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用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工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有关条款如果与施工当地有关用工规定相抵触时,以所在地的规定为准。第三条:严禁招收老、弱、病、残以及童工作临时工。第四条:用工单位除与员工签订用工合同外,还要与他们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五条:临时工进场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准许上岗。单位还要建立临时工安全教育管理档案。第六条:临时工享有正式工同等的接收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待遇。第七条:与外包工签订外包工使用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外包工入场前
2、也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准许上岗作业。第九条:加强对外包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使用外包工单位,有对外包工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绝不能一包代管。第十条:公司要制定临时工、外包工安全管理细则和培训教育制度。第十一条:用工单位要对在安全操作和事故预防等方面有贡献的临时工、外包工给予奖励和表扬。对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要坚决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在与其他建筑单位签定工程联营、分包工程合同时,也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自责任。第十三条:按合同应提供给联营、分包单位的安全设施,用工单位应及时提供并确保质量。提供给他们的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要齐全,设备运行状
3、态要在良好以上。第十四条:分包单位员工、外包工发生伤亡事故,用工单位应履行协助抢救的义务,同时提醒他们把事故发生的情况报告给当地有关部门,并协助事故调查。施工用工安全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在施工生产现场用电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并使施工生产现场用电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做到安全可靠,促进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基地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施工生产现场用电中的涉及的相关安全和防护规范应遵守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如GB50194-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3787-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5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JGJ46-19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DL5162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D2671988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等)。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及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基地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的现场施工生产用电安全管理。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局属各单位应明确施工生产用电安全主管部门和人员,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指导,将施工生产现场用电安全纳入定期安全检查的范围,组织监督检
5、查。第五条局属各单位应明确施工生产用电安全管理的部门和具体负责的人员。1、认真贯彻执行施工生产用电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生产现场的用电安全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生产水平。2、根据施工项目、生产规模的大小、用电负荷、分布情况、施工工期,配备相应的专职电气技术人员或一定数量的专职电工,以保障施工生产用电的正常供给和安全。3、电工技术等级应同工程施工,生产要求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4、组织编制施工生产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作业与电气防火措施。5、组织编制施工生产用电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方案。6、定期组织施工生产用电安全检查和整改。第六条电气专职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电气作业。1、进行施工生产用电安全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的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不违章指挥。2、负责编制施工生产项目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3、进行日常施工生产用电安全技术指导和管理。4、审查电气作业所需申办的电工作业票和电气作业票。5、参与正常的用电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装置的安装、检修、测试。6、参与涉及用电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7、编制涉及电气作业或用电安全作业指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