的审核:
( 1 )支出凭证的审核
A、支付款项应取得受款人的统一发票。
B、对于取得的发票和收据应盖有受款人的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
a. 该公司或商号名称、地址;
b. 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c. 单价及总价;
d. 交易日期;
e. 公司的抬头及地址。
C、对于公司内部支出的原始凭证,应依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D、购进材料的原始凭证,应附材料入库单和发票。
E、购进物料及其他消耗品的原始凭证,均应附物料
入库单和发票。
F、购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应附固定资产收验单、固定资产请购报告、入库单、发票。
G、刊登广告费及印刷费发票均应具样本或样张。
H、员工出差旅费应按照公司“差旅费报销规定”支给,并填写“出差报告单”检附有关单据报销。
I、支出凭证单据上的实付金额应用大写数字书写,不得涂改或挖补。
J、非中文的凭证单据应由经办人将内容摘要译成中文,一并附送。
K、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应受部门费用预算的限制者,依各该预算的规定办理。
L、各项支出凭证应由经办部门主管或经办人签章,会计人员审核及财务会计部部长核准始为有效。
(2 )收入凭证的审核:
A、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资证明收入的凭证。
B、主营业务的销售应以公司有关规定价格为其审核的依据。
C、凡属出售资产的收入,应以合同或其他有关书据为其审核的依据。
D、各项产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a. 销售(或出售)日期;
b. 客户名称或地址;
c. 销售产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
d. 单据或总价;
e. 公司名称、地址及印章;
f. 其他事项。
£、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视为不合者。
a. 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者;
b. 收入与事实经过不符者;
c. 书据数字计算错误者;
d. 形式未具或手续不全者;
e. 其他与法令规章不合者。
10. 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为造具记帐凭证或登帐的根据。
11. 记帐凭证的编制,除整理结算、结帐等事项,确无原始凭证者外,应根据原始凭证处理。
12. 记帐凭证内所记载的会计事项及金额,应与原始凭证内所表示者相符。原始凭证的金额,其不以分位为止者,应将分位以下的小数四舍五入记入记帐凭证。
13. 记帐凭证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凭证,
应予更正:
(1 )记帐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造具者;
(2 )未依规定程序编制者;
(3 )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者;
(4 )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经其签名盖章者;
(5 )有记载缮写计算错误,而未经遵照规定更正者;
(6)其他与法令、公司规章不合者。
14. 现金、证券、票据及财物的增减、保管、转移,应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造具记帐凭证,但有关生产成本已随时根据合法原始凭证,直接记入明细分类帐者,得按期分类汇总造具记帐凭证。
15. 总账会计须及时审核记凭证。
16. 月末,根据审核过的记帐凭证过入总帐,生成会计报表。
17. 年终,打印各种帐簿并装订成册。各种帐簿的首页应列启用单,标明公司名称、年度、帐簿名称、册次页数、启有日期,并由负责人及财务会计部部长盖章。各种帐簿的末页,应列经管人员一览表,填明记帐人员的姓名、职别、经管日期。凡经管帐簿人员遇有职务更调时,须将各项帐簿由原经管人员与接管人员于上述帐簿“经管人员一览表”
内书明交接年月曰并盖章证明。
18・会计报告应依公司所订的期限编送。
19. 各种会计报告,均应留存底稿。
20. 会计报告未经公司的核准,不得随意给与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
会计报告表达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告规格应使大小一致,以便装订。
21. 记帐凭证应按月编号,并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日期、起讫号码、记帐凭证张数。
22. 下列原始凭证得分别装订保管,只是应于记帐凭证注明其保管处所及档案编号,或其他便于查封事项:
(1 )各种合同及重要资产凭证应编号独立专卷;
(2 )应留待将来使用的现金、票据、证券等凭证;
(3)将来应转送其他机构或应退还的文件书据;
(4 )其他事实不能依会计科目装订成册者。
23. 公司的会计报告及已记载完毕的会计簿记等档案,均应分年编号,妥为保管。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