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机修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矿井维修电工是使用仪表、工具,从事矿井大型专用设备及矿井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第3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4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5条 掌握x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
2、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6条班前、班中不得喝酒。第7条 入井人员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8条熟悉矿井电气设备性能、原理及故障判断方法。第9条熟练掌握电气设备检查维修机具、仪表使用方法,并能正确使用。第10条按规定定期检查、维修电气设备,检修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及验电、放电制度。第11条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2条 入井人员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3条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
3、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井维修电工经济处罚、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矿井维修电工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x矿安全监察机构及x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5条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井维修电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x矿事故调查工作
4、,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6条矿井维修电工在维修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设施不齐全的,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擅自操作非允许操作范围的设备造成的事故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不服从管理,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19条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矿井维修电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不按要求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造成的事故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通知其他人员撤离、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生产过程中,矿井维修电工在工作范围内缺乏安全设施及防火、防尘等措施,未能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要求整改处理的,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在分管范围内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的事故,应负直接责任。第24条矿井维修电工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矿井维修电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