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餐饮服务行业第三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置要求大型及特大型餐馆 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供餐人数1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 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必须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其他可为兼职,但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人员担任第四条餐饮服务单位设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二)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
2、并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三)身体健康并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掌握下列知识:一)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和标准;(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及其预防控制措施;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方法;四)餐饮场所 环境设备以及食品采购 储存 加工制作销售等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五)个人卫生要求;六)其他相关内容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知识培训;(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每日有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四)对食品检验
3、工作进行管理;五)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及时调离相关岗位;六)对发生的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七)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八)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九)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第八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向监管的卫生监督机构报送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立情况 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动时,餐饮服务单位应向监管的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并及时配备具备资质的食品安全管理员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未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管理员无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发放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食品安全管理员未履行职责,责成其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并取消其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第十条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教材和试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书的发放,食品安全管理员实行wang络培训或者是集中培训等方式进行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4年,每年应接受培训一次,资格证书在全市范围内有效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