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自备药品管理制度目的:为规范管理患者自备药品临床合理使用,防范因患者自备药品引起的安全隐患,制定本制度。细则:1. 定义:1.1自备药品:指门急诊患者、住院期间患者/家属带入医院、准备在留观或住院期间使用的药品。1.2自用(理)药品:由患者自我使用或交由陪护使用的药品。2. 范围:门急诊及各病区临床医生、护士。3. 权责:3.1经管医生:了解患者所有的自备药品。3.2经管护士:询问并告诉经管医生患者带入院并且在用的所有自备药品;代为管理患者自备药品;评估患者自我给药或陪护协助给药的能力,并按规定进行记录给药情况。4. 作业内容:4.1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国内未上市的药品、
2、需冷藏的又不能确保冷链运送的药品、来源不明及其他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临床使用易带来额外的风险,经管医生须告知患者停止使用该药品。4.2自备药品剂型范围:包括注射剂型、服剂型、其他剂型。4.3原则上不主张使用患者自备药品,仅在以下特珠情况且病情需要时,经经管医生审核后才可使用,并需在病历医嘱中开具:本院药房不具有的药品,且无可取代。本院药房现有药品价格高,与患者自备药品存在较大差价。患者长期用特定厂家、规格的药品。原则上不接受比本院级别低的医院医生所开具带入到本院使用的药品。4.4医师在患者入院评估时,应询问患者自我给药情况,并告知患者本院不主张使用自备药品的规定。4.5护士发现患者自我给药情况,
3、应立即制止并报告主管医生,制止无效者,应该劝离医院,本院不承担任何与该用药行为相关或不相关的医疗责任。4.6任何药品的使用均必须有医嘱和使用、观察记录。4.7自备药品医嘱开具和药品核查:医生在开具自备药品前需先填写自备药品药名添加申请单(见附件),经科主任、药剂科、医务科同意、由药库增加自备药品目录后,方可开具。医生开具药品医嘱,注明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在自备药品品名旁注明“患者自备”。使用自备药品必须经过经管医生、护士或药师核查。核查内容为:本院没有的药品需备有药品说明书,药品说明书在患者住院期间需保存于护士处;注射剂核对品名、规格、剂型、效期、批号、批准文号等;4.7.3.
4、3 服及其他剂型包装完整者核对品名、规格、剂型、效期、批号、批准文号等,散装者(除注射剂开封后)核对品名、规格、剂型;核对结果:允许使用者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不符合使用者告知医师和患者/家属。4.8使用程序处理:患者在“患者自备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见附件1)签名。注射药品:配制和使用前,护士或配置药师按常规要求进行核对;使用后,由责任护士按规定记录。自我给药的,即自用(理)药品:评估并确认患者或陪护具有自我给药能力,并在自理药品执行单(见附件2)上确认。患者每次使用后,责任护士按规定记录。4.9药品保管:注射药品由护士保管,其他药品由患者保管,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任何剂型的控制性药品须由护士保管。4.10任何人员都不应给患者使用没有医生医嘱的药品。4.11门诊患者如有从上级医院开具处方到我院输液或者注射的药品也参照此方案执行。5. 医务科、质管办:督促本制度的落实。6. 相关药品管理法7. 本制度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通过并执行,解释权归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